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商业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
台州市路桥区峰江、南山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台州市路桥区峰江、南山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台州市路桥分区规划(2004-2020)》(编制中)、以及台州市各相关专项规划而制定。
第二条本规划是台州市路桥区峰江、南山东片区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本片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下一层次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规划范围本片区规划范围位于路桥城区东南部,北起院路金快速路,南至南环路;东起路泽太路,西达花卉路,规划用地面积864.24公顷。
第四条控制规模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控制规模为7.26万人,建设用地控制规模为767.99公顷。
第五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如需调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规划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第七条本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号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DJl37-90)规定的标准,并参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
一般应按照本规划所标定的性质进行控制。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下表。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和规划要求确定允许或不允许设置;未列入“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建设项目,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本片区总用地864.24 公顷,含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等类型。
规划各类用地规模详见附表1。
第九条在以街坊、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城市干道所限定的街区不得进行变更。
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的变更,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内的细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本规划中所规定的指标总量控制要求。
台州市城市总体布局

台州市城市总体布局城市规划091109053006项悠悠一.城市性质台州市是"浙江沿海区域性中心城市,现代化港口城市。
"同时也是山水型生态城市。
二.城市形态集中式组团式城市。
台州由于受自然条件因素(如山地、河流阻隔等)的影响下,建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众多团块状城市地域形态,即环绿心组团式城市。
三.城市结构台州市城市空间结构为:以"一心六脉"为城市空间区划的自然界限,以"一心四组团"为台州市中心城区空间结构的主要内容,建立多组团、网络式的城市空间结构体系。
图1(1)"一心":即"绿心"(如图1),是城市开敞空间体系的核心,是城市"六脉"的汇聚地,是城市山水结构特征的标志性主体,对城市生态环境的作用举足轻重。
"绿心"作为一个以生态旅游为主的发展片区,包括九峰山风景区、旅游服务区、农业地区和部分居民点。
"六脉":指中心城区各组团之间,城市外围山体、水体与绿心相连的绿色开敞空间,构成城区之间的主要生态廊道,称之为绿脉。
它们分别是:1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洪家之间生态廊道--心海绿脉;2黄岩城区和江口之间生态廊道--双浦绿脉;3江口和椒江城区之间生态廊道--三山绿脉;4黄岩和桐屿之间生态廊道--五峰山绿脉(鉴洋湖绿楔);5黄长复线南部生态廊道--十里铺绿脉6路桥老城区与桐屿之间生态廊道--中央山绿脉(2)"四组团"(如图1):除绿心以外,台州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还分为椒江组团、黄岩组团、路桥组团、滨海工业组团。
四大组团以"绿心"为空间上的中心,以对外交通线、河道水系为界限,以水系及其沿海绿带贯穿各个组团,使城市空间结构体现了较强的生态环境观念,并反映了台州中心城区的自然地理、地貌特征。
四大组团之间分别以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系统及规划轨道交通联系,以加强城市空间结构的整体性。
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统筹安排台州城市各项建设事业,指导城市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的法定效力本规划经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即成为台州市开展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法定性文件,由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四条规划修改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对本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时,应由台州市人民政府主持修改,报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调整的,须经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须经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五条规划期限本规划中规划期指批准实施年份至2020年;在各项文件的表述中,近期指2004?2010年,远期指2011?2020年,远景指2020年以后。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本规划所称城市规划区与台州市市区行政管辖范围一致,共1536平方公里,分为中心城区和郊区。
中心城区是具体布局城市各项功能用地,平衡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
中心城区含规划建成区和近郊区,面积约900平方公里,具体包括:椒江区陆域范围;黄岩区的江口街道、北城街道、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南城街道、新前街道、澄江街道、高桥街道、院桥镇和沙埠镇;路桥区陆域范围。
第七条规划原则(一)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原则。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与生态优先原则。
(四)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原则。
(五)坚持市区一体化和整体性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充分发挥大城市的规模效益,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1 设计思路1、1技术路线✍✍技术路线图前期策划(重点1)--现状调研(重点2)--方案编制(重点3)--汇报论证(重点4)--报批归档(重点5)--质量与服务保障(重点6)✍✍重点详解重点1:前期策划1、项目组成立,内部分工,责任到人,总体工作计划安排;2、副总、项目负责人主持,台州市总规、椒江区分区规划与地方控规编制技术规范文件学习,理解与常规不同之处,并留有记录;3、针对下陈、三甲片区的区域协调、功能定位及较复杂的现状条件,编制系列调查表格与调查要求规则,并经副总、项目负责人修改确定,重点开展对企业与农村社区的问卷调查;4、根据控规编制工作的一般规则,提出需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与配合事宜。
