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讲课提纲
民法总论8第八章诉讼时效讲义教材

1. 诉讼时效是一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 灭的民事法律事实,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 诉讼时效具有法定强制性,双方当事人不得协议解除或者改 变;3.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例外:《民法通则解释》 170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 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七、诉讼时效:为了保护去台人员和台胞的合法权益,我们 在适用诉讼时效方面,对涉台民事案件作了特别规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权利人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于涉及 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案件,许多已经超过20年了,因此,对去 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 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特快专递——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债权人能够提供特 款专递的邮件存根和邮电局的收据。但是不能提供债务人 对这个邮件是否签收、拒收或者其他方面的证据。债务人 否认受到过这个邮件。那么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公证文书证明权利人曾经主张权利可行吗?
2020年9月29日
八、诉讼时效的延长
《民法通则》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 1988《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八章 诉讼时效
【提要】时间是生活的过程性标志,在民法上
诉讼时效讲课提纲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讲课提纲)内容概要1、诉讼时效概念及制度的基本内容2、贷款诉讼时效方面的法律释疑3、超诉讼时效贷款的补救办法4、与诉讼时效时相关的法律问题5、信贷工作中的法律释疑第一部分诉讼时效概念及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诉讼时效概念、区别及设立目的1、诉讼时效法律定义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诉讼时效、担保时效、刑事追诉时效等法律时效的区别.(说明: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司法机关发现或当事人控告未果的例外。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6个月。
)3、国家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首先;避免一些民事案件因为年代久远、证据灭失、当事人亡故、取证困难而难于审理,从而使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得到解决,提高办案质量。
此外,也有利于使人民法院摆脱一些陈年积案的拖累,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促使权利人积极地实现其权利,以及时地结束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诉讼时效在当前信用社工作中的现实作用1、依法强制收贷的第一要件,诉讼的首要条件。
2、社会及借款人法律意识加强的现实需要3、社会诚信度降低,恶意逃债现象普遍化的现实需要4、个人素质及工作的需要三、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内容1、具体时间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二年、特殊诉讼时效一年、(身体受到伤害、买不合格商品、欠租金、寄存物品掉了)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2、时间计算规定;3、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第九章诉讼时效讲解

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而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虽然法律条文中无明确表述“除斥期间”的字样,但这些条文常常使用 “逾期撤销权消灭”、“作为自愿放弃权益”、“视为放弃”等字样,可以理解为法律仅规定权利存续的期间,即为除斥期间。由于除 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上述差异,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就显得十分重要。然而,由于中国以往民事法律在立法时 的疏忽和不严谨,有些条文中的期间规定究竟为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人们的认识很不一致,这必然会影响到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以《合同法》第75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为例。该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 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关于上述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的规定,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 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诉讼时效,时效届满,当事人请求权的胜诉权消灭。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75条规 定的是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该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两种计算方法。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条实际上规定了两类期限: 一是关于1年的规定,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二是关于5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时 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为什么会产生以上认识上的分歧?主要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形成权,这是中国大 多数学者持有的观点。从此点上看,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应属于除斥期间的范畴。然而,《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1年的期限的起算点 又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这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完全相同,从这个角度考虑,称其为诉讼时效似乎亦无不妥。笔者认 为,《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5年的期间,应为除斥期间。理由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形成权,或者说其主要性质为形成权,而不是请 求权。立法完全可以在具体条文中对不同情况的除斥期间起算点作出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75条在规定债权人对侵害行为的撤销权 时,对“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了5年期间届满的后果,即为实体权利消灭,则该5 年的期间当然为除斥期间无疑。但是该条在规定“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应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没有明确债权 人未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是否消灭?如不消灭,则1年的期间又与诉讼时效相似,这种不明确的文字表述是引起人们争议的主 要原因所在。因此,为了更好地识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在以后的立法中,尤其在制定民法典时,有必要对有关期间属于诉讼时效还 是除斥期间,在文字上作出明确的界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如对诉讼时效,一律以“请求权因……不行使而减弱其效力”,或者 “……的诉讼时效为……年”来表述,而对除斥期间则一律以“……权……经过……年而消灭”,或者“……权,应于……(若千时间 内)后行使,否则,……权消灭”。这样,可以彻底解决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相混淆的难题。 [编辑本段] 主要规定
诉讼时效法律知识讲座

?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 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 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 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 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_____ 盎格鲁遗言
与职位分析相关的概念
? 职位(Position): 是指承担一系列工作职责的某 一任职者所对应的组织位置,它是组织的基本 构成单位,职位与任职者是一一对应的。
? 职务(Job):是指组织中承担相同或相似职责或 工作内容的若干职位的总和。
? 职级(Class):是指工作责任大小,工作复杂性 与难度,以及对任职者的能力水平要求近似的 一组职位的总和,它常常与管理层级相联系。
? 职位簇(Family):根据工作内容、任职资格或者 对组织的贡献的相似性而划分为同一组的职位。 职位簇的划分常常建立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
与职位分析相关的概念
? 工作要素( Job Elements):工作中不能再继续 分解的最小活动单位
? 任务(Task) :为了达成某种目的而进行的一系 列工作要素
? ② 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 一经中断,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计
入内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并可以反复中断,但 不能超过最长诉讼时效 20年期限。 ? 【例】 甲于1996年3月1日借款 1万元给乙,约 定1个月偿还。事后甲未偿还。后甲曾于 1998 年4月1日电话要求乙还钱,未果;甲又于 1999 年4月1日请求甲的保证人丙还钱,未果;甲又 于2000年4月1日起诉乙,未果;; 2001年4月1 日,乙的财产代管人丁向甲表示准备还钱。那 么此时甲、乙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何日到期?
