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竣工规划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竣工规划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沪规土资执规[2015]3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5.07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管理的意
见》的通知
(沪规土资执规〔2015〕338号)
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测绘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5月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的管理,确保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质量,保障城市规划的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确保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质量的紧迫性、重要性
城市规划是城市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依法行政,是新形势下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体现。

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是竣工规划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测量报告准确与否,关系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能否有效依法进行管理,关系到能否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谐稳定。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测绘管理部门和相关测绘单位,一定要本着对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管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坚决制止各类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质量问题的出现。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发稿时间:2006-10-23 阅读次数:70)沪规查〔2004〕304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次修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和区、县规划管理工作实践,重新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有序地推进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四年四月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各项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含义)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职责)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区、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由区、县规划局受理并组织验收检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零星、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区、县规划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申请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含环境建设),并按规定拆除施工临时建筑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六条(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建设工程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建设单位(个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该建设工程使用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7•【字号】沪规土资执规〔2015〕339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执规〔2015〕339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5月7日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加快政府管理创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要求,进一步发挥规划和土地管理职能整合的优势,实施规划土地综合验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规划土地综合验收(以下简称综合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规划许可、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后,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一口受理,并联开展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地名核查并协同开展档案验收、地质资料汇交核查等五项监督检查的工作。

竣工规划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土地核验,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履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的检查核验。

地名核查,是指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设置地名标志的情况进行的核查。

档案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编制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的验收。

地质资料汇交核查,是指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汇交建设工程地质资料情况进行的核查。

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5.08•【字号】沪规法[2002]287号•【施行日期】200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2]287号)各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部门、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一九九五年九月颁布执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请你们及时将有关情况告诉我局,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二00二年五月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

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的通知沪规土资执〔2015〕308号现将《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29日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根据《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

1.2 适用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开工放样复验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应以业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责任。

建设项目开工放样遵循“零误差”原则,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对建设项目现场放样结果进行核查,所有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规划控制指标均不得小于规划核准总平面图标示的尺寸。

2.1 建筑工程类(一)业检查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应核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下列要求:(1)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边界、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绿带控制线、架空电力线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距离;(2)建筑周边相邻间距;(3)建(构)筑物单体外墙长、宽;(4)其他规划许可对建设的相应要求。

(二)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灰线放样的核查,应将以下情况记录、拍照存档:(1)现场是否已经开挖基坑、桩基施工;(2)现场道路红线界桩是否定位、清晰可辨;(3)现场是否按规定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

(三)建筑退界、间距误差的处理开工复验阶段,建筑退界、间距不得小于规划核准尺寸,小于核准要求的,应要求建设单位(个人)重新放样或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总平面图后,重新申请开工复验。

建筑退界、间距大于规划核准尺寸,且仍符合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的,有关放样情况应告知原审批部门。

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

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沪规土资执〔2015〕308号现将《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29日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1.2 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开工放样复验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应以内业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责任。

建设项目开工放样遵循“零误差”原则,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对建设项目现场放样结果进行核查,所有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规划控制指标均不得小于规划核准总平面图标示的尺寸。

2.1 建筑工程类(一)内业检查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应核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下列要求:(1)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边界、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绿带控制线、架空电力线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距离;(2)建筑周边相邻间距;(3)建(构)筑物单体外墙长、宽;(4)其他规划许可对建设的相应要求。

(二)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灰线放样的核查,应将以下情况记录、拍照存档:(1)现场是否已经开挖基坑、桩基施工;(2)现场道路红线界桩是否定位、清晰可辨;(3)现场是否按规定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

(三)建筑退界、间距误差的处理开工复验阶段,建筑退界、间距不得小于规划核准尺寸,小于核准要求的,应要求建设单位(个人)重新放样或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总平面图后,重新申请开工复验。

建筑退界、间距大于规划核准尺寸,且仍符合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的,有关放样情况应告知原审批部门。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8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8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社会投资小型项目除外)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社会投资小型项目继续巩固改革成效,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按照《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2号)执行。

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投资小型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按照社会投资小型项目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类、公路、水运、港口、水利、单独修建的民防等专业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另行制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水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规划和资源、消防、城建档案、卫生、民防、交警、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部门(以下简称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社会投资小型项目除外)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社会投资小型项目继续巩固改革成效,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按照《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2号)执行。

