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T 415-1999汽车用点烟器 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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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点烟器技术条件

汽车点烟器技术条件
产品应能经受电热插头闭塞、电路须在90S内短路的防止过热试验。试验后,应符合4.2.2和4.4的规定。
4.12热保护性(仅限于带PTC过热保护片的点烟器)
产品的电热插头闭塞并连续通电时,电流应在60S之内下降到0.6A以下,以防止过热。
4.13插入力
产品的插头插入热双金属片座内的力,应在9.8~29.4N(1~3kgf)范围内。
4.6存储温度
产品在高温90oC的环境中存储后,仍应能正常工作,试验后,应符合4.2.2和4.4的规定。
4.7产品的耐振动能力应符合振动频率50Hz,最大加速度49m/s2,最大减速度5g,三个方向,每个方向振动时间为8h,试验后,应符合4.2.2和4.4的规定。
4.8绝缘电阻
产品的片式插头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GB/T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QC/T415汽车用点烟器技术条件
3
3.1型式与分类
3.1.1接线型式为片型插接和接插件插接。
3.1.2产品有带指示灯及不带指示灯两种。
3.1.3产品有带热保护装置及不带热保护装置两种。
3.2基本参数
3.2.1标称电压为12V;
3.2.2工作电压为10V~15V。
试验后,按4.19的规定检查。
5.21耐试剂试验
用清洗剂擦洗点烟器所有暴露处,然后在室温下存放48h,试验后,按4.20的规定检查。
4.20耐试剂
产品应能耐试剂试验,试验后,图形标志完好,产品无损伤。
4.21存储期
产品的存储期为1年(从制造厂出厂日期算起)。在1年期满时,仍应符合本标准的各种性能规定。
5 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5.1.1除特殊规定外,产品的各种试验一般在下述条件下进行:

汽车电器盒标准内容

汽车电器盒标准内容

汽车用电器盒企业标准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汽车用电器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本规范适用于xxx公司各种车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423.1-1989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GB2423.2-1989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GB2423.10-1995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FC:振动(正弦)试验方法GB2423.22-198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N:温度变化试验方法QC/T 413-1999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QC/T 420-1999 《汽车用熔断器》QC/T 417.1~417.5-2001《车用电线束插接件》3、术语3.1 连接插头:用来与外部电路进行电连接的电器的导电部分。

3.2 连接插座:用于与继电器插头或保险片连接的具有一定卡紧力的插座。

3.3 插接力:将继电器端子或标准插片插入接线盒所需的力。

3.4 拔出力:将继电器插头或标准插片从接线盒中拔出所需的力。

3.5 桥接片在测量电压降时,连接继电器或保险丝拆下后需要导通部位具有不同形状的一种接线片3.6 连续定额:连续定额是制造厂对产品所规定的可以长期运行的负载和条件。

4、技术要求4.1 接线盒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

接线盒为连续定额。

规定采用的熔断器应符合QC/T 420-1999《汽车用熔断器》的规定,插接件应符合QC/T 417.1~417.5-2001《车用电线束插接器》的规定4.2 接线盒的外形及安装尺寸应符合产品图样的规定。

汽车行业配套标准

汽车行业配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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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 t 418-1999点火系统的测试方法.doc

qc t 418-1999点火系统的测试方法.doc

qc t 418-1999点火系统的测试方法QC/T416一1999点火系统旳测试方法代替ZBT36002一86本标准对内燃机用蓄电池点火系统旳测试设备、方法和条件作了规定。

