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

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一、施工现场100%围蔽(一)围蔽总要求1。
工地开工前,施工现场必须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墙(围挡),宜选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并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
施工现场围墙建议采用连续封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减少建筑垃圾,保护环境。
2。
围蔽材料坚固、耐用,外形美观;围墙(工地正门出入口)标明工程名称及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勘探、设计单位和监督机构名称,并配设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语,施工标牌一般挂设在工地大门右侧旁的外墙1。
8M 高度上。
3。
实行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公示制。
各施工单位要将工程简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在工地围墙上(工地出入口正门围墙)向社会公示。
4。
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连续、封闭的围墙,墙体采用砖砌18厘M厚砖墙砌筑,围蔽高度应不低于2。
5M或者采用装配式材料围蔽;工期在半年以下15日以上的工程采用连续、封闭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
5M,围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与在地面固结,钢柱间距不大于3。
3M;工期在15日以下的工程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围蔽;市政人行道上施工要求采用通透式围蔽材料围蔽。
(二)围蔽具体要求1。
装配式材料围蔽要求:(1)围蔽材料坚固、耐用,外形美观;(2)采用标准板材+立柱的形式,钢柱间距不大于3。
3M;(3)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M高、18厘M厚砖墙,防止淤泥杂物泻出围板外;(4)立柱顶安装LED照明灯约6M/盏;(5)围墙上方设置喷淋系统。
2。
砌体式实体围墙设置要求:(1)砌筑墙脚和墙柱,墙脚高度不得低于50厘M,墙脚和墙柱外侧粘贴瓷砖,墙柱之间距离不超过3M,每隔6M在柱帽顶安装圆型节能灯具,电压应低于36V,并采取措施保证用电安全,外墙面批荡抹光和美化处理;(2)围墙厚度不得低于180毫M,围墙单边长度超过50M 时,间隔20~30M 设置沉降缝,沿墙方向每3~5M 设置壁柱;(3)围墙上方设置喷淋系统。
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1.湿法施工:在进行切割、破碎、打孔等作业时,增加水的使用量,以湿润工地表面,降低扬尘的产生。
可以使用高压喷淋设备将水雾喷洒到施工现场,也可以使用洒水车对工地进行湿化操作。
2.封闭施工:对于产生大量扬尘的工程,可以采用封闭施工的方式,通过建造临时封闭结构或罩棚来限制扬尘的散播。
对于露天堆场等开放场所,可以采用棚盖或网围进行封闭。
3.草袋、草帘等措施:在道路挖掘、倒土等工程中,采用草袋、草帘等方式对扬尘进行拦截和过滤,有效减少扬尘的飞散。
这些措施可以在作业现场上方搭建,形成保护层。
4.环保设备的使用:在施工现场使用环保设备,如除尘器、净化设备等,将产生的扬尘物质进行过滤和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覆盖和封堵:对于大量散落物料或粉尘的堆放场所,可以采用覆盖和封堵的方法,如使用防尘布、塑料薄膜等将物料进行覆盖,防止扬尘飞散。
6.减少震动:对于挖掘机、压路机等产生较大振动的机械设备,在使用时应合理使用减震措施,减少地面的振动强度,避免扬尘的产生。
7.清洗设备和道路:施工现场的设备和道路容易积累大量灰尘,定期进行清洗和湿拖地,保持清洁,减少扬尘的飞散。
8.管理与监督:在施工过程中,要对扬尘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措施的有效性。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9.警示标识:在施工现场设置扬尘防治的警示标识,提醒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注意防护,警觉扬尘对健康的影响。
总之,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实施对于保护周边环境和人员的健康至关重要。
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措施的推广和监管,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更为切实可行的措施。
80 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图集(V2

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图集(V 2.0版)”Six 100%” Dust Control Management Atlas of Guangzhou Construction Project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言本图集是建设工程扬尘防治适用性指导文件,为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地铁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6个100%”的措施提供指导与参考。
目录1施工现场100%围蔽2工地路面100%硬化3工地砂土、物料100%覆盖4施工作业100%洒水5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6长期裸土100%覆盖或绿化7其他配套设施围蔽总体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穗建质〔2020〕1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已开工工地围蔽参照新标准实施整治提升。
房屋建筑工程围蔽应采用装配式围蔽、立体绿化围蔽、仿真绿植围蔽等,市政工程根据工程实际采用装配式围蔽、立体绿化围蔽、仿真绿植围蔽、移动式围蔽等。
建筑工程外防护架立面按照《关于规范建筑施工立面外防护架标准的通知》(穗建质〔2019〕1303号)要求,采用密目式灰色(#1272色)安全网等围蔽。
(一)施工围蔽围蔽分类ACB1B 2装配式轻钢围蔽立体绿化围蔽仿真绿植围蔽移动式围蔽分区域选用类型一览表时间/类型各类建设工程(含房建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等)小型工程(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临时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待建(储备)用地重要路段重要街区一般地区12年以上立体绿化围蔽B1装配式钢结构A1装配式钢结构A2、A3————参考本图集各类建设工程,《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建议参考房建工程选用围蔽类型。
22年以下,半年以上装配式钢结构A1装配式钢结构A1装配式钢结构A2、A3、A4仿真绿植围蔽B23半年以内装配式钢结构A5仿真绿植围蔽B2装配式钢结构A5装配式钢结构A5装配式钢结构A5装配式钢结构A5移动式围蔽C1C741个月内移动式围蔽C1~C71.装配式轻钢围蔽装配式H型钢结构围蔽装配式方钢结构围蔽(重点地区)(传统风格)装配式H型钢结构围蔽(现代风格)A1A2A3装配式穿孔金属板围蔽(景区适用)装配式临时活动式围蔽(半年以下)装配式穿孔金属板围蔽(要求视界通透区域)A4A5A61.根据工程工期、场地条件、施工所在区域的景观风貌要求,并结合现场施工组织等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围蔽方式;2.围蔽样式选用参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试行版)》执行。
深圳市施工现场扬尘专项防治方案

施工现场扬尘专项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工程概况:Xxxx。
主要结构物及工程量:Xxxx。
