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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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庆阳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庆阳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3•【字号】庆阳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2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庆阳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包装水泥、黄砂、灰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西峰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属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负责工业企业和锅炉房堆煤场、渣场等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园林部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以及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城区道路清扫、洒水等道路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为规范和管理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工业园区、交通要道、建筑工地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区域。

四、扬尘污染防治措施1. 建立监测和警报机制建立扬尘污染监测站点,定期监测大气颗粒物浓度。

设立警戒值,一旦超过警戒值,启动应急预案。

2. 加强源头治理重点治理露天堆放、装卸作业、道路施工等扬尘污染源。

推动企业采取清洁生产技术,降低排放。

3. 加强督查检查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形成震慑。

4. 宣传教育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开展环境保护主题教育活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五、责任分工1.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各区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 有关企业和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管理,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的,将采取进一步严厉措施。

七、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修订,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发布执行。

2. 温州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 增加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不断完善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标准。

以上为《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共同营造干净美丽的生态环境。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第四条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公共场所的扬尘污染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标准,对超标排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管和处罚。

第五条建筑工地和道路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应符合相关标准,维护施工现场的清洁和秩序。

第三章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适当的水喷洒、覆盖、封闭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道路施工单位应采取湿法作业、覆盖作业、减少机动车辆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加强排放管控,采取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布局、装置优化等措施,减轻扬尘污染。

第四章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第十条扬尘污染防治监督部门应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执法的公正和严肃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所有。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表附件二:扬尘污染防治处罚决定书样本附件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评估指标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2. 扬尘污染:由于土壤、道路、建筑施工等活动造成的大气中的可悬浮颗粒物,对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污染物。

3.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源头控制: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综合治理措施进行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管和处罚,从源头上进行控制。

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烟台市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9日烟台市政府令第152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装卸运输与堆存、道路保洁、采矿取土、园林绿化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松散颗粒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公众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扬尘污染,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鼓励、引导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防治职责第七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

绍兴市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建筑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和设施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养护和保洁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市区范围内涉及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建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越城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市区范围内禁止新建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项目,对现有的产生粉尘污染的企业逐步实施搬迁、转产或关闭。

第六条市区范围内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除尘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所有生产设备的烟尘或粉尘及粉尘无组织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二)不得露天抛晒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三)生产厂区应当定期洒水。

第七条房屋、道路与管线、绿化以及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一般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三)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及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四)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或船外运;(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超过规定期限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兰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兰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兰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计划。

第二章防治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运输单位在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防止物料散落造成扬尘污染。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设置围挡,防止扬尘扩散;(二)采取覆盖、固化、绿化等措施,减少裸露地面扬尘;(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第九条道路保洁应当采用机械化清扫、洒水降尘等低尘作业方式。

第十条裸露土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减少扬尘污染。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扬尘污染防治情况。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施工的;(二)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三)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环境保护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温州市环境保护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温州市环境保护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保护温州市环境,减少扬尘污染对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影响,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范围内的所有施工、运输和堆放等活动中的扬尘污染预防和管理。

1.3 定义1. 扬尘污染指由于施工、运输、堆放等活动造成的地面或空中的颗粒物悬浮在空气中,影响空气质量和可见度的现象。

2. 扬尘污染源指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运输车辆、堆放场所等。

二、管理要求2.1 扬尘污染源控制1. 施工工地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将施工现场封闭,减少扬尘污染的发生。

2. 运输车辆应配备封闭式运输设备,减少尾气和道路扬尘的产生。

3. 堆放场所应采取覆盖措施,防止颗粒物扬尘。

2.2 管理措施1.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2. 进行扬尘污染源监测,定期对施工工地、运输车辆和堆放场所进行检查。

3.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扬尘污染防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三、监督与管理3.1 监督机构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2 监督措施1. 对不符合规定的扬尘污染源进行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3 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破坏环境质量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附则4.1 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

4.2 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4.3 本办法的实施时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五、结语通过制定和实施《温州市环境保护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全市范围内的环境质量,减少扬尘污染对社会和人群健康的不良影响。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成都市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问题。

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扬尘管理办法。

一、扬尘的来源与危害扬尘主要来源于建筑施工、道路施工、物料运输、堆场作业等多个方面。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土方开挖、物料装卸、混凝土搅拌等环节都会产生大量扬尘;道路施工中的路面破除、渣土运输等也会导致扬尘飘散;物料运输过程中,如果车辆未进行有效遮盖,物料洒落也会造成扬尘污染;堆场中的物料如煤炭、砂石等在风吹或装卸时同样会产生扬尘。

扬尘污染不仅会降低空气质量,导致雾霾天气增多,还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细小的扬尘颗粒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引发呼吸道疾病,长期暴露在扬尘环境中还可能导致心血管疾病等。

此外,扬尘还会影响植物的光合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成都市扬尘管理遵循“源头控制、综合防治、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原则。

源头控制要求从产生扬尘的源头入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综合防治则强调运用多种手段,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法律措施等,进行全面治理;部门联动要求环保、住建、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公众参与旨在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扬尘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环境。