1测试电源测试点火系统可采纳直流可调电源,对该电源旳要求是:当加上系统全部负载时,输出电压从10%上升到90%旳时刻不超过50μs。

当系统旳负载从零变到满载时,电压平均值旳变化不大于50mV,波浪电压峰峰值不大于100mV,也能够用放在试验地点旳符合相应规定旳蓄电池作测试电源。

2点火系统本标准所述旳点火系统包括以下部份:2、1点火线圈指传统旳或闭磁路旳感应式线圈。

2、2线圈附加电阻测试时,是否接入附加电阻应按点火线圈技术条件旳规定。

2、3分电器除分电器外,还包括触发和正时调整装置。

2、4高压点火线点火线圈至分电器旳高压点火线长度为455±1.25mm。

分电器至火花间隙旳高压点火线长度为610±1.40mm。

2、5辅助装置辅助装置包括被测系统上旳开关操纵装置,如晶体管操纵器等。

上述装置应按图1所示旳电路连接。

3系统旳负载被测点火系统旳负载是一台包含数个三针放电器火花间隙装置。

每一个火花间隙都能够单独调整,测试用火花间隙数要比分电器盖上旳旁电极数少一个。

以八缸分电器为例:把七个旁电极与火花间隙相联,间隙调整到5.5±0.1mm〔对应于12kV〕,如图1所示。

第八个旁电极接一段低损耗系数高压点火线,这段点火线旳电容量为50~55PF〔能够用一段屏蔽旳高压点火线代替〕,用以模拟一般汽车上点火线和火花塞间旳电容量。

作为被测点火系统旳分路负载电阻,还要装一个低传输常数旳10W、1MΩ无感电阻器,用以模拟被铅、碳污染旳火花塞。

在测量高压线路总旳分布电容时,应将分电器、火花塞间隙和电阻器R2~R10〔假如是集中参数电阻器旳话〕全部短接,并将高压点火线从点火线圈上拆下。

4测试项目4、1次级有效电压这是点火系统旳差不多测试项目,将测得旳次级有效电压值与发动机规定旳火花塞所需点火电压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点火系统是否适用〔见图2A〕。

QC T 415-1999汽车用点烟器 技术条件

QC T 415-1999汽车用点烟器 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QC/T 415—1999汽车用点烟器技术条件代替ZB T36 001—86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点烟器(以下简称产品)。

该产品适用于标称电压12V 或24V的汽车上,其作用是点燃卷烟。

2 产品品种、规格2.1 型式和分类2.1.1 制成防护式,2.1.2 接线型式为插接式;2.1.3 制成单线制(外壳搭铁)或双线制。

2.2 基本参数产品的消耗功率不大于120W。

3 技术要求3.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

3.2 周围介质温度按表1规定。

3.3 最湿月的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的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

3.4 产品的耐振动和耐冲击能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3.5 产品的性能a.复位时间:产品应具有良好的接触,当点烟器插头从正常位置推入热双金属片座内后,应在18s内,插头能自动切断电源,并复位到正常位置;b.保温性能:点烟器插头自切断电源后,10s内拔出插头应能点燃卷烟。

3.6 产品在分断情况下,接线柱与外壳之间的绝缘介电强度,应能耐工频50Hz实际正弦波形电压550V,历时1min的试验而无击穿损伤。

出厂试验时,允许用电压660V,历时1s的试验代替。

3.7 黑色金属部件应具有良好的防腐蚀层。

3.8 用塑料制成的零部件,不得有裂纹和影响使用性能及外形美观的变形。

3.9 铆接处和螺钉连接处应不得有松动或自动松脱现象。

3.10 点烟器插头插入热双金属片座内的力,应在9.8~29.4N(1~3kgf)范围内。

3.11 点烟器插头自动跳开后拔出的力,应在4.9~29.4N(0.5~3kgf)范围内。

3.12 同型号产品可拆卸零部件,应具有互换性。

3.13 产品的电线接线柱,应能承受98N(10kgf)静负荷历时1min。

3.14 产品的储存期为1年(从制造厂出厂日期算起)。

在1年期满时,仍应符合本标准3.5、3.6、3.7、3.9的规定。

QC T 501-1999汽车信号闪光器技术条件

QC T 501-1999汽车信号闪光器技术条件

QC T 501-1999汽车信号闪光器技术条件QC/T 501—1999代替JB 2 551—84汽车信号闪光器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标称电压为12V或24V制有拖车或无拖车的机动车辆的闪光器。