二、编制依据1、《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SJG-46-2018);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深圳市环境规范化管理要求》;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5、《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6、《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7、《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三、扬尘管理目标1、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达标;2、无市民重大投诉;3、无因施工扬尘控制不善造成的上级处罚和通报批评;4、上级部门检查验收达标;5、争创市级绿色工地;6、工程扬尘防治六个100%,即:(1)施工围挡及外架100%全封闭;(2)出入口100%安装TSP在线监测设备;(3)出入口及行车道100%硬底化;(4)易起尘作业面100%湿法作业;(5)出入口100%安装冲洗设备;(6)裸露土及易起尘物料100%覆盖;四、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识别本工程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污染的客观环境是施工作业场地较狭长,市区作业敏感区域较多,涉及桥梁、隧道及路基等作业,控制扬尘污染的因素复杂,任务繁重,现场扬尘主要存在于以下方面:1、施工场地平整完后无植被,地面泥、石暴露,车辆碾压和人为踩塌后易形成扬尘源。
遇风上升于空中,形成扬尘造成污染。
2、超前对施工区域进行清表,清除地表植被后长期未作业,且未对裸露地表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造成扬尘污染。
3、路基高边坡、隧道明挖段土石方开挖时,未配置洒水降尘设备,未采用湿法作业,开挖后裸土未及时进行覆盖,造成扬尘污染。
4、路基土方回填过程中,由于土方含水量控制不严或碾压后未及时采取措施会产生扬尘。
5、桥梁桩基施工时,旋挖机、流动汽车吊及混凝土运输车车轮带泥上硬化便道未及时清理,经过反复碾压,形成泥土粉尘造成扬尘污染。
6、桥梁承台开挖时,未采用湿法作业,土石方未及时清运或土石方堆放场地未及时平整覆盖防尘网,造成扬尘污染。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4日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工业建设;(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桥路等)、电信工程;(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六)医院、疗养院、教案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九)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环境保护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度。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和生态保护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必须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项目。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包括土地利用、园区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过程、投运后的环境保护等环节。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技术手段,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排放,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及地方标准。
第二章规划与评估第四条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其防护措施,并公开发布。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的环境背景、影响预测、环境管理措施等。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由符合条件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报告应当经评估审核机构审查,并纳入项目审批决策依据。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遵循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应当采取有益于环境保护的措施,控制噪音、扬尘、废气等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设置相应的环保设施和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环保人员的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严肃追责。
第五章奖励与激励第十六条对于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发布《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48号)
![关于发布《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fafa403c1ec5da51e27003.png)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Standard for dust pollution control in urban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road前言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通用要求;5、施工降尘措施;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7、城区道路降尘;8、扬尘防治信息化。
本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郑州市丰乐路4号;邮政编码:450053;电子邮件:**************;电话:0371-********)。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总体要求 (3)3.2扬尘防治责任 (3)3.3扬尘防治费用 (4)3.4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4)3.5扬尘防治标识 (4)3.6扬尘防治教育 (4)3.7扬尘防治检查 (4)3.8扬尘预警响应 (5)3.9资料管理 (5)4 通用要求 (6)4.1围挡 (6)4.2场地 (6)4.3车辆冲洗 (6)4.4物料存放 (7)4.5建筑垃圾处置 (7)5 施工降尘措施 (9)5.1一般规定 (9)5.2房屋建筑工程 (9)5.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5.4拆除工程 (11)5.5待建场地 (12)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 (13)6.1一般规定 (13)6.2防治措施 (13)7 城区道路降尘 (14)7.1一般规定 (14)7.2人员及车辆配置要求 (14)7.3城区道路扬尘防控要求 (14)8 扬尘防治信息化 (17)8.1监控系统 (17)8.2空气质量监测 (17)本标准用词说明 (18)条文说明 (19)1 总则1.0.1 为有效防治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制定本标准。
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2008年7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 2018年12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第一次修正 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港口建设等)、房屋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房屋拆除、采石取土场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余泥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公共场所及道路保洁、养护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含市政道路、桥梁)维修、改造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市政道路、桥梁、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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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一)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
