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
投资担保公司章程

投资担保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通知》(国办发【ⅩⅩ】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ⅩⅩ】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地址:第三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公司宗旨:坚持依法经营,扶持优质企业,实现企业科学发展。
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ⅩⅩ】34号)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市、县区监管部门的监管,不从事非法金融行为,坚持合规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五条公司坚持以扶持企业发展为宗旨,与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在发展中共赢。
第六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自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正式成立运营。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服务;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房产中介服务。
第九条需要调整经营范围时,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并经监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第十一条股东自愿以自有货币资金入股,具体出资额及比例为:第十二条每股元,可以法人入股,也可以自然人入股。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四条公司配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单位名称和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编号、日期。
第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和部分出资。
股东可以向股东意外的人转让其出资,但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融资担保章程

融资担保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设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风险自担。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公司地址]第三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万元。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开展与融资担保相关的咨询等业务。
第四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名单如下:[列出所有股东名称]第八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四)依法转让和抵押其出资;(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约定缴纳出资;(二)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第十条公司设法定代表人一名,由[法定代表人姓名]担任。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二)检查股东会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

Ⅹ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协作银行、金融机构、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公司设立,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六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第七条公司名称:商丘市Ⅹ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住所:商丘市南京路东侧本田4S店商务楼第九条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以融资担保主要经营范围,开展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诉讼担保、先保后投、票券投资、代理融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等业务。
第十一条经营方式:依照《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规定的程序,接受国内企业和个人委托,经公司业务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公司担保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委托人提供信用担保,担保形式为保证。
或接受企业委托对其开展金融及咨询服务等相关社会化服务。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期限:持续经营第三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三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为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四条公司在册股东 2 人。
股东名称:(1)、张红涛资金来源:自有出资情况:出资12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60%(2)、申丹丹资金来源:自有出资情况:出资8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0%第十五条股东应按《公司法》规定的要求,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逾期未缴足认缴出资的股东,向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章程范本担保公司

公司章程范本担保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的名称为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类型公司为一家担保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址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具体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综合担保业务的承接与开展;2. 为企业、个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3. 对外提供咨询、评估等相关服务。
公司可依法通过增减经营范围,办理相关业务拓展手续。
第二章股东及股权第五条公司股东公司的股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
第六条股权1. 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应以合理的方式分配,并经过公证或公证机构认定。
2. 公司的股权不可转让给其它人或法人,除非经过所有股东的一致同意,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的审批。
第七条股东会议1. 公司股东会议为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股东参加。
2. 股东会议的决议应以股权比例进行投票,法定比例视为通过。
第三章公司管理第八条董事会1.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三年。
2.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相关背景和能力,能够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决策。
第九条总经理1. 公司设立总经理,由董事会评选任命,任期不超过三年。
2. 总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管理者,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和决策的执行。
第十条决策程序公司的重大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1. 提出决策议题;2. 议题讨论与评估;3. 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表决;4. 通过股东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四章资本金管理第十一条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具体数额)。
第十二条资本金增减1. 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增减注册资本,并经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审批。
2. 增减资本的程序和方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资本金使用公司的资本金应合法合规地用于担保业务和相关咨询服务。
第五章财务与审计第十四条财务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审计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委托专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章程_担保(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第三条本公司住所:[公司住所]。
第四条本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股东名称]共同出资设立。
第六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元。
第七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条公司设立监事会,负责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大会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xxx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

xxx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标准版的投资公司章程是如何的?下面就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xxx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xxx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公司由__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股东甲: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乙: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甲:_________,以_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投资公司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和公司的责任,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投资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为【公司住所地】。
第三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经营原则,通过投资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创造价值。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理念为:诚信、专业、创新、共赢。
第二章股东和股权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4. 按照章程规定认缴出资。
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第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第十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 交换其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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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
第1章 总则
第2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3章 股东与股东会 第4章 董事 第5章 监事 第6章 总经理 第7章 股权与股权转让 第8章 利润分配 第9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10章 合并和分立 第11章 解散和清算 第12章 修改章程 第13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州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永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精神,制定永州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湖南省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永州市冷水滩区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登记机构:湖南省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六条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 元。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额(万元) 所占比例 邹某某 人民币 3000 30% 刘某某 人民币 2000 20% 金某某 人民币 2000 20% 员工持股会 人民币 2000 20% 社会零散股东 人民币 1000 10%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会2/3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均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
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担保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以提高自身信用为基础,以提高企业 信用为使命。 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1)贷款担保;(2)票据承兑担保;(3)贸易融资担保;(4)项目融资担保;(5)信用证担保;(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 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诉讼保全担保;(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5)监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东与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股东因其实缴出资而享有分红权,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三)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料及公 司其他资料;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向董事、监事进 行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六)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有按所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 产的分配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本章程规定的数额及形式各自足额认缴出资; (二)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三)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支持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认为公司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损害其权利的,可以以本股东的名义向公司主张权益。
第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权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公司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认为公司的行为损害其利益的,有权对公司提起关于知情权的诉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并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赔偿股东聘请律师、会计师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控股股东利用表决权侵害小股东权利之行为,大股东应当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小股东的相关损失,包括聘请律师、会计师合理费用。控股股东或其所属董事存在侵权行为或无法阻止结果发生,且其他股东提出股权转让要求的,控股股东应受让。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股东的提案;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遵照《公司法》规定执行。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的三月底前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单独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时;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召集人应一并提供相应的会议资料。对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齐备资料。 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股东对代理人的行为可以事后追认。
第三十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或者其他召集人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第四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三十一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三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三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董事享有董事会表决权; (二)董事可以直接调阅公司的各项决议、财务、业务、会议信息; (三)董事有权对公司的不合法或不合规的行为提出纠正。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除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资金或者擅自以公司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六)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七)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