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

目录绪论 (4)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概述 (4)(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构成 (5)1.各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划分 (5)2.上诉审模式 (6)(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价值 (8)1.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8)2.维护司法公正 (9)3.维护司法权威 (9)二、新形势下影响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价值实现的因素 (10)(一)日益繁多的民事纠纷的客观现象 (10)(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 (11)(三)法院间相互制约、职能平衡的需要 (12)(四)地理环境的差异 (12)三、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3)(一)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现状 (13)(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缺陷 (14)1.单一的审级制度违背了程序设置要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原则 (14)2. 审级过少,终审级别较低 (15)3.再审程序的无限扩张危及审级结构的稳定 (15)(三)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15)1.规定对小额案件的一审终审制 (15)2.规定三审终审制 (16)结语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9)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摘要]民事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其由各级法院职权划分和上诉审模式两部分组成。
审级制度具有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维护司法权威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
然而,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地区间环境差异等问题影响了审级制度价值的实现。
同时,我国审级制度还存在着审级过低、审级设置缺乏灵活性等缺点,因而我国审级制度应当进行改革,具体方案为设立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制度和建立普通诉讼三审终审制度。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司法公正On the Reform of the Civil Trial Level [Abstract]The civil trial level system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which is composition by the division powers of court of every level and appellate mode and has value of ensuring the uniform application of the law, safeguarding judicial authority, and the interesting of justice. However, increasing number of civil disputes, civil rights awareness, awakening, regional environmental differences affect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trial-level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on civil trial level system of our country, such as trial level being too low, the trial-level settings lacking flexibility. The trial level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which should establish first instance of final Appeal system for small claims cases and three tiered System.Key words: Trial Class System Second instance of final Appeal course justice绪论民事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机制,亦是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一、引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和争议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划分为不同的审级,并由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适用“轻重分流、分类管理”的原则,旨在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司法公正,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作用、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作用1. 提高司法效率采取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一方面,由于不同级别的法院负责审理不同级别的案件,能够充分发挥法院的专门性和专业性,提高审判质量和速度。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简单的、涉及金额不大的案件,可以直接由基层法院审理,减轻了高级法院的负担,避免资源的浪费。
2. 保证司法公正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还能够保证司法公正。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分配给专业性更强的法院审理,能够确保案件的审判过程专业、公正,并依法判决。