(三)闲置3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3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
第六条监理单位主要职责:(一)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施工单位主要职责:(一)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二)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
(四)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积极采用绿色生产技术,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监测并严格控制生产性粉尘排放。
第九条建设、施工、监理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扬尘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条建设工程下列部位或者施工阶段应当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现场主要道路;(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挡;(三)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四)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外围;(五)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六)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预拌干混砂浆施工;(七)场内装卸、搬移物料;(八)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阶段。
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应当分布均匀,喷雾能有效覆盖防尘区域;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期间遇干燥天气应当增加洒水次数;市政道路铣刨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冲洗抑尘;拆除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市区域内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
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8米;城市周边的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周边环境情况做好围挡。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场地、周边道路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有条件的项目应当安装全自动洗轮机,车辆出场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二)城市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三)施工现场主要场地、道路、材料加工区应当硬底化,裸露泥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区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房屋市政工程外脚手架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二)建筑土方开挖后应当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三)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分类堆放,严密覆盖,宜在施工工地内设置封闭式垃圾站,严禁高空抛洒;(四)水泥、石灰粉、砂石、建筑土方等细散颗粒材料和易扬尘材料应当集中堆放并有覆盖措施;(五)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六)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石方爆破施工或者回填土作业;(七)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应当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运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且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二)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三)利用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要求,响应应急预案。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卫生、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
第十八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动态监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信息采集。
第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渠道,完善重点督办和跟踪处理制度,对扬尘污染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治理黑点及其跟踪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在开展安全文明、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时,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评审保证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的;(二)未依照规定办理工程渣土消纳许可手续,未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废弃物、建筑土方运输处置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未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或者未跟踪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公示制度的;(二)未配备相关管理人员的;(三)未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或者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的;(四)未按规定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或者未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的;(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措施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的;(二)未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的;(三)未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的;(四)厂区内生产时段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1小时平均浓度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一)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二)施工单位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的;(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的;(四)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五)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未进行覆盖或者绿化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