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台州市档案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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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东省监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广东省监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关于举办广东省监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开展广东省监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粤建监协[2011]13号)精神,区建筑技术学校计划对我区监理员分期分批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持有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广东省工程建设监理从业人员》证书的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学习时间为2009年底之前的,目前仍然在监理岗位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新的法律法规贯彻、建筑节能监理和安全监理等实际监理工作能力的强化培训。

三、收费标准200元/人,资料费40元/人。

对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实行优惠政策,免交资料费,报名时需提交会员证复印件。

四、培训证书经培训后,由省建设监理协会在原发《教育培训证书》上记录,并统一备案登记,便于查询和统计全省实际在岗监理人员数量,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将按不在岗处理(到时原证书从查询系统内予以清除)。

五、提交的资料(一)、继续教育单位汇总表与学员登记表各1份(见附件1),汇总表需提供电子文档。

(二)、《广东省工程建设监理从业人员》证书原件内页原件及复印件,封面自己保存。

(三)、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粘贴在登记表上。

(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A4纸复印)。

(五)、学历证和职称证复印件各1份(A4纸复印),原件核对后退回。

六、其他请需要参加学习的单位填好继续教育单位汇总表,于9 月15日前传真到区建筑技术学校,传真电话:86224048。

附件:1、《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继续教育单位报名汇总表》2、《广东省监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联系人:何燕萍,联系电话:86224078)。

人事部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1.20•【文号】人培干发[1989]4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人培干发〔1989〕4号)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一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部由地方人大通过的继续教育专项法规。

《规定》以法律形式对企业事业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的时间、教学、管理、条件以及保证措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使天津市的继续教育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法规制度建设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的重要内容。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历时两年多,反复研究修改,多方听取意见,终于完成了继续教育立法,事实说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建设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现将《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建设工作的进程。

对这项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告我部培训与人事司。

附件: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一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本规定。

中央和外地驻津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为本市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档案部门:为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的管理,切实提高全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的质量,结合新形势需要和我市实际,我局对2002年制发的《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任课教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档案局2005年8月17日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上岗的和尚未接受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已在岗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

第三条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应当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档案工作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要教学内容,贯彻学用一致、按需施教的原则,注重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条市档案局负责对本市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管理。

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负责对市级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市属单位和区、县档案局负责组织对本系统或本地区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也可以委托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对所管辖范围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组织者应当对参加培训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对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204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全面推进分类分层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开展大规模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持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一)学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按照管理权限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学时后,在全区范围内认可。

2024年继续教育培训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截止。

(二)内容和方式1.公需科目。

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切实办好“两件大事”,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绿色发展及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培训。

公需科目实行网络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时。

自治区本级单位培训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组织实施,各盟市培训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2.专业科目。

自治区本级单位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和方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各盟市专业科目培训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9•【字号】呼政发[2005]77号•【施行日期】2005.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5]7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各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技能进行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五条我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和管理本行政辖区的继续教育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人事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时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行业的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制定本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并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在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有与在岗时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四)按规定登记、考核、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为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审验手续;(五)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学习班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学习班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学习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赣建规[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学习班的通知(赣建规[2009]20号)各市、县相关单位: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要求,为加强我省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管理,提高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和编制水平。

经研究,定于2009年5月,举办一期全省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学习班,时间2天。

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科学发展观与城乡规划二、培训时间和地点时间:5月24日全天报到,5月25-26日培训地点:南昌市洛阳路美程商务宾馆(原八一宾馆)三、培训费用:参加培训的人员每人交纳680元培训费和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四、培训对象:已注册登记和已考试合格取得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是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登记、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已注册登记和已考试合格取得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

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不参加学习。

否则,将不予以续期和初始注册登记。

本次培训班委托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负责承办。

各单位接通知后,务必及时通知到本地、本单位的注册登记和已考试合格取得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时参加学习(70岁以上注册人员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

各单位在5月20日前,将填写好的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回执(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

请各单位调整安排好工作,便于注册人员参加学习。

联系人:陈艳芳杜月霞邓金香联系电话:************6258867 6250069(兼传真)。

附件:1、全省各设区市注册城市规划师人员名单2、参加培训人员报名回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O九年五月八日附件1:附件2:。

台州继续教育平台登录

台州继续教育平台登录

台州继续教育平台登录继续教育是指在完成正规教育后,为了继续提升个人素质和职业能力而进行的学习活动。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继续教育变得越来越重要。

台州继续教育平台是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一个在线平台,它的登录流程比较简单,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台州继续教育平台的登录方法及其功能。