管理的目标是有效降低扬尘污染,使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更加舒适。

具体指标包括减少扬尘排放量、降低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的浓度等。

三、具体管理措施1、建筑施工扬尘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围挡,对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配备洒水、喷淋等降尘设备,并定期进行洒水降尘。

土方作业时应当采取湿法作业,对裸露的土方和物料进行覆盖。

施工车辆进出工地时应当进行冲洗,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2、道路施工扬尘管理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序,采取分段施工、半幅施工等方式,减少施工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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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航道、港口建设工程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包装水泥、黄砂、灰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市区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条线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相关责任。

环保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建筑垃圾运输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各类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环评要求组织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工程施工应当采用连续、密闭的围档施工,在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区域、繁华地区,其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档,其余地区设置1.8米以上围档;(二)施工工地提倡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由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划定禁止现场自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区域范围,禁区内禁止现场自拌混凝土和砂浆,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拌和机,政府性项目要带头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施工工地道路硬化处理;(四)施工工地内设置洗车平台,完善排水设施,并配备车辆清洗设备,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五)施工中使用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时,应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档或围墙、采用防尘布盖等防尘措施;(六)进出工地的物料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并确保物料不遗撒外漏;(七)督促施工人员按作业规程装载物料;(八)限制使用有明显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等机械设备;(九)遇有扬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6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组织施工;(十)施工时应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不得低于201X目/100厘米2)或防尘布压滤机滤布厂家;(十一)建筑垃圾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档、遮盖等防尘措施;(十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洒;(十三)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第八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二)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九条拆除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区域、繁华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区域,应采用硬质封闭围栏,高度不低于2.5米,除不具备条件进行洒水喷淋或采取洒水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外,施工单位应对拆除部位进行洒水喷淋降尘。

拆除施工中,禁止建筑垃圾从高处抛洒。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6级以上时,应停止房屋爆破拆除施工或房屋主体拆除施工。

鼓励施工单位采取机械化拆除方式,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的地面应硬化处理;(二)采用围墙、围档或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其他防尘措施;(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四)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尘网等,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应当构筑围墙或在废弃物堆表面种植植物;(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六)出口处设车辆清洗专用场地,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凡产生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取得《常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十二条凡在市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后,方可到城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严格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并清运至指定消纳场所。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过程中沿途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保洁等级为一级的道路至少每日冲洗1次、保洁等级为二级的道路每周冲洗不少于3次。

鼓励利用污水处理厂尾水作为冲洗水源,污水处理厂周边五公里范围内道路冲洗应当采用污水处理厂尾水作为冲洗水源,污水处理厂要做好尾水供水工作;(二)城市快速通道、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清扫洒水作业,其他道路鼓励采用机械化清扫洒水作业;(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路面破损时,应采取措施及时进行修复。

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的修复,尽量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主要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全面进行绿化,避免泥地裸露。

第十五条进行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气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具备条件的,在绿化用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第十六条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环保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实施联合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市环保、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十八条建立扬尘污染控制定期通报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扬尘污染投诉和检查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反馈。

第十九条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城市长效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应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本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实施定期考核。

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交通主管部门应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公路、港口的管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一条码头、堆场、露天仓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处置,或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以及超载、超速遮挡车牌的,由城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金坛、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X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送: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调研报告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调研报告发达地区相比,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在软、硬环境建设方面都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集中体现在以下九个方面:(一)招商引资政策不完备,缺乏规范性和前瞻性在招商引资方面,我市没有出台一个全面系统的政策,招商工作主要是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参考周边地区的政策,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政策不统一,执行不够透明,弹性较大,口径不一,尤其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上,各县区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群众意见大,矛盾突出,项目推进难。

二是缺乏延续性,一些部门“新官不理旧事”,新任领导不愿为投资者办理前任领导遗留的手续。

三是政策执行过程中内外不一致,一些优惠政策只针对外来投资者,本土企业望策兴叹,造成我市不少企业到外地投资,资金严重流失。

四是招商引资优惠条件不统一,谈判随意性大,合同拟定不规范。

五是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招商引资机构不健全,管理体制亟待理顺目前,全市园区中,机构健全及人员配齐的只有钟山开发区、水月两个园区,管理功能基本完善的仅有钟山开发区、两河开发区和水月工业园区。

绝大多数园区管理机构存在班子不健全、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不到位、管理体制不顺,技术力量薄弱、协调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难以达到省市对园区管理工作的要求。

全市5个经济开发区中,只有红桥新区具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能较好地保障园区发展。

水城、两河、盘北和大河4个开发区均由县区代管,尚未建立真正独立运行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招商引资管理不规范,缺乏制约机制招商引资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对签约双方没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缺乏监督措施,履约率受到影响。

对于招商一方,由于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的土地价格、土地使用、拆迁安置、项目规划手续等问题一时难以解决,致使签约双方纠纷不断,不仅给一些投资者违约、毁约提供了借口,也使政府诚信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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