本标准也可适用于摩托车。

1型式1.1转向信号闪光器。

1.2危险报警闪光器。

1.3转向信号及危险报警用复合闪光器。

2技术要求2.1差不多参数闪光器在额定功率范畴内有关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2.2主灯泡故障指示2.2.1正常情形(全部灯工作)转向信号闪光器,当全部灯正常工作时,向驾驶员显示的声音或光信号应与主灯的闪光频率相同,但动作可相同或反相。

2.2.2灯泡损坏指示要求若发生一只主灯泡损坏时,对驾驶员应有声音或光显示,并产生如下其中之一的变化:a.闪光频率增高;其闪光频率至少应高于原先闪光频率的75%,但不得低于140周/分。

b.闪光频率下降:其闪光频率至少应低于原先闪光频率的50%,但不得高于50周/分。

c.指示灯长亮或长灭。

2.2.3危险报警闪光器不作要求。

2.3电压降闪光器及其周围介质温度为20±5℃,负载功率符合设计规定时,其内部电压降应符合表2规定。

2.4绝缘强度各互不连接的导电零部件之间的绝缘介电强度,应能承担50Hz或60Hz实际正弦波形电压1000V,历时一分钟的试验而无击穿损害。

2.5超负荷试验闪光器在试验电压为13.0V或26.0V时应能承担一次电流25A,时刻10s钟的超负荷试验,试验后的闪光器应能工作,在温度20±5℃、试验电压为1 3.0V或26.0V时闪光频率应为30~250周/分之间。

2.6振动试验2.6.1闪光器在工作情形下,应能承担20Hz及50Hz、3g加速度、三轴向的正弦振动,在试验电压为13.0V或26.0V时主灯泡的闪光频率应为60~1 20周/分,但承诺有瞬时周率变化。

2.6.2闪光器在不工作情形下,应能承担20Hz至50Hz及由50Hz 至20Hz(在1分钟内变化)加速度为5g,历时45小时(三轴向的时刻平分)的变频正弦耐久振动试验而无损坏、并符合表1规定。

汽车用品检测项目

汽车用品检测项目
耐湿度
25
汽车转向盘
外观
QC/T563-1999
耐热试验
汽车转向盘
耐寒试验
冷热交变试验
耐熔剂试验
轴向力试验
转向扭力试验
表面硬度
摩擦试验
老化试验
26
汽车制动踏板
外观
Q/JX05066-1996
运动件性能
五十铃N系列载货汽车制动(离合器、油门)踏板支架总成技术条件
耐腐蚀
运动强度
破坏强度
变形量要求
VOC挥发性有机物
禁用物质
TVOC 总碳
德标VDA 277 大众PV3341 通用TSINT-002 奇瑞 Q/SOR04.098-2004 沃尔沃VCS 1027.2749
气味
大众PV3900,奇瑞Q/SOR.04.103-2004 通用GME60276福特BO131-01丰田TSM0505G 马自达MES CF 055A,长城 Q/CCJT001沃尔沃VCS 1027,2729
外观
QC/T44-1997
耐温性
汽车风窗玻璃电动刮水器技术条件
刮刷频率
自动回位
刮杆对刮片压紧力
噪声
制动性
刮刷效果
表面光泽度
耐腐蚀性
耐久性
4
洗涤器
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
GB15085-1994
排出压力和排量
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喷射性
QC/T246-1997
洗涤器强度
汽车风窗玻璃电动洗涤器技术条件
玻璃下降量
运动平行度
操作强度
静强度
耐久性
耐腐蚀性
耐振性
7
水暖式暖风装置
结构与外观

