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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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占有()A甲从乙处捡到手表一块B丙从商店买到手机一部C乙的自行车存放在戊家中D丁邦别人提包,但不知道包内有毒品2承租人对承租物的占有属于()A自主占有B他主占有C善意占有D恶意占有3刘小五将自己的电脑交给小赵管理,刘小五是()占有人,小赵是()占有人A直接,间接 B间接,直接C直接,直接 D间接,间接4下列占有人属于间接占有人的是()A质权人 B承租人C出质人 D留置权人5一下属于自主占有的是()A甲占有其现有房产B乙占有甲出质的彩电C甲承受委托负责保管乙的财产而形成的占有D承租人占有房租及设施6乙半夜行窃偷走了甲的一台彩电,一个月后乙把彩电给其好友丙使用,丙也是小偷,对乙的行为很了解,一个星期后,丙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彩电在旧货市场卖给了丁,丁当场付清价款并将彩电运回家。

后来甲向丁主张自己对彩电享有所有权要求丁返还彩电。

一下判断正确的是()(1)彩电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彩电是动产,适用一般的善意取得制度,丁已经支付完价款并实际占有彩电,取得了彩电的所有权,甲无权追回。

(3)彩电为盗脏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由于丁是从旧货市场买的,故丁仍能依照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彩电的所有权。

(4)丁对彩电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5)丁对彩电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6)丁对彩电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7)丁对彩电的占有属于无瑕疵占有。

A(1)(5)(6)B (2) (4)C (3) (6) (7)D (3) (4)7下列关于占有说法正确的有()A占有是物权的一种B占有动产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C占有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D占有只是一种状态,不受法律保护。

8某日,甲刚耕完田回家。

林村的村民乙来到他家,说假的耕牛是他的,应当返还给他。

如果不还,就要起诉。

甲申辩,自己的耕牛是买来的。

经证实,此牛原为乙所有,但一年前被小偷偷走。

此鳌头当天就把牛卖给了丙。

因丙知道此牛是赃物,只花掉500元的价款。

奥鹏[北京语言大学]《民法》作业1-100分参考5

奥鹏[北京语言大学]《民法》作业1-100分参考5

20春《民法》作业1下列民事行为有效的是( )A:某甲赠给某县政府一部轿车,但实际上此轿车归乙所有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C:某甲把一幅古画真品错当成复制品卖给某乙D:11岁的某丙接受了从英国回来的叔叔送给他的一台价值15万元的电脑参考选项:D在2008年10月11日晚10时09分,哈尔滨糖果酒吧门前发生一起恶性伤害致死案件,造成被害人林松岭当场死亡,6名犯罪嫌疑人均为警察。

在此案中,被害人杜松龄其妻有怀孕三个月,对胎儿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民法中规定如下()A:我国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因此可以进行继承B:遗产分割时,不必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C:胎儿出生时活体的,享有继承权参考选项:C张某与某作协签订小说写作合同,需在一年内完成戏剧两部,作协支付稿费1 0万,张某拟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牛某以抵销个人所负债务10万元。

该合同权利( )A:通知作协后即可转让B:依该合同的性质不能转让C:可以部分转让D:因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转让参考选项:B下列关于合伙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为各合伙人个人所有B:为原投资人所有C:为全体合伙人共有D:为合伙企业所有参考选项:C李某委托赵某购买一批化肥,赵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在订合同的过程中,赵某告诉了某公司他与李之间的代理关系。

对于此买卖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赵某受李某委托,应以李某的名义签订合同,此合同无效B:赵某享有该合同的权利,承担该合同义务C:李某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D:该合同是以赵某名义签订的,如赵某违约,某公司只能向赵某主张权利参考选项:C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抵押期间,甲欲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告知丙抵押情况,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通知抵押权人乙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无须事先通知抵押权人乙C: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已经设置了抵押参考选项:A甲乙系夫妻,两人与2008年5月17日前去四川汶川旅游。

国开民法学作业3参考答案

国开民法学作业3参考答案

国开民法学作业3参考答案国开民法学作业3参考答案一、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情侣,他们决定共同购买一辆汽车。

