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五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十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十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十一、简答题1.简述弹劾式诉讼的特征。
答:弹劾式诉讼的特征是:(1)私人告诉(2)原被告地位平等(3)争斗的当事人,消极的法官(4)司法行政合一(5)神示证据制度2.简述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
答: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
在纠问式诉讼中:(1)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
(2)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刑事诉讼的开始和推进,不取决于被害人的告诉,即使没有被害人的告诉,国家官吏也可以主动发现和追究犯罪。
(3)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
(4)审判一般秘密进行,不但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的,法庭审判一般也不公开。
(5)纠问式诉讼与刑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被告人成为被拷讯的对象。
3.简述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答: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制定的理论根据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完善的重要依据是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宪法的有关规定是制订的基本依据。
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提出的依法治国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将会进一步促进刑事诉讼法的变革和发展。
4.简述人民法院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答: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5.简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答: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五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五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五【案例一】刘某(男,15岁)和邻居杨某(男,20岁,无业人员)是好朋友。
2011年5月11日上午9点,杨某带刘某到某商场门口,并指使刘某乘行人王某不备抢走其背包一个,包内有现金3000元。
5月20日,杨某又指使刘某望风,杨某及其同伙3人潜入某单位宿舍,窃走价值5000元的物品。
6月3日,杨某带刘某乘公共汽车时,唆使刘某扒窃2次,窃得现金2000元。
6月20日,杨某一伙5人带刘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同饭馆工作人员发生口角。
殴斗中,杨某交给刘某一把匕首让刘某使用,刘某用匕首在被害人身上扎了几刀(后经鉴定构成重伤)。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迅速到达该饭馆,并喝令刘某放下匕首,停止侵害。
刘某已扎红了眼,看到民警过来,就把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处,说:你们别过来,过来我就杀了他,反正都是坐牢。
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使用武器将刘某击伤。
民警随即将刘某、杨某等6人抓获,直接带回派出所审查。
回所后,立即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办理了立案手续,并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对杨某、刘某办理了拘留手续,但未报告使用武器的情况。
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李某对刘某、杨某分别进行了讯问。
第一次讯问后,刘某听同监室的人说可以请律师,便问办案人员李某,自己是否可以请律师,李某答复,可以请律师,但会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问题一:刘某和杨某构成什么犯罪?请简要分析。
问题二:请指出本案中,公安机关哪些做法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
【答案】问题一:刘某和杨某构成什么犯罪?请简要分析。
刘某15岁,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刘某虽然实施了抢夺、盗窃、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但只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负刑事责任,因此,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五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五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的哦。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五一、简答题1.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什么?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简述罪刑法定原则为什么排斥类推。
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而类推是指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
由于类推是法外用刑,法官造法,既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也不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因此,它与罪刑法定原则在根本上是相违背的。
3.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答:根据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所犯罪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二是所犯之罪必须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所犯之罪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所犯罪行虽不是直接侵犯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利益的,但属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并且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也适用我国刑法。
4. 简述我国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关于时效的规定应当追究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刑法。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5)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5)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及时关注小编的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5)【案例一】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
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
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
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
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
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
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
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
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1.不能。
2018年司法考试试题

2018年司法考试试题2018年司法考试是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认证的重要考试,它包括了法律知识、案例分析、法律文书撰写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考试的目的是选拔具备扎实法律基础和实际应用能力的法律人才。
以下是一些模拟试题的内容,供参考: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集会自由C.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 财产权2. 以下关于合同法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的?A.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B.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可以调整C. 合同一旦签订,当事人不得单方面解除D. 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情形下,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A. 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B.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C. 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D.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2.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A. 非法拘禁B. 非法搜查C. 侵犯公民的名誉权D. 侵犯公民的财产权三、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因急需资金,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一年期满后,张某未按约定还款。
