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扬尘控制方案(措施)

扬尘控制方案一、编制目的为了减少可吸入颗粒物的空气污染,仔细贯彻落实市政府第 287 命令,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联合我项目部实质,特编制本扬尘控制方案。
二、编制依照1、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87 号《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南京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3、企业项目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及有关规范、标准三、组织管理在项目部成立扬尘控制专项小组,增强扬尘控制工作组长:副组长:组员:四、控制方案A、控制重点-根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照1、项目部健全和落实控制扬尘的管理制度,重点在于落实。
2、实时划拨使用专款,落实控制扬尘的经费。
3、按规范要求进行清运和堆下班地打扫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4、渣土车出入工地时,在洗车池(冲刷平台)将车辆的槽帮和车轮冲刷洁净,并做好掩盖、洁净工作。
5、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灰尘的物料,采纳围栏、覆盖等举措防尘。
6、工地上木匠机械等易产生粉尘的设施布置在相对关闭的操作棚内,产生的木屑、废料等实时清理。
7、工地在打扫时,适合洒水或采纳其余防尘、吸尘举措。
B、控制举措1、本工程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制,成立和健全有建设方、监理方、施工单位三方各分包、劳务队伍全体参加的控制扬尘领导小组和管理网络。
2、由建设单位落实控制扬尘的经费,本施工单位保证扬尘控制经费专款专用。
3、成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及制度,并做好分阶段作业扬尘控制台账。
4、项目部扬尘控制举措和承诺的内容在工地醒目处进行公示。
-根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照5、指定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的管理工作,并总好阶段工作总结,完美工作中的不足。
6、对参加本工程施工作业的全部人员进行保护环境、控制扬尘知识及重要性等有关方面的教育和宣传。
7、对控制扬尘工作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即:项目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现场扬尘负责人→各施工作业组组长→各专业分包队伍、劳务分包队伍、作业班组负责人→工人,使本工地的扬尘控制制度做到层层落实,控制到位。
盘城街道扬尘污染管控实施办法-江北新区

盘城街道扬尘污染管控实施办法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市“263”专项行动2018年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江北新区关于“绿色工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试行)》和《江北新区扬尘污染管控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完善扬尘污染治理长效监管机制为手段,以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治理为重点,采取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强化督导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等措施,有力遏制扬尘污染对盘城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施工、道路和堆场扬尘管控力度,切实减轻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确保完成全街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三、防控标准扬尘主要分为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
施工扬尘主要包括房屋建设、市政建设、河道施工工地、拆迁工地等扬尘;道路扬尘主要包括道路积尘、渣土车和物料运输扬尘;堆场扬尘主要包括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扬尘。
(一)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标准1.满足“五达标一公示”要求:①围挡设置标准。
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周围,施工周期在6个月以上的房屋建设、市政建设、河道等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实行全封闭围挡,高度统一为2.5米,围挡应坚固、稳定、安全,宜采用拼装式结构,并设置不低于0.3米的防溢座。
施工场地内围挡安装智慧喷雾装置。
施工周期在6个月以下的,可设置连续移动水马,高度不低于2.0米。
围挡、水马设置按《江北新区关于“绿色工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试行)》文件执行。
②硬化标准。
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出入口、操作场地应当实施硬化。
城区主干道、景观道、商业区、风景区两侧桩基工程应当实行硬地坪施工。
使用防滑钢板铺设道路的,其道路承载力应能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
扬尘污染管控制度