第九章诉讼时效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为1年。 半年后,乙出国深造,3年后回来,向甲要 求还款,甲还款了。后甲听朋友说,该借 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遂要求乙返还。 乙不返还,甲诉至法院,对甲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应( )。
▪ A、不予支持 B、予以支持
▪ C、不予受理 D、支持一半
▪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 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离国手续一时钱不够 用 ,遂向朋友张某借款三万元,并立字据
▪ 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规定》,证券民事赔 偿案的起算诉讼时效以中国证监会作出处 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并根据《民法通则》第 135条规定,终结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 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公司作出处罚日为2002年4 月23日,对外公布日是2002年5月14日,则该案的 诉讼时效在正常情况下终结于2004年5月14日,但 该案却存在特殊性,法院先以处罚决定未生效,存 在可能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为由不受理,2002 年7-8月间曾开放受理2周后又以等待刑事判决结 果为由暂缓受理,直至2004年4月20日恢复受理, 这时离终结日仅4周了。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 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明确宣布,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 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证券市场投资人要求银广夏承担民事责 任的诉讼时效期限至2004年5月15日届满。为保 护广大证券市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经最高人民 法院批复,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 诉讼时效从2004年5月16日延长至2004年8月16 日止。
▪ 分析:甲多次向乙提出归还已到期的欠款,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每主张一次,诉讼时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03讲 诉讼时效

第03讲诉讼时效四、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1.维护交易秩序,稳定法律关系。
如果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但长期怠于行使,就会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
既不利于产生新的法律关系,也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基于对事实状态的信赖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避免当事人举证及法庭调查证据的困难。
3.惩罚权利上的睡眠者,促使当事人行使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特点诉讼时效经过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结果:如果李四不主张抗辩权,法院仍判决张三胜诉;如果李四主张抗辩权,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时效 VS 除斥期间1.除斥期间: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
期间一旦经过,权利就完全消灭。
2.经济法中典型的除斥期间:(1)可撤销行为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2)效力待定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期限;(3)合同的保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4)合同的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期限;(5)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四)诉讼时效的起算【表述】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1.一般采取主观标准: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始起算2.知道或应当知道两个方面:权利被侵害 + 义务人【举例】张三2018年11月11日,被人蒙面打伤,2019年2月14日得知是李四所为,从2019年2月14日起计算诉讼时效3年。
第八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诉讼时效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本章重点掌握时效的概念、条件、性质、种类,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分类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学会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理解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条件和区别。
本章重点: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分类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条件和区别本章难点: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条件和区别教学课时:6学时主要内容:第一节时效的概念一、时效制度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现代各国民法莫不规定时效制度。
关于时效的成文法规定,最早见于罗马十二铜表法。
民法时效制度,又分为两种: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时效为法律事实之一种。
属于自然事实中的状态。
民法设时效制度,着眼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秋序,因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
因此,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依自由意思予以排除,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予以加长或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予以抛弃。
当事人关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然而,一律强调时效规定的强行性,可能产生妨碍交易效率的结果,在商事交易中尤其如此。
