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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
如下:
一、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测,并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加大对偷排、超标、乱改排气系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推广节能汽车和新能源车辆。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加大对节能汽车和新能源车辆的生产力度,并通过政策支持、补贴等措施鼓励市民购买。

三、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对车辆排放治理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车辆排放控制的效果。

四、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节能减排意识。

五、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监管机制。

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环节的监管,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维修质量,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的排放。

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从立法层面出发,完善关于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标准,为机动车排放控制提供法律保障。

七、强化监测和评估。

建立机动车排放监测体系,对机动车排放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以上便是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的内容,相信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有效地改善机动车排放,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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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x”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以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为抓手,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为手段,完善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强力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部门联动、统分结合,车油联控、标本兼治,强化法治、严格监管”的原则,加强机动车生产、进、销售、登记、使用、年检、维修、淘汰以及机动车燃油供应等环节的全过程协同防治与监管。

(三)主要目标。

到x年年底,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力争全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80%以上,环保标志核发率达90%以上;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门槛,全省在用车转入参照执行国家新车规定的阶段排放标准;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到x年年底,基本淘汰x年以前登记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提升油品质量,尽快推进国Ⅳ成品油供应和燃油清洁剂管理,确保“x”末我省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超过3.1%,切实改善我省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谋划,尽快建成覆盖全省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网络。

1.科学建设尾气检测线。

各地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制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发展规划,推动环检机构建设,尽可能依托现有的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尾气检测线。

确需选址另建尾气检测线的,也必须符合我省环检机构发展规划要求。

所有新建机动车尾气检测线,在建设前应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并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整顿方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整顿方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整顿方案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和城市的环境质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一套全面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整顿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我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整顿的一些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监管和管理1.建立完善的监测和检测体系,对机动车排气进行定期检测,并对不合格车辆进行处罚和限制。

2.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抽查和监管力度,对不合格车辆进行处罚,并追究车主的责任。

3.增加监测设备的投入与更新,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推广清洁能源汽车1.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人们购买和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如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等。

2.加大对清洁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降低购买成本,提高使用的经济性。

3.增加清洁能源汽车的充电设施布局,建设更多的充电桩,方便车主使用。

三、加强技术改造和升级1.对老旧机动车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引进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减少尾气排放。

2.推动汽车制造商研发和生产更加环保的发动机和排放控制装置,提升汽车的整体环保性能。

3.加强对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管,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处罚,并限制其销售。

四、鼓励公共交通和非机动出行1.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支持,提高公共交通的覆盖面和运营质量,鼓励人们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2.加强对非机动出行方式的支持和建设,鼓励人们使用自行车、步行等低碳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使用量。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1.通过媒体宣传、校园宣传等形式,增加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行动意识。

2.加强对驾驶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人的环保意识和素质。

3.开展环保科普活动和示范,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共同打造清洁的城市环境。

以上是针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整顿的一些措施和建议,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以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为重点,以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为依据,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为核心,实现环保标志管理,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污染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开展路(抽)检和停放地检测,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目标建立*市在用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制度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技术标准、检测规范、控制措施,将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阶段措施并行的轨道,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逐步缓解城市经济发展、机动车增长与环境质量之间的矛盾,实现空气质量不断改善,达到市域环境全面达标总体要求。

三、实施范围*市行政辖区,重点区域为*市主城规划区。

四、实施方案(一)各部门职责1.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对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机动车排放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传输及数据管理系统,组织开展机动车路(抽)检工作。

负责制定、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2.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提供机动车相关基础信息;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测的机动车视为机动车安全检验过程中存在有不合格的技术环节,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定期审验;协助环保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路(抽)检。

3.市质监局。

对本市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对检测机构和维修机构使用的排放检测设备进行定期强制检定;与市环保局共同筛选确定*市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放限值。

4.市交通局。

负责机动车排气维修企业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将机动车尾气排放指标纳入维修质量考核内容,对维修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测的营运机动车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5.市工商局。

