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8〕353号)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锡建总[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锡建总[2008]18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市质监站,各审图机构,各建设(房地产开发)、设计、监理单位:为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节约型社会,省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要求如下:一、我市2008年3月1日以后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农民拆迁安置房)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为充分、高效利用太阳能资源,所有屋顶太阳能资源原则上必须充分利用,并优先供应上部楼层用户热水。
鼓励非屋顶太阳能资源的采集利用。
三、符合上述应用范围的市区项目,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理由,经市建设局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江阴市、宜兴市项目由各市建设局负责受理申请和论证。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质监、审图机构协同做好分析论证工作。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同步建造到位,并纳入房屋销售价格。
五、政府投资建筑应在太阳能利用的广度、深度方面起表率作用。
六、各建设、设计、施工、物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苏建科[2007]361号文要求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图机构、质监机构应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施工质量审查和监督工作。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程序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程序1 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产生的背景江苏省2007年、2008年先后两次发文,由推广到强制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苏建科[2007]361号文和苏建科[2008]353号文)。
江苏省在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从规划设计到施工验收的一系列应用措施,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对规定的执行标准不统一,尤其在设计环节,多数开发商为节省成本,注明后期预留太阳能热水系统,导致太阳能热水系统无法与建筑单位工程同步验收。
2009年12月1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5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出台,除强调了原规定12层以下居住住宅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宾馆、酒店式公寓必须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外,限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不仅对开发商有了约束力,而且强调政府自身的节能意识。
《办法》出台,第一可以有效地控制对已经过图审合格的图纸进行节能变更;第二将原来节能措施不明确的图纸,强制明确节能指标和节能措施(《办法》第14条)。
设计单位今后在图纸上如果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纳入建筑能耗计算书和节能指标中,因此在设计文件中必须包含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选型、布置、验收参数等,不能再出现“预留”等字样。
单就太阳能热水系统而言,由于是新能源利用,含有节能的范畴,但是也兼有结构、电气、给水和自动控制等分部分项,因此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验收不能作为节能专项的一部分与节能专项一并验收,应由总监组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单独的专项验收。
2 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的条件太阳能热水系统主要包含:土建工程、太阳能集热器及辅助加热设备、水泵、管道和附属设备、电气及自动控制系统、安全防护几个分项。
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至少三天的试运行,当试运行中各项参数与设计吻合,各器件设备运行正常时,方可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专项验收。
施工单位应在专项工程验收前,提供完整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竣工图、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报告和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维护说明书,以满足系统运行、维护和物业管理的需要。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监理、质监等单位: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切实推广太阳能光热技术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决定在我市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太阳能光热技术利用和建筑一体化技术推广工作落到实处。
市建委将对全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监理、监督等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推行培训合格方能上岗制度。
二、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的逆6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相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各设计单位在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研究时,要结合工程具体特点,把太阳能集热板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结构合理、维修方便、使用安全。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项目应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而未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施工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精心施工安装,确保施工安装质量。
六、监理单位要依照设计文件,认真做好太阳能光热系统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质量。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验收。
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工程,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应用的监督管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各方责任主体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九、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应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及《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试行)(2010甬SS-09)。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减少矿物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缓解我省用能紧张形势、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自然条件和产业优势,且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成熟、经济性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统一安装可以满足城市规划要求,不破坏城市景观。
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省房屋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强房屋建筑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省有关房屋建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提出书面原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决定。
城镇区域内12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必须进行统一设计、安装。
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各级规划、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在规划设计要点、建筑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房屋销售与物业管理等环节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共同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三、建筑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按照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和我省《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DGJ32/TJ08-2005)、《太阳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等标准规程进行系统设计,力求建筑物外观协调、整齐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布局合理,保证建筑质量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安全,方便安装和维修。
江苏省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太阳能》
【年(卷),期】2007(000)012
【摘要】2007年11月13日,江苏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
用和管理的通知》,这是我国又一个重要的地方性文件,旨在促进太阳能产业发展,我刊特摘发如下:
【总页数】1页(P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K515
【相关文献】
1.江苏省教育装备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制约因素分析及对策——以镇江市教育装备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为例 [J], 钟琳萍;丁建萍;李惠敏
2.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新(净)增就业统计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J], ;
3.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J], ;
4.江苏省地税系统财务管理暨资产条形码管理推广应用工作会议召开 [J],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太
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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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