大众汽车点烟器标准

大众汽车点烟器标准

大众汽车点烟器标准作为全球知名的汽车制造商,大众汽车在汽车零部件和附件的标准上有着严格的要求。

以下是大众汽车对点烟器的标准要求:1.安全性:点烟器应设计为仅在车辆启动后或特定条件下提供电源。

点烟器应具备过载保护功能,以防止电流过大导致设备损坏或火灾。

点烟器应具有儿童保护功能,以防止儿童误触。

2.可靠性:点烟器应能够在各种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包括高温、低温、潮湿等。

点烟器的使用寿命应满足大众汽车的标准,以确保在正常行驶条件下不发生故障。

3.耐久性:点烟器应经过严格的质量和耐久性测试,以确保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性能稳定。

点烟器应能够承受多次插拔和长时间使用的考验。

4.兼容性:点烟器应能与大众汽车的各类车型兼容,且易于安装和拆卸。

点烟器应支持多种车载设备,如手机充电器、行车记录仪等。

5.电压和电流:点烟器的输出电压应为12V,以确保安全。

点烟器的最大输出电流应符合大众汽车的标准,以确保不超载。

6.温度限制:点烟器的表面温度应在安全范围内,避免过热导致烫伤或火灾。

点烟器在连续工作状态下,其温度不应超过规定的上限。

7.外观和工艺:点烟器的外观应整洁美观,无明显划痕或瑕疵。

点烟器的工艺应符合大众汽车的标准,确保其坚固和耐用。

8.环保要求:点烟器应使用环保材料制造,且在报废后易于回收和处理。

点烟器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规要求。

9.测试和检验:点烟器应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测试,包括但不限于电气性能测试、环境适应性测试、机械强度测试等。

测试和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都应及时处理和改进,以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符合大众汽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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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QC/T 415—1999
汽车用点烟器技术条件代替ZB T36 001—86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点烟器(以下简称产品)。

该产品适用于标称电压12V 或24V的汽车上,其作用是点燃卷烟。

2 产品品种、规格
2.1 型式和分类
2.1.1 制成防护式,
2.1.2 接线型式为插接式;
2.1.3 制成单线制(外壳搭铁)或双线制。

2.2 基本参数
产品的消耗功率不大于120W。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

3.2 周围介质温度按表1规定。

3.3 最湿月的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的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

3.4 产品的耐振动和耐冲击能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3.5 产品的性能
a.复位时间:产品应具有良好的接触,当点烟器插头从正常位置推入热双金属片座内后,应在18s内,插头能自动切断电源,并复位到正常位置;
b.保温性能:点烟器插头自切断电源后,10s内拔出插头应能点燃卷烟。

3.6 产品在分断情况下,接线柱与外壳之间的绝缘介电强度,应能耐工频50Hz
实际正弦波形电压550V,历时1min的试验而无击穿损伤。

出厂试验时,允许用电
压660V,历时1s的试验代替。

3.7 黑色金属部件应具有良好的防腐蚀层。

3.8 用塑料制成的零部件,不得有裂纹和影响使用性能及外形美观的变形。

3.9 铆接处和螺钉连接处应不得有松动或自动松脱现象。

3.10 点烟器插头插入热双金属片座内的力,应在9.8~29.4N(1~3kgf)范围
内。

3.11 点烟器插头自动跳开后拔出的力,应在4.9~29.4N(0.5~3kgf)范围内。

3.12 同型号产品可拆卸零部件,应具有互换性。

3.13 产品的电线接线柱,应能承受98N(10kgf)静负荷历时1min。

3.14 产品的储存期为1年(从制造厂出厂日期算起)。

在1年期满时,仍应符
合本标准3.5、3.6、3.7、3.9的规定。

3.15 产品的耐久性应不低于5000次。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室的环境温度为20±5℃。

4.2 试验用电压表和电流表的精度不低于1级,绝缘介电强度试验用变压器的容量不小于0.5kVA。

4.3 低温试验,将产品放入温度为-40±2℃的低温箱内,在不工作状态下保持
3h,产品自低温箱取出后,应在5min内完成检查,符合本标准3.8的要求,应在
30min时按本标准3.5a规定检查复位时间。

