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关于开展档案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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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说明

对《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说明

档 案 局 首 攻 对 档 案 业 务 人 员 培 训 工 应 的 地 方 。 为 此 , 国 家 档 案 局 从 制 订 工 作 。
作进 行 全 面 部署 并提 出规 范化 管 理 2001年 初 起 ,围 绕 《全 国 档 案 事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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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对 落 实 ‘全 国档 案 事业 发 展 发 展 十五 ”计划 )确定 的“充分 发挥 过 程 中 ,有 24十 省 、自治 医 、直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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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指 南 以 必 修 科 目为 基 础 .选 修 科 目 、相 关 科 目作 补 充 。各 级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开 展 档 案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时 . 可 根 据 工 作 重 点 和 培 训 目标 ,结 台 实 际需要 选 择具 体 科 目。在 安 排 高 、中 级 档 案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选 修 科 目、相 关 科 目 的 同 时 .要 注 意 增 加 一 鸯 具有 前措 性 、研 究 性 的专题 讲 座 。
高 、 中级 挡 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选 {靶 至 3门根 关
科 目 ,初 级 挡 案 专业 技 术 人 员 可选 择 至 2n撇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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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档案部门:为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的管理,切实提高全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的质量,结合新形势需要和我市实际,我局对2002年制发的《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任课教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档案局2005年8月17日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上岗的和尚未接受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已在岗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

第三条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应当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档案工作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要教学内容,贯彻学用一致、按需施教的原则,注重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条市档案局负责对本市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管理。

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负责对市级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市属单位和区、县档案局负责组织对本系统或本地区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也可以委托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对所管辖范围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组织者应当对参加培训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对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

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02.01.16•【文号】档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指出,要充分发挥档案教育在档案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为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为了加强对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建设高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国力强弱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各类人才的质量和数量。

按照党中央关于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部署,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大力培养高素质的档案专业人才,对于全面建设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档案工作发展规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档案事业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

进一步加大档案教育工作力度,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有理想、有道德、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的复合型档案管理人才和各类专门人才,是全面履行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和档案保管利用两种职能,加快档案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进程的重要保证。

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是提高档案业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完善和优化其知识结构的需要,是提高档案业务人员研究解决档案事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力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档案干部队伍在思想观念、业务水平和工作作风等方面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情况。

从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档案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教育工作在培养和提高档案业务人员创新能力中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档案干部队伍,是各级档案部门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贵州省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贵州省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促进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和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档案局(馆)、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各级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档案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既是每个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享受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

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在省人事厅的统一规划下,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实施。

省档案局负责对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协调、指导和评估,继续教育理论研究、教材编写和审定、教师聘请和培训等工作。

市(州、地)档案局、人事局根据省档案局和省人事厅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初、中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本行政1区域所属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组织工作。

县(市、区、特区)档案局、人事局可受市(州、地)档案局、人事局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初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承担本行政区域所属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贵州省档案干部教育培训中心是全省实施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地,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具有高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档案局(馆)长、省直机关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并负责组织全省性的继续教育示范活动。

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关于举办2024年档案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班(在线)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关于举办2024年档案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班(在线)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关于举办2024年档案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班(在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4.02.23•【文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关于举办2024年档案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班(在线)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副省级城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办公厅工作和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档案工作暨表彰先进会议部署,围绕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档案专业人员政治素质和从事档案工作所需基础理论与基本技能水平,经国家档案局批准,档案干部教育中心将于3月至5月举办2024年档案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班,共2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1.新上岗档案专业人员;2.从事档案工作但不具备档案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

二、培训内容及学时培训内容:1.理论教育与党性教育,包括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学习领悟习近平文化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

2.档案工作宏观政策与发展方向,包括依法管档治档完善档案治理体系、档案资源建设优化提升、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经济科技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档案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建设等。

3.档案工作基础业务与基本技能,包括档案法规标准解读、机关档案管理、企业档案管理、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档案保护技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档案学术论文写作、档案专业职称申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等。

