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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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对于《出⽣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签发机构《出⽣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参考⽂本)⼀、空⽩证件领发保管制度(⼀)签发机构应明确《出⽣医学证明空⽩证件管理责任⼈,配备空⽩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专⼈、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20⽇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的活产婴⼉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出⽣医学证明空⽩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证件⼊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底对库存空⽩证件进⾏⼀次盘底,并核对空⽩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证件领发⼿续,空⽩证件⼊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续,详细记录⼊库、出库时间、出⼊库数量、起⽌编号和库存数量,经⼿⼈和审核⼈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助产技术服务项⽬的,应于6个⽉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医学证明空⽩证件,并上交县级卫⽣⾏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出⽣医学证明签发制度(⼀)签发机构应设⽴《出⽣医学证明签发窗⼝,并在签发窗⼝公⽰《出⽣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员、联系电话,⽅便群众办理《出⽣医学证明。

(⼆)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的⽅式,向新⽣⼉⽗母或监护⼈明确告知办理《出⽣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员应指导新⽣⼉⽗母或监护⼈填写《<出⽣医学证明>⾸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施行台帐管理。

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签发机构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工程要字迹清楚,假设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

假设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婴儿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有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2.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附家庭接生员有效证件);3.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4.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工作制度

出生医学证工作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获得法律地位、享受保健服务、证明血缘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准确、真实、有效。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操作、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所在医疗保健机构负责签发。

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并经家长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信息、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体重、出生时Apgar评分等内容。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将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交给家长,一份留存备查。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一旦签发,不得改动。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换发或补发,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医疗保健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准确、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管理,防止出生医学证明的丢失、损坏、篡改等。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不得冒用他人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管理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信息、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签发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报送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监督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章制度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章制度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章制度(21个)《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职责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2、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人员职责,组织开展培训和督导考核。

3、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为具体管理机构,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4、受委托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

5、各级管理或委托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信息统计等事务性管理工作。

6、各级管理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均应签订《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见参考样表1)。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职责1、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准入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统一填写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定的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见参考样表1),经所在地市、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备案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2、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和换发工作。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一些特殊情形的签发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4、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

5、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

6、签发机构要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7、签发机构管理人员和签发人员均应签订《出生医学证明终身制责任书》(见参考样表1)。

出生医学证明会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会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会商制度
一、政策的解读
对于国家、省、市、县关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文件,进行仔细研读,学习文件精神,了解文件内容,每接到一份新文件必须进行会商分析,确保文件精神理解准确、到位。

二、实际情况分析
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会商,如出生几年一直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分为安户和未安户,出生几年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分为机构外和机构内出生等,根据每一类情况进行细分,会商办理流程是否严谨、正确。

三、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准确性
每一类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都需要严格遵守文件规定,由专业人员分析会商其办理依据及应出示的材料,确保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正确性。

四、督导考核
每季度由主管部门进行组织督导,督导内容由各专家根据上级部门督导进行会商,研究制定督导内容,确保督导全面合理。

并要求各助产机构组织整改。

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工作保障
通过会商使《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做到精细、精准,为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提供依据与保障。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时间、地点、体重、身高、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的重要文件。

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操作、严格审核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岗位,负责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管理岗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人员。

第六条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职责:(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二)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三)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四)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变更、补发和作废等工作;(五)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签发与领取第七条婴儿出生后,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分娩医疗机构提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婴儿出生后2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需提交的材料:(一)家长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三)家长或监护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使用、保管等工作。

第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家长或监护人保管,一份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给家长或监护人,副本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涂改、伪造、冒用、转让。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情况的重要文件,由医疗机构负责签发。

本制度适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领取、保管、作废、补发和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便民、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账户,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规范和信息安全。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与领取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签发的,由医疗机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应当依据实际分娩情况,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应当由婴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正本和副本一次性交付申请人。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医疗机构保管,一份交申请人。

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机构负责装订、编号、归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与作废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专用账户,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应当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如出现破损、污损、遗失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后,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标记,并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与登记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如遗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制度办理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制度办理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及办理流程《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状态、血亲关心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规【2017】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粤卫规【2017】2号《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要求:1、必须使用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不作更改。

2、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备案。

3、《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应分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将名单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禁止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4、签发机构使用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签发,按号码顺序配发、使用。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5、《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6、《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7、《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期为永久保存。

8、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投入使用超过2年的证件按废证处理。

10、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11、、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附则:1、管理办法涉及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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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新修订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制度

1、 文明礼貌服务,做到仪表规范,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服务热情。
2、 要求待产的产妇必须持有《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没有的
予以补发)。
3、 助产士要认真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办理出生医学
证明告知书》(孕册最后一项)等;要求项目齐全、真实,字迹书写工整、
规范。《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右上角注明产妇住院号,由助产士签
字,医生复核签字后,到医务科加盖公章。
4、 产妇入院后要认真宣传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交代持新
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孕产妇保健
手册》、《儿童保健手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到《出生医学证
明》办公室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5、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和审核《孕产妇保健手册》、
《儿童保健手册》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以及新生儿父母的有效
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6、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人员,每月将已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编
号登记到《分娩登记簿》上。做好表册的记录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和汇总。
按时定期的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
7、 如《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对
尚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丢失者需要补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的,需查对原始记录无误后,由原接生医生和助产士签字后补发,并加盖
医务科公章,分娩室主任和主管院长签字后生效,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8、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按规章办事,对不负责任,
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并造成严重后果
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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