他们商定,小明出资购买汽车,小红负责驾驶和维护。

然而,两人关系出现问题,最终分手。

小明要求小红归还汽车。

2. 法律问题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以下法律问题:a) 该汽车的所有权归谁?b) 是否存在对汽车的共有权?c) 如何解决小明与小红之间的纠纷?3. 法律分析a) 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民法第125条规定,汽车的所有权归小明,因为他出资购买了该汽车。

购买物品的所有权归购买人,除非另有约定。

b) 共有权问题在这个案例中,不存在对汽车的共有权。

虽然小红承担了驾驶和维护的责任,但她并没有出资购买汽车,因此无权要求共有。

c) 纠纷解决小明可以要求小红归还汽车,因为他是汽车的合法所有者。

如果小红不同意归还,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例如提起诉讼。

二、问题解答1. 汽车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民法第125条规定,购买物品的所有权归购买人。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出资购买了汽车,因此他是汽车的合法所有者。

2. 是否存在对汽车的共有权?在这个案例中,不存在对汽车的共有权。

虽然小红承担了驾驶和维护的责任,但她并没有出资购买汽车,因此无权要求共有。

3. 如何解决小明与小红之间的纠纷?小明可以要求小红归还汽车,因为他是汽车的合法所有者。

如果小红不同意归还,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例如提起诉讼。

三、相关法律条文解释1. 民法第125条购买物品的所有权归购买人,除非另有约定。

2. 民法第126条对于共同购买的物品,各自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共有权,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民法第129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约定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和管理等事项。

四、结论根据以上分析,小明是汽车的合法所有者,小红没有对汽车的共有权。

小明可以要求小红归还汽车,如果小红不同意,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可以参考相关的民法条文,例如民法第125条和民法第126条。

《民法学》作业题

《民法学》作业题

《民法学》作业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仅适用于中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C.《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所有自然人D.《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下列关于民法地位的论述,错误的是:( )A.民法是基本法B.民法是根本法C、民法是民事普通法D.民法是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3.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A.指导功能B.补充功能C.惩罚功能D.约束功能4.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B.夜空中的星星C、不作为D.企业的名称权5.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A.撤销权B.解除权C、债权请求权D.追认权6.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受孕B.出生C.年满10周岁D.年满18周岁7.小明是5周岁的未成年人,下列关于他的监护人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A.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了,他们仍然是小明的法定监护人B.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并且都不愿担任其监护人,人民法院应指定他们中的一个为小明的监护人C.如果小明没有父母,其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义务D.如果小明只有叔叔和姑姑.他的叔叔和姑姑可以协议担任他的监护人8.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其宣告死亡应经过的时限是:( )A.2年B.3年C.4年D.5年9.下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上海铁路分局B.北京市邮政局C、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D.广州白云机场10.法人设立登记具有:( )A.生效效力B、对抗效力C、生效效力或对抗效力D.生效效力和对抗效力11.下列关于物的分类中,错误的是:( )A.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B.动产与不动产C种类物与不可分物D.原物与孳息物12.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A.悬赏广告B.债务免除C、代理权授予D.遗嘱行为1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B.开始无效C.失去效力D.继续有效14.就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归属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仲裁机关确认B.只能由仲裁机关确认,不能由人民法院确认C、既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又可由仲裁机关确认D.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任选其一15.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A.1年B.2年C.4年D.9个月16.当事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

《民法总论》作业

《民法总论》作业

《民法总论》作业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是我国制定的民法典。

3、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等。

5、民法是完全私法。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有关民法的性质概括,正确的有()A.程序法 B.实体法C.私法D.权利法2、下列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有()A.债权 B.空气C.汽车 D.房屋3、下列属于民法渊源的有()A.宪法B.法理C.法律解释D.判例4、下列属于现代民法的有()A. 1912年1月1日起生效的《瑞士民法典》B.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C.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D.190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德国民法典》5、民法的任务有()A.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B.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C. 确立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准则D.保护私人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三、简答题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履行同样的法律义务。

2、平等原则表明民法的根本特征,从而将民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

3、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即《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想做什么事就做什么事,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干涉。