扬尘污染管控制度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管控制度1、工程概况本工程为南京国亚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主厂房工程,位于溧水区东屏镇龙腾路北侧,建筑面积12692m2,地上1层,建筑高度,采用门式全钢架结构体系。
由亚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苏州市正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南京金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合同工期150日历天。
质量要求合格。
2、现场扬尘污染管控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管控制度"领导小组,健全以项目经理具体领导、各作业班组具体落实的管理网络,增强管理力量。
全面开展创建扬尘控制活动。
加强施工人员文明施工意识,对职工进行文明施工教育,并由专职人员举办文明施工讲座,宣传文明施工准则,提高每一位员工文明施工意识。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施工现场挂牌施工,施工人员佩卡上岗。
项目部与进场施工的队伍签订文明施工协议,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将文明施工责任落到实处,提高全体人员的文明施工自觉性与责任感。
严格按照区文明工地标准的要求,并结合工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文明施工细则,按其要求文明施工。
管理小组对各班组定期检查,随时抽检,逐项打分,综合评比,进行奖惩。
3 、扬尘污染管控措施现场围墙3.1.1施工现场采用封闭式砖砌围墙,围墙砌筑材料:MulO 多孔砖,M5 混合砂浆砌筑,具体做法按“围墙、铁门效果图”。
围墙用240㎜厚墙,米高,砖柱间距为3米。
3.1.2围墙外侧应按普通抹灰,刷白可用防水腻子涂刷。
围墙出现损坏应及时修复,过于陈旧应予翻新。
3.1.3围墙外侧应进行美化,采用多样化、艺术化围墙。
要求用广告色涂彩,或采用广告布装饰,并要书写工程建设主题各方面的名称,宣传标语。
3.1.4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大门,大门宽米,门柱高,门柱断面尺寸×。
门柱上书写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创优保信誉等与企业管理内容有关的宣传标语。
大门必须设置门头,门头要设置企微。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条为了规范⼈民防空⼯程建设管理,提⾼城市整体防护能⼒,保护⼈民⽣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民防空⼯程(以下称⼈防⼯程)的规划、建设、使⽤、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程,包括为保障战时⼈员与物资掩蔽、⼈民防空指挥、⼈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程,结合民⽤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以及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兼顾⼈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程。
第四条市、县(区)⼈民政府加强对⼈防⼯程建设管理的领导,将⼈防⼯程建设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其享受国防⼯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市⼈民防空⾏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防⼯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区)⼈民防空⾏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防⼯程建设管理⼯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价格等⾏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职责,共同做好⼈防⼯程相关建设管理⼯作。
第六条市⼈民防空⾏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政主管部门编制⼈防⼯程建设专项规划,经市⼈民政府批准后纳⼊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民防空⾏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防⼯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设主体:(⼀)⼈民防空指挥⼯程由⼈民防空⾏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的⼈员掩蔽⼯程和疏散⼲道⼯程由⼈民防空⾏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民防空⾏政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三)⼈民防空专业队⼯程由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救护⼯程由医⽤建设⼯程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的⼈员和物资掩蔽⼯程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解决;(四)防空地下室以及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并落实经费。
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

弘瑞大厦施工扬尘防控专项方案工程名称:弘瑞大厦建立单位:南京弘瑞建立实业监理单位:南京广顺建立工程咨询施工单位:江苏盛禾建立现场负责人:制定人:审核人:批准人:总监理师:年月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文件宁建质字160号?6、?南京市扬尘管理办公室2021年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7、?关于做好建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集中整治验收工作的通知?二、工程概况1.根本概况1〕工程名称: 弘瑞大厦2〕建立地点:南京市白下区高新技术产业园3〕建立单位:南京弘瑞建立实业4〕开工日期:方案开工2012年7月10日,竣工:2013年7月9日。
2.建立规模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25891㎡。
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地上十层,地下一层。
建筑高度为。
设计使用年限:50年。
构造类型:钢筋混凝土框架构造,抗震等级二级。
三、控制目的本工程从根底、构造到装饰、总体工程完毕,施工中不标准操作、材料的进出场、自然环境因素等,均会造成扬尘污染,施工中的扬尘污染将直接危害周边居民的身体安康,同时也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实施施工扬尘控制,保护环境,维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安康,成为工程部切实抓好的环境保护工作之一。
四、管理目标1、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达标;2、无市民重大投诉;3、无因施工扬尘控制不善造成的上级处分和通报批评;4、上级部门检查验收达标;5、其中,扬尘控制达标的具体指标有:工地围墙封闭;堆土用密目网覆盖;木工棚全封闭;建筑垃圾入库、每天清运;材料进出采用自动覆盖车辆,车辆进出用水冲洗;使用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生活垃圾袋装化;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洒水清扫。
五、组织建立本工程建立由建立单位领导,监理单位监视,施工单位工作的管理网络,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筹划、组织、落实、并从财力、物力、人力上实施战略布置,将本工程的施工扬尘控制溶入到整个管理中。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二)施工工地应当严格采取围挡措施,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应当采用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围挡措施;
(三)使用风镐等机械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二十六条 主城、新市区和新城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除应当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前款规定的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成片新开发小区的经营场所应当独立于住宅楼;
(二)在具有商住两用性质的大楼内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不得与居住层相邻;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改进能源结构,控制和削减本辖区内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第十八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节约能源工作中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公安、交通、铁路、海事和渔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建设、建工、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环保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协助环保部门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工作。
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控专项整 …

