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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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统筹安排台州城市各项建设事业,指导城市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的法定效力本规划经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即成为台州市开展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法定性文件,由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四条规划修改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对本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时,应由台州市人民政府主持修改,报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调整的,须经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须经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五条规划期限本规划中规划期指批准实施年份至2020年;在各项文件的表述中,近期指2004?2010年,远期指2011?2020年,远景指2020年以后。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本规划所称城市规划区与台州市市区行政管辖范围一致,共1536平方公里,分为中心城区和郊区。

中心城区是具体布局城市各项功能用地,平衡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

中心城区含规划建成区和近郊区,面积约900平方公里,具体包括:椒江区陆域范围;黄岩区的江口街道、北城街道、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南城街道、新前街道、澄江街道、高桥街道、院桥镇和沙埠镇;路桥区陆域范围。

第七条规划原则(一)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原则。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与生态优先原则。

(四)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原则。

(五)坚持市区一体化和整体性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充分发挥大城市的规模效益,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 市建设局生成时间: 2011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索引号:TZ016-0301-2011-0012 文 号: 台建规〔2011〕248号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收藏】【推荐】 【打印】 【关闭】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台建规〔2010〕41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

2011年4月1日前已同意分期规划核实的项目,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规划批后管理)。

第三条规划批后管理必须突出维护公共利益,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用房,确保按批准的施工图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不含村民建房,下同)进行的以规划验线、批后跟踪管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是台州市城乡规划批后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各片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台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台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台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台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台州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台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是台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建设规划局在黄岩、路桥两区设立规划管理处,为市建设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受市局委托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

区规划管理处同时是区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机构,归口当地建设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本市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并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绿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防空等要求。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台州市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浙政函〔2024〕43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浙政函〔2024〕43号台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批准《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规划》。

《规划》是台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和沿海沿湾支点城市。

二、筑牢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台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0.55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1.9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959.17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334.32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023倍以内。

严格“三条控制线”管控,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灾害风险重点防控等安全保障空间,严格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管控,筑牢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城市协调布局,深度参与宁波都市区建设,加强与杭州、温州、金义都市区联动发展,共建世界级城市群。

实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严格保护温黄平原等耕地集中片区,完善杨梅、柑橘、青蟹等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布局。

筑牢海洋生态屏障,加强海岸带保护和修复,保护天台山、括苍山等山林生态屏障,贯通椒江等水系生态廊道。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名称和规划范围,按照《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确定。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委托调查、论证公告、规划审批、成果确认和公布备案5个阶段。

(一)委托调查阶段。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编制单位要根据《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

(二)论证公告阶段。

落实上位规划、周边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对规划范围的要求,形成规划方案(专项研究应包括交通专项规划研究和交通影响评价),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可采取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讨论或书面发函的方式。

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规划展示馆和组织编制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公告或组织公众听证,现场公告时组织编制机关要建立值班制度。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告。

(三)规划审批阶段。

根据论证会、评审会、回函意见及公众意见,调整完善规划方案,形成报批成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成果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①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

台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台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台州市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23-04-27 10:49:31台州市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规划管理,保障城镇规划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台州市都市总体规划(2023~2023年)》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旳,应按同意旳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都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旳使用,应遵照土地使用相容性旳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旳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同意旳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都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旳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旳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旳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详细核定适建范围。

需变化规划用地性质,超过附表一规定范围旳,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步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原则控制:1、当两栋建筑旳夹角不不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旳夹角不小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旳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旳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不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旳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不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旳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一样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不一样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备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旳方位角。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1•【字号】台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2018版》)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一、《技术规定2018版》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叠排排屋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44平方米,联排排屋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80平方米”。

二、《技术规定2018版》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商业、办公建筑每个分割单元产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产权分割单元在建筑方案和建筑施工图中予以明确”。

三、《技术规定2018版》的附件1《名词解释》中,第15点“联排排屋”的解释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联排排屋,是指三户及三户以上并排成一栋建筑(从底层到顶层均为一户)且层数不大于三层”;第16点“叠排排屋”的解释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叠排排屋,是指三个单元以上并排成一栋建筑,每单元从底层到顶层为两户,上下叠放且层数不大于五层”。

四、《技术规定2018版》的附件4《高层、超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中,第5行和第6行内容明确如下: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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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物停车泊位第八章城市(建筑)绿地和其他规定第九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间距图示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第三条凡在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编制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的地段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见附录三)。

编制详细规划用地分类必须划分至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9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批准的详细规划用地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在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进行建设,应根据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表2-1)的规定执行。

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该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规定范围的,应先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时,可以将周边的城市规划道路、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规划用地作为代征用地划入建设项目用地和拆迁范围。

对应当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可以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表2-1√允许设置○有条件允许设置空格表示不允许设置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

第八条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当编制详细规划。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参照《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3-1,确定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3-1注:1、工业建筑参照《台州市工业项目规划管理通则》执行;2、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4、特殊情况下,需突破表列控制指标的,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上述用地尚无规划的,其建筑容量应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指标为上限。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在上限以内确定。

第十一条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该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的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的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民自建房除外。

第十四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五条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单列,不计算容积率:(一)批准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的。

1、建筑层高原则上不小于3.92、除电梯、楼梯门厅、门卫、信报间等必要设备使用空间外,应全部架空,不得围合,不得增设夹层;3、仅作为住宅小区优化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的休闲绿化公共场所,归小区业主公共使用,不得作为经营性项目使用,4、应在中明示确定。

(二)批准作为公共停车泊位的。

1、住宅建筑架空层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用作居住小区公共停车位包括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该部分不得确权、不得分割出售,归小区全体业主公共使用。

第十六条建筑物之间因城市交通需要,建设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4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24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并设置限高警示牌。

(二)临廊道两侧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自营或者依法转让、租赁。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市政公用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地下空间作商业、办公等经营性项目使用,应满足相应增加的停车等配套要求。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二)。

第十九条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疫、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获得符合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

台州市标准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小时的标准。

采用日照阴影分析软件必须经市建设规划局认定。

第二十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一)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在新区不小于1.15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二)多层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则应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规定控制。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时居住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

居住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不小于10米;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

(三)特殊情况下,如符合我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下,其间距可根据日照阴影分析确定。

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性用房的高度。

非居住性用房层数和高度由规划部门规定,一般不超过二层。

第二十二条米。

低层居住建筑的两4米。

如上述标准不能满足消防或居住区内部通道要求,应按消防或者居住区内部通道要求控制,具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1、条式高层居住建筑的朝向为正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大于32米),与其北侧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的正向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1.1倍,在新区不小于1.15倍,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按表4-1;与其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3米。

2、点式高层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北侧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4米;与其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3米。

3、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南北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13米。

4、高层建筑与高、多、低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13米。

5、特殊情况下,如不能按上述建筑日照间距计算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间距可根据日照标准采用日照阴影分析确定。

(二)在符合以上各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

(三)已建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应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日照间距无论在旧城区或新区,其加层部分或拼接部位须按1:1.2H计算。

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均应按以上规定的间距,通过改进规划布置和建筑设计,积极改善居室日照条件和自然通风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的确定,除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规范外,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南侧为多层建筑(含多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城区,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含高层居住建筑)的,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第二十六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应与边界外保持适当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南北向多层、低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5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3米。

(二)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间距。

一般情况下,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间距,其建筑面宽小于32米的,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4倍;建筑面宽不小于32米的,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

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125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7米。

界外是河流、道路、永久性绿地、高压线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间距。

}纳入第五章,作为建筑退离地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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