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本级出口企业申报须知试行(doc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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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对外贸易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对外贸易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对外贸易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台政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对外贸易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台政发〔2008〕64号)为适应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展的新要求,保持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外贸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4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一、充分认识保持我市外贸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我市外贸出口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

我市对外贸易实际增长水平回落较大。

保持外贸稳定健康发展,是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条件,就当前来说,保外贸出口、保外贸市场就是保台州经济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外贸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保持本地外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紧迫感,认真研究本地区外贸发展情况,努力创造条件,帮助出口企业渡过难关。

二、加大财政对外经贸发展的扶持力度(一)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设立外贸扶持配套资金。

按照“保稳定、调结构”的要求,依照省政府对当年外贸出口同比增长的分档奖励金额,按1:1配套比例,2008年全市安排调整外经贸结构扶持配套奖励资金1500万元,其中市、区财政安排市级(含三区)调整外经贸结构扶持配套奖励资金600万元,用于支持市级企业调整优化进出口结构,扩大进出口规模。

市级扶持配套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省政府对当年外贸出口同比增长的分档奖励金额,按一定配套比例,安排调整外经贸结构扶持配套奖励资金,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我市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

(二)支持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设立汽车及零部件专项配套扶持资金。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台政办发[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和四届市委第31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9日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市级联合审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市级部门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市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及外国政府的赠款;(四)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投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借款)等债务资金及各种民间组织、个人捐赠用于公共建设项目的资金;(五)市政府明确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审批方式及阶段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采取“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方式,推行实施政务网络网上并联审批。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分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办理4个阶段。

第三章牵头部门及职责第六条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由发改部门牵头;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办理,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台州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含省级委托执行)目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台州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含省级委托执行)目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台州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含省级委托执行)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2.24
•【字号】台政办发〔2015〕102号
•【施行日期】2015.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台州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含省级委托执行)目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5〕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我市现行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动态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3号)文件精神,现将《台州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含省级委托执行)目录》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目录实施行政许可,切实推进简政放权、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和行政服务水平。

附件:台州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含省级委托执行)目录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支持企业稳健发展工作机制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支持企业稳健发展工作机制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支持企业稳健发展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1•【字号】台政办便函〔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支持企业稳健发展工作机制的通知台政办便函〔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帮扶企业发展,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上市公司稳健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18〕59号)精神,在市、县两级建立健全支持企业稳健发展“三大”工作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帮扶企业“白名单”报备机制(一)帮扶企业“白名单”类型及范围。

1. 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名单(详见附件1)。

有发债融资需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民营企业:一是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属于区域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层面的重点企业;二是短期内存在流动性缺口,通过临时性帮扶可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班子优秀,企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失信名单。

2. 上市公司流动性和股权质押风险帮扶名单(详见附件2)。

申请给予“股、债、贷”相关帮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一是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股权质押比例超过70%的上市公司;二是短期内存在流动性缺口,通过临时性帮扶可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班子优秀,企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失信名单;四是除股权质押风险化解外,帮扶对象应该为法人。

3. 民营骨干企业帮扶名单(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详见附件3)。

申请给予融资帮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民营骨干企业:一是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属于区域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层面的重点企业;二是存在临时流动性风险,通过综合性帮扶可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班子优秀,企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失信名单。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台州市第一批“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台州市第一批“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台州市第一批“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台政办发〔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公布台州市第一批“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4〕156号)精神,市“三名”工程建设联席会议遴选了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等32家企业作为我市第一批“三名”培育试点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全面实施“三名”工程是提升我市企业竞争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打造台州经济“升级版”的重大举措。

列入市级试点的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按照分类型培育要求,明确具体目标以及配套措施,狠抓落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各地要切实承担起属地的培育责任,落实培育政策与服务举措,扎实推进“三名”培育试点工作。

市“三名”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强化指导,优化服务,加强培育过程管理,合力推进“三名”培育试点工作。

附件:台州市第一批“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名单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5日附件台州市第一批“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名单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浙江巨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马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居君业药业有限公司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台州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含省级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台州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含省级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台州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含
省级委托执行)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台政办发[2015]102号
【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4
【实施日期】2015.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台州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含省级委托执行)目录的通