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司法机构的信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体现是法院之间的分工与协作。
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需要进行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合作,这促进了法院之间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利于不同地区法院的专业能力提升和经验的互补。
三、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1. 一审分流一审分流是指将不同类型的案件分配到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通常,一审分流可以按照诉讼金额、案件性质、争议复杂程度等标准进行划分。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争议较复杂的案件可以交由高级法院审理,而对于简单的案件则可以由基层法院直接审理。
2. 二审重审二审重审是指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将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判决的正当性。
3. 特别程序审级制度在特定情况下,特别程序审级制度也是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比如,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破产案件等涉及特定领域的案件,可以通过采用特别程序审级制度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李进平
摘 要 我 国现行 的两 审终 审的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在设立之初是适应我 国国情的,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 一制度在 但 这 司法实践 中的缺陷和弊端 日益凸显,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 方面: 、 一 各级法 院的性质定位和功能划分不明确 也不科 学; 二、 现行 审级制度 不利 于法律适用 的统 一;、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现状 弊端分析
可在 当事人所在辖 区解决 , 一方面可 以方便诉讼 , 减少 诉累 ; 另 人环境 中, 往往 与案 件的当事人存 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 不利于杜 方面也使高级人 民法 院或最高人 民法院摆脱 审判具体案件 的 绝法院与 当事人之 间存 在某种不利 于公正 审判的关 系和活动 , 负担 , 中精力搞好审判业 务的指导 、 集 监督 【 1 _ 。诚然 , 两审终审 的 法院容易受到 当地行政机构的影响。 再加上 , 法院 的人事 、 财务 、 审级制度在设立之初确实是适应 了我 国国情 的 ,既利于当事人 编制 、 经费等都有赖 于地方政府 的解决 , 这就不可避免地 为地方 参加诉讼 , 也便 于人 民法 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诉讼效率 , 节省司 保护 主义 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从 15 ( 民法 院组织法》 94 人 ( 的制定 法资源。 随着时代 的发展 , 但 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 开始 , 我国建立 了以行政 区划 为依据 , 司法与行政辖 区相重合 的 立和发展 , 人们 的法律 意识 不断加强 , 通过诉讼 的方式解 决民事 法 院组 织体系 , 各级法院 的人事任 免 、 经费开支 、 制都掌握在 编 纠纷 的情形迅速增加 , 案件 的类 型多样化 , 案件 的复杂程 度也明 地方党政机关手里 , 地方法 院也实 际上受制于地方政 府 , 这就不 显增加 , 在这些新情况下 , 现行 的两审终审制 的缺陷与弊端 日益 可避免地导致司法权的地方化 ,造成 了地方党政领导控制 司法 凸显。 权 , 大地影响 了司法 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 极 由此而产生 的地方保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摘要:我国实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这是建国初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的发展,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出现了许多弊端,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改革,进而制定适合我国现状的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两审终审一审终审三审终审多年来,我国诉讼终审制度一直实行两审终审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审终审制出现不少的弊端,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这不仅降低了结案效率,而且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们认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很大程度源于审级制度的保证。
要想从制度上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终局裁判出现差错的必然性,完善和发展符合审判规律的诉讼制度,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应进行改革。
纵观我国当前的两审终审制,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上诉的条件相当宽松,导致了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在我国,任何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不论案情是否复杂,也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上诉,都可以因一方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而引起二审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
