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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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
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0]7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2.22
【实施日期】2000.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
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74号 2000年
2月22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退税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00﹞5号【发文日期】2000-02-22【实施时间】2000-02-22【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出口退税200662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94号)转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要高度重视今年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要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清算领导小组,严格按要照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及《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94号)的要求,树立争先创优意识,开拓性地、扎实有效地开展退税清算工作。
为防止清算工作走过场,清算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市、地清算工作进行验收考评。
二、需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1.对出口企业从广东汕头市、揭阳市、潮州市、汕尾市等骗税多地区购进出口的货物或购进货物生产产品出口的,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发函调查。
按(鲁国税进﹝1999﹞32号)文规定,从上述地区购进货物从文到之日起暂停退税;对下文前已退税的,按总局有关规定应发函而未发函的;对已发函而未回函,或来函不清、格式不对、填写项目不全的,特别是回函上没有回函税务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的已退税款必须在清算期内全部足额追缴入库。
2.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退税的问题。
重点核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帐务外理,如资金往来、货源等情况,检查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退税单证是否规范、真实有效。
同时,对海关信息显示出口创汇量大,而企业未进行退税申报的退税额与创汇额相差悬殊的,应作为清算的重点。
核实是否为出口代理业务,若确属代理业务,是否到主管退税机关具代理出口证明;若既不申报退税又没有退税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核实是否为借权于其他企业。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颁布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黑财法税﹝1998﹞7号【发文日期】1998-04-07【实施时间】1998-04-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转发给你们。
同时,将省财政厅根据该通知精神研究拟定的《黑龙江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省级第二批)》同时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税款不退,未征的不补。
附件1: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附件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附件1: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序号 项目 批准文号 管理部门1 幼儿园(含学前班)收费 黑教联发[1996]7号 教委2 中小学(含盲聋哑学校)学杂费 黑教联发[1996]27号 教委3 职业高中学费、实验费 黑教联发[1997]26号 教委4 中等专业学校学费 黑教联发[1997]38号 教委5 中等师范学校学费 黑教联发[1997]38号 教委6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住宿费 黑教联发[1997]38号 教委7 旅游开发费 黑旅字[1997]54号 旅游8 铁路护路联防和道口监护费 黑财综字[1995]106号 铁路9 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费 黑财综字[1995]100号 人事10事业单位登记费 黑财综字[1996]121号 人事11福利企业证书费 黑民福[1992]82号 民政12闲置固定资产占用费 黑国资综字[1990]4号 国有局13财务咨询查证费 黑财综字[1988]20号 财政14代办签证费 黑财综字[1994]54号 外办15危险物品运输岗前培训费 黑交[1993]13号 交通16公路运输经营性票证工本费 黑交联字[1993]67号 交通17小拖拉机养路费 黑交[1987]221号 交通18消防设施配套费 黑财综字[1995]16号 公安19黄金发展建设费 黑政发[1995]37号 黄金20价格信息咨询服务费 黑价联字[1991]15号 物价21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黑政发[1992]125号 铁路22价格评估收费 黑财综字[1996]149号 物价23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黑价联字[1996]75号 物价24土地证年度确认费 黑土[1996]92号 土地25基本农田造地费 黑土[1995]100号 土地26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国发[1985]27号 建材27水利建设附加费 黑发[1992]11号 水利28防洪保安费 黑发[1992]11号 水利29防洪资金 黑发[1992]11号 水利30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 黑财综字[1995]162号水利31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收费 价费字[1992]375号 水利32农机维修技术条件审验费 黑财综字[1995]38号 农机33草原管理费 黑财综字[1994]150号 畜牧34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 黑牧(综)[1995]23号 畜牧35家畜配种及精氮收费 黑牧(综)[1991]46号 畜牧36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收费 黑牧(综)[1995]23号 畜牧37省优良种畜种禽证件费 黑牧(综)[1990]60号 畜牧3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黑财综字[1996]69号 畜牧39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 黑财综字[1997]58号 林业40 林木补偿费 黑森联字[1993]5号 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林业41 森林植被恢复费 黑森联字[1993]5号 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林业42安置补助费 黑森联字[1993]5号 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林业43 退蚕退还林费 黑财综字[1986]28号 林业44 荒山荒地芜费 黑财综字[1986]28号 林业45 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管理费 黑林发野[1990]154号 林业46 狩猎管理费 黑林发野[1990]154号 林业47 外国人狩猎管理费和猎物费 黑政发字[1986]58号 林业48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工本费 黑财综字[1996]99号 计划49 炉渣管理费 黑财综字[1992]209号 计划50 调整趸售折扣资金 黑农电财[1994]54号 农电51 计划外人工降雨防雹炮及炮弹收费 黑财综字[1992]33号 气象52商业网点配套费 黑财综字[1993]20号 黑计市字[1993]92号 商业网点办53环境卫生费 黑建城[1992]207号 建委54损坏市政设施赔偿费 黑政发[1992]40号 建委55房屋委托评估费 黑政发[1992]40号 建委56房屋租赁签证手续费 黑政发[1992]40号 建委57房产分户手续费 黑政发[1992]40号 建委58房屋互换服务费 黑政发[1992]40号 建委59城市绿化补偿费 黑建城[1986]3号 建委60水增容费 黑财综字[1992]83号 建委61水资源增容费 黑财综字[1993]18号 建委62供水设施补助费去时 黑财综字[1992]84号 建委63齐齐哈尔水源建设费 黑财综字[1996]82号 建委64齐齐哈尔客运管理费 黑财综字[1997]65号 建委65城市燃气管理服务费 黑财综字[1996]89号 建委66城市排水许可证工本费 黑财综字[1995]91号 建委67太阳岛风景区机动车管理费 黑财综字[1995]108号 建委68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 黑财综字[1997]87号 建委附件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1997年12月3日 财税字[1997]117号根据《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9.12•【字号】黑国税发[2000]183号•【施行日期】200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0]183号2000年9月12日)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狠抓税基管理,依法独立行使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任何侵蚀税基行为的发生。
