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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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商业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

台州市商业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操纵 (1)第三章蓝线、绿线、黄线操纵 (1)第四章土地使用强度操纵 (1)第五章建筑间距 (2)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3)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操纵 (4)第八章配套设施规划 (4)第九章道路交通规划 (5)第十章绿地操纵 (6)第十一章都市设计操纵 (6)第十二章市政工程规划 (7)第十三章规划实施措施 (8)附录1:名词解释 (8)附录2:文本用词讲明 (8)台州市椒江商业中心操纵性详细规划1 / 37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划要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1990)、《都市规划编制方法》(2006)、《台州市椒江区分区规划(2004-2020)》、以及台州市各相关专项规划而制定。

第二条本规划是台州市椒江商业中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本片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下一层次规划(详细规划、都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规划范围本片区位于椒江老城区核心地段,东起解放北路,西到轮渡路,北以工人路为界,南至中山西路,总用地面积约为32.2公顷。

第四条操纵规模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操纵规模为9500人,建设用地操纵规模为32.2公顷。

第五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如需调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规划经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七条文本中有下划线的文字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操纵第八条本片区规划功能定位为:集购物、办公、居住、休闲娱乐于一体的商业街区。

第九条本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号采纳《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DJl37-90)规定的标准。

一般应按照本规划所标定的性质进行操纵。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1。

第十条本片区总用地32.20公顷,含商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等类型。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共36页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共36页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电子报件技术规定(试行)台州市建设规划局2008年2月目录一、总则二、电子成果提交方式三、电子成果目录组织和命名方式四、电子成果CAD文件要求五、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格式六、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格式七、配套设施标注符号管理第 1 页一、总则(一)、为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数据的规范性,特制定此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控制区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提交的电子成果资料。

(三)、提交的控规电子成果文件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

(四)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五)、规定中涉及到的文件和图层的模板、符号、数据检查工具等可从“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网站(网址:/)上下载。

二、电子成果提交方式规划编制的电子成果必须以光盘的形式提交。

光盘正面上标识规划项目的完整名称,如《***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名称、委托单位、设计单位、项目阶段、负责人、项目时间等等。

如下图所示:三、电子成果目录组织和命名方式(一)、电子成果目录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及图件、文本和附件三个文件夹;图件下设CAD图件、JPG图件、分幅图则三个分类子目录;文本下包括文本和说明书等内容;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幻灯片文件、多媒体文件等内容,设基础资料、研究报告、其他三个文件夹。

项目基本信息部分用文字形式描述项目名称、规划范围、设计单位等基本信息。

整个成果目录层次结构见下图:Word文件格式(*.doc);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规划中小Microsoft Word文件格式(*.doc)或*.ppt文件格式。

*.dwg);效果图采用*.jpg文件将远期土地利用规划图命名为“远期土地利用.dwg”;将给水工程规划图命名为第 3 页“给水规划图.dwg”。

(三)、项目基本信息规划项目基本信息用文本存储,命名为“项目基本信息.ini”,直接存放在成果顶级目录下,其格式如下,其中“XXXXXX”表示待填内容:[Project]项目名称=XXXXXX编制年月=XXXXXX规划类别=XXXXXX设计单位=XXXXXX设计人员=XXXXXX设计证书等级=XXXXXX证书编号=XXXXXX规划总面积=XXXXXX[end]说明:项目名称——应与下达的编制计划书中的项目名称一致;规划类别——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单位——项目的设计单位,要求用全称,多个单位合作的,用分号“;”分隔输入;规划总面积——本项目涉及的的规划用地面积,以万平方米(公顷ha)为单位。

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技术标准

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技术标准

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试行)1 总则1.1目的为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工作,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用和实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城,适用本导则。

其它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1.3内容要求各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尽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工作,在此基础上,整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图集。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的编制应体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与管理全覆盖的要求,在合理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的基础上进行。

控规图集的编制工作要体现与总体规划的深化相接合,与城乡规划法实施相结合,与规划电子信息资料库建设相结合,与规划成果报备和档案管理相结合,与阳光规划市民参与相结合。