江苏省建设厅
公告
第 33 号
关于发布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的公告
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指导,以及对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积极培育和引导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应用市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节能科技进步,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现予公告。
附件:《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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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
推广应用技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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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应用技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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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应用技术部分
推广应用技术部分
限制使用技术部分
限制使用技术部分
禁止使用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总结

《江苏省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要求(暂行)》
(苏建科〔2006〕287号)
取消了原文件中“当采用超过本要求(不应超过40米)的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时,应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的要求,报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个人建议:高度小于40米的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的设计、施工一定要慎重,要有足够的安全储备。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对管理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明确了法律责任。
《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
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规定》
苏建科〔2008〕295号 本技术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要求(暂行)》(苏建科〔2006〕287号)同时废止。 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最大应用高度不得大于40m。
保温系统供应商应配套供应各组成材料,确保其稳定性和相容性,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说明和应用指导文件。保温系统施工时,除正常掺水拌合外,现场不得掺加水泥、砂等其它材料。 聚苯颗粒复合保温砂浆只适用于建筑外墙外保温,外墙外保温砂浆粉刷厚度不宜超过30mm。为增加外墙内保温系统的呼吸性,外墙内保温宜选用石膏基类保温砂浆。
全国太阳能规范大全

浙江省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自2007年 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 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 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 能源。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 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湖北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日联合 发出通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 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 (含商住楼)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通知说,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 大楼、老年人建筑、学校宿舍、托幼建筑及政府机关 和财政投资的建筑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也应统 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 要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和维护管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 总预算。 同时,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 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 系统。鼓励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政策法规介绍
工程项目管理部 2011年5月8日
云南省
从2008年5月1日起,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 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 与建设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规定,太 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将作为"建筑构件"安装,云 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 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 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必须纳 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 可准予施工。
合肥市
自2007年8月起强制执行住宅小区太阳能 利用规定,新建小区太阳能利用率至少 达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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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8〕3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
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7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等文件都对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也制定了相应贯彻落实措施,加强推广应用和管理。
当前,太阳能热水系统逐步由用户无序安装转变为工程统一设计安装,处于规模化应用的初级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其推广应用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用户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落实管理责任
各地要把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有效途径,认真加以落实。
南京、苏州、无锡、南通等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连云港、淮安、盐城等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连云港、淮安等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对推动这项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其他地区和部门也应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制定出台相应落实措施。
规划部门要在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查、规划核实等环节对太阳能应用予以把关;建设部门应对未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严格实施专家论证制度,并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指导和工程质量监督;房产部门要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维护管理。
工程建设各方要切实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纳入管理,密切配合,把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求落在实处。
二、正确把握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应用的有关要求
住宅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要根据建筑条件、住户用水需求和管理要求选择适用系统,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屋面面积,集热器面积一般应能满足60%以上住户热水需求。
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一般应采用集中供热系统。
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不能仅设计、预留管道,应作为一个整体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和维护管理。
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造价应当列入房屋销售价格,不宜单独另行收费。
三、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应用管理与质量控制
(一)严格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与审查。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报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要点》的要求严格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审查。
(二)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推广认定发布制度。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省建设厅制定太阳能热水系统评估条件,对太阳能生产企业的规模、产品质量、安装与售后服务能力等进行评估,定期发布符合工程应用要求的产品和生产企业目录,指导建设工程正确选购。
在工程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优先选用经省级推广认定的产品。
第一批通过省级推广认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目录详见附件,新通过省级推广认定的项目可登陆江苏建设科技网()成果推广栏目查询。
(三)省建设厅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人员岗前培训制度。
太阳能产品生产企业或施工单位的安装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安装。
(四)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依法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工程的质量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影响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研究完善太阳能热水系统维护保修制度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维修、养护、管理等事项,应根据系统类型采取不同的维保制度。
采用集中供热系统的,纳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采用非集中供热系统的,共用性管井等纳入房屋共用部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护管理,其它部分可由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维护或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单位直接维保。
相关单位进行维保施工时,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建设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维保做出相应约定,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义务。
五、完善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措施
根据《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8)1 92号〕,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程和经评审确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示范工程,分别作为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和示范工程项目给予经费补贴。
各地要积
极引入扶持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新机制,制定相关激励扶持政策,探索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专业施工安装管理制度,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维护管理模式研究,加强应用情况统计和效益分析,为全省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创新提供典型经验。
附件:第一批通过省级推广认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抄送: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厅科技发展中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核中心。
附件:第一批通过省级推广认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目录项目编号技术依托单位项目名称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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