4.4 高温试验,将产品放入55±2℃的高温箱内,在不工作状态下,保持3h。


品自高温箱取出,待冷却到环境温度后,应符合本标准3.5a、3.8的规定要求。

4.5 耐潮试验,将产品放人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的恒温恒湿
箱内,历时48h取出箱外,在15min时作试验,应符合本标准3.5a、3.7、3.8的规
定要求。

4.6 耐振动和耐冲击试验按JB2261—77《汽车、拖拉机用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
件》第31条规定进行。

试验时产品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

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3.5
a、3.6、3.9规定的要求。

4.7 产品的消耗功率(本标准2.2)和产品性能试验(本标准3.5a、3.5b),
应在专用试验台上进行。

试验的工作电压:若标称电压为12V时,试验电压为12±
0.2V;标称电压为24V时,试验电压为24±0.2V。

4.8 绝缘介电强度试验(本标准3.6)作试验时,试验电压均匀升高到试验值
(产品作出厂试验时,允许一次施加电压660V,历时1s)。

4.9 产品外观(本标准3.7、3.8)用目测的方法进行检查。

4.10 点烟器插头插入力(本标准3.10),力加在点烟器拉钮顶端,用测力计
测量。

4.11 点烟器插头拔出力(本标准3.11),力加在点烟器拉钮颈部,用测力计
测量。

4.12 互换性(本标准3.12),把3台同型号的产品拆卸后,混合其零部件然后
装,总装后产品仍应符合本标准3.5a的要求(允许调整插座热双金属片爪的松紧
)。

4.13 产品接线柱强度(本标准3.13),力加在接线柱轴线方向。

4.14 耐久性试验(本标准3.15),在试验台上进行,产品处于正常工作位置
,试验时的工作电压:标称电压为12V的产品为12±0.2V,标称电压为24V的产品
为24±0.2V。

每闭合电路一次后,须等点烟器冷却后,再作第二次闭合电路的循
环试验。

试验期间允许中断,但每次连续试验时间应不少于4h。

5 检验规则
5.1 每个产品须经试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证明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志。

5.2 每个产品均须进行下列项目的出厂试验:
a.外观(本标准3.7、3.8、3.9);
b.性能试验本标准2.2、3.5a;
c.绝缘介电强度试验(本标准3.6)抽取0.1%(不少于10台)进行试验。

5.3 产品在下列四种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定型时;
b.产品的设计、工艺或使用的材料作重大改变时;
c.不经常生产的产品,间隔时间一年以上,再次生产时;
d.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二年不少于一次。

5.4 作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出厂试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少于
6台。

先按出厂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出厂试验合格后,将产品等分成二组:
a.一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耐振动、耐冲击、低温、高温、耐潮试
验,耐久性试验;
b.另一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按本标准3.5b、3.6、3.10、3.11、
3.12。

5.5 产品的型式试验必须全部符合规定要求。

若有个别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
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则该批产品认为合
格;若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认为不合格。

5.6 用户有权检查本产品的质量及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 标志、包装、运输和保管
6.1 每个产品应标明:
a.商标名称或商标;
b.产品的型号;
c.出厂日期或代号;
d.点烟器插头上应标有标称电压;
e.点烟器插头拉钮上应有图形标志,并符合GB4094一83《道路车辆—操纵
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的规定。

6.2 包装箱应牢固,产品在箱内不应窜动,以免在运输中损伤。

产品随带之备
件应装在同一箱内;每个包装箱的毛重不大于50kg。

6.3 每个包装箱的外壁应有文字和标志:
a.产品型号,名称和数量;
b.收货单位名称和到站;
c.净重和毛重;
d.箱的长×宽×高尺寸(cm),体积(m3),并有“小心轻放”,“防止受
潮”等字样或标志。

6.4 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或标志有:
a.证明产品合格的文件或标志;
b.产品使用说明书(允许印在盒上)。

6.5 产品应储存在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且不能与酸碱等化学品和易燃品放在一
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提出,由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电器厂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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