4、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

5、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只要不超过其正当界限,均合法有效。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民法的基本原则有()A.平等原则B.意思自治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有()A. 指导功能B. 约束功能C. 补充功能D. 限权功能3、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A. 指导民事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B.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C. 解释和补充法律规范解释和补充法律规范D. 评价和补充民事法律行为4、下列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A.赌博B.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C. 违反公正竞争的行为D. 违反性道德的行为5、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有()A. 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B.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C.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D.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三、简答题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概括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民法学(作业答案)

民法学(作业答案)

【149504】民法既是私法又是权利法。

答案:正确【149506】罗马法是调整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资本主义时期的许多法律关系在其中有体现。

答案:正确【149507】下列由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

D.婚姻关系答案:D【149508】下面关于等价有偿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C.主体双方相互支付对价答案:C 【149511】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切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答案:错误【149513】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道德规范,它不是由民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答案:错误【149519】《法国民法典》完全继承了罗马法的编纂体例。

答案:错误【149520】以下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平等原则B.公平原则C.等价有偿原则D.自愿原则E.诚实信用原则答案:A,B,C,D,E【14952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体现了法律对民事主体行为的不同要求。

答案:正确【149523】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即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

A.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答案:A【149524】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反映公民的个人意志。

答案:正确【149525】相对法律关系是指()。

C.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答案:C【149527】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是()。

A.打人答案:A 【149528】下列权利中,属于相对权的是()。

C.合同的撤销权答案:C【149529】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A.主体B.客体C.内容答案:A,B,C 【149530】一个人开车不慎翻车,砸死了路边的行人,翻车对于行人死亡而言,属于事件。

答案:正确【149532】民事权利的含义包括()。

A.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B.权利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C.权利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D.权利人要求他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答案:A,B,C,D【149533】在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该项权利被称为()。

民法学平时作业(三)

民法学平时作业(三)姓名:学号:一、单项选择题1、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其起算点为:( )A、商标使用之日B、商标注册申请之日C、商标核准注册之日D、公告之日2、甲乙二人合伙经营一辆长途汽车,由二人轮流驾驶经营。

在乙驾驶经营期间,因疏忽大意,将一行人撞伤,则()A.应由乙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乙二人个各自对第三人承担责任C.应由乙负主要责任,甲负次要责任D.应由甲乙二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3、无论企业法人还是非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B、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C、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4、甲委托乙购买某型号山地车一辆,乙到商场后发现山地车脱销,担心甲急需使用,遂为之购买普通自行车一辆,甲拒收,乙诉至法院。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甲拒绝受领的行为合法,乙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B.甲、乙之间无书面委托书,委托关系不成立C.乙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因为是为了甲的利益D.甲不得拒绝受领,因为乙有代理权5、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B.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C.遗弃被继承人;D.虐待被继承人6、在民法上,以下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继受取得的是:()A.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B.互易财物C.没收财产D.收取孳息7、甲雇乙为其建房,在建设中,乙砌砖时一砖掉落,将在工地玩耍的小孩丙砸伤,花去医药费300元。

丙父母向甲索赔。

甲以丙伤害系乙所为而拒绝。

致丙伤害的损失应由:()A、甲承担,因甲系雇主。

B、乙承担,因损害系其所为。

C、丙之监护人承担,因其疏于监护。

D、甲、乙与丙之监护人分担,因三方对该损害均无过错。

8、潘某向信用社贷款2万元,请在县武装部作出纳的朋友陈某在保证人栏目盖上武装部印章,而此事武装部领导并不知道,潘某经营中亏损无力还贷,信用社要武装部还,武装部经查系陈某所为并拒绝清偿。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2参考答案1、课堂讨论:你认为人身权与财产权有何区别?答: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别: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割。

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击特点,不可分割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他人享有。

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不论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的享有人身权。

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以主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着一点是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身权是具有非财产性。

一般来说,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于是财产,不象有型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

人身权随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事业上、人身权与财产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性。

2、网上讨论:你对公民隐私权的看法?(电大再线民法学2课程论坛网上发贴)答:我对公民隐私权的看法:从隐私权的概念来讲,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隐私权是从保护权利主体内心世界不被干扰,正常生活不受干扰等方面来保护权利主体的人格权的,只是公民保持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缺的条件,必须指出的是任何个人隐私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标准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对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破坏公共秩序、民俗的行为,他人都有权进行揭露和干涉。