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投资小型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按照社会投资小型项目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类、公路、水运、港口、水利、单独修建的民防等专业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另行制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水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规划和资源、消防、城建档案、卫生、民防、交警、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部门(以下简称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检测成果报告书规范
1.建筑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2)建筑工程放样总平面图。

应当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用地界址坐标、规划控制线坐标、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尺寸及根据批准总平面图要求标示建筑物(构筑物)与周边的建筑间距以及与土地界址线及各类规划控制线的退界间距。

(3)建筑工程放样检测成果表。

应当载明:建筑基地面积、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占地面积以及是否符合“零误差“要求。

(4)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文档盘片。

2.建筑工程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2)建筑工程竣工总平面图。

应当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用地界址坐标、规划控制线坐标、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和四至距离等以及绿化、道路、停车泊位、进出口等平面位置;
(3)建筑工程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单体图。

应当标示:各层的平面尺寸、面积和层高等以及单体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4)建筑工程竣工检测成果表。

应当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分层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地下和地面以上工程各层底部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基地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面积、不计容积率面积、绿地总面积、集中绿地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集中绿地率、围墙长度和高度等以及与规划许可差值内容的对照;
(5)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的分类和计算。

应当根据沪
规土资执规〔2015〕24号文及其《地下建筑面积分类表》进行分类和面积计算。

(6)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文档盘片。

3.市政管线工程的《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下综合管线图;
(2)市政管线工程示意总图和分幅图。

应当标示:位置、道路红线、沿线的地物地貌和管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3)市政管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

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标高和里程等;
(4)市政管线竣工检测要素成果表。

应当载明:管线的名称、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5)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

4.市政交通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2)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

应当标示:位置、道路红线、沿线的地物地貌和中心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3)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

应当标示:长度、标高、宽度(管径)、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等;
(4)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

应当载明: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方向角、标高和里程等;
(5)市政交通工程竣工检测要素成果表。

应当载明:名称、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
(6)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

附件2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建筑类工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市政管线类工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市政交通类工程)
附件3
依法建设责任书
我单位(个人)将严格按照你局核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将严格依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积极配合规土管理部门的巡查与检查,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如我单位(个人)隐瞒有关建设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单位(个人)将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个人):(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4
依法施工责任书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你局核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将严格依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积极配合规划管理部门的巡查与检查,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施工质量负责。

如我单位隐瞒有关建设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单位将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个人):(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5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备案表备案受理编号:备案受理日期:
附件6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建筑类工程)
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经现场开工放样复验,符合建设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日期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市政管线类工程)
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经现场开工放样复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同意开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日期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市政交通类工程)
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经现场开工放样复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同意开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日期
附件7
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备案登记凭证
备案凭证编号:

你(单位)在建造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的开工放样复验备案材料已收悉。

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沪规土资执规(2013)862号文的规定,我局将依据你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若符合规划审批要求,本《备案登记凭证》与《建设工
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具有同等效力。

若发现你(单位)提供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检测成果报告书》检测数据不符合规划管理要求或开工放样检测结论意见为不合格的,本《备案登记凭证》无效,我局将对你(单位)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备案机关:
备案日期:
附件8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通知单
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构对你(单位)在的建设工程现场放样情况,于进行现场复验和审查有关材料,发现下列问题:
请你(单位):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日期:
附件9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管线工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市政交通工程)
附件10
上海市
建设工程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筑工程类)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制
上海市
建设工程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市政管线类)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制
上海市
建设工程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市政交通类)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制
附件11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结论通知单
编号:
(建设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机构对你(单位)在建造的建设工程,于年月日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审查有关资料后,发现关于:
的问题,不符合的要求,我局不予签证。

请你(单位):
年月日
附件12
建设单位诚信承诺书

我单位(个人)承诺本次申报竣工规划验收的
建设项目□完全按照、□除下列调整外,均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及附图要求建设,且已取得(□档案、□消防、□环保、□卫生、□绿化、□交警)部门验收合格意见。

调整事项如下:
1.;
2.;
3.;
4.;
5.;
6.;
7.;
8.。

我单位(个人)承诺:
1.本次提交的竣工图与现场一致,并与提交城建档案部门的竣工图一致;
2.本次提交的申请资料及申报的相关数据均真实有效。

若有不实申报,我单位(个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章)
(日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