重点2:现状调研分析1、接收甲方提供的地形图,调研外围及内部已确定的“六线”(道路、绿地、河道、文保、市政、高压下走廊)与背景资料;2、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对片区概况、发展态势及有关规划、近期建设动向与相关专业规划的介绍;3、进行系统的土地利用、产权属性与建筑、风貌景观等开展田野调查,根据制订的调查规则进行图上作业、标注、拍照等,同时对重要企事业单位、大用地单位、重要建筑、可能进行规划调整的产权单位与设施进行发展调查;4、系统对所属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人口、公共设施与市政设施、大单位等;5、系统对相关规划及管理信息进行调查;6、进行土地利用等现状图件的电子版汇总制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充调查。
重点3:方案编制1、编制现状调研分析报告,进行院内部讨论交流,重点在与城市关系与片区理解,上位与周边规划关系研讨,类似案例研究;2、对发展思路、空间布局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求参加的规划专业人员均应提供一个以上方案,并进行内部交流,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概念性初步方案;3、多方案初步构思与甲方进行内部交流,同时,进行必要的补充现状调研;4、在多方案比选与与甲方充分沟通基础上,形成控规的方案成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1 设计思路1.1技术路线✍✍技术路线图前期策划(重点1)--现状调研(重点2)--方案编制(重点3)--汇报论证(重点4)--报批归档(重点5)--质量与服务保障(重点6)✍✍重点详解重点1:前期策划1、项目组成立,内部分工,责任到人,总体工作计划安排;2、副总、项目负责人主持,台州市总规、椒江区分区规划与地方控规编制技术规范文件学习,理解与常规不同之处,并留有记录;3、针对下陈、三甲片区的区域协调、功能定位及较复杂的现状条件,编制系列调查表格和调查要求规则,并经副总、项目负责人修改确定,重点开展对企业和农村社区的问卷调查;4、根据控规编制工作的一般规则,提出需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和配合事宜。
重点2:现状调研分析1、接收甲方提供的地形图,调研外围及内部已确定的“六线”(道路、绿地、河道、文保、市政、高压下走廊)和背景资料;2、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对片区概况、发展态势及有关规划、近期建设动向和相关专业规划的介绍;3、进行系统的土地利用、产权属性和建筑、风貌景观等开展田野调查,根据制订的调查规则进行图上作业、标注、拍照等,同时对重要企事业单位、大用地单位、重要建筑、可能进行规划调整的产权单位和设施进行发展调查;4、系统对所属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人口、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大单位等;5、系统对相关规划及管理信息进行调查;6、进行土地利用等现状图件的电子版汇总制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充调查。
重点3:方案编制1、编制现状调研分析报告,进行院内部讨论交流,重点在与城市关系和片区理解,上位与周边规划关系研讨,类似案例研究;2、对发展思路、空间布局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求参加的规划专业人员均应提供一个以上方案,并进行内部交流,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概念性初步方案;3、多方案初步构思与甲方进行内部交流,同时,进行必要的补充现状调研;4、在多方案比选和与甲方充分沟通基础上,形成控规的方案成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图文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1 设计思路1.1技术路线技术路线图前期策划(重点1)--现状调研(重点2)--方案编制(重点3)--汇报论证(重点4)--报批归档(重点5)--质量与服务保障(重点6)重点详解重点1:前期策划1、项目组成立,内部分工,责任到人,总体工作计划安排;2、副总、项目负责人主持,台州市总规、椒江区分区规划与地方控规编制技术规范文件学习,理解与常规不同之处,并留有记录;3、针对下陈、三甲片区的区域协调、功能定位及较复杂的现状条件,编制系列调查表格和调查要求规则,并经副总、项目负责人修改确定,重点开展对企业和农村社区的问卷调查;4、根据控规编制工作的一般规则,提出需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和配合事宜。
重点2:现状调研分析1、接收甲方提供的地形图,调研外围及内部已确定的“六线”(道路、绿地、河道、文保、市政、高压下走廊)和背景资料;2、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对片区概况、发展态势及有关规划、近期建设动向和相关专业规划的介绍;3、进行系统的土地利用、产权属性和建筑、风貌景观等开展田野调查,根据制订的调查规则进行图上作业、标注、拍照等,同时对重要企事业单位、大用地单位、重要建筑、可能进行规划调整的产权单位和设施进行发展调查;4、系统对所属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人口、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大单位等;5、系统对相关规划及管理信息进行调查;6、进行土地利用等现状图件的电子版汇总制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充调查。
重点3:方案编制1、编制现状调研分析报告,进行院内部讨论交流,重点在与城市关系和片区理解,上位与周边规划关系研讨,类似案例研究;2、对发展思路、空间布局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求参加的规划专业人员均应提供一个以上方案,并进行内部交流,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概念性初步方案;3、多方案初步构思与甲方进行内部交流,同时,进行必要的补充现状调研;4、在多方案比选和与甲方充分沟通基础上,形成控规的方案成果。
台州城市规划 (-2020年)

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方案1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1.1 市域人口和城镇化水平根据未来发展趋势预计和已编制的上级规划,确定台州市域范围2010年常住总人口为618万人,预计城镇化水平为52%;2020年台州市域常住总人口为672万人,预计城镇化水平为67%。
1.2 市域城镇体系结构规划1.2.1 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台州市域城镇体系空间发展结构为“一个发展核、三条发展带”。
(1)“一个发展核”——指台州城市群,是台州城市与产业发展的核心地带,包括椒江、黄岩、路桥及温岭市区等重点发展城区;(2)“三条发展带”——城镇群空间的联系轴“北部城镇发展带”:以天台、三门为依托,形成沿上三高速、326省道、224省道的东西向北部城镇发展带;“西部城镇发展带”:通过322省道,沿永安溪(椒江上游)河谷形成以仙居、临海为依托的西部城镇发展带,其中,临海是该发展带上的核心城市;“东部沿海城镇发展带”:以规划台州沿海大通道和各港口为依托,以东部沿海产业带的建设为导向,形成南到玉环大麦屿港口、北到三门健跳港(含椒江大陈岛)的大中小城镇相结合的城镇密集发展带,这是台州市未来的重要发展方向和重点建设内容。
1.2.2 城镇体系职能及规模结构规划城镇体系职能划分:规划台州市域城镇体系职能分为五级,依次为市域中心、市域副中心、县(市)域中心、重点镇与一般建制镇。
规划市域中心为台州市区;市域副中心为临海市区;县(市)域中心为温岭、玉环、天台、仙居及三门市区;另外还规划确定10个中心镇。
城镇体系规模等级划分:按各城镇的发展条件与职能,规划5级城镇(市)规模等级。
其中,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一个(台州市区);20-50万中等城市三个(临海市区、温岭市区、玉环县城);10-20万小城市五个(天台县城、仙居县城、三门县城、临海杜桥镇、温岭泽国镇);5-10万人口小城镇10个(金清镇、白水洋镇、大溪镇等);其它为人口在5万以下的小城镇。
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