作业3参考答案案例分析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甲某、丙某,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乙某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民法总论作业(必做)

《民法总论》作业答案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错误;电、天然气等肉眼无法分别的物体,也属于有形财产2、正确。

3、错误;民法是权利法,并不等于国家对民事活动的放任自流和对当事人不法行为的纵容。

4、正确。

5、错误;《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A;2、A;3、ABC;4、ABCD三、简答题1、《法国民法典》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法典,确立了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过失责任等一系列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

第二,法典结构严谨、概念明确、语言简洁流畅,便于普通公民学习和理解。

第三,法典在婚姻家庭法方面保留了一些封建的传统,保留了亲权和夫权,对非婚生子女有所歧视,是革命与传统妥协的产物。

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推动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近代民法的开端。

2、《德国民法典》具有自己的特点,它在体系上改变了传统的罗马法系民法的模式,创造性地将总则作为一编单列出来,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在立法技术上讲求精密、科学和严谨;在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含义和概念,并对所有权进行了限制和干预。

此外,在侵权责任中增设了无过错责任等。

这部“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法律巨作,对德国民法的发展和世界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在主要容上并不存在很清晰的分界线,但在一些立法理念、精神和原则等方面却有了比较明显的发展。

(1)限制所有权的绝对性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是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把所有权界定为“对于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第903条则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围,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

民法学作业答案1

A、是如实报道,不够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正确答案:B
题号:9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内容:
某郊区小学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用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C、遗赠
D、遗赠抚养协议
正确答案:B
题号:16题型:多选题(请在复选框中打勾,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答案可以是多个)本题分数:4
内容: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与吴某先后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正确答案:C
题号:2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内容:
陈兴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留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陈华的底片,后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兰里香皂厂为广告之用。在本案中,侵害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谁?()
题号:29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内容: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1、错
2、对
正确答案:2
题号:30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内容: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第三人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错
2、对
正确答案:1
题号:31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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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在民法的课堂中,杨老师曾经说过“民法内部构造上以意思自治为中心,一条主线串连了民法的各个部分,可以说缺少了这一主题,民法的特殊功能就不复存在,所以,意思自治具有担当民法体系中心的地位。

”对于这一点,我持一定的反对意见。

因为民法应该是一个整体,所谓整体就是缺一不可,不应该强调,哪一个原则在民法中具有中心地位,或者是次要地位。

而是应该通过实际的案例去区分,各种的民法原则在不同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

虽然我们是以理论研究为重点,但是缺乏相应的实践基础,而去过分的以自己想象的情况,或者相对的经验去判断民法,是不是有失偏颇呢。

首先,我从老师逐一评论的其他几个基本民法原则,来说明一下,我们所公认的一些民法原则,平等,公正,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仅以自己的观点来说明。

第一.平等原则。

一开始,还是引用老师的观点“平等是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强调参与活动的资格平等,而不是泛指平均获取、平均分配,所以,她仅仅涉及民事活动的起点,与民事活动本身没有关系,平等不是民法的宗旨和目的,只是实现自由的手段,因此,她不具有中心的地位”这里有提到平等是民事活动的起点,对于民事活动本身没有关系,民法只是实现自由的手段。

也就是说,人们利用平等原则来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既然人们需要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那么必然要借助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如果平等只是一种手段的话,那么每个人所理解的平等都不一样,比如商人认为平等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百姓认为平等就是我付出的钱能够和得到的物品的价值向匹配。

其中就产生了矛盾,商人认为我交了货无论货的价值如何,只要按照约定的契约得到了报酬就算平等了,而如果按照他的理论,和百姓所理解的就会有偏差。

我想大家所谓的平等,就是觉得所得到的物品和自己所付出的财富,要满足自己的心理的价格,至少能在自己接受的范围之内。

这里举个例子,比如一个IPAD2,现在的价格要4000多,其实大家并不会去了解IPAD2的真正所谓的价值和性能,其实IPAD2只是平板电脑的一个产品而已,贴上了苹果的牌子,所以他的价值扶摇直上,而和苹果一样,有许多平板电脑在市场上销售,但是就很少人去问津,有的平板电脑,甚至不到1000块,这个时候就会有人说,苹果质量好。

