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关于关于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模拟试卷1(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金融诈骗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集资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B.金融凭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C.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D.有价证券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金融诈骗罪中的具体个罪的主体。
知识模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包括:( )A.挪用公款罪B.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C.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D.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高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从事外汇现金交易,交易金额上亿,其行为构成:( )A.非法经营罪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不构成犯罪D.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知识模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孙某经营一家印刷厂,除了合法经营一般的书籍印刷外,还大量伪造我国的货币,各地都有孙某布设的假币销售网点,假币从出厂到出售都由孙某掌控。
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伪造货币罪B.运输假币罪C.出售假币罪D.伪造货币罪、运输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湖南重工有限公司,通过向湖南衡阳农村商业银行出具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谎报资产总额、销售收入等数据,虚构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1000万。
该单位的行为构成:( )A.骗取贷款罪B.诈骗罪C.伪造公文罪D.合同诈骗罪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骗取贷款罪的具体认定。
知识模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刑事判决 以贷还贷案例

刑事判决以贷还贷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有人因为贷款问题陷入了法律纠纷。
其中一种典型的案例就是“以贷还贷”案件,它是指借款人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贷款,然后将这笔钱用于还贷项下的贷款。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贷款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被称为“刑事判决以贷还贷案例”。
在这类案例中,借款人通常是面临资金问题,为了能够及时偿还之前的债务,采取了骗贷的手段。
他们可能伪造或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企图通过欺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来获取贷款。
虽然这种行为可能帮助借款人暂时缓解财务压力,但一旦事情败露,他们就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以贷还贷案件属于诈骗罪的范畴。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借款人如果故意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构事实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并且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这种犯罪行为一般会被视为非法获利,判决结果通常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
如今,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银行系统的日益完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的手段越来越严格,以防止类似的欺诈行为。
同时,法律对于贷款合同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
对于借款人而言,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
面对财务困境,应该积极寻求法律规定的解决办法,如借助法定的减免制度或与贷款机构协商等。
而“以贷还贷”的行为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信用的损害。
总之,在刑事判决中的“以贷还贷”案例中,我们应该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同时,金融机构、法律机构以及个人都有责任加强法律宣传和诚信教育,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
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如何定性