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一方面即使是诉讼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上诉,就可以进入二审程序,这使得一个很简单的案件甚至是极简单的案件,亦或是几角钱的案件也不能及时审结;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当事人出于侥幸心理或故意拖延时间等非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2)案件请示制度使上下级法院联系紧密,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案件请示制度也称为内请制度,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或程序的处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
[1]由于法院体制设置上的行政化,再加上案件请示制度使第一、二审法院的关系更加职权化,导致了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前容易向一审法院倾斜,审理时会出现先入为主的现象,所以二审通常以维护原判决结果来结束诉讼,这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浅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改革

[ 关键词 】 二审终审制 ; 三审终审制 ; 一审终审制 [ 中图分类号】 5 DF [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6 3 88 20 )3 o8 3 17—37 (0 8 o —0 4 —o
民事诉讼中的审级制度是指按照法律 的规定 , 一个 民 事案件需要经过几个 不同级别 的法院审理 , 裁判才产生既
件由中级人 民法院初审 , 高级人 民法 院终审 , 审理范 围 其 在本省或直辖市也可 以完成 。若 当事人双 方属 于不 同的
、
我 国 两 审 终 审 制 之反 思
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 , 指的是除最
高人民法院受理 的第一审 案件 和适 用特别程序审理 的案
件 以外所有的案件 , 在一审之后 当事人提起 上诉 的 , 经过
于公正 , 但如果 一个案件要通过繁多的审级才能被认 为是 公正的 , 也必然与诉 讼效率和诉讼经济原则 相违背。
一
讼的效率 。权力救济的程序 必须要考虑权 力就救济 的效 率, 否则就会反过来制 约权利救济 的公正性 。 …权利 救济 程序 的复杂性 和与被救 济权利 的大小和实效有 密切 的关 系, 于小额诉讼 案件 和 当事人诉前 希望 一审 终审 的案 对 件, 适用二审终审制无 疑是增加 了当事人和法 院的负担。 ( ) 二 两审终 审制对 于一些 重大、 复杂 的案件没 能提 供充分的救济程序 , 而且容 易受到地 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我国法院的建制基本上与行政区划 相一致 , 而且地方 法院的人事 、 财政 、 编制 和经费都依 赖于地方政府 , 这种体 制为地方保护主义 和人情案埋 下了隐患 。两审 终审制度 中, 大多数案件审理均在 地级市或者地 区内完成 , 少量 案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我国推行调解制度的地区已涵盖全国范围,各级法院普遍设立调解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调解服务。
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纷方式,往往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民事案件调解率逐年递增,2024年全国调解率超过了40%,实现了纠纷解决多元化。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加强和完善。
首先,调解制度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化现象。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司法实践水平也存在差异,导致各地在调解制度建设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
因此,需要统一相关政策和规范,确保各地的调解制度能够更好地运作。
另外,我国诉讼调解机构设置不完善,导致调解资源无法有效利用。
目前,我国各级法院普遍设立调解员,但由于数量不足和专业培训不足,导致实际调解工作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此外,部分调解员的履职能力和素质也存在一定问题,需要提高培训质量,加强考核和管理。
此外,在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的调解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在参与调解决策时的权利受到限制。
应该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使调解真正成为各方共同参与的过程。
同时,在调解结果的认可和执行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对于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应该鼓励当事人自愿履行,同时提供相应的监督和执行机制,确保调解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调解的原则和程序。
其次,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建立健全调解员培训体系,加强经验分享和案件指导。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2010·1一、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1.现行审级制度建构的历史背景。
我国的审级制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的法院的审级制度并不统一,有的实行两审终审,有的实行三审终审。
解放初期,我国法院原则上采用两审终审制,但对个别特殊的案件,则允许对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以县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省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二审法院,一般以两审为终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得以三审或一审为终审。
