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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浙交〔2015〕235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15〕23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监理诚信履约意识,促进监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交通工程监管局联系,联系人:吕聪儒,电话:*************。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0月22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监理诚信履约意识,促进监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监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总监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履行合同等行为,在岗位登记、诚信信息系统公开、业绩填报以及招投标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监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人员。

关于印发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doc

关于印发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doc
第四章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第十二条建立房网络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即时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局发文直接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降到B级为止。
降级后的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为该等级的最低分,B级最低分分值为40分。
(一)在信用评定后有下列行为被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每发生1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1.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2.发生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其相应专业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3.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4.信用评价申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二)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90分以下;(三)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85分以下;(四)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五)B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下。
第五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企业信用评价初审工作并配合市局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履约信誉两部分。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十条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次评定1.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按照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或者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进行自评;2.申请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注册地(台州市外企业向企业驻台办公场所所在地,下同)的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还);3.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招标投标管理、建筑市场执法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市局;4.市局根据初评情况,组织相关单位的有关专家进行复评,并将复评结果在台州建设网()等有关媒介上公示7日,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公布。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交通建设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经研究,现对我省交通建设行业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提出以下补充要求,并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活动挂钩的应用机制作适当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工作责任以强化管理部门的信用评价工作责任为抓手,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机制。

各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包括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以下同)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确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公示上一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及时受理、答复企业提出的申诉事项(企业对录入的信用行为信息有不同意见的,应先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由建设单位受理并答复,企业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再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公示并确定丙级资质设计企业、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约谈、检查记录、通报等均应作为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的采信依据纳入信用评价。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每季度录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信息录入不全、不客观公正、不及时等情形的,应责成建设单位立即纠正。

(二)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省港航局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4.04.30
•【字号】浙交〔2024〕53号
•【施行日期】2024.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交〔2024〕5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推进信用评价精准化管理,打造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30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台政办发[2016]82号【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12【实施日期】2016.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2日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战略性制度安排,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对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十三五”时期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我市转型升级关键期、城乡功能优化期、社会民生攻坚期,既面临重大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适应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升我市“拉高标杆、争先进位”的整体竞争力,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银发〔2014〕37号)、《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规划期为2016-2020年。

一、面临形势和建设基础(一)面临形势。

1.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先后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专门部署。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7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7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8日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浙政办函〔2013〕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由政府出资和金融机构、其他组织捐资组成,主要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股东或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信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县联动、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确保基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出资区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领导小组,加强对信保基金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台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组织管理第五条信保基金来源。

以政府出资为主,金融机构及其他组织自愿捐资等形式为辅。

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20xx试行)标准范本

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20xx试行)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8441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20xx试行)标准范本In the collective, in order to make all behaviors ha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ll people abide by the unified norms, so that each group can play the highest role and create the maximum value.(管理规范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20xx试行)标准范本使用指南: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

文件可用word 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20xx试行)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关于印发《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市局直属分局、集聚区分局:为创新物业管理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加快推......关于印发《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市局直属分局、集聚区分局:为创新物业管理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加快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全面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194号令)、《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xx〕61号)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8•【字号】台政办函〔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8日贯彻落实《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挥信用在服务实体经济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守信企业的获得感,提升信用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发挥信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作用,为台州市“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提供助力。

(二)工作目标。

2021 年上半年,企业信用促进工作全面开展,基本完成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对现行制度文件进行必要完善,修改、废止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确保相关制度文件与《条例》保持一致。

根据《条例》中提出的要求和任务,制定具体细化落实方案,切实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到 2022 年底,台州企业信用状况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完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构建,探索具有台州特色的监管机制。

将信用贯穿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流程,围绕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表彰奖励等领域全面落实企业信用促进的工作要求,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和社会风气。

(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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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台政办发〔2011〕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围从事建设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湾循环经济产业... . .集聚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企业信用评价初审工作并配合市局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履约信誉两部分。