对新车、二手车销售市场及车用燃油销售点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销售市场的预售机动车进行抽测,确保预售机动车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排放标准,对本市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及车用燃料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处罚。

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范文

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范文

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机动车排放对环境和人民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

机动车尾气排放产生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碳、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制定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目标设定1.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通过推广应用节能环保车辆和改造老旧车辆,减少二氧化碳、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有害物质的排放。

2.提高机动车燃油经济性:通过推广燃油经济性技术和车辆管理措施,降低机动车耗油量。

3.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通过控制机动车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大气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三、实施步骤1.制定机动车排放标准: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新车和老旧车的尾气排放进行限制。

2.推广应用节能环保车辆:以新能源汽车为主,通过购买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推广应用节能环保车辆。

同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

3.改造老旧车辆:对老旧车辆进行必要的改造,包括安装尾气净化装置、改善燃烧性能等,以减少尾气排放。

4.加强机动车监管:建立健全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机制,抽查和监测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对超标排放的车辆进行处罚。

5.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提高维修技术水平,确保车辆维修过程中的排放控制。

6.加强公众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手册、开展媒体宣传等形式,加强对公众的机动车节能排气知识普及,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行为。

四、政策和措施1.制定机动车排放标准: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机动车排放标准。

明确新车和老旧车的尾气排放限值,并规定相关检测和监管要求。

2.推广应用节能环保车辆:通过购车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手段,推广应用节能环保车辆,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

3.提供改造老旧车补贴:对老旧车辆进行必要的改造,包括安装尾气净化装置、改善燃烧性能等。

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的方式,扶持老旧车改造工作。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下面是一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实施方案:
1. 环保标准:制定和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汽车制造商生产更环保的车辆。

2. 检测和监管:建立全面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和监管机制,确保车辆排放符合标准。

加强对违规车辆的惩罚和处罚。

3. 车辆更新:推动老旧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淘汰和更新,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减少尾
气排放。

4. 公共交通:加强公共交通的发展,提高公共交通的覆盖率和质量,减少高污染排放
的机动车使用。

5. 减少拥堵:实施交通管理措施,减少道路拥堵,避免长时间怠速和排放浪费。

6. 绿色出行:鼓励步行、骑行和使用公共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使用。

7. 排气治理设施:完善机动车排气治理设施,如建设更多的排气净化设备和汽车尾气
净化站。

8. 宣传教育: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推动
行动。

以上方案可以综合运用,通过政府政策引导、技术进步、车辆更新、公共交通发展和
公众参与等综合手段,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

《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 是指以燃油、燃气等燃料为动力能源的各种车辆, 铁路机车除外。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 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的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分析制度。

通过定期检测、停放地检测和路上检测, 定期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 并向机动车生产企业、维修企业反馈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或向社会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机动车排气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或拆除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应当采取安装排气治理装置或使用燃油清净剂或采取其他防治措施, 确保其符合排放标准。

第九条初次注册登记或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 不符合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条对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

机动车经年检符合排放标准的, 根据其污染物排放情况, 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境保护分类标志。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排放的废气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已成为城市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各级政府部门都在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本文将针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特征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主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汞、铅、苯等有害气体。

这些气体对人体和环境都有很大的危害:1. 二氧化碳:过多的二氧化碳排放会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增加温室效应,从而影响农业生产、自然生态等多方面。

2. 一氧化碳: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有毒气体,会与血红蛋白结合,影响血液输送氧气的能力,严重的话会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3. 氮氧化物:氮氧化物会引起酸雨,对水源、土壤、植被等造成危害,同时也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例如导致免疫力下降、儿童哮喘等疾病。

4. 其他有害气体:例如铅、汞等重金属,会对人体健康产生长期性的影响。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现状目前,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主要采用了以下手段:1. 车用燃料升级:通过升级燃料标准,使其达到更高的环保指标,例如我国目前的国六标准。