”1954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了四级法院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1983年修改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沿用了两审终审的规定。
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来规定,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审级制度。
这一审级制度在建构的当时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可行性的,一方面避免因审级过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另一方面也减轻人民法院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负担,同时便利人民法院及时结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资源消耗。
2.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运行状况。
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设立之初,大多数学者基本上都是持肯定态度。
学者们的解释是:两审终审制适应了我国当时的国情,我国地域辽阔,很多地方交通不方便,审级过多不仅会给当事人双方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而且容易使案件纠缠不清,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民事流转和社会的安定。
实行两审终审,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可在当事人所在辖区解决,一方面可以方便诉讼,减少诉累;另一方面也使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判具体案件的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1]。
民法典统一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突破

民法典统一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突破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实施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民法典的统一和完善对于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弥补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不足,还能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全面、系统和统一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民法典统一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突破。
首先,民法典的编纂将统一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过去,我国的民事法律分散在多个法典和法规中,而且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法典和法规之间存在着不一致和冲突。
这种分散和冲突使得民众在日常生活中难以适应和遵守法律。
而民法典的出台将统一这些法律规范,消除冲突,使民众能够更加方便地了解和遵守法律。
统一的民事法律制度将为社会各界提供一个统一的参考框架,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判断上更加准确和一致。
其次,民法典的编纂将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和不健全之处。
例如,在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等领域,现行的法律规定尚不够明确和完备,导致一些法律问题难以解决。
而民法典的编纂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科学的界定和规范,填补法律的空白,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民法典还将进一步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合同法律制度,为经济活动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再次,民法典的编纂将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而民法典的出台将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和法治资源。
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将充分体现法治观念和程序,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民法典的实施将有利于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
最后,民法典的编纂将加强我国的国际交往和法治吸引力。
作为一个国际大国,我国不仅需要在法律领域与国际接轨,还需要在国际社会中展示我国的法治成果和制度优势。
而民法典的出台将使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更加符合国际法的要求,提高我国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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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 国 民事 审级 制度 的完善
刘 玲
( 辽宁大 学法学 院, 辽宁 沈阳 1 1 0 0 3 6 ) [ 摘 要】 近些年来 , 我 国民事诉讼案件终 审后 当事人 申诉 、 申请再审的情况越 来越 多 , 有 的案件 经过 了多次 申诉 、 再 审, 当事人仍在
清晰。 ( 二) 第三 审应有 一定 的条件和 范围。三审终审制是有条件 的三审终审制 ,而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经过三级法 院的 审理才产生既判力 ,也不是 当事人能 以任何理 由上诉到第 三审