值得重视的是,新近的法律文件有放松时效规定强行性而赋予当事人时效期间变更权的趋势。
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 ( 2004 年新版)第10 . 3 条第l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变更时效期间。
欧洲合同法通则(PECIJ)规定:当事人可通过协议变更时效的规定,特别是缩短或者延长时效期间。
本书认为,中国民法是否有必要追随这一发展趋势,应慎重研究。
即使采肯定立场,亦应特别注意两点:其一,对当事人的时效期间变更权应有最低限制,以免损害公共秩序;其二,仅应许可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讲述

事 由
权利人请求
义务人同意
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必须是期间的最后六个 月发生了中止事由。
(3)中止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的,诉讼时效期间 暂停,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 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计算。”
2018年12月18日
注意问题:《 产品质量法》 第45 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 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而《民法通则》136条规 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一年。如何适用? 一般认为,《民法通则》第136 条为违约请 求权诉讼时效期间(1 年);而《 产品质量法》 第45 条乃侵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 2 年)。
2、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与公益有关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案例1001:难了的“梯子案”
2004 年4 月12 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政法委的指示 精神派员到吉林省东丰县,对一起历时6 年的“梯子案”进 行实地调研。1982 年由东丰县机电公司和外贸公司合建一 幢三层小楼,建成后机电公司拥有一楼产权,外贸公司拥有 二、三楼的产权。虽然两家在走一楼楼梯的问题上曾有过矛 盾,但楼梯还是照样走了10 年。到了1992 年,外贸公司 将二、三楼产权卖给了个体户刘某。刘随即将二、三楼交给 了亲戚王有财居住。一个多月后,机电公司竟在楼梯上堆放 货物,使王通行不便。双方就此曾达成“协议”,王在室外 搭建一临时楼梯,并使用了六年。直至1998 年因楼梯出险 且属违章建筑而被拆除后,双方对此“协议”产生争议:王 说其只是临时搭建室外楼梯,什么时候要走室内楼梯,机电 公司需允许其行走;但机电公司却说此协议明确表示王永远 不走室内楼梯,自建室外楼梯通行,拒绝王从一楼通行。此 后,王一家只得从墙外搭木梯通行,并同时向法院诉请支持 其从一楼楼梯通行的权利。东丰县法院以王已在室外楼梯行 走了6 年,致使其要求室内楼梯通行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请。王遂向辽源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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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讲课提纲)内容概要1、诉讼时效概念及制度的基本内容2、贷款诉讼时效方面的法律释疑3、超诉讼时效贷款的补救办法4、与诉讼时效时相关的法律问题5、信贷工作中的法律释疑第一部分诉讼时效概念及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诉讼时效概念、区别及设立目的1、诉讼时效法律定义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诉讼时效、担保时效、刑事追诉时效等法律时效的区别.(说明: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司法机关发现或当事人控告未果的例外。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6个月。
)3、国家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首先;避免一些民事案件因为年代久远、证据灭失、当事人亡故、取证困难而难于审理,从而使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得到解决,提高办案质量。
此外,也有利于使人民法院摆脱一些陈年积案的拖累,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促使权利人积极地实现其权利,以及时地结束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诉讼时效在当前信用社工作中的现实作用1、依法强制收贷的第一要件,诉讼的首要条件。
2、社会及借款人法律意识加强的现实需要3、社会诚信度降低,恶意逃债现象普遍化的现实需要4、个人素质及工作的需要三、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内容1、具体时间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二年、特殊诉讼时效一年、(身体受到伤害、买不合格商品、欠租金、寄存物品掉了)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2、时间计算规定;3、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计算1、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说明: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2、侵权之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合同之债: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你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第二部分贷款诉讼时效方面的法律释疑一、主张保证及抵押权的法律时效分别为多少?1、依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有合同约定,从其约定。
无约定的按照法定。
法定时间为:信用社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6个月内提出诉讼的,保证时间中断,可自提起之日重新计算6个月。
2、抵押时效为贷款到期之日起2年内,与借款的诉讼时效同步。
二、借款人外出找不到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诉讼时效中断?1、向法院起诉;(以递交诉状之日起算。
无须交纳费用。
最简单适用。
并且经过法院有法律确认效力。
)2、国家级报纸公告催收3、申请仲裁4、其它帐户扣划本息5、诉前财产保全6、向司法所申请诉前调解申请书7、向公安局刑事报案8、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特别注意的是:中断必须在诉讼二年的有效期内才发生。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不能达到中止的效果。
)三、借款人拒绝签字怎么办?(1)需信用社单位之外的、无利害关系人二个以上的人陪同一起去,全程录音和录像。
