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9.29
•【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规范(试行)》。
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规范(试行)》
2.办理涉税事项提交材料目录
3.申请文书示范文本(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29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规范(试行)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40e324bcd126fff7050bd0.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为进一步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纳税申报等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建设事业费仍按现行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纳税,不做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仍按现行的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不做调整。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建设事业费的申报期限,以及未分设地税局地区的营业税的申报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
但对当地税收收入均衡入库影响较大确需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其按月申报纳税。
具体衔接如下:核定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于2014年1月完成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12月的纳税申报后,于2014年4月办理2014年1季度的纳税申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后,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如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的当月,应及时进行当季所属其他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次月起,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的要求按月申报。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必须如实申报一个季度的销售额(营业额)、应纳税额或核定的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季确定纳税人是否达到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2005-09-12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机会,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的现象较为突出。
为防范此种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堵塞利用虚假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二、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无理由不予认定。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一)应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
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
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涉嫌为第三方开票、涉嫌骗取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四、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五、纳税人通过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及配套设施,为电信企业提供的基站天线、馈线及设备环境控制、动环监控、防雷消防、运行维护等塔类站址管理业务,按照“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通过楼宇、隧道等室内通信分布系统,为电信企业提供的语音通话和移动互联网等无线信号室分系统传输服务,分别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2015修订)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普通发票是指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种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中的发票印制、领用事项均无需办理行政审批。
第二章 发票印制
第五条发票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企业印制。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生变化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经核实印制发票企业已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资格,收回发票准印证。
(四)冠名发票的领购方式为批量供应,印制数量一般应控制在1年使用量的范围内。
第三章 发票领用
第十条已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பைடு நூலகம்手续。
第十一条纳税人初次申请领用发票,按以下要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于2015年6月23日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发挥普通发票控管税源的作用,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发票印制企业应当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发票。在印制发票过程中出现的错票、次品、废品,应当登记造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督下集中销毁。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发票印制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样章统一制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
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纳税人发票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营改增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3-07-15
【实施时间】2013-07-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现就全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20日起,试点纳税人可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国地税发票种类对照见附件)。
对发票专用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或纳税人识别号有变动的,需重新按规定刻制发票专用章后,方可领取发票。
发票专用章式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公告)要求办理。
二、试点纳税人从2013年8月1日起启用国税监制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监制发票(冠名发票除外)。
三、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开具。
领用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
四、试点小规模人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领用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机打系统V2.1”进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7月20日后从宁夏国税门户网站()免费下载或到各办税服务厅免费拷贝安装使用“普通发票机打系统V2.1”。
五、使用地税监制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
在延续使用
期满前,需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过主管国税机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交印制需求。
六、纳税人从税务机关领取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
但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附件:“营改增”纳税人国地税发票对照表
特此公告。
附件:
营改增纳税人国地税发票对照表.doc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