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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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30•【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05.06.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11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月30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治大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改进能源结构,控制和削减本辖区内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第四条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工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扬尘污染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扬尘不仅对空气质量造成了影响,也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环境带来了诸多隐患。

为了有效控制和预防扬尘污染,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扬尘污染管控标准为了确保扬尘污染防治的效果,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扬尘污染管控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针对不同行业的扬尘排放标准,例如建筑工地、物流中心等;二是针对不同地区的扬尘污染管控标准,根据当地的气候、地理环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控制要求。

这些标准的实施,有效降低了扬尘排放量,改善了空气质量和环境。

二、扬尘治理措施为了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扬尘治理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扬尘污染监测体系:通过建立扬尘污染监测体系,及时监测和评估扬尘排放情况,为科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2. 完善扬尘治理技术:通过引进和研发扬尘治理技术,提高污染物处理效率,降低排放浓度。

例如,使用喷雾系统降低扬尘排放,采用覆盖材料减少裸露土地等。

3. 加强行业监管:增加对扬尘污染重点行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形成有力的行业规范。

4. 提高宣传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扬尘污染危害的认知,倡导绿色出行和生活方式,共同参与扬尘污染防治。

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效果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从数据来看,扬尘排放量有所下降,城市空气质量得到了改善。

同时,通过管控标准的制定,一些高污染行业得到了有效监管,违规排放现象有所减少。

此外,扬尘治理措施的实施也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

举个例子,在建筑工地上,采用喷雾系统、覆盖材料等扬尘治理技术,大大降低了扬尘污染的程度。

同时,加强行业监管和宣传教育,让企业和公众更加重视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苏建质安〔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09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南通市市政园林局: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3号)、《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大气办〔2022〕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在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视频会议上的讲话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5月24日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保护环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高标准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不断提升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向往,为推动美丽江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完善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强化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要求。

持续推进绿色智慧工地建设,提高工地扬尘治理智慧化水平,推动政府投资规模以上新建工程智慧工地全覆盖。

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市区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的良好状态,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一节目标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确保市区的空气质量满足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逐步达到“优良”水平。

第二节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责任明确,协同配合。

3. 公开透明,参与共治。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产业管理1. 加强对扬尘污染重点行业的管理,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并对入驻企业进行排污许可审批和定期检查。

2. 加大对扬尘污染高风险行业的巡查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第二节建设工程管理1. 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扬尘控制方案。

2. 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扬尘控制方案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3.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环境评估,并采取必要措施修复扬尘污染带来的环境影响。

第三节道路扬尘治理1. 加强对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及建筑工地周边道路的扬尘治理,采取湿化、覆盖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2. 对公共交通工具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洗,减少尾气排放和扬尘产生。

第四节公众教育和参与1. 加强对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扬尘污染防治的重视程度。

2. 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增加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责任和监督第一节责任主体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节监督和惩处1.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对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2. 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权利举报扬尘污染行为,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调查并处理。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如有需要,可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对市区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的良好状态。

希望能够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共同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为建设美丽城市贡献力量。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政府令第287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22年1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三)建立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ﻫ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就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与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得空气颗粒物造成得大气环境污染。

ﻫ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得物料,就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得物料。

ﻫ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得管理活动。

ﻫ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得原则。

ﻫ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ﻫ(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与年度计划;ﻫ(二)建立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三)建立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得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得重大事项;ﻫ(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得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得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得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与工程渣土处置、管养道路施工与保洁、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得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与管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得监督管理工作。

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矿山开采与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得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3]3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3]3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3]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31日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特制定加强扬尘污染防控的“十条措施”如下:一、所有工地一律采取围挡措施。

围挡设置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严防建设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泥浆外溢。

二、所有建筑工地道路和操作场地一律采取硬化措施。

要做到物料堆放整齐有序,零星裸土和堆放物料要采取覆盖和洒水措施降尘。

所有工地必须配备专门的保洁人员。

三、所有工地渣土外运及水泥建材进出车辆一律采取冲洗措施。

有条件的工地,必须安装和正常使用洗轮机;暂时没有条件的工地,必须保证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洗,严禁带泥上路。

四、所有渣土运输车辆上路一律采取密闭运输措施。

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运输,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规定线路行驶。

严格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在实施渣土外运核准过程中,采取公示制,凡有渣土运输作业的工地,运输单位信息要上墙公示,行驶线路在车辆上挂牌。

凡出现抛洒滴漏现象的,一律严格查处。

严格按照渣土运输相关规定,对渣土运输黑车进行严厉打击。

渣土运输实行联保制度,凡使用“黑渣土车”进行运输的,一经查实,在对渣土运输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建设、施工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五、所有拆违拆迁工地一律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287号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287号《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三)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养道路施工和保洁、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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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三)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养道路施工和保洁、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矿山开采和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国有土地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下放涉及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并依法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合理设置降尘监测点。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巡视和监管。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条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预警和应急管理制度。

各职能部门和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者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业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二)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三)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二)按照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施工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开工前15日向施工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阶段的扬尘排放情况和处理措施;(四)保证扬尘污染控制设施正常使用,确需拆除、闲置扬尘污染控制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以及机场、码头、物流仓储、车站广场等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围挡应当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二)施工工地内主要通道进行硬化处理。

对裸露的地面及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进行覆盖;(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冲洗设施,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清洁;(四)建筑垃圾应当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实施覆盖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五)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采取内部绿化、覆盖等防尘措施;(六)伴有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

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七)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八)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二)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池。

土方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在工地出入口安装自动洗轮装置。

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不得高空抛掷、扬撒;(四)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好扬尘控制的相关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道路和地下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工程在开挖、洗刨、风钻阶段,应当采取湿法作业。

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第十五条房屋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压尘;拆除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必须进行湿法作业,配备洒水车等相关防尘设备。

第十六条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渣土运输车辆还应当持有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二)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出土现场和渣土堆场配备现场管理员,具体负责对运输车辆的保洁、装载卸载的验收工作;(三)运输车辆应当密闭,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四)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不得超载,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应当采取喷淋、遮挡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及时清洗;(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渣土处置场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场内道路应当结合场地规模进行地表标准硬化,并设置道路通行标志;(二)进出口设置清理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

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得少于8米,宽不得少于6米;(三)做好场地降尘、抑尘等措施;(四)配置相应的保洁人员,保证处置场地环境整洁;(五)弃置饱和后,及时进行地表绿化、美化;(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清扫前应当进行洒水、喷雾,每日不少于2次。

雨天和气温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除外;(二)每日早晨8时前应当完成第一遍清扫;(三)气温摄氏4度以上,连续5天晴天或者气象预报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市区主要道路应当增加洒水、喷雾次数;(四)城市快速路、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隧道、窗口地区应当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清扫;(五)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停车场、车站、码头、港口等露天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气象部门发布雾霾天气预警期间,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

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三)5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应当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四)道路两侧绿地或绿岛边缘的种植土,应当低于围挡边石或道板5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应当及时清除;(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本市建成区内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四)储备土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五)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并及时实施围挡;(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

矿山开采应当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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