证明已送达。
并由在场二个书面注明不签字的情况 .法律上叫留置送达(2)公证人员陪同催收(3)对不愿意签字,可要其书面注明种种不签字的理由。
同样可达到中断效果。
(5)手机短息,如果贷款人回信息,则内容没有否认借款事实的,也可中断时效。
前提是确认借款人的手机用主信息(6)在贷款到期前提前诉讼收回贷款。
此举符合法律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
(7)由同住的成年家属签字,但需有二个见证人在场。
(8)可以按照借款人下落不明的方法处理四、借款人以各种理由推诿不签字怎么办?要求借款人写一份情况说明书,该情况说明书无论内容如何,均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比如在催款通知书上要其注明不签字的理由.或在催收通知上由借款人提出书面异议理以及不认可的内容.第三部分超诉讼时效的贷款弥补办法一、超过诉讼时效贷款的补救的方法:(1)达成新的还款协议(2)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3)对账单上签字(4)贷款人专题会谈记要签字等(5)要求打贷款延期报告(6)要求出具还款计划(7)可以由律师、公证人员或其它人员做谈话笔录,但要签字(8)或者由派出所、司法所出面调解,给予借款人法律上压力。
形成确认债权内容或还款计划的调解书(9)应注意不能适用留置送达(10)必须借款人本人亲自签字(11)应采用比较隐蔽或含蓄方式来进行(12)任何具有确认债权以及新的还款协议内容的书面材料均可第四部分与诉讼时效相关的法律问题一、确保诉讼时效过程中应注意的其它问题:(1)无论那种方法应收集保留书面的证据,比如法院受案通知书、公安机关的立案记录等。
否则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无证据。
(2)实行时效中断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方式方法的问题。
不能低估借款人的法律意识。
(3)对于时效不能双方约定,诉讼时效属于法律硬性规定(4)应注意超时效与有效时效的区别及采用不同的方法(5)建议在新的借款中,要借款人明确法定的联系方式。
以便找不到人时邮寄送达(6)增加文书代收人至二三人。
并承诺代收人的法律有效性。
(7)在工作中,要建立专门的诉讼时效台帐,以便动态有效管理。
第五部分信贷工作中的法律问题释疑一、房屋及土地抵押登记时间到期后,抵押权是否仍有效?有效;200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2000] 44号《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房屋及土地抵押登记时间到期后,是否需要延续登记时间?不需要;根据《担保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消灭。
三、以新贷还旧贷时,原抵押登记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登记?1、依法需要注销后重新办理登记。
2、新贷还旧贷时,在法律上视为双方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3、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消灭。
以新借款来归还原旧贷,原债权因清偿而消灭。
原抵押权也同时消灭。
因此,要重新办理登记。
四、受托人办理贷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1、应出具委托人的书面授权书2、授权书内容上必须明确债务及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3、受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借款,并非受托人本人名义。
4、借款及担保合同上签字时必须是委托人本人签字五、借款未到期前,房产及土地在抵押期间被政府征收。
如何保护抵押权?1、首先进行协商,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2、协商不成,则通过诉前财产保全,诉请对补偿款进行提存。
以保障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六、哪些财产法律禁止抵押?1、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可以抵押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七、哪些个人及单位不能做为借款保证人?1、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不得为保证人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八、以新贷还旧贷时,应注意哪些法律事项?1、应对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重新办理并签字,抵押登记注销后重新办理2、新贷还旧贷时,应特别注明“新贷还旧贷”借款用途。
否则,新的保证人及担保人将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隐瞒贷款用途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而借款人将有权提出新借款归还期限未到,而不归还的理由九、借款合同丧失诉讼时效后,抵押人是否承担责任?信用社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物权法新的规定,为贷款到期后二年内。
与借款的诉讼时效同步,与以前担保法规定贷款诉讼时效到期后二年内、担保物权与借款同时存在的规定,两者前后有着重大改变。
十、丈夫用自有房屋抵押贷款,其妻子没有签字,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效力待定;《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房地产换押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32条规定:“抵押登记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因此,我们为降低风险,一定要夫妻双方到场,亲自签字,还要验明夫妻身份的真假,以及婚姻状况。
十一、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能及时还息,是否可在合同到期前向法院起诉收回贷款?可以。
依据一是按目前信用社借款合同中,有关于不按时还本息可提前收回贷款的合同约定。
二是合同法规定,借款人不按时归还本息,视为合同根本违约,一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十二、公司做为担保人,应注意哪些事项?要求公司出具股东会同意担保的书面意见。
公司法规定公司做为担保人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十一、合伙企业借款未还,各合伙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合伙企业及其它各公司类型定性,应以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性质为准。
十二、信用社抵押登记在前,借款合同在后如何解决?首先;不能提前办理抵押登记,其次:确有必要,应先在借款合中附合同生效条件。
即以抵押登记后借款方生效的约定。
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及登记是主次合同关系。
顺序颠倒将对抵押有效性产生法律争议。
因此,不宜不提前办理。
十三、用车辆、生产设备等动产做抵押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必须信用社占有动产,否则抵押权不生效。
2012-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