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川音院〔2008〕93号附件《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指反映具有四川音乐学院学籍的学生本人德、智、体、美及家庭政治、经济等方面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是国家和社会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和保密工作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学生档案管理相关部门要将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学生档案管理要有良好的保管利用条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门的档案库房和规范的档案装具。
学生档案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以利于学生档案的有效保管。
第五条全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年终人事考核中,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对于利用学生档案材料营私舞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有关法规者,要依法处理。
第二章学生档案管理体制第六条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学院、系(院)两级学生档案管理运行机制。
第七条学院档案馆是对全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组织与协调的职能部门,同时负责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的集中管理业务。
档案馆专门设立学生档案科承担具体业务管理职责。
第八条由于学生性质和办学方式的差异,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的管理具有特殊性。
成人教育系应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分室,在学院档案馆的业务指导下,对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承担具体业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九条本章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四川音乐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其他各类学生档案管理参照本章管理办法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川教[2009]204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教〔2009〕204号)各市州教育局、档案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高等学校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校档案,是指高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必须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全省高校档案工作,四川省档案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全省高校档案工作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档案“双套制”移交与接

四川档案SICHUAN ARCHIVES44兰台巡礼总第210期 / 2019年第4期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乡(镇)创建工作,把规范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确权档案工作作为服务民生的关键之举,持续推进,现全市3个县(区)、159个乡(镇)通过检查验收达到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区)、示范乡(镇),在保障农民权益、实现增收致富和化解纠纷方面突显出不可忽视的作用。
服务重点项目建设。
1993年,市档案馆开始重点工程项目的建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每年以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为基础,以档案专项验收、执法检查、规范化管理等级认定等为手段,不断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全程监管和服务,积极与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主动对接、密切配合,及时了解掌握各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2016年,积极争取成立了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将“做好重大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内容纳入市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广元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之中,为重点项目档案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每年省、市重点续建、新建项目登记率达95%以上,督查覆盖率达50%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率逐年上升,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普遍建立档案工作,并逐步迈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服务脱贫攻坚战略。
2016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对脱贫攻坚作出新部署,将市档案馆列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年多来,市档案馆扎实推进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多次与扶贫部门组织召开全市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座谈会、推进会、研讨会,赴各地开展数次调研学习,专题研究精准扶贫档案工作,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意见》,对规范全市精准扶贫档案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创新开展精准扶贫影像档案工作,规范、完整的档案资料在4个县(区)脱贫摘帽、690个贫困村退出、20.07万人脱贫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全市脱贫攻坚工作连战连捷。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档案“双套制”移交与接收工作的通知》为推进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近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档案“双套制”移交与接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8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b07a00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86.png)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知川劳社办[2007]80号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7(000)011
【摘要】接收和管理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总页数】2页(P38-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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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2.27•【字号】川人社办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7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现将《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2月27日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技工院校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和《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遵循技工院校教育教学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科学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教学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坚持以学生为本,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指导思想,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和信息化,建立稳定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为培养高素质的技能人才提供有力保证。
第二章专业设置管理第四条专业设置1.技工院校的专业设置应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以市场为导向,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中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
技工学校的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高级技工学校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技师学院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12.24【实施日期】1996.12.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7月20日实施日期: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档案工作,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及档案教育、科研、宣传、外事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都应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落实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保护、抢救档案所需的经费,并逐步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档案工作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的原则。
《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一部重要规范性文件它是四川省所有高等学校重要档案制度的“总纲”。
标准结合四川省大学档案制度工作实际,以改革创新、规范化管理为指引,系统地总结了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功能、主要内容、基本流程、有关制度及要求等,为了保证与时俱进、确保档案工作能够有效高效地完成提供了依据。
二、《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的主要内容1、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全面推进档案工作,把档案制度工作策划作为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档案保存和保护作为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核心任务,把科学管理传承创新作为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基本途径、把全面推进档案工作作为高等学校发展的先行之务。
2、根据学校实际需要,档案工作策划、保存和管理要求,档案工作有两个独立的系统:文献档案系统和人事档案系统,分别为学校设立文献档案室、人事档案室。
3、文献档案室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组织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档案文件;人事档案室负责学校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以及学校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档案。
4、档案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分为“综合管理部门”和“综合管理建管理机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上级档案管理事项的审批、审核和分发;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学校档案的建管理、科学管理及档案现场检查。
三、《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的实施1、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按照标准的要求科学管理学校档案。
2、学校要完善档案管理机构,建立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定有效的档案保管规程,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类别,加强对档案的监督管理。
3、学校要做好档案保存工作,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库,应该负责档案保存管理工作,做好档案台帐、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
4、学校应加强数字档案建设,建立档案科学的查询系统,建立完善的档案档案加工处理系统,实施档案检索和检查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可靠。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川办发[2000]51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5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馆。
省档案局、省档案馆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全省档案事业的行政管理和省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保管、使用两种职能,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全省档案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完善档案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制定全省档案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全省档案理论、档案科研和档案宣传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四)负责全省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全省档案人员队伍建设;负责全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省档案局、省档案馆内设5个行政职能处室(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6个业务部)和机关党委:(一)办公室协助处理政务、筹备会议,草拟文件,综合重要信息,编写档案年鉴,负责档案宣传工作;管理有关事务,协调部门工作;承办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目标管理等工作;搞好后勤服务,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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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制定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第三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依据分为《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和《四川省各级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见附件1、2、3)。
《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社会基层组织。
中央驻川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
中央在川企业、科技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各级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省内其他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考核内容包括行政管理、设备设施、基础业务、开发利用4个部分。
考核等级按百分制标准分3级:95分以上(含95分)为一级;80分至94分(其中设备设施、基础业务考核得分不低于这两部分总分值的80%)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
第五条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馆可对照标准逐步提升整体绩效,自愿向当地或上级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一般从三级开始,规范化管理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可跨级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情况和自查评分情况,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措施,同时填写申报表(1式3份,样式见附件4)。
第六条各级档案局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总体规划,重点指导,依法监督并分级组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评工作。
考评组成员由各级档案局根据实际情况委派,一般不少于5人。
第七条考评应由被考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未申请的,各级档案局不得强制进行考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评程序为:考评组听取申请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及自查情况汇报;审查申请单位出示相关文件或依据材料;实地检查档案规范化管理情况;形成考评意见并向申请单位通报。
第八条省级机关(含直属单位)、团体、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
中央驻川单位的考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市(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
县(市、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乡镇、街道和社会基层组织的考评,申请一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申请二级、三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县(市、区)档案局负责组织。
第九条省属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市(州)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
县(市、区)科技事业单位的考评,申请一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申请二级、三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县(市、区)档案局负责组织。
非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委托其所在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
其中跨地区的大型企业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
第十条市(州)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考评,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
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考评,申请一级的,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申请二级、三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
其他档案馆的考评,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考评应全面检查申请单位档案工作情况并重点考核、评审其近3年(含当年)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情况。
申请单位近3年内发生档案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失泄密和档案遭受火灾、失窃、水毁、严重虫霉的,取消考评资格。
第十二条通过考评的单位,由负责组织考评的档案局颁发《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
个别成绩突出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有效期3年。
有效期满后,负责组织考评的档案局对获证单位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降低直至取消等级证书。
对获证单位和复查合格单位,由省档案局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考评形成的材料(含申请单位的申报表、申请报告、自查报告、自查评分表和考评组的考核评分表、考评结论、考评组成员签字名单等)由组织考评的档案局负责整理归档。
省和市(州)档案局对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考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各市(州)档案局每年度对当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进行总结并报省档案局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