李某多次催要,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李某无奈之下,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问题:1.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 如果张某在法庭上提出,李某在借款时存在欺诈行为,张某是否可以据此拒绝偿还借款?3.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判断张某的还款责任?四、法律文书撰写题请根据上述案例,模拟撰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模拟试题,实际的司法考试试题会由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考试大纲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且每年试题内容都会有所变化。
考生在备考时应以最新的考试大纲和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系统的复习和准备。
同时,考生也应关注司法考试的最新动态,以便及时了解考试信息和要求。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五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五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五【案情】:李某和胡某系邻居,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李某将胡某踢倒在地,造成胡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没有其他严重后果。
派出所据此作出对李某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口头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区公安分局提起行政复议。
区公安分局以行政复议不口头提起为由不予受理。
之后,超出了法定复议期限,李某无法再提起行政复议。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李某是否可以口头提起行政复议?区公安局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2.李某若对罚款行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以谁为被告?谁是第三人?3.李某若对区公安分局的不受理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以谁为被告?4.胡某若对罚款行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以谁为被告?谁是第三人?5.李某去法院起诉区公安分局不受理决定,法院可能作出怎样的裁判?【答案】:1.李某可以口头提起行政复议。
区公安局应当受理,因为罚款属于派出所的权限,对于这一行为不服,派出所作为被申请人,区公安局是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因此,李某可以口头提起行政复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尽管本案中罚款数额超出法定数额,但罚款属于派出所的职权之一,仍然具有被申请人的资格,此时区公安分局作为复议机关。
2.李某若对罚款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因为这一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2018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4)

2018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4)推荐文章国家安全法规定的相关考试试题是什么热度:保密知识的相关测试题目以及答案热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答案解析热度: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答案热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热度: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一)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
刘某同意。
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
(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
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
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
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
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
(事实二)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
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
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
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
(事实三)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从抽油烟机中窃走金饰,破除刘某对金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B.王某未经李某同意,窃取李某与其共同占有的金饰,应构成盗窃罪C.刘某客观上已将抽油烟机及机内金饰交给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取走金饰的行为构成侵占罪D.刘某将金饰遗忘在抽油烟机内,王某将其据为己有,是非法侵占他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87.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罪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罪88.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某对郭某进行欺骗,导致郭某以高价购买赃物,构成诈骗罪B.李某明知金饰是犯罪所得而出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李某欺骗王某放弃对剩余2万元销赃款的返还请求,构成诈骗罪D.李某虽将金饰卖得5万元,但王某所犯财产犯罪的数额为1万元(二)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十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十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十一、简答题1. 简述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参考答案】犯罪,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而其他违法行为则不具备这样三个基本特征。
对其他违法行为来说,虽然也有一些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象犯罪这样严重的程度,它们并不触犯刑律,也不应受刑罚处罚,而是就根据其所违反的有关非刑事法律予以适当的处罚。
所以,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标志。
2.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参考答案】犯罪构成是建立在犯罪概念基础上的,它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概念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也就是说,它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
通过犯罪构成要件的总和,具体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因而是应受刑罚处罚的。
可见,犯罪概念的各个基本属性是通过犯罪构成来具体说明的。
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二、论述题1. 试述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
【参考答案】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我国刑法之所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该行为危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危害性。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更不可能加以惩罚。
如果某种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五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五【案例1】杨某能提出行政赔偿吗?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
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
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
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认,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
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
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
杨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请问:(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参考答案】(1)杨某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区法院和区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
(3)所得款项应当返还杨某。
(4)应当向杨某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照上年度国家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
【案例2】张某应由哪个机关来赔偿?水沟乡人民政府委托水沟乡派出所(系子林县公安局在水沟乡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缴纳“上缴”任务确有困难的贫困户张某实施行政拘留。