其实很多新闻媒体已经报道了,其实苹果很多配件都是中国生产的,既然都是国产,还要差那么多,这个是为什么。

就是因为百姓或者说消费者,和厂商达成了一个妥协吧,就是获得一种大家都能接受的平等。

如果说意思自治是中心,那么在交易中,消费者可以按照自己的要求,去提出自己的价格,但是生产商无论如何也不会同意的,大家只能退而求其次,而获得相应能够接受的平等价格,比如IPAD2降价了再买,或者买台二手的方法来完成相应的交易。

综上所述,民法的平等原则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更是一种在民法关系中起到调节剂的作用。

第二、公平原则。

老师的观点:公平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含义,道德上的公平,比如维持现状就是公平;数学上的公平,比如等式两边相同;社会学上的公平,自我满足就是公平。

公平的价值在民法中只表现在交换领域,并不涵盖民法体系中的生产领域,比如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

即使在交换领域,公平也不是千篇一律的,而是表现为有当事人自己决定,只有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律才推定使用国家定价或市场定价。

所以,公平也不具有中心的地位。

的确,公平在不同领域有着自己的含义,但是我不太赞同公平只存在于交换领域,在生产领域同样有着公平,比如在生产同一产品的两家厂商必须用相同的规则进行生产,也就是用条件相等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活动,如果违法了相应的规则,那么就是违反公平,比如说通过违法的手段,迫使另外一家厂商停产。

而且在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中也有着公平的存在,如果说,有二个人同时宣布对一样物品有所有权,那么该怎么办呢?有人说有民法,民法中有规定,先占可以作为原始取得的一种办法,但这个只是推定,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呢,那如何确定所有权。

这个时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原则加以确定吧。

所以,此时,我认为,公平的原则可以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人们可以通过公平原则,来获得对一些疑难问题的救济。

这个时候或许又会有人说,平等原则呢,能不能使用呢。

我的回答是当然可以。

不够平等原则只是一种调节剂,难以用在没有证据的场合,比如先占的原始取得,无法证明谁先占有了土地,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呢。

总不能想到怎么分就怎么分吧。

这样,公平的原则就可以起到裁判的作用,通过对先占者的陈述,对土地占有的使用情况,对其他人的走访和了解,等等,得出一个相应的结论,即使这个结论,事实上,会有一些偏颇,但是,相权衡之下却是彼此都可以勉强接受的。

那么就体现了公平的价值。

刚才所分析的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认为,公平原则,比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起着更核心的作用。

由于公民和公民之间,消费者和厂商之间的,知识,阅历,信息的不平等,势必导致彼此对事物的认识差距,民法也正是为了规范和调解这些差距,弥补彼此的疏漏而存在的。

如果大家的信息都一样,完整。

那么事实在就大白于天下了,就不需要规范和调解了。

而作为一个公民来说,其实也是在民法这个调解机制下而进行生产,交换,再生产活动的。

在众多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无论是判决的,还是仲裁或者调解的,其中都有公平的分析,和判断的成分在。

虽然也受到个人的情绪,思维,逻辑等等影响,但是不会偏差到,然后无法理解,无法接受的地步,可以说,如果都能接受,即使是不圆满的解决,也是一种公平。

如果所有事情都能圆满解决,那么民法的存在不就显得毫无意义可言了么,之所以民法的存在,是因为,它将许多的纠纷的案件,使得当时人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一点的满足,从而使得案件可以得到顺利的解决,而不是圆满的解决。

使得社会的生产和发展可以延续,这个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的意义。

同时,公平原则,也正是为了实现这个意义,而提供人们一种进行参考,适用,最后达成解决方案的一种十分重要的原则。

少了公平原则,很多事情将难以解决,从而民事纠纷会越积越多,甚至会引起很多的社会事件以及犯罪。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

老师的评点是:诚实守信在生产领域是无须强调的问题,自然的力量自然培育着人们良好的诚实守信的品行。

这种良好的品行在交换领域中,人们的这种良好品行在利益面前受到挑战在现货交易中,诚实与欺诈;在期货交易中,依约履行与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