2. 减排技术:通过采用减排技术,如氧化催化降解、三元催化剂、颗粒捕集装置等技术,来减少排放有害物质。

3. 排放标准限制:在城市区域实行机动车排放限制,例如北京等城市实施的尾号限行政策。

4. 绿色出行:鼓励市民通过公共交通、自行车等低碳环保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使用量。

以上措施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排放标准执行不到位,超标排放问题依然普遍存在。

2. 少数车主会使用非法改装设备,以达到提高汽车动力、减少油耗的目的,却导致排放标准降低。

3. 城市交通拥堵严重,大量车辆在堵车状态下,不断地排放废气。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了更好地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需要在上述现有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具体方案如下:1. 加强排放标准的执行力度,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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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XX年第8号令)、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XX〕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具体任务。

201X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

珠江三角洲新车注册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全省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逐步淘汰其他高排放机动车。

201X年1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并逐步将供应范围扩大至全省。

201X年10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201X年10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全部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201X年1月1日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201X年1月1日前,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201X年12月31日前,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三、主要工作(一)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自201X年起,珠江三角洲地区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其他地区采用双怠速法检测;重型汽油车全省统一采用双怠速法检测;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其他地区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检测。

asm和lugdown检测线按照每条每年检测1万-1.2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

取得委托资质的检测机构名称由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告。

检测机构排气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有条件的市可以向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

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使。

2.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

道路抽检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进行。

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

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

停放地抽检由各地环保部门会同同级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对汽油车的抽检采用双怠速法;柴油车的抽检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摩托车的抽检采用怠速法或急加速烟度法;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城市道路开展遥测法抽检。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各地要充分调动公众力量,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积极举报冒黑烟车辆,对超标排放车辆必须进行跟踪核查。

3.加强超标车管理。

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各地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

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其进行处罚。

各地环保部门可以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大车、校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督促车主及时维修超标车辆。

4.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各市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

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高排放车辆目录。

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公共交通行业情况、大气环境容量及财力情况,设立鼓励高排放出租车和公交车提前报废补偿专项资金,对车辆可正常使用,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经济政策将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类型车辆,包括非营运车辆。

5.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没有标志或者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行驶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环保局会同公安、质监、交通等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外省车辆在我省内城市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志管理规定。

6.加强尾气治理维修机构的管理。

落实检测与维护制度,以检测为主,带动维护工作,维护工作以维修机构为重点。

从事与尾气治理相关的总成维护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所在地的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

维修机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判断竣工出厂车辆的尾气是否达标。

维修机构必须将维修检测数据通过网络发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二)严格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给予注册登记。

201X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

珠江三角洲新车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

省环保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公布符合本省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

各地政府必须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

有条件的城市政府应当制订促进客运公交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鼓励客运公交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削减客运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

(三)全面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201X年1月1日起,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加油站推广供应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地方标准(db44/345-XX)及车用柴油地方标准(db44/346-XX)的车用成品油,并逐步将供应范围扩大至全省。

符合国iii排放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油及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标准。

为完善车用成品油的供应体系,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与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确定符合国ⅲ标准成品油供应方案;省物价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出台全省国iii标准车用成品油价格政策,省经贸委、质监局、环保局分别提供符合国iii标准的成品油供应方案、油品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省环保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上述目标和任务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并组织实施。

臭氧浓度监测超标城市应当提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四)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省环保局制订我省机动车排气检测联网技术规范,编制网络传输及数据交换接口标准。

省、市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

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和维修数据必须传输到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并将数据及时集中传输至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到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省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成员为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联席会议要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务求实效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二)加强法规、标准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

根据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我省相关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加快编制和实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稳态工况法)》、《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工况法)》、《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等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三)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科研单位研究相关排放检测技术和油气回收治理技术。

积极引进符合国家检测规范的国外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油气回收治理技术,并推进设备国产化,鼓励开发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相应设备,培育和扶持省内相关设备生产企业。

加快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中心建设,实现检测数据共享,提高行政监督管理效率。

(四)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防治污染的意义及对策,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教育公众加强对机动车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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