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7年通过认定动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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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现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

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二、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数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严禁借此扩大或变相扩大抵扣范围。

对于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1997年7月7日财税字[1997]100号1997年8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汇总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汇总

⼀般纳税⼈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法汇总⼀般纳税⼈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法汇总1.试点纳税⼈中的⼀般纳税⼈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财税﹝2013﹞106号)2.试点纳税⼈中的⼀般纳税⼈,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3.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起⾄2017年12⽉31⽇,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中的⼀般纳税⼈,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画⾯合成、配⾳、配乐、⾳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向⽹络动漫、⼿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漫企业和⾃主开发、⽣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市发〔2008〕51 号)的规定执⾏。

(财税﹝2013﹞106号)4.试点纳税⼈中的⼀般纳税⼈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5.在2015年12⽉31⽇以前,境内单位中的⼀般纳税⼈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通话服务、电⼦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4﹞43号)6.县级及县级以下⼩型⽔⼒发电单位⽣产的电⼒。

⼩型⽔⼒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以下(含5万千⽡)的⼩型⽔⼒发电单位。

(财税(2014)57号)7.建筑⽤和⽣产建筑材料所⽤的砂、⼟、⽯料(条件是⽤于建筑或⽣产建筑材料的砂⽯及⼟料)。

十七大以来文化部参与制定出台的有关文化产业政策文件

十七大以来文化部参与制定出台的有关文化产业政策文件

1.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号)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3.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09]191号)4.文化部关于加强动漫游戏会展交易节庆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文产发[2009]19号)5.文化部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09]36号)6.文化部关于制定《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的公告7.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8.商务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0]28号)9.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产发[2010]19号)10.文化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文产函[2010]1031号)11.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产函[2010]1169号)12.文化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全面战略合作的通知(文产函[2010]1818号)1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当前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明电字[2010]17号)14.保监会、文化部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09号)15.文化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发[2011]28号)16.文化部关于推进文化企业境内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1]440号)17.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18.中共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19.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通知(文产发[2012]7号)。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6.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文化创意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文化创意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文化创意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摘要: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2019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现有文化企业3000多家,正在努力打造以湖湘文化为根基、以数字视频为特色、以“文化+科技”为路径的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国V谷”。

税收助力企业发展,笔者梳理了文创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纪念此行,一起来看一看文化创意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一、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享受主体】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2019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2019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经省级动漫企业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级文化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二、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享受主体】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

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

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确保动漫企业认定工作顺利推进,推动我国动漫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认定进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抓紧成立省级认定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在严格执行认定工作原则和规范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开展认定初审和材料上报工作。

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

认定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研究解决和上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

文化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动漫产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格把握认定标准。

《办法》所称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营业场所为企业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营业场所为企业租赁的,提供产权方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房主签字,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申请动漫企业资格,应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并加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公章。

各地认定机构应认真核验申请材料。

三、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

四、计划单列市所在省文化厅本着方便、快捷原则,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单列市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具体办法。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01•【文号】财外字[2000]1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财外字〔2000〕1号2000年3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免税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促进我国免税业务在符合国际惯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前提下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参与国际免税品市场的竞争能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请示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有关设立免税商店的审批,待有关部门制定规范程序后,按程序办理。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国务院: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完善旅游购物环境,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于1979年11月开办免税品销售业务。

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原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经营免税品销售业务,对全国免税店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制定管理规定”的政策,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

通过20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免税商品销售网络,为海内外旅游者、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海员提供了良好的免税购物服务,增强了口岸功能,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为国家赚取了大量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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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7年通过
认定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文旅产发[2018]13号
【发布部门】602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05.15
【实施日期】2018.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7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旅产发〔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政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17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请文化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动漫企业证书”的发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

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文化和旅游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5日附件
2017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7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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