(台政办发〔2015〕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我市现行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动态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5年)的通
知》(浙政办发〔2015〕93号)文件精神,现将《台州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含省级委托执行)目录》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目录实施行政许可,切实推进简政放权、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和行政服务水平。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台州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含省级委托执行)目录。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上市(挂牌)新政10条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6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上市(挂牌)新政10条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6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上市(挂牌)新政10条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上市(挂牌)新政10条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上市(挂牌)新政10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3日台州市上市(挂牌)新政10条为深化“128”行动计划,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步伐,推动民营经济再创辉煌,实现台州经济裂变扩张、赶超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一、建立拟上市(挂牌)企业“金种子库”制度达到或接近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经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市级部门推荐认定,纳入上市(挂牌)企业“金种子库”开展重点帮扶管理,“金种子库”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常态化保持300家以上。

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并成立帮办小组,对入库企业实行一对一帮扶,按“最多跑一次”要求,定人、定时,统筹包干办理市及以下行政审批事项和上市(挂牌)相关证明事项。

入库企业产权清晰的存量建设用地、房产,因上市(挂牌)需要办理产权证件,在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和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业主凭书面承诺书,可先容缺办理,后补齐相关资料和规费。

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容错免责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帮办人员实施容错免责。

二、建立上市(挂牌)工作指导联络制度从中介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聘请专业骨干组建指导组,按县(市、区)配备,帮助指导企业上市(挂牌)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51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51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7日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信用浙江和进出口企业诚信建设任务,健全进出口诚信企业培育工作和联合推荐“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工作(简称联合推荐工作)机制,提升进出口行业守法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根据商务、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管等相关规章政策,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力培育进出口诚信企业是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合推荐工作是完善进出口企业诚信建设“台州模式”的重要举措,由前期培育、联合推荐、政府命名、后续服务和动态管理五个环节组成。

第三条台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进出口行业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进出口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联合推荐工作的研究、决策、部署、协调。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打私与海防口岸办,负责全市进出口企业诚信建设的规划计划建议方案拟订、组织落实、指导督查和联合推荐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打私、商务、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管等涉外管理单位及其下级机构(局、办事处),乡镇工贸办(经贸办)和行业协会等负责共同推进、落实进出口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及联合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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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本级出口企业申报须知试行(doc17)发文单位:台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文件号:[2006]014号发文日期:2006年10月30日为加大出口退税治理、提升工作效率、优化服务,配合浙江省出口退税治理系统辅助软件的使用,关心出口企业明白得国税总局、省局有关出口退税申报方面的政策,我们对部分申报事项进行整理,结合本地退税治理的实际,制发申报须知供出口企业参考。

第一条:出口退(免)税申报期的规定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实行按月申报,于次月申报期内集中一次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期同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 0日,逢节假日顺延);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申报期内申报(外贸企业申报期为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到期日为节假日顺延),一月能够多次申报。

(文件依据: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当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

一、外贸企业应在物资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物资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中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

逾期未办结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专门缘故经市级退税机关批准办理延期申报之外,企业须向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不得再办理退税申报。

(文件依据:国税发[2004]64号)二、生产企业应在物资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收齐单证,并于规定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如果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可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结“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逾期未办结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专门缘故经市级退税机关批准办理延期申报之外,企业须转入内销征税,不得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文件依据: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 3号)三、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物资,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

(文件依据: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延期申报有关事项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级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附表1),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二、因采纳集中报关等专门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三、其他因经营方式专门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四、出口企业如因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能够补办或更换的。

五、退税机关审核时按有关审核规定作撤单或撤销退税申报处理,而造成出口企业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办理正式退税申报的。

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

(文件依据:国税发[2004]113号、国税发[2005]68号)、浙国税进便函[2004]8号)第四条:核销单收齐申报一、企业的分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作为“视同C类治理企业”。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物资退(免)税时多次显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形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5、有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治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非“视同C类治理企业”的出口企业为“视同B类治理企业”。

二、各类企业的核销单申报1、“视同C类治理企业”必须在出口退税申报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单证齐全申报”。

2、“视同B类治理企业”能够在申报出口退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单证齐全”申报,也能够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核销单不齐”申报。

当月只能采取一种申报方式。

采纳“核销单不齐申报”方式的,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物资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收齐核销单后按“核销单收齐申报”的序号将核销单单独装订成册,对收齐的核销单办理“核销单收齐申报”。

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申报核销单的,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税。