4.档案学基础理论,包括文书学、档案管理学、专门档案管理等。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12.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为了更好地开展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档案专业人员权益,不断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12月24日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档案专业人员权益,不断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档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的业务人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兼职档案业务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档案人才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对档案事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培养造就有理想信念、有职业操守、有创新意识、有专业能力的档案专业人员,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应当以服务档案事业发展、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科技和文化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分类分级、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7.10.29•【文号】档发〔1997〕24号•【施行日期】1997.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7年10月29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档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继续教育应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联系科学技术和档案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有效地为提高档案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服务。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及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扩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不同层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目标是:高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能跟踪国内外档案学理论研究的最新动向,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最新知识,成为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中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应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培养并提高解决技术或管理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初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应结合本职工作,充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基本技术的训练,提高岗位工作能力,掌握技术或管理工作的方法。

第四条继续教育对象,是各级档案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以中青年档案专业技术骨干为重点的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保证有关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

2024年国家档案培训计划

2024年国家档案培训计划

2024年国家档案培训计划引言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国家档案事业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档案事业的发展需求,提高档案工作者的专业化和素质,不断夯实国家档案事业队伍的建设,国家档案局制定了2024年国家档案培训计划。

本培训计划旨在加强档案工作者的理论知识、技能水平和思想觉悟,提高档案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推动国家档案事业的发展。

一、培训目标1. 提高档案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加强档案知识的系统学习和掌握,提高档案工作者的专业素养。

2. 增强档案工作者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档案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3. 强化档案工作者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档案工作者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加强档案工作者的思想觉悟,提高档案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忠诚度。

5. 推动国家档案事业的发展,提高国家档案事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培训内容1. 档案工作理论知识主要包括档案工作的基本理论、档案管理体系、档案鉴定和保管等方面的理论知识。

2. 档案工作技能培训主要包括档案数字化管理、档案整理和编目、档案鉴定和评估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3. 档案管理案例分析主要包括政府机构档案管理、企业档案管理、社会团体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案例分析。

4. 档案管理实践经验交流主要包括国内外档案管理经验交流、行业内专家学者的分享和交流等方面的实践经验交流。

5. 档案工作者素质培养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的培养、综合素质的提高等方面的素质培养。

三、培训方式1. 线下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邀请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和行业资深人员进行讲座和授课,组织档案工作者进行现场学习和观摩。

2. 在线培训采取网络直播、网络课程等方式,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远程教学,便于档案工作者进行学习和培训。

四、培训对象1. 国家档案局直属机构的档案管理人员2.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档案局直属机构的档案管理人员3. 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档案管理人员4. 其他相关人员五、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时间为2024年上半年,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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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档案局
关于档案人员参加北京市档案工作者教育培训网
学习的通知
各镇、区直各委、办、局、中心(公司),各街道办事处:为加大档案专业的培训力度,扩大档案人员专业培训的受众面,按照《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档案工作人员有接受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规定,请全区档案人员积极参加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网的学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档案展览策划》、《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巩固成绩开拓创新推动档案事业新发展》、《新时期档案事业发展的几点思考》,共20学时。

二、培训时间:
本年度网上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自通知之日起到2012年6月30日止,全区档案人员均可随时登陆网站进行学习。

三、操作方式:
1、老学员用以前注册的信息(账号和密码)登录北京市档案工作者教育培训网(),如果忘记请打联系电话索取。

2、新学员注册方法:进入“北京市档案工作者教育培训网”,在左上角学员信息处点“注册”,选“同意以上声明”,点下一步,填写真实内容后点“注册”,注册成功后按系统自动提供的帐号学习即可。

注册时请注意:填市级/区县一项时选“区县单位”,所在区县一项选“大兴区”。

请牢记自己的帐号和密码,以方便今后学习时使用。

4、学员登录后进入“在职培训”栏目,在“最新课程”中选择本年度需要学习的课程“添加到我的课程表”。

5、某一课程一次没有学完,下次需继续学习,要重新进入“我的课程”,显示出学员选择的“课程名称”,点击“开始学习”。

6、学员完成学习后,每门课程学习进度要达到100%。

点击“我的考试”,即可参加所选课程考试。

学员所学课程累计达到20学时并考试通过后,即可打印本年度继续教育课程结业证书。

希望各单位档案人员予以重视,积极参加档案专业网上继续教育培训。

各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学习,档案工作人员也可自主学习。

联系人:邓冬梅、张维杰联系电话:69266824
大兴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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