二、企业年度内发生的下列费用需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一)业务招待费。
年末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局提出申请列支额度,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准予扣除,具体审核办法由各市、地国税局掌握确定。
但对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如由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无收入来源的经费单位,其业务招待费报同级国税局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
(二)住房公积金。
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
(三)经营性租赁费。
对企业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实行计划管理,租赁前由企业编制租赁计划,详细说明需租入固定资产的类别数量计划和租入期限,预计租入固定资产的总价值所需开支的租赁费的单项价值、租赁费总值、资产的新旧程度及相关的租赁法律合同等内容,其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报经主管国税局审查批准后,准予按受益时间均匀扣除,对企业年度内发生单项租赁费支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报省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税局审批。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9.03.25
•【字号】黑国税函[1999]32号
•【施行日期】1999.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函[1999]32号1999年3月25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在对铁路运费抵扣范围上,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标 签】出口货物,出口货物退免税【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发﹝2000﹞101号【发文日期】2000-03-06【实施时间】2000-0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征收分局、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出口退税工作实际,市局补充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局成立出口退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由张立忠副局长任组长,流转税处、涉外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范围为:出口企业1999年1月1日至12月13日报关出口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1999年办理的退(免)税款,出口企业的清算面必须达到100%。
三、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主管征收分局、区局负责内、外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四、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严格按照总局《通知》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在2000年3月31日前完成清算工作。
各征收分局、区局必须于4月10日前将清算报告和有关报表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联系电话:5890605),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于4月15日前汇总上报。
五、对于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凡供货地或任何一环节的供货方涉及汕头、揭阳、潮州、汕尾四个地区的,其退税业务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未函调已办理退税的,在清算期间必须重新发函调查核实。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有关政策,征管问题,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地税发﹝1999﹞123号【发文日期】1999-09-24【实施时间】1999-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9]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调整后,各地要一如既往地加强对该税的征管,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把好源泉关,善始善终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通知》第三条中“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对于分期收款形式来讲,是指首笔收款日期。
三、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投资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包括对开发公司开发销售商品房代征代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执行。
如税款已按原规定的税率预征,其多预缴的部分,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予以退还。
为方便操作,简化征退税手续,退还税款可在年终办理税款清算手续时一并办理。
四、各地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清算工作,对所有应税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并制定查补税款入库计划,掌握序时进度,但最后入库期限不得迟于2002年底。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贯彻,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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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退税清算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黑国税发﹝2000﹞25号
【发文日期】2000-02-17
【实施时间】2000-02-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9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要高度重视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标准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各地要对出口企业出口不申报退税的货物,进行认真地调查核实,凡涉及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总局修改、补充后的清算附表(表1-3,表10),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
四、各地要确定专人负责清算工作,在企业填写清算表后,要深入企业开展清算。
五、各地要在4月10日前将清算报告和附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