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倡导绿色发展,实施以人为本的环境保护政策。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特点,采取预防、控制、修复等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并作为批准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监测与监测报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和建设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生态、文化遗产等方面。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情况、环境基线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合理回应。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公众意见,判定建设项目是否具有环境影响,并依法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合理设计、建设和运营项目,确保环境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并监测和报告环境影响的情况。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建设项目所需的环境保护设施,确保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经过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建设。
第四条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建设项目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要求,不得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范围进行建设。
第五条技术措施建设项目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建设单位应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六条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监测机构,并对环境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七条环境污染控制建设项目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排放标准。
第八条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应保护生态环境,保留生态系统完整性,不得破坏生态平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将依法进行处罚,罚款、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措施将予以采取。
第十条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予以吊销相关执照,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本条例未尽事宜,可参照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废止原有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以上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由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面
临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愈发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为建设项目开
展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指导,同时保证环境保护的科学性、规范性和
实效性。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适合
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方案、引入环保技术、确保环保设施运行完好,并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环境监测和管理等环保工作。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施工方
案和应急预案,实行绿色施工,加强现场管理,防止施工对环境造
成损害。
三、监理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和检查,确保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符合要求,发现环保问题及时报告,最终管理和控制环境风险。
四、项目环保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前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应当在开工前
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施工中,实施环保技术措施、科
学管理建设现场和污染物排放,及时处理环保问题;在竣工验收时,需要出具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五、处罚措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若未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本办法的规定,给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由建设单位制定并实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
位应当共同落实。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和标准的条款改变后,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以符合最新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1. 绪论1.1 编制目的和依据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的编制目的是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在规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保证项目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建筑工程、交通运输项目、能源项目等。
2. 三同时管理原则2.1 时间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期进行施工,不得超过批准工期。
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与环境保护目标要求相一致。
2.2 空间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布局,不得超出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
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必须与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2.3 条件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果,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设备的使用情况。
同时,还要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
3. 管理要求3.1 时间同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工期进行施工,不得超过批准的工期。
在工期内,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
3.2 空间同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不得超出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
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土壤、水源和空气污染。
3.3 条件同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必须配备环境保护设施,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维护和更新。
同时,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
4. 监督检查4.1 监督机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执法能力和资质。
4.2 监督范围监督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包括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等环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环保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颁布日期】 19860326【实施日期】 19860326【失效日期】【内容分类】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建设项目数量日益增多。
建设项目的开展往往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如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地破坏等。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们的健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2. 目标和原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目标是推动建设项目在开展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制定和实施管理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确保环境保护与建设项目实施的协调和平衡。
预防为主原则: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法律法规至上原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管理措施3.1 环境影响评价(EIA)建设项目在启动之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可能导致的环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应该覆盖项目的各个阶段,包括前期调研、设计、施工和运营等。
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审批和环境保护决策的重要依据。
3.2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建设项目应建立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废气处理设备等。
这些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造和运维,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治理各类污染物。
3.3 环境监测和报告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对环境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监测内容包括大气、水质、土壤等方面的指标。
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部门,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3.4 环境管理和整改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
如发现环境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应承担的对环境的保护责任。
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监督检查与处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评估。
《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审查、评估,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前,项目单位应申请项目立项,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报告。
第六条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分析、项目的规模和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七条项目立项报告应经过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环境保护部进行审批。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背景、工程建设方案、环境影响分析等。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经由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给环境保护部进行审批。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结果应予以公示,并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
第四章施工与监督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结果和相关法规进行。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和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并符合环保要求。
第五章违法和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违规的基本建设项目,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示范》附件2: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编号:(2022)第692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86]国环字第003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7月8日实施日期:1999年7月8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6.03.26
【实施日期】1986.03.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86年3月26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发布[86]国环字第003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
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落实初步设计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