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档案局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档发[19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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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档案局文件(国档发〔1987〕5号)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局,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档案处,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了《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促进档案系统的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者,均可申报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在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等)研究中,获得具有:一、国内首创的;二、本行业先进的;三、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2、评审标准(1)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三个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为一等奖。
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际水平;在档案界推广应用中,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2)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三个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为二等奖。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 号令)国家档案局令第8 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 年9 月19 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00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川教[2009]204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教〔2009〕204号)各市州教育局、档案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高等学校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校档案,是指高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必须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全省高校档案工作,四川省档案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全省高校档案工作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5•【文号】民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档案“双套制”移交与接

四川档案SICHUAN ARCHIVES44兰台巡礼总第210期 / 2019年第4期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乡(镇)创建工作,把规范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确权档案工作作为服务民生的关键之举,持续推进,现全市3个县(区)、159个乡(镇)通过检查验收达到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区)、示范乡(镇),在保障农民权益、实现增收致富和化解纠纷方面突显出不可忽视的作用。
服务重点项目建设。
1993年,市档案馆开始重点工程项目的建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每年以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为基础,以档案专项验收、执法检查、规范化管理等级认定等为手段,不断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全程监管和服务,积极与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主动对接、密切配合,及时了解掌握各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2016年,积极争取成立了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将“做好重大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内容纳入市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广元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之中,为重点项目档案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每年省、市重点续建、新建项目登记率达95%以上,督查覆盖率达50%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率逐年上升,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普遍建立档案工作,并逐步迈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服务脱贫攻坚战略。
2016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对脱贫攻坚作出新部署,将市档案馆列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年多来,市档案馆扎实推进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多次与扶贫部门组织召开全市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座谈会、推进会、研讨会,赴各地开展数次调研学习,专题研究精准扶贫档案工作,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意见》,对规范全市精准扶贫档案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创新开展精准扶贫影像档案工作,规范、完整的档案资料在4个县(区)脱贫摘帽、690个贫困村退出、20.07万人脱贫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全市脱贫攻坚工作连战连捷。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档案“双套制”移交与接收工作的通知》为推进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近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档案“双套制”移交与接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绵府办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21〕26号市级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第三章维修项目类别第四章维修计划管理第五章立项及资金预算编制第六章项目实施和监管第七章监督考核第八章附则绵阳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保障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安全、功能完整和正常运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应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遵循经济、简朴、适用、节能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维修预算标准。
办公用房日常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第四条部门、单位维修改造项目职责分工如下:(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市级机关申请的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建立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库。
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维修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对经市政府批准的维修改造项目在落实资金来源后进行立项。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归档文件整理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归档文件整理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8.05.14
•【字号】沪民办发〔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关于转发《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归档文件整理操
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沪民办发〔2018〕17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归档文件整理操作细则〉的通知》(沪档〔2018〕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档案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4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4.06.05•【文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实施条例》新变化新要求,是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现发布《<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国家档案局办公室2024年6月5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7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24年1月12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到具体条款之中。
贯彻落实好档案法和《实施条例》各项规定,对于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档案工作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条例》从原实施办法的6章30条扩展到8章52条,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章,对档案法中的原则性条款作细化规定,修改完善原实施办法与档案法不一致的内容,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
学习宣传活动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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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市档〔2007〕20号 绵阳市档案局 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 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科学城档案局,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单位: 现将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档发〔2007〕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从2007年开始实施新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2006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按照过去规定收集和整理,2007年及以后年度形成的归档文件按照新《规定》进行收集和整理。
二、各级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新《规定》和川档发〔2007〕4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本地、本系统和本单位实际,统筹做好各级机关、团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重新编制和送审工作。
市级机关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重新编制和送审工作。
市档案局将把此项工作作为2007年度全市档案工作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
待省局培训后,我局将适时组织市级机关档案人员培训,具体安排市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重新编制和送审工作。
三、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做好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查备案工作。