由此,人们呼唤诚信。

由此可见,诚实守信也是民法体系中的局部性问题,而非全局性的,其同样难以担当纲领的重任。

首先,我认为,老师对诚实守信的判断上存在问题,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局部性问题,而是一个全局性问题。

老师只举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局部案件的例子,这个是正向举例,并没有进行反向举例,既然诚实信用原则处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中,那么必然有它的普遍性和纲领性。

其次,有一点我和老师是一致的,那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不处于民法的核心地位。

我的观点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起到了公民对民法的期望,或者说只一种指引作用。

诚实信用指引着人们按照自己的良心,社会基本的道德处事之道进行相应的活动。

但是现实社会中,诚实信用原则,恰恰不断的在被违反,不断的在被打破,从而不断的引起民事案件,试想如果大家都凭良心做事,按照社会的道德处事,那么所谓的民事案件会变的越来越少了。

比如说现在的,老人赡养问题,两地婚姻问题,都是很多程度上都是没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民法规定,赡养老人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许多人为了种种经济,或者其他原因,抛弃老人,不善待老人,结果导致了许多民事法律问题,既然你没有遵守规定,那么就是违法,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既然你法律都没遵守,那么诚实信用又从何谈起呢。

还有一个是两地婚姻的问题,本来婚姻是2个人的事情,但是父母会因为种种问题反对,甚至粗暴的干涉,但是法律中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如果彼此觉得合不来,可以选择离婚,但是父母只会想到,两个人身处两地,生活习惯,家庭组成,风俗都不同,在一起肯定不会幸福的,就千方百计的阻挠。

那么我在试着举个例子,如果对方是外国人,或者说是一个发达国家的人,那么反对的人有多少呢。

难道中国的风俗还比外国的差距小么,显然这个反对是一个笑话。

但是,父母,亲戚有时候还是要去反对,至于原因,很大程度上,是昧着良心说话。

毫无诚实信用可言,你反对真的是因为以上的原因么,还是处于其他经济上的原因呢,这个就不得而知呢。

如果真的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话,法律白纸黑字,争议点很小,只要按照步骤来就可以了,现在恰恰是进行的步履维艰啊。

所以,通过以上的分析,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原则,只是人们一种美好的期望,想要实现,但是难以实现。

但是,既然提出来,那么,在疑难问题中加以提出,或许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最后,就是本次论文的焦点,意思自治原则。

老师的观点: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按照自己的理性判断,选择特定的行为模式,谋求一定的效果,并不受外界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民事主体仅依自己的意志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

(摘自江平、张礼洪,市场经济和意思自治,政法论坛2000(6))既然是依自己的意志管理自己的事务,这里自己的事务当然就包含着生产领域的事务和交换领域的事务。

我的观点是,意思自治只是民事行为的起点,但是只有意思自治,民事法律行为无法产生,只可能停留在想象的阶段。

所谓民事行为,人们在社会中,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并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所进行的行为。

其中,并没有和法律发生关系,当然就不应该受到民法的调整,既然不应该受到法律调整,那么就是社会学,或者行为学,等其他学科应该深入研究的问题。

而我们现在研究的是基于民法,所需要研究的意思自治。

而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很多程度上是表示不违法民事法律关系中,所规定的行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

一旦你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即使你意思自治,那也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可变更的。

一旦触及到了民事法律规定,那么意思自治,是起不了很大作用的,更需要的是一种裁判,少这一种裁判,那么任何意思自治都是合理的,那么民法的存在就起不到它的作用,或者说变成了一种虚设。

老师之所以提出意思自治可以作为民法的原则是因为,意思自治横跨了生产和交换领域,但是,刚才我也分析到其他的各种行为也可以在生产和交换中起到相当大的作用,特别是公平原则,我甚至认为他比意思自治更重要。

既然如此,仅以我的观点,意思自治所谓的中心原则说,或许需要在进行探讨。

另外,老师有提到因为有了意思自治,可以促进公民在单方法律行为,如生产劳动领域,双方法律行为,如契约自由,契约当事人自由,等等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发展。

其实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这一点也恰恰被人许多人滥用,在生产劳动领域,我们在生产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同时造成了大量的破坏,现在的科技,已经足以对整个地球的环境进行迫害,如果意思自由,过分的夸大,势必造成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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