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如何定性近年来,银行贷款骗案频发,其中不乏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
这种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并且严重破坏了银行系统的稳定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对这种情况进行定性,阐述可行的预防措施。
首先,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属于诈骗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这种行为应当被定性为诈骗罪。
其次,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不仅仅是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行为,也涉及到银行内部管理问题。
银行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在处理贷款业务时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审核贷款申请材料等环节,确保贷款资金投放到正当渠道和用途。
如果银行内部管理不严,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者对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处罚,那么将加剧银行贷款骗案的发生和风险。
那么,如何避免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呢?首先,银行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对于贷款业务和行业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对于审批、审核等节点进行严格把控,建立有效的监控和审核机制,对于异常申请和风险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和报告。
此外,银行还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于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对于高风险业务和行为给予特殊审批和控制,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应被定性为诈骗罪。
为此,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和审批流程,严格控制风险,确保贷款资金投放到合法、合规和安全的用途。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银行贷款骗案的发生。
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是一种十分恶劣的犯罪行为,对于银行资产的保护和银行业的发展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是指利用虚伪的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有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诈骗的贷款发生的具体状况1、从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2、从私营企业、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骗取贷款;3、通过他人代理向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4、以征信诈骗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5、以资产抵押诈骗骗取贷款;6、以非法出借的方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7、用虚报、伪造或者隐瞒实情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8、用金额虚假发票流通和多次使用虚假发票骗取贷款;9、用承诺金票据骗取贷款;10、用虚伪票据形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主要作案成分1、故意:行为人故意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者利用虚伪的手段,谋取贷款的行为;2、实施:行为人提交虚假的资料、虚伪的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保证或担保,让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误解,骗取贷款的行为。
三、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具体方式1、利用申请贷款或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资料,以及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故意在资料和凭证中故意提供虚假的材料,以便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2、利用虚伪的票据、担保、保证或信用,故意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材料,目的是骗取贷款;3、有关机构对贷款审批进行调查时,被告人故意阻碍、隐瞒实情,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照片,目的是骗取贷款;4、通过他人之手,或者以其它形式,故意用虚假材料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使得金融机构不能够及时收回贷款等行为。
以上就是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发现有人在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行为时,司法机关应当仔细核查,认真判断事实状况,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陆向辉法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法背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现实中存在有区别于贷款诈骗的行为,比如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但客观上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非常严重,这样的行为就需要刑法规定罪名来规制,遂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
该罪名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国家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对象,尤其在法律上做出比一般对象较为特殊的保护,设置了很多关于银行业务法律责任和特殊规定,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的同时,觉得打击力度还不够,又新增了骗取贷款等新罪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一个罪名的设置也应该严格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在对关于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予特殊保护,及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本身就将该类行为由原来的结果犯加入了情节犯的因素,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现代社会,规定该罪名有其必要性,但决不能再对该罪名进行扩张或者类推解释。
问题:但在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司法人员和学者在对贷款诈骗的解读上也有很多分歧。
甚至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很容易被公权力机关降低入罪门槛而滥用,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
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因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及认定标准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及认定标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在客观行为上虽然法条的表述不同,一个采取列举式的规定,一个采取概括式的规定,但实质上并无区别,都是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
实际上骗取贷款罪之所以产生,就在于贷款诈骗罪无法包含实践中那些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也正是这些原因,导致品去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容易混淆。
笔者特整理一下几个案例,对两者之间进行分析:01单位不能作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基本案情:林某,江西某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5年7月30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一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贷款3729.05万元。
辩护意见:(1)江西某科公司在银行的借款,系江西某科公司的单位行为,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也不能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则忍人猿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江西某科公司未隐匿贷款去向,拒不归还,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使用虚假合同作贷款材料仅为民事欺诈,未按约定贷款用途使用仅为民事违约。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系江西某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出贷款请求系单位行为,不应视为个人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林某代表公司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获取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致使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但上述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海无罪。
法理解说:单位犯罪为法定犯,法律规定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个人。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代表公司使用虚假合同获取贷款,贷款到期后因公司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致使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上述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主要有:贷款诈骗犯罪、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一、贷款诈骗犯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骗取贷款罪量刑

骗取贷款罪量刑篇一:骗取贷款罪若干问题研究骗取贷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提要】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增设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客观方面特别是“造成重大损失”如何认定、如何罚当其罪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
本文在对近年来查办骗取贷款罪的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力图论证相关追诉标准符合刑事立法原意,二者之间不存在抵牾,另一方面试图厘清骗取贷款罪在损失认定上的界限,并对不同情形下如何合理量刑提出建议。
【关键词】骗取贷款罪追诉标准损失认定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比较大的罪名,公、检、法机关对于该罪的客观方面特别是“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如何罚当其罪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
笔者拟从近年来查办骗取贷款罪的情况入手,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力图论证相关追诉标准符合刑事立法原意,二者之间不存在抵牾,另一方面试图厘清骗取贷款罪在损失认定上的界限,并对不同情形下如何合理量刑提出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近年来查办骗取贷款罪的基本情况和问题(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骗取贷款罪是20xx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增设的罪名。
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该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
从立法背景上看,在制定《刑法修正案六》之前,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但要认定骗贷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
有些单位和个人虽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虚假理由获得贷款,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致使这类案件的处理陷入两难境地。
有的案件虽然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损失,由于不能定贷款诈骗罪,客观上危害了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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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贷款诈骗罪的量刑:《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一)贷款诈骗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
贷款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⑵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⑶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⑷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⑸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二)贷款诈骗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一)贷款诈骗16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贷款诈骗16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⑵携带贷款逃跑的;⑶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二)贷款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前项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相关法规:一、概念及其构成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口益突出。
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僳。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
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
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其次,诈骗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
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
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二、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l、“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
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
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
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
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
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
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
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
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
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
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l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