2 控规编制单元划分2.1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的范围为更好的规范控规编制,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规划区或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覆盖,应合理划分控规编制单元,作为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基础。

控规编制单元的划分范围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

设区市应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覆盖,并可适当向外扩大,但不得超过城市规划区范围。

县(市)域总体规划中的中心城区应实现控规编制单元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全覆盖,并可适当向外扩大,但不得超过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

2.2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的原则控规编制单元原则上根据规划建设用地布局结构、行政街道和社区界线、交通分区的划分界线、自然的地理界线、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结合已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及规划管理的需要确定。

旧城中心区每个单元的规模一般宜控制在2KM2-4KM2,新城区每个单元的规模一般宜控制在3KM2-9KM2。

2.3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组织工作控规编制单元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划分,经论证后确定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系统。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名称和规划范围,按照《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确定。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委托调查、论证公告、规划审批、成果确认和公布备案5个阶段。

(一)委托调查阶段。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编制单位要根据《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

(二)论证公告阶段。

落实上位规划、周边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对规划范围的要求,形成规划方案(专项研究应包括交通专项规划研究和交通影响评价),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可采取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讨论或书面发函的方式。

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规划展示馆和组织编制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公告或组织公众听证,现场公告时组织编制机关要建立值班制度。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告。

(三)规划审批阶段。

根据论证会、评审会、回函意见及公众意见,调整完善规划方案,形成报批成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成果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

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

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区内的全覆盖,做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性”和“唯一性”,实现“一张图”的高效管理模式,须合理地划分城市规划管理单元,作为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进行规划管理的基础。

第二条(依据)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年)》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台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区行政界线所辖范围,在该范围内组织和承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地域划分和命名。

本规定原则上划定了《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单元。

对于远郊城镇因工作基础的原因,本次暂不划分,今后工作深化后,根据命名规则,逐个确定规划管理单元。

第四条(划分体系)根据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分区-片区-规划管理单元- 图则单元-地块”五级地域划分体系。

第五条(划分权限)“分区- 片区-规划管理单元”三级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分、确定编码;“图则单元-地块” 两级由规划编制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地域边界划分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用地性质、地理特征以及行政界线确定。

各级地域边界可以根据规划编制时的实际作微调。

边界调微时,相邻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无缝衔接,并报市局总师办同意。

第二章地域划分要求第六条(分区)分区划分主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地理特征和区行政边界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台州市区划分为3 个分区,分别为椒江分区、黄岩分区、路桥分区。

第七条(片区)片区划分主要根据分区规划,并结合街道(镇)的行政界线确定。

台州市中心城区共划分为30 个片区,分别是:(一)椒江分区,包括章安片区、前所片区、葭沚片区、白云片区、海门片区、洪家片区、下陈片区和三甲—椒江农场片区。

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订

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订

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物停车泊位第八章城市(建筑)绿地和其他规定第九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间距图示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第三条凡在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编制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的地段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见附录三)。

编制详细规划用地分类必须划分至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9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批准的详细规划用地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在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进行建设,应根据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表2-1)的规定执行。

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该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规定范围的,应先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①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

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

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

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区内的全覆盖,做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性”和“唯一性”,实现“一张图”的高效管理模式,须合理地划分城市规划管理单元,作为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进行规划管理的基础。

第二条(依据)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台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区行政界线所辖范围,在该范围内组织和承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地域划分和命名。

本规定原则上划定了《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单元。

对于远郊城镇因工作基础的原因,本次暂不划分,今后工作深化后,根据命名规则,逐个确定规划管理单元。

第四条(划分体系)根据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分区-片区-规划管理单元-图则单元-地块”五级地域划分体系。

第五条(划分权限)“分区-片区-规划管理单元”三级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分、确定编码;“图则单元-地块”两级由规划编制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地域边界划分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用地性质、地理特征以及行政界线确定。

