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统筹安排台州城市各项建设事业,指导城市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的法定效力本规划经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即成为台州市开展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法定性文件,由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四条规划修改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对本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时,应由台州市人民政府主持修改,报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调整的,须经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须经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五条规划期限本规划中规划期指批准实施年份至2020年;在各项文件的表述中,近期指2004?2010年,远期指2011?2020年,远景指2020年以后。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本规划所称城市规划区与台州市市区行政管辖范围一致,共1536平方公里,分为中心城区和郊区。

中心城区是具体布局城市各项功能用地,平衡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

中心城区含规划建成区和近郊区,面积约900平方公里,具体包括:椒江区陆域范围;黄岩区的江口街道、北城街道、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南城街道、新前街道、澄江街道、高桥街道、院桥镇和沙埠镇;路桥区陆域范围。

第七条规划原则(一)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原则。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与生态优先原则。

(四)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原则。

(五)坚持市区一体化和整体性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充分发挥大城市的规模效益,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台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台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台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台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台州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台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是台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建设规划局在黄岩、路桥两区设立规划管理处,为市建设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受市局委托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

区规划管理处同时是区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机构,归口当地建设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本市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并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绿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防空等要求。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台州市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浙政函〔2024〕43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浙政函〔2024〕43号台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批准《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规划》。

《规划》是台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和沿海沿湾支点城市。

二、筑牢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台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0.55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1.9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959.17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334.32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023倍以内。

严格“三条控制线”管控,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灾害风险重点防控等安全保障空间,严格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管控,筑牢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城市协调布局,深度参与宁波都市区建设,加强与杭州、温州、金义都市区联动发展,共建世界级城市群。

实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严格保护温黄平原等耕地集中片区,完善杨梅、柑橘、青蟹等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布局。

筑牢海洋生态屏障,加强海岸带保护和修复,保护天台山、括苍山等山林生态屏障,贯通椒江等水系生态廊道。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名称和规划范围,按照《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确定。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委托调查、论证公告、规划审批、成果确认和公布备案5个阶段。

(一)委托调查阶段。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编制单位要根据《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

(二)论证公告阶段。

落实上位规划、周边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对规划范围的要求,形成规划方案(专项研究应包括交通专项规划研究和交通影响评价),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可采取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讨论或书面发函的方式。

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规划展示馆和组织编制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公告或组织公众听证,现场公告时组织编制机关要建立值班制度。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告。

(三)规划审批阶段。

根据论证会、评审会、回函意见及公众意见,调整完善规划方案,形成报批成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成果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

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

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区内的全覆盖,做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性”和“唯一性”,实现“一张图”的高效管理模式,须合理地划分城市规划管理单元,作为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进行规划管理的基础。

第二条(依据)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年)》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台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区行政界线所辖范围,在该范围内组织和承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地域划分和命名。

本规定原则上划定了《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单元。

对于远郊城镇因工作基础的原因,本次暂不划分,今后工作深化后,根据命名规则,逐个确定规划管理单元。

第四条(划分体系)根据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分区-片区-规划管理单元- 图则单元-地块”五级地域划分体系。

第五条(划分权限)“分区- 片区-规划管理单元”三级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分、确定编码;“图则单元-地块” 两级由规划编制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地域边界划分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用地性质、地理特征以及行政界线确定。

各级地域边界可以根据规划编制时的实际作微调。

边界调微时,相邻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无缝衔接,并报市局总师办同意。

第二章地域划分要求第六条(分区)分区划分主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地理特征和区行政边界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台州市区划分为3 个分区,分别为椒江分区、黄岩分区、路桥分区。

第七条(片区)片区划分主要根据分区规划,并结合街道(镇)的行政界线确定。

台州市中心城区共划分为30 个片区,分别是:(一)椒江分区,包括章安片区、前所片区、葭沚片区、白云片区、海门片区、洪家片区、下陈片区和三甲—椒江农场片区。

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订

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订

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物停车泊位第八章城市(建筑)绿地和其他规定第九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间距图示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第三条凡在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编制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的地段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见附录三)。

编制详细规划用地分类必须划分至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9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批准的详细规划用地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在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进行建设,应根据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表2-1)的规定执行。

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该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规定范围的,应先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①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

椒江区JHM030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椒江区JHM030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3、步行系统:步行道主要在南门河沿岸与休闲文化中心内设置,并与东山、太和山登山步道有机沟通。东门路两侧居住街坊的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衙门巷与青年路上,赋予东门路以步行为主的准步行商业街特色。
4、规划道路一览表详见说明。
表3-1:规划道路一览表