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区内的全覆盖,做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性”和“唯一性”,实现“一张图”的高效管理模式,须合理地划分城市规划管理单元,作为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进行规划管理的基础。
第二条(依据)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年)》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台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区行政界线所辖范围,在该范围内组织和承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地域划分和命名。
本规定原则上划定了《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单元。
对于远郊城镇因工作基础的原因,本次暂不划分,今后工作深化后,根据命名规则,逐个确定规划管理单元。
第四条(划分体系)根据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分区-片区-规划管理单元- 图则单元-地块”五级地域划分体系。
第五条(划分权限)“分区- 片区-规划管理单元”三级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分、确定编码;“图则单元-地块” 两级由规划编制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地域边界划分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用地性质、地理特征以及行政界线确定。
各级地域边界可以根据规划编制时的实际作微调。
边界调微时,相邻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无缝衔接,并报市局总师办同意。
第二章地域划分要求第六条(分区)分区划分主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地理特征和区行政边界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台州市区划分为3 个分区,分别为椒江分区、黄岩分区、路桥分区。
第七条(片区)片区划分主要根据分区规划,并结合街道(镇)的行政界线确定。
台州市中心城区共划分为30 个片区,分别是:(一)椒江分区,包括章安片区、前所片区、葭沚片区、白云片区、海门片区、洪家片区、下陈片区和三甲—椒江农场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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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操纵 (1)
第三章蓝线、绿线、黄线操纵 (1)
第四章土地使用强度操纵 (1)
第五章建筑间距 (2)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3)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操纵 (4)
第八章配套设施规划 (4)
第九章道路交通规划 (5)
第十章绿地操纵 (6)
第十一章都市设计操纵 (6)
第十二章市政工程规划 (7)
第十三章规划实施措施 (8)
附录1:名词解释 (8)
附录2:文本用词讲明 (8)
台州市椒江商业中心操纵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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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划要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1990)、《都市规划编制方法》(2006)、《台州市椒江区分区规划(2004-2020)》、以及台州市各相关专项规划而制定。
第二条本规划是台州市椒江商业中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本片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下一层次规划(详细规划、都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规划范围
本片区位于椒江老城区核心地段,东起解放北路,西到轮渡路,北以工人路为界,南至中山西路,总用地面积约为32.2公顷。
第四条操纵规模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操纵规模为9500人,建设用地操纵规模为32.2公顷。
第五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如需调整,必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规划经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七条文本中有下划线的文字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操纵
第八条本片区规划功能定位为:集购物、办公、居住、休闲娱乐于一体的商业街区。
第九条本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号采纳《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DJl37-90)规定的标准。
一般应按照本规划所标定的性质进行操纵。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1。
第十条本片区总用地32.20公顷,含商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等类型。
规划各类建设用地规模详见附表2。
第十一条在以街坊、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都市干路所限定的街区不得进行变更。
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的变更,须经都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内的细分在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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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同意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本规划中所规定的指标总量操纵要求。
第十二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以后土地使用的操纵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接着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十三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在进行本规划中所载准许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它有关法则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的规定。
第三章蓝线、绿线、黄线、紫线操纵
第十五条按上层次规划,本片区未涉及到都市蓝线、绿线、黄线和紫线的操纵。
第四章土地使用强度操纵
第十六条各地块开发的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
本规划规定的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为上限,专门地块的具体建筑容量,都市规划治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七条同一地块内,不阻碍周围环境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建筑密度而提高容积率;关于单体建筑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规定的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建筑密度;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减少容积率。