首先,您需要打开台州继续教育平台的官方网站。

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www.台州继续教育平台.com,然后按下回车键。

网页将加载一段时间后,进入台州继续教育平台的官方网站首页。

在首页的右上角,您可以看到“登录”按钮。

点击该按钮后,您将被引导到登录页面。

在登录页面中,您需要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

如果您还没有注册,可以点击页面上的“注册”按钮,进行账户注册。

在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系统将验证您输入的信息。

如果您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正确,您将成功登录台州继续教育平台。

如果输入错误,系统将提示您重新输入正确的信息。

一旦成功登录,您将进入台州继续教育平台的个人首页。

在个人首页,您可以看到课程列表、学习进度、学习资料、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

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点击相应的功能模块进行学习和查询。

在课程列表页面,您可以查看所有可选的课程。

这些课程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技术、管理、语言、艺术等等。

您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发展需求或兴趣爱好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

点击课程名称后,您可以查看该课程的详细信息,包括授课教师、课时安排、学习方式等等。

在学习进度页面,您可以查看自己已经选修的课程的学习进度。

系统将记录您每个课程的学习时间和学习进度,帮助您了解自己的学习状态。

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合理安排学习进度,确保能够顺利完成课程学习。

在学习资料页面,您可以下载课程相关的学习资料。

这些学习资料包括课堂讲义、教材、习题解析等等,可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需求下载相应的学习资料,便于在课后进行巩固和复习。

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举办2014年度执(从)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定项目培训班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举办2014年度执(从)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定项目培训班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举办2014年度执(从)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定项目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举办2014年度执(从)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定项目培训班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分片区举办2014年度执(从)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定项目培训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凡在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工作取得《执(从)业药师资格证》者及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没有注册的,均须参加继续教育指定项目培训。

二、培训安排(一)乌鲁木齐片区培训时间:1.乌鲁木齐生产单位、乌鲁木齐百草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执(从)业药师资格证》者于6月16日报到,17日至20日参加培训。

2.乌鲁木齐(除新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以外)在药品使用单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者于6月23日报到,24日至27日参加培训。

3.新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和吐鲁番地区、博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五家渠市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者于6月30日报到,7月1日至4日参加培训。

4.乌鲁木齐市药品经营企业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者于7月7日报到,7月8日至11日参加培训。

5.吐鲁番地区、博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五家渠市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取得《从业药师资格证》者于7月14日报到,15日至18日参加培训。

6.乌鲁木齐市药品经营企业取得《从业药师资格证》者于7月21日报到,22日至25日参加培训。

7.2013年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首次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于9月22日报到,23日至26日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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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台州市档案局文件
台档„2010‟10号
关于举办台州市档案管理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各县(市、区)档案局(馆),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培养学习
型、创新型、服务型档案专业人才,建设高素质档案干部
队伍,提高档案工作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根据《浙
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
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档案人员需定期
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证为晋升档案专业技术
职务及业务考核的条件之一。为此,台州市档案局拟于4
月份举办档案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 2 —

一、培训内容
档案继续教育以学习新标准新规范、落实数字档案登
记备份工作为主题,着重提高档案人员理论水平和实际操
作能力。主要内容有:数字档案登记备份与档案信息安全、
文书档案、会计档案案卷格式及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
一般要求等最新档案工作标准规范、档案软件规范与数据
库建设、档案学理论与实践。
二、培训对象
1、经过档案专业“六门”基础课程培训,持有岗位证
书但近两年内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档案工作人员;
2、要求晋升档案专业技术职务,需要继续教育登记证
的人员;
3、档案、文秘工作岗位上,需要知识更新、接受档案
继续教育培训的工作人员。
三、办班地点、时间
培训班放在台州市委党校举办。培训时间为4月19—
21日,19日上午报到,下午2时正式上课。
四、培训费用
每人收取培训费250元(含资料费、教务费等)。食宿
统一安排,食宿费用各单位自理。
五、考核与登记
— 3 —

学完规定课程并经考核合格后,在岗位证书或继续教
育证书上登记。无继续教育证书的酌情发给相应证书。培
训登记将作为年度考核、档案年检、达标认定、个人技术
职务晋升等活动条件之一。
六、报名办法
参加培训的人员,填写《台州市档案管理人员继续教
育培训班报名表》(表式附后),加盖公章后寄台州市档案
局业务指导处。
请各县(市、区)档案局(馆)协助做好报名的组织
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培训名单上报我局,市直各有关
单位直接报市档案局。
联系电话:88511263 88511260 88511262
传 真:88511263

附件:台州市档案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报名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 4 —

附件:
台州市档案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报名表

姓 名 单位名称 邮 编 联系地址 电 话 住宿否
— 5 —
主题词:档案培训 继续教育 通知
台州市档案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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