法院 。有学者认为 , 我 国应允许 三类 案件 向第 三审法 院上诉 : 有 原则性意义的案件 ; 诉讼标 的额较 大或 巨大的案件 ; 判决无独 立 请求权第 三人 承担 民事责任的案件。 ( 三) 第三审程序应 当实行上诉许可制度 。上诉许 可制 , 是指
【 关键 词】 民事 审级制度 ; 两审终审 ; 三审终审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1 【 文献标 识码 】 A
通 常 意 义 上 ,民 事 审 级制 度是 指一 个 国 家不 同层 级 法 院 在 民事审判工作方面的职能划分 ,以及 民事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 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我国 目前采取的是 四级两审终 审制 。 两审终审制度 的概念解析及其缺陷 ( 一) 概念解析。两审终审制 , 即在一般情况下 , 不服第一审 法院裁 判的 , 当事人可 以上诉到第二审法 院, 第二审法院的裁判 即为最终裁判 。 但在特殊情况下 , 允许对第 二审法院的裁判上诉 到最高法 院。 ( 二) 两审终 审制度现 阶段 的运 行状 况。 1 . 民事案件二审终审 后, 当事人服判程度 明显下 降, 上访 、 缠诉 的案件数量逐 年上 升。 2 . 民事诉讼终审案件中 , 同类案件裁判结果 明显不 同的情况时有 发生。3 . 法院审判监督、 检察院抗诉等公权力对 民事诉讼加强干 预, 启动再审案件 的比例近年来呈上浮趋势 , 并产生负效应 。 4 . 案 件重复再审数量势头强劲 。 法院裁判 丧失 了其应有 的确定性 、 严 肃性 、 权威性 。裁判结 果的不断反复 , 使裁判的公信力遭受极大 的破坏。 5 . 立体 、 多层次的监督程序 , 导致法院审理案件遭受多方 干扰 , 复查 、 听证程序不 断增 加 , 人 为扩大诉 讼成本 的现象 日益 严重 。 6 . 案件类型的多样化 、 法律关系的复杂化使案件难度增加 , 终审后出现错误 的客观 因素增强 , 再审改判率持续不下 。 从最高人 民法 院民事诉讼 法调研小 组对我 国二 审终审制 度现行运行状况的调研分析可 以看 出,二审终审制度在现阶段 的运行机制 已经发生 了严重问题 ,这些问题的产生与终审制度 本身的设置紧密相关 。 反思二审终审在司法实践 中出现 的问题 , 二审终审制不能保证 司法公正其根本原因在于审级 的设置 。重 构审级制度 , 就 意味着 要动摇二 审终 审的审级模式 , 除此别无选
寻 求救济的渠道 , “ 终 审不终” 的现 象屡见不鲜。二审终审制度 正在被 申诉、 再审 、 抗诉 、 审判监督 以及其他种种复查程 序冲击、 侵蚀和 瓦解 , 司法的终局性和既判力荡然无存 。 这一方面有部 分当事人缠诉的 因素在其 中, 但 另一方面 , 不能否认 , 一项制度被破 坏最根本 的 还在 于其 内在 因素。 我 意图通过这一现象 , 探寻形成如 此局 面的深层原 因, 寻求解决 问题的方法。 通过 比较分析、 慎重论证 , 提 出在制 度设置上重新构建终审制度的基本思想。
当事 人 的 上 诉 是 否 受 理 ,要 经 过 法 律 的明 确 规 定 或 者 法 官 的 自 由裁量。当事人向第三审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上诉 , 不论是对一
审法 院作 出的裁判 , 还是 对二审法 院作 出的裁判 , 必须经 三审法 院许可 , 才 可以提起 。上 诉许 可是限制上诉 案件数量 、 防止上 诉 案件爆炸的有效措施 。 ( 四) 第三审程序应当实行飞跃上诉 制度 。飞跃上诉 制度是 指允许 当事人在对第一审的事实认定没有争议 ,只是对法律 的 择。 适用存在异议 的情况下 ,达成不经过第二 审程序而直接 向第三 二、 我 国 实行 三 审 终 审 制 度 的理 论 基 础 和 现 实 基 础 审法 院上诉 的书面协议 , 当事人直接进 行三审上诉 , 由第 三审法 ( 一) 理论 基础 。我 国早在新 民主 主义革命时期就 曾实行过 院进行审查 , 作 出是否许可的决 定。这在很 大程度上节省 了诉讼 三级三审的审级制度 , 因此 论界 对此并不 陌生。此外 , 当今社会 资源 , 有利 于纠纷的快速解 决。 学术交流加强 ,信息全方位 、多角度地 冲击社会生活 的每个 角 ( 五) 第三审程序应 " 3实 行律 师 强 制代 理 制 。律 师强 制 代 理 - 落, 使我们 对各国的终 审制度也有了更深刻的 了解 , 而各 国近年 制 , 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 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这是与第 三审法律 审相对应 的原则 , 比起 一 审 、 二审, 在 纯 粹 涉 及 法 律 适 来民事诉讼 改革 的趋 向与发展 , 也为我们提供 了可借鉴的经验 。 ( 二) 实践基础。首先 , 社会的发展使三审终审制度有了存在 用 的第三 审程序 中更加依赖律师 的专业性 知识 ,这 不但 有助于 的基础 , 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权利意识苏醒并扎下根来 。其次 , 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也 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 但是这一做法 公正 目标 的定位使终审制度改革成为必要 的措施之一 。随着社 可能会增加 当事人 的诉讼费用 ,因此笔者建议在 民诉 法中规定 会的不断发展 , 实体法难以覆盖所有客观情况 , 原则性规定越来 律师在代理第三审案件代理 费的最高限额。 越多 , 法官 的 自由裁量的空 间很 大 , 此时 , 程序 的正当性就成 为 人们判断裁决是否公 正的决定性 因素。 参考 文献 : ( 三) 价值体 现。三 审终 审制度能够确保法 院终 审裁决 的既 【 1 】 宋朝武. 民事诉讼 法学[ M】 . 中国 政 法大学出版社, 2 0 0 8 判力 。在三审终审制度下 , 再审程序 的提起 当然受到严格限制 , 其 以确保 法院最终裁决 的既判力 为根 本 , 这样 , 才能解决 “ 终 审
一
【 文章编号 l 1 o o 7 — 4 2 4 4 ( 2 O 1 4 l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9 — 1 6 0 — 1
笔 者 在 上 文 已 经 论 述 过 在 我 国 构 建 三 审 终 审 制 度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
现实 基础 。 下面将结合 国外三审终审制度 的立法例 , 对我 国构建 三审终审制度提出如下构想 : f 一) 第三审功能的定位。 1 . 第三审应坚持法律 审的审查原则 。 在三审制架构下 , 第三审法 院一般是最高法院。第三审作为法律 审的终审 ,专 就下级审法院裁判 之解 释使用法律有无违背法令 为审理 , 不再审理事实是否错误之问题。 2 . 第三审应 以事后审 、 书 面审为原则 。根据第 三审程序是法律审这一基本原则 , 第 三审程 序实行事后审制无疑 , 且只应限制在法律适用 问题上 。对于法律 的适 用 , 当事人完全 可以通过 书面的形式 , 将有关诉辩意见 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