第十八条已出让的土地,因计算口径缘故,可能在本规划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或因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而被占用了部分用地面积的地块,应考虑容积率补偿。
第十九条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部分专门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
1、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对土地使用性质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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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爱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疫、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获得符合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
台州市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刻不低于2小时。
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台州市居住建筑日照标准,进行日照阴影分析,采纳的日照阴影分析软件必须经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日照阴影分析图纸需盖有建筑或规划资质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同时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在本片区不小于1.15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1:表1:
2、多层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规定操纵。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时,居住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
(3)居住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不小于10米;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
(二)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1、条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正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大于32米),与其北侧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的正向间距在本片区不小于1.15倍,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按表2;与其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3米。
2、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北侧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4米;与其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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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3米。
3、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南北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13米。
4、高层建筑与高、多、低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13米。
(三)在符合以上各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在满足消防、通风、安全的前提下,计算日照间距时,可扣除非居住性用房的高度。
非居住性用房层数和高度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一般不超过二层。
底层设置架空层为公共放开空间或附属房的,其间距可扣除该部分高度。
第二十四条多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山墙的端距不小于6米。
低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山墙的端距不小于4米。
如上述标准不能满足消防或居住区内部通道要求,应按消防或者居住区内部通道要求操
纵,具体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五条医院病房楼、老年公寓、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的确定,除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规范外,按下列规定执行:
1、南侧为多层建筑(含多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南侧为高层建筑(含高层居住建筑)的,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第二十六条除第二十二条列举的建筑外,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在满足都市设计、景观分析、消防、卫生防疫、环境爱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爱护和施工操作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外,可按以下规定操纵:
高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变配电房等附属用房除外),且与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建筑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退离地界、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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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地下电缆等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操纵,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操纵。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3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操纵,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操纵,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1.0倍,且不小于5米。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表2:
注: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2米的,其离界距离按要紧朝向离界距离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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