道路编号
路名
道路
等级
红线
宽度
(米)
横断面
人行道
(米)
机动
3、中学:保留二中(JHM030-0405)、三梅中学(JHM030-0519),二中东南侧的青少年体育运动学校现状作为工业厂房使用,规划将其并入椒江二中,可作为学校的室内运动场馆,规划椒江二中用地面积为4.18公顷。
4、菜场:保留永泰与建设路南端菜场,用地面积分别为为0.48公顷与0.41公顷;沿戚继光路的东山菜市场改为社区综合服务,用地面积为0.29公顷。
13
12
社区中心
1118
34
13
合计
21349
344
第十九条
本片区内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沿主要道路布设公交线路,保证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500米半径计算,不小于本片区面积的60%。
各种等级道路断面及交叉口形式按本规划控制,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处均设置人行横道,其最小宽度为2.5米,在交通繁忙的路口设置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的具体设计按国家及地方道路设计有关规范执行。
停车位(个)
1
天主堂山北侧
660
14
2
南门河西南端
1162
21
3
明珠路尽端
1209
18
4
明珠路东侧
5188
51
5
南门河东北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
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名称和规划范围,按照《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确定。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委托调查、论证公告、规划审批、成果确认和公布备案5个阶段。

(一)委托调查阶段。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编制单位要根据《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

(二)论证公告阶段。

落实上位规划、周边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对规划范围的要求,形成规划方案(专项研究应包括交通专项规划研究和交通影响评价),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可采取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讨论或书面发函的方式。

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规划展示馆和组织编制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公告或组织公众听证,现场公告时组织编制机关要建立值班制度。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告。

(三)规划审批阶段。

根据论证会、评审会、回函意见及公众意见,调整完善规划方案,形成报批成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成果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报批成果应当附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成果确认阶段。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电子报件技术规定(试行)》制定批准成果。

组织编制机关要在规划批准后的25日内将批准成果确认与归档。

(五)公布备案阶段。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成果确认后5日内在本部门网站、规划展示馆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布规划成果,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成果确认后5日内,将规划成果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省建设厅)备案。

第八条组织编制机关对规划编制项目负总责,协助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现状调查,及时组织论证会、评审会、征求意见会等,并汇总梳理各方面意见,及时书面反馈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后期规划成果审查,履行合同有关责任。

第九条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具体承担规划编制技术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规划,对现状调查资料的真实性、现势性负责,在编制的各工作阶段向组织编制机关汇报方案情况,参与规划现场公示的值班制度,履行合同有关责任。

第十条组织编制机关要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并对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布。

规划编制单位要对收集到的公众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采纳;对没有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规划编制单位要将规划编制过程中征求意见的过程和情况,整理形成专题材料,纳入规划编制报告,作为报批成果的附件随报批成果一并上报。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可由以下主体提出申请: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规划修改所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
(三)征得当地政府(含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的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二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要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除在规划展示馆和组织编制机关网站公示外,还可以采取直接送达或现场公示等形式。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论证,可采用论证报告书或论证报告表(附后)的形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编制论证报告书。

1、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规划地段内现实利害关系人既得利益的;
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下列强制性内容:
(1)城市“六线”(红线、紫线、绿线、蓝线、黄线、橙线)
①对城市紫线和轨道交通橙线进行修改的;对城市紫线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高度、建筑风貌进行修改的;
②降低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等级、标准的;减少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宽度或对其走向进行重大修改的;
③对规划管理单元内的城市蓝线、绿线全线减少宽度或取消的;城市绿线位置跨图则单元修改的;
④对城市黄线缩减规模或取消的;城市黄线位置跨图则单元修改的;
(2)公共服务设施
对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缩减规模或取消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位置跨图则单元修改的;
3、对城市特色意图区或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建筑高度进行修改的;
4、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填制论证报告表。

1、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规划地段内潜在利害关系人利益的;
2、对已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涉及村民点规划进行修改的;
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下列强制性内容的:
(1)城市“六线”
①在同一图则单元内对城市蓝线进行局部修改的;在同一图则单元内对城市绿线进行局部修改或位置修改的;
②对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走向进行局部修改的;
③在同一图则单元内对城市黄线位置修改的;
(2)公共服务设施
在同一图则单元内对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进行位置修改的;
(3)对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一般地区的建筑高度等指标进行修改的;
(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论证报告书应当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主要包括:修改的必要性、城市公共(市政)配套设施承载能力论证、城市交通影响评价、城市环境影响评估、城市景观分析、日照分析、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论证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组织编制机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报告书进行论证,提出论证结论。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论证结论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采用论证报告表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组织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

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应当在规划展示馆和组织编制机关网站进行公告,必要时可选择现场、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涉及现实利害关系人既得利益的,必须现场公告或新闻媒体公告。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在公告时应当告知其听证权利;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成果一般包括修改方案、修改规划图纸(制图范围应是包括修改项目在内的图则单元)、各地块控制指标修改前后一览表、规划修改的公告意见或听证情况等。

修改内容较多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完整规划文本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规划修改成果须符合《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和《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电子报件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规划修改成果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省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组织编制机关要在规划修改批准后的15日内、最长不得超过25日将规划修改成果归档。

市地理信息中心接到规划修改成果后,应当在15日内将规划修改成果的数据入库并及时更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前编制并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年月日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论证报告表
编号()
申请单位
控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制
主题词:规划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财经工委,市府办,市政协经济工委,市发改委、国土局,三区人民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府办建设处,各县(市)建设规划局。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