各级地域边界可以根据规划编制时的实际作微调。

边界调微时,相邻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无缝衔接,并报市局总师办同意。

第二章地域划分要求第六条(分区)分区划分主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地理特征和区行政边界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台州市区划分为3个分区,分别为椒江分区、黄岩分区、路桥分区。

第七条(片区)片区划分主要根据分区规划,并结合街道(镇)的行政界线确定。

台州市中心城区共划分为30个片区,分别是:(一)椒江分区,包括章安片区、前所片区、葭沚片区、白云片区、海门片区、洪家片区、下陈片区和三甲—椒江农场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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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1 为了统一台州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其他县(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1.3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实现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全覆盖,实现规划管理单元的“一张图管理”。

1.4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突出调控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公平、保障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属性。

1.5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名称和规划范围,按照《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确定。

1.6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按照《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的要求,并与《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台州新建地区公共(市政)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等规定相符。

如因特殊原因与上—1—述规定不符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1.7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严格执行《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电子报件技术规定(试行)》,并提供公示展板和宣传册页制作的电子数据成果。

2 规划内容要求2.1 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收集下列资料,并分析和整理(具体详见附件1):1、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2、人口分布、土地利用、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3、现有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4、城市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5、城市建设用地划拨资料、地籍和产权单位情况;6、与本地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和规划管理动态更新的信息;7、其他相关资料。

2.2 规划主要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土地使用情况,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控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2—设施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划安排,并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指标,提出道路、工程管线、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2.2.1 主导属性和总量控制主导属性指对规划管理单元主导性质的概括与描述,具体指:综合发展区、居住区、商业区、公共服务设施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对外交通设施区、市政设施区、文化娱乐区、工业区、仓储区、生态景观区、村镇发展区、混合建设区等。

总量控制指规划管理单元内所有用地的总建筑规模,一般控制上限指标。

规划应当将总建筑规模细分到图则单元,明确各图则单元的总建筑面积。

图则单元内的部分地块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但其他地块必须相应降低容积率,保证此图则单元的总建筑面积不突破。

2.2.2 道路红线控制深化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完善支路网规划。

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位置、路幅分配、控制点坐标和竖向标高、平面交叉口渠化、公交港湾停靠站、道路缘石半径、行人过街通道(包括地下过街通道)及其出入口位置、控制要求;确定立交等主要交叉口、交通广场形式、位置和控制要求。

2.2.3 “五线”控制“五线”指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和轨道—3—交通橙线,其控制内容应当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确定线位、规模及所附属的控制要求。

2.2.3.1 城市绿线控制确定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的位置、边界、规模,确定各类绿地指标控制与建设要求。

2.2.3.2 城市紫线控制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历史街区、古遗址区(地下文物保护区)、古建筑群和传统风貌区四种类型〕的保护范围及协调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历史遗迹、历史建筑(包括区级文物、区控文物、近现代优秀建筑、有价值的历史建筑、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名人故居等)的保护范围,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划定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包括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的位置,明确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

2.2.3.3 城市蓝线控制划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确定断面形式、河底和水位(内河)控制标高,提出护坡(驳岸)设置及有关控制要求。

2.2.3.4 城市黄线控制划定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4—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两大部分。

交通设施包括:对外交通设施,即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管道的场站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即公交首末站、公交停靠站、公交停车场和公交车辆保养场、修理厂,以及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含高压走廊)、电信设施、燃气设施、环卫设施、防洪设施、消防设施等。

2.2.3.5 轨道交通橙线控制划定城市轨道交通的线位和站位以及保护控制范围,提出相关控制要求。

2.2.4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位置、界线、使用性质、规模以及所附属的控制要求。

要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电子报件技术规定(试行)》中城市用地分类的中类和部分小类,着重落实涉及空间利用的用地控制。

2.2.4.1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金融服务设施等。

按照市级、分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4个级别落实各类公共设施用地位置、边界、规模及设置要求。

—5—除商业金融服务设施外,易受市场力侵蚀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须按配套要求重点落实。