拘留期间,张某于夜间翻墙逃离,被值班人员王某发现,王某速喊人开车追张某。
王某与同事李某、吴某在路上拦截张某,欲将张某抓回,张某反抗。
吴某将张某抱住后,王某气急,狠踢张某要害,致其死亡。
张某之妻早死,有一母85岁,眼瞎耳聋,有一子,患痴呆症。
对张某的拘留决定后来被子林县公安局确认违法。
请问:(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为什么?(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谁?(3)赔偿义务机关可否追偿?如果可以,应当向谁追偿?【参考答案】(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水沟乡人民政府。
因为本案中拘留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实质上是由乡政府作出的,派出所是受委托实施的,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为张某之母及其子,为共同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3)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追偿。
应当向王某追偿。
因王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张某死亡之损害有重大过失。
【案例3】该案应如何赔偿?2002年3月7日,某县红庙镇农民代甲、代乙、代丙和代丁四人,分乘代甲所有的两辆农用三轮车到仪封乡耿庄村非法收购棉花。
当他们将收购的棉花装上车,准备驾车离开时,恰遇仪封工商所的工商执法人员到该村检查,见代甲等人正开车离去,工商人员驱车紧追。
由于道路不平、车速过快,开在前面的一辆农用车炸胎撞树,后一辆农用车为躲避追尾而翻入河中。
代甲与农用车一并落入水中,但人未受伤,只是棉花被水冲走。
代乙从车上摔下造成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代丙双手截肢,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代丁则当场死亡。
工商执法人员追到现场后,见状掉头离去。
事后,代甲等人提出国家赔偿。
请问:(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2)对代甲损坏的农用车和被水冲走的棉花应当如何赔偿?(3)对代乙应当如何赔偿?(4)对代丙应当如何赔偿?(5)代丁的损害赔偿请求应由何人提出?该如何赔偿?(6)代乙和代丁上有老、下有小,且均无劳动能力,对此应当如何赔偿? 【参考答案】(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县工商局。
本案工商所属于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视为委托,应由其所属行政机关即县工商局承担法律责任。
(2)对损坏的农用车应当修理恢复原状,如不能修复则应按损害的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对于被水冲走的棉花可不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至于被水冲走的棉花,因其不属于合法财产,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3)应赔偿代乙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
误工费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一项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该条第二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4)应赔偿代丙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5)由代丁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提出赔偿请求。
应当赔偿代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第27条第三项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6)对代丁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执行。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支付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代乙只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不属支付生活费的范围。
《国农赔偿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支付至18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支付至死亡时止。
【案例4】仇某的赔偿应如何算?仇某系某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
2000年6月6日,县人民检察院以仇某有挪用公款嫌疑而决定立案侦查。
从6月8日起实施监视居住并被关在县农科所,限制人身自由,8月1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以涉嫌“挪用公款罪”逮捕,并被录像在泗阳电视台“泗阳新闻”节目和有线广播中播放。
县人民检察院,对仇某的存款2.1万元作为“赃款”予以追缴。
2001年12月28日,仇某在看守所被同室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打成重伤,2002年1月7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同日下午县检察院认为仇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决定不予起诉。
请问:(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2)对仇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3)对仇某死亡应当如何赔偿?(4)仇某的“赃款”应当如何处理?(5)对仇某名誉权的损害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县人民检察院和县看守所。
本案属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最后检察机关又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的错拘、错捕行为。
对于受害人被错误羁押的损害应当由检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但仇某在看守所被打致死,看守所有失职之错,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仇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自2000年6月8日起,2002年1月7日止计算。
每日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应当赔偿仇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三项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赃款”应当返还。
《国家赔偿法》第28条第一项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5)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案例5】朱某能提出赔偿吗?朱女,26岁,在县城打工。
1998年12月27日晚,她和男朋友沈先生正准备休息时,忽然被猛烈的踢门声惊醒,紧接着几个不速之客冲进家来自称是派出所的,要她们穿好衣服跟他们走。
朱女被这一突如其来的事情弄懵了,直至被带进派出所才知道,公安人员怀疑她是卖淫。
五天后,公安人员带着朱女来到乡下老家,将其6万多元的存款和价值1.2万元的音响VCD、手机等物品进行了没收,并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为了不背卖淫的名声,朱女无数次找县公安局讨说法,不料在2001年1月16日却收到了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没收决定书。
请问:(1)本案朱女可否单独就国家赔偿直接提起诉讼?(2)本案如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是否适用调解?(3)朱女被羁押期间的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4)朱女存款和物品应当如何赔偿?(5)朱女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6)如判决生效后,公安局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可采取什么措施? 【参考答案】(1)不可以,应先经确认程序。
依《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第四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须已被确认为违法。
(2)可以适用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的范围、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3)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存款应当返还。
被变卖的财物应当按市场价格赔偿相应价款。
《国家赔偿法》第28条第一项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应当注意的是,此处为“拍卖”,案中为“变卖”且价格明显低于市价,因此不能按变卖价而应按市场价格计算。
(5)不可以。
精神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类似情况,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朱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6)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通知银行从公安局的账户内划拨朱女的存款和赔偿金。
②从履行期满之日起,对公安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③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④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6】刘某的损害能得到救济吗?1995年10月,刘某伙同他人聚赌,并提供赌具。
10月29日,公安派出所接到举报后,派出干警抓获了正在实施赌博的刘某等人。
刘某被抓到派出所后受到捆绑并遭个别干警殴打,致胸部、背部软组织挫伤,双腕部皮肤擦伤。
当晚,刘某等人被拘留。
10月30日县公安局作出对刘拘留13天,罚款1200元,没收赃款353元的处罚决定。
刘不服,于11月1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
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县公安局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