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企业荣誉、科技进步与创新;企业履约信誉包括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社会责任、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

第七条企业信用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两类。

每类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A、AA+、AA、A、B五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二)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不足90分;(三)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85分;(四)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五)B级,评价指标得分不足60分。

第八条近2年任一年获得“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市建筑业十强优秀施工企业”、“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优秀施工企业”... . .或者“市外地进台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其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AAA等级(评价指标得分须在85分以上),最低评价分为90分;非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根据本办法的评价指标得分确定。

第九条外地进台总承包特级施工企业(近5年在有工程项目、且未被记录过企业黑和不良行为记录的),上1年度企业总产值在100亿元以上的,其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AAA 等级(评价指标得分须在85分以上),最低评价分为90分;非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根据本办法的评价指标得分确定。

其余外地进台总承包特级施工企业和外地进台总承包一级施工企业(近5年在有工程项目、且未被记录过企业黑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最低等级为AA等级,最低评价分为80分;非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根据本办法的评价指标得分确定。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十条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次评定:1.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按照《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或者《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进行自评;... . .2.申请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向企业注册地(市外企业向企业驻台办公场所所在地,下同)的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还);3.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招标投标管理、建筑市场执法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市局;4.市局根据初评情况,组织相关单位的有关专家进行复评,并将复评结果在建设网()、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tzjzy.)等有关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

(二)动态评定:1.市局和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涉及评价指标的有关信息录入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

对于评价指标加减分的,及时给予计算分值和评定等级。

2.已公布企业的评价指标得分有调整的,可于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凭当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计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局建筑业处办理。

调整容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市局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审查、核... . .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按照《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或者《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的自评情况〔一式2份,1份由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留存,1份报市局〕;(二)与评价指标有关的证明文书、证书及报表等材料。

第四章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第十二条建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即时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企业,在市行政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局发文直接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降到B级为止。

降级后的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为该等级的最低分,B级最低分分值为40分。

(一)在信用评定后有下列行为被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每发生1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1.发生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2.发生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其相应专业... . .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3.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4.信用评价申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信用评定后有下列行为被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通报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到B级:1.发生较大等级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一年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其相应专业的信用等级直接降到B级);2.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3.以其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4.在建筑活动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实有行贿受贿情形的。

第十四条企业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发生降级满6个月的,其信用评价指标得分重新计算,并据此确定信用等级; 发生降级未满6个月的,则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信用等级和评价指标得分。

第十五条市局和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许可)、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市局和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一)对信用为AAA等级的企业,应当在其职责围给予下列... . .政策支持和服务:1.在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2.在建筑市场日常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对象。

(二)对信用为B等级的企业,应当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为主:1.在资质资格审查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2.在建筑市场日常检查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率或者高抽检率的检查;3.连续2次信用评定为B等级的企业,企业所在地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对外地进台企业的进台条件重新审查,并根据复查(审查)结果,可建议资质许可机关降低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外地进台企业予以清退。

第十七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挂钩,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一定权重计入评标总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故意错报、误报、漏报,骗取评价指标得分的,经查实后,按照弄虚作假处理。

第十九条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 . .定进行信用评价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台建规〔2013〕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2.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3.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表(发包人对承包人)... . .附件1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附件3 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围:施工许可证证号:... . .发包人代表(签字):项目经理(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联系:联系:联系:评价时间:附注:本表中具体评价分值为:好:90分以上;较好:75~90分(含75分);一般:60~75分(含60分);差:不足60分。

违反评价表中带*号的项目按一票否决直接评价为差。

... . .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建筑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台政办发〔2011〕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是指对注册建造师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注册建造师初审工作并配合市局做好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第六条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指标包括资质等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个人荣誉、科技进步与创新、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社会责任、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

第七条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分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两类。

每类注册建造师的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注册建造师... . .信用等级评定为AAA、AA+、AA、A、B五个等级。

注册建造师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二)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不足90分;(三)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85分;(四)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五)B级,评价指标得分不足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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