附件1: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扬尘管控专项整治验收细则检查内容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扬尘防控专项方案,经总监审核、项目经理批准;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的围挡,不得留有缺口;围挡底部应封闭,防止泥浆外漏;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挡高度不低于 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最高不超过3.5m;围挡应当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长度不小于8m,宽度不小于6m,四周设置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土方开挖量在二万立方米以上的具备条件的应设置自动冲洗台;应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运输车出场前应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应建立车辆冲洗台帐;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
施工现场应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场地;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覆盖;现场裸露的地面,应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施工现场出入口、操作场地、材料堆场、生活区、场内道路等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混凝土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场内应设置排水系统,禁止泥浆、污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
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设备等应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对渣土、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严密遮盖或存放在库方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材料时应按规定实施密闭运输,实现无抛洒滴漏;出场车辆装载不超过后挡板、车轮车身不带泥。
当连续晴天5天以上,且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应暂停土方作业,并对场地进行洒水降尘;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外架拆除、模板拆除、楼层内建筑垃圾清扫等作业。
南京建设工程扬尘十达标措施

南京建设工程扬尘十达标措施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扬尘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扬尘控制措施,以确保建设工程的扬尘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本文将介绍南京建设工程扬尘十达标措施,以期提高公众对该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一、建设工程扬尘控制的重要性建设工程扬尘是指在建筑施工、土方开挖、道路施工等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悬浮在空气中形成的扬尘现象。
这些颗粒物不仅对施工人员的健康造成威胁,还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空气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排放是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
二、扬尘控制的法律法规依据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扬尘控制,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扬尘控制的责任主体、控制要求和处罚措施,为扬尘控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南京建设工程扬尘十达标措施1. 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采取封闭管理措施,包括搭建围挡、覆盖施工材料等,以减少扬尘排放。
2. 湿法施工:对于容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序,如土方开挖、混凝土搅拌等,应采用湿法施工,即在施工过程中加水降尘,减少扬尘排放。
3. 覆盖材料使用:在建设工程中,应使用覆盖材料对裸露的土地、堆场等进行覆盖,以减少扬尘。
4. 清洁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清洁,包括清扫道路、清理堆场等,以减少扬尘的积累和排放。
5. 水雾降尘:对于特别容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序,如爆破作业等,可以采用水雾降尘技术,通过喷洒水雾来降低扬尘排放。
6. 环境监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环境监测设备,定期监测扬尘排放情况,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7. 教育培训: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扬尘控制技能,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
8. 多方合作: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共同推进建设工程扬尘控制工作,形成合力。
9.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扬尘控制规定的建设工程,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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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三)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养道路施工和保洁、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矿山开采和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国有土地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下放涉及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并依法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合理设置降尘监测点。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巡视和监管。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条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预警和应急管理制度。
各职能部门和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者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业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二)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三)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二)按照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施工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开工前15日向施工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阶段的扬尘排放情况和处理措施;(四)保证扬尘污染控制设施正常使用,确需拆除、闲置扬尘污染控制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以及机场、码头、物流仓储、车站广场等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围挡应当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二)施工工地内主要通道进行硬化处理。
对裸露的地面及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进行覆盖;(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冲洗设施,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清洁;(四)建筑垃圾应当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实施覆盖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五)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采取内部绿化、覆盖等防尘措施;(六)伴有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
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七)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八)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二)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池。
土方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在工地出入口安装自动洗轮装置。
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不得高空抛掷、扬撒;(四)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好扬尘控制的相关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道路和地下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工程在开挖、洗刨、风钻阶段,应当采取湿法作业。
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第十五条房屋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压尘;拆除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必须进行湿法作业,配备洒水车等相关防尘设备。
第十六条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渣土运输车辆还应当持有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二)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出土现场和渣土堆场配备现场管理员,具体负责对运输车辆的保洁、装载卸载的验收工作;(三)运输车辆应当密闭,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四)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不得超载,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应当采取喷淋、遮挡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及时清洗;(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渣土处置场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场内道路应当结合场地规模进行地表标准硬化,并设置道路通行标志;(二)进出口设置清理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
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得少于8米,宽不得少于6米;(三)做好场地降尘、抑尘等措施;(四)配置相应的保洁人员,保证处置场地环境整洁;(五)弃置饱和后,及时进行地表绿化、美化;(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清扫前应当进行洒水、喷雾,每日不少于2次。
雨天和气温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除外;(二)每日早晨8时前应当完成第一遍清扫;(三)气温摄氏4度以上,连续5天晴天或者气象预报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市区主要道路应当增加洒水、喷雾次数;(四)城市快速路、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隧道、窗口地区应当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清扫;(五)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停车场、车站、码头、港口等露天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气象部门发布雾霾天气预警期间,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
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三)5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应当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四)道路两侧绿地或绿岛边缘的种植土,应当低于围挡边石或道板5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应当及时清除;(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本市建成区内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四)储备土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五)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并及时实施围挡;(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
矿山开采应当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
废石、废渣、泥土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按规定进行围挡,设置防尘网或防尘布等;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