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2009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区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审批速度,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规范管理,严格把关,自治区环保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二○○九年五月二十日附件: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为中央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扩大内需要求的建设项目开辟一条“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审批速度,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规范管理,严格把关,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第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7〕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制订本规定。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分类和内容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大小分为Ι、Ⅱ、Ⅲ种类型,并对应分别以“专题会议”、“文件会签”和“监督处或辐射处审查”三种方式以予审查,对列入“绿色通道”项目原则按Ⅲ类项目审查,限时办结。
(一)专题会审查的项目(Ι类)1.选址存在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或造成区域环境质量下降可能的建设项目。
2.在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
3.属国家产业限制类(获发改部门确认)或影响我区重要产业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
4.涉及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地区的重大项目或涉及重大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
5.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以下项目。
(1)化工石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2)轻工纺织: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两高一资”项目。
(1)钒冶炼、铁合金项目。
(2)属于危险废物的尾矿、废渣等综合利用的冶炼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86]国环字第003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7月8日实施日期:1999年7月8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86.03.26【实施日期】1986.03.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26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发布[86]国环字第00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权益保障和防范风险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安全防护、文明旎工措施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份,计取依据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汾(以下简称《费用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o按规定应当安装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发包方)应当结合工程实际,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或承包方)应当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安全管理要求对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费用定额》单独报价,报价按《管理细则》附件二的费率加《费用定额》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计价。
其中对于附件二费率区间的取值为:一、房屋建筑工程(一)安装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取最高值,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工程取中间值。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3日桂环委字1987·006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改、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二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注意布局的合理性,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厂址选择时,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参加,以便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批制度。
一、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同时提出。
二、按《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或总投资额计算,符合区计委、建委桂建设字(86)32号文《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权限的通知》)所规定需报区建委(或由区经委)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书面材料征得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并报区环境保护局认可,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不排或很少排放污染物又无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粮食(不含粮油加工)、文教、科研、卫生、旅游、农林(不含围垦、垦荒、森林采伐)、城建(不含独立的煤气工程)等;(二)在特殊环境保护地区(即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等不影响自然景观和不造成环境污染的非工业性项目,并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的;(三)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均较少而且毒性低的工业项目;(四)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经过技术改造后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数量以及毒性将比原来明显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自治区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五条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般在一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九条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四)环境保护、消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五)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六)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七)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八)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九)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桂环发[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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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桂环发[2014]10号2014年3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第一条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年第7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分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
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的相关文件后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后和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桂政办发[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03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加快治理、有效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其相关环境管理活动,编制建设发展规划涉及相关的建设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海洋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对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二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原则上须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技术评估,委托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纳入环评审批部门预算,评估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下列建设—1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可能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三)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四)列入本办法附件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以下情形的,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辐射类和涉密工程项目;(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且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情况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行政审批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并责令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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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年月日桂环委字·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改、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注意布局的合理性,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厂址选择时,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参加,以便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批制度。
一、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同时提出。
二、按《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或总投资额计算,符合区计委、建委桂建设字()号文《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权限的通知》)所规定需报区建委(或由区经委)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书面材料征得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并报区环境保护局认可,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不排或很少排放污染物又无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粮食(不含粮油加工)、文教、科研、卫生、旅游、农林(不含围垦、垦荒、森林采伐)、城建(不含独立的煤气工程)等;
(二)在特殊环境保护地区(即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等不影响自然景观和不造成环境污染的非工业性项目,并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的;
(三)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均较少而且毒性低的工业项目;
(四)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经过技术改造后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数量以及毒性将比原来明显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审批权限的通知》中除区建委(或区经委)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以及乡镇、街道企业,原则上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项目所在地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多而且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或能在生物体内蓄积以及强致癌的剧毒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二)在特殊环境保护区建设可能破坏自然景观或污染扰民的项目。
在执行前一、二款规定发生争议时,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与该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裁决。
四、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项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委托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的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