3、已办理“远期收汇”手续的单证申报按“核销单不齐申报”进行治理。

(按照国税发[2004]64号和浙江省出口退税治理系统辅助软件要求,结合本地退税治理情形拟定)第五条:纸质单证齐全(缺电子信息)的单证治理为提升审核工作效率,保证当月审核完毕,要求企业所有出口退税申报为无疑点申报(即“视同C类治理企业”纸质单证、电子信息均齐全,“视同B类治理企业”纸质单证齐全,除核销单信息之外的信息齐全。

“视同B类治理企业”核销单信息采取事后比对,对核对有误或超期的,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税)。

纸质单证齐全、出口电子信息不齐(不包括“视同B类治理企业”缺核销单信息)的单证,由出口企业填写《缺电子信息申报备案明细表》(附表2)交出口退税申报窗口备案。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后在《缺电子信息申报备案明细表》上签署意见,并在每份报关单上加盖“已备案,缺电子信息”章,单证退还企业保管。

电子信息齐全后,在下一个申报期再进行正式申报。

(按照国税发[2004]64号,结合本地退税治理情形拟定)第六条:出口退税单证备案出口物资的有关单证备案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详见我处涉税事项告知书[2006]001号),但《出口物资备案单证名目》须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打印,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单证时一同上报。

第七条: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的资料及装订要求为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的档案治理,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除报送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数据外,还须按档案治理的要求及下述规定报送纸质资料:一、不装订的资料1、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二份,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齐全)一份。

2、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二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一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一份。

二、需装订资料的装订顺序1、出口物资退(免)税审核审批资料封面2、件内名目(附表3)3、代理报告(托付代理申报企业)4、经征收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5、《汇总申报表》及附表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6、《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齐全)、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物资)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7、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1)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2)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3)《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经退税机关盖章的原件)(4)《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经退税机关盖章的原件)8、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封面9、当月单证备案名目10、缺电子信息申报备案明细表11、退税原始凭证(必须全部为原件,按单证齐全明细表的序号装订)每个序号的凭证装订顺序(1)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采纳“核销单不齐申报”方式的,核销单收齐后另行装订)(2)进货增值税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3)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出口退税专用)(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物资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5)仓储凭证、出口物资备案清单(运往保税区的出口物资)(6)代理出口物资证明、代理协议(代理出口)(7)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回函、运保费单据、延期申请表、缺电子信息备案表、佣金合同、佣金支付凭证、补缴税款缴款书等)12、备考表(附表4)13、封底(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浙国税进[2005]24号,结合本地退税治理情形拟定)第八条: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衔接一、财务入帐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后应及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物资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托付中介机构申报的企业此项工作由中介机构完成)1、免抵退税申报的程序(1)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的6.2版软件)中录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必须的各种数据,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在每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建议在每月的2-8日进行,为正式申报和纳税申报留出时刻)通过“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预审(要求出口企业通过网上预申报,对个不企业因各种缘故不能通过网上申报的,可将数据生成到软盘、U盘等储存介质中,在每月8日前到市国税局进出口处窗口进行预审)。

各种数据包括: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进口料件明细录入、进料加工核销录入(以上为有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必录项)、出口物资明细申报录入、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

(2)生产企业按照预审后的反馈信息调整有关明细申报数据,并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后,重新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3)若当期有进料加工业务的,须通过网上申报先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在取得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后,应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模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运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4)生产企业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在免抵退汇总表数据录入模块中自动生成《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并生成汇总申报数据。

(5)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将生成的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通过“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正式申报(要求出口企业全部通过网上申报,对个不企业因各种缘故不能通过网上申报的,可将数据生成到软盘、U盘等储存介质中,到市国税局进出口处窗口通过内网办理上传,此项工作建议在每月9日前完成),在税务工作人员对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后,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6)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总局的6.2版软件)中打印出有关“免、抵、退”税申报报表。

(7)生产企业在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一天),带上差不多“免、抵、退”税网上申报的单证齐全且信息通过的申报资料,到市国税局进出口处窗口办理退税单证正式申报手续。

若当期没有收齐单证的,将有关的“免、抵、退”税申报表交市国税局进出口处窗口。

(8)出口退税部门在单证审核过程中,发觉生产企业上报的退税单证因不符要求而撤单的,以及数据不正确等情形的,生产企业应重新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通过“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的“撤单重报”功能重新上传。

(9)生产企业每月月底前可通过“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的“审批通知单”功能查询或打印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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