市档案局负责市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工作。
区市县档案局负责区市县级机关、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工作。
垂直管理部门和需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备案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同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市档案局审批程序。
市级机关将重新编制并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核批准的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纸质和电子文本及审查申报表(一式二份)报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市档案局在30日内将审查后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电子文本及审查申报表一份退报送单位,报送单位将修改后的定稿再报市档案局审批后实施。
区市县档案局审查备案程序按照国家规定结合各自实际自定。
在实施新规定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联系,联系电话:2227705。
附件:1、 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2、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 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通知 抄送:省档案局,市政府法制办。
绵阳市档案局办公室 2007年3月15日印 附件1: 四川省档案局 川档发[2007]4 号 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档案局、省级各单位: 2006 年12 月18 日国家档案局公布施行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国家档案局令第8 号),是进一步规范机关档案工作的重大举措。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令第8 号,省档案局印发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接通知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科学部署和安排本地区、本单位的实施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查,由同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后,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审查。
请各级档案局尽快与同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联系,按规定做好具体安排。
审查同级机关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具体程序和安排,由各级档案局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各市、州档案局部署此项工作的文件,印发的同时报送一份到省档案局馆室处,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三、省级机关,应立即组织重新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于今年底前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档案局在规定时限内审查,并批准实施。
四、为更好地掌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省档案局将于上半年举办培训班,届时请各市州档案局及省级机关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省档案局馆室处。
附:四川省档案局关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实施意见 二00 七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通知 报:国家档案局,省政府政务中心,省政府法制办。
四川省档案局办公室 2007 年3 月8 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档案局 关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 期限规定》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确保机关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进一步规范机关档案工作,准确界定和划分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更好地发挥档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 号),结合四川省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川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行使本单位法定职责、主要职能及其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第8 号令规定,结合实际,重新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四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机关、团体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由同级档案局按照意见的规定,负责审查,并组织实施。
省档案局负责审查省级机关、团体及所属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市、州档案局负责审查市、州级机关、团体及所属单位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区、市、县档案局负责审查区、市、县级机关单位(含乡镇、行政村、社区)及所属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五条 各级机关、团体办公室负责编制、修改本单位和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各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并审核本单位、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六条 各级机关、团体,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按规定应当归档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应纳入归档范围,并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七条 各级机关、团体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应突出本单位的主要职能,一经制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 机构撤并、分设或职能发生变化时,各单位要及时重新修订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同级档案局进行审查。
第九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有内设机构的单位,按照内设机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进行编制;无内设机构的单位,按照问题、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进行编制(格式见表1)。
第十条 各单位报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时,须填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查申报表》(见表2),一式二份,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盖章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各单位报送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须提交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各一份,经审查后,电子文本连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查申报表》一份返回各单位。
同时,必须报送一份完整、准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职能、历史沿革、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材料,并附相关说明。
第十二条 各级档案局应认真及时审查报送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由业务部门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经主管负责人审查后,告知报送单位,重新进行修订。
各单位修订后的定稿再送同级档案局审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执行文书档案新的保管期限时,文书档案按照永久、30 年、10 年分别进行排列和编目(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接续原永久档案排列;保管期限为30 年、10 年的档案,重新起头排列)。
会计、基建、照片等其它专门档案,仍按原有规定进行排列和编目。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8 号令的要求,全省文书档案统一于2007 年开始执行新的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2006 年以前的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四川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表1: ×××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编制时间: 内设机构名称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或问题) 办公室(或综 合类) 服务中心(或行政类) 机关党办(或党群类) 业务处(或业 务类) 表2: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查申报表 档案室申报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单位地址 话 申报的文件材料名称、份数及说明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档案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档案局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查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2004 年8 月2 日)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 项)第203 项“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厅发[1983]64 号,1983 年4 月28 日)第十六条:“机关档案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机关或本专业系统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备案。
” (三)国家档案局令第8 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 年12 月18 日发布施行)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省级机关; (二)已按国家档案局第8 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本机关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三)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已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核批准。
三、申报材料 (一)《省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查申报表》(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或在www.sczw.gov.cn 和www.scsdaj.gov.cn 其网站下载);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四、办理程序 (一)将申报材料送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二)省档案局审查。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0 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028) 86953479 省档案局馆室处:(028) 8766441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档案局:(028) 87662394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档案局:www.scsdaj.gov.cn 附件2: 国家档案局令 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