2.2.4.2 新建地区按照《台州新建地区公共(市政)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组织建立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并安排相应的配套设施,除中小学等需独立设置的设施外,确定居住区中心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及设置要求;确定居住小区中心用地规模和设置要求,有条件的可确定用地位置。

2.2.5 特色意图区规划控制特色意图区指因城市景观塑造、城市空间特色塑造、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和规划管理要求的区域。

特色意图区分为特色展示区和特色敏感区。

特色展示区指具有城市级特色的地段,特色敏感区指为保护和更好显示特色展示区而设立特别保护措施的景观缓冲区。

2.2.5.1 特色意图区主要控制要素确定特色展示区内的特征要素,如建(构)筑物、街巷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化要素、自然风景要素等,提出特色保护和塑造的原则和要求,提出拓展并组织认知路径的方案;在凸现特色的同时,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性、延续性和协调性。

确定特色敏感区内的主要控制要素,包括高度、风貌、色彩、体量等,提出控制要求。

2.2.6 图则单元和地块划分1、结合道路和自然界线,在规划管理单元内进行图则单元—6—划分并确定编码。

2、结合道路界线、自然界线、土地权属情况和出让要求,在图则单元内进行地块划分并确定编码。

2.2.7 图则单元和地块控制指标(内容)1、确定图则单元指标,包括:单元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

2、确定地块强制性指标(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

3、确定地块指导性指标(内容),包括: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建筑色彩要求,地下空间利用引导和其他环境要求。

根据上层次规划,对地铁站点周边、各级中心地区内地块的地下空间利用提出指导。

要着重明确地下空间之间及与地下通道、地铁站点、地下公共空间的连通要求,并提出地下空间利用范围、功能、深度、出入口方位等指导意见。

3 规划成果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并按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制,其成果包括书面成果及对应的电子数据成果。

3.1 书面成果书面成果分法定文件和附件两部分。

—7—3.1.1 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图件,文本和图件经批准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二者不可分割使用。

3.1.2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城市设计(如有)、基础资料汇编、研究报告和公众参与报告等。

3.2 文本文本是对规划总体内容和重要内容进行规定的文件,应当以法律条文形式编写,作为法定性文件用于规划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3.2.1 阐明规划范围、发展性质、人口用地规模、使用范围、解释权属及其他事项。

3.2.2 阐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即:主导属性和总量控制、道路红线控制、“五线”控制、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和特色意图区规划控制。

明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城市干道进行必要的修改、对城市蓝线和城市绿线进行局部修改、在图则单元内对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城市黄线进行位置修改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3.2.3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分别阐述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设计引导、图则单元划分,并结合各图则单元确定控制指标(内容)。

明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建筑总量不变的条件下,对地块进行合并或者细分开发的相关规定。

3.2.4 制定土地使用管理通则,明确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8—建要求和用地兼容性,形成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除城市道路用地、“五线”控制用地和易受市场力侵蚀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细分至小类外,其他用地原则上只分至大类或者中类。

3.2.5 制定建筑规划管理通则,明确建筑间距的规定、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有关名词解释和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

3.2.6 汇总各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形成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

3.3 图件图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重要表达形式,图纸比例不小于1:2000,并符合《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电子报件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主要图纸包括:3.3.1 规划管理单元位置图标明规划管理单元的地理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交通联系。

3.3.2 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现状各类用地范围,道路网络、公共配套设施现状,基础设施及管网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3.3.3 土地利用规划图标明不同规划用地性质的用地边界和道路网络。

3.3.4 道路及竖向规划图绘制道路系统图和道路断面详图,标明城市道路的红线宽—9—度、交叉点坐标(标高)和转弯半径。

3.3.5 “五线”规划控制图绘制“五线”综合图,标明“五线”控制坐标及宽度。

3.3.6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标明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规模设置要求与用地范围。

3.3.7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用地范围及干管网的布局、走向、管径等(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3.3.8 特色意图区划分图标明特色意图区划分的界限及管制要求。

3.3.9 图则单元划分图标明图则单元的界限、编号,并列表注明图则单元编码和单元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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