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对外担保制度范本

对外担保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以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也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担保,必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如下:1. 需要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担保资料;2. 公司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担保风险;3. 董事会召开会议,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4. 股东大会根据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对担保事项进行批准;5. 公司与被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签订前,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条款明确。
第十条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第十一条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前,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告知相关信息。
对外担保相关法规

对外担保相关法规
1. 担保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期限、担保方式、范围、期限等事项。
3. 担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不得超出其担保能力提供担保。
4. 担保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经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协商一致,
并采用书面形式。
5. 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6.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 担保人不得以债务人未履行主合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
8. 担保合同可以约定担保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9. 担保合同可以约定担保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但不得损害
其他担保人的权益。
10. 担保合同可以约定担保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不得损
害其他保证人的权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_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在债务、交易等活动中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审慎原则:公司应审慎评估担保风险,确保担保行为对公司资产安全的影响;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4. 安全原则:确保担保资产的安全,降低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与决策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如下:1. 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2.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申请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审核评估: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3. 决策审批:经审核评估后,由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作出决策,审批通过后签订担保合同;4. 信息披露: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审查担保对象:确保担保对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信用和偿债能力;2. 评估担保风险:对担保对象进行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评估,确定担保风险;3. 实施反担保措施:要求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降低担保风险;4. 定期监控:持续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时调整担保措施;5. 法律救济:在担保债务到期时,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对外担保是一种常见的信用行为,对于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公司对外担保涉及到公司资产的安全、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等问题,因此,各国法律都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就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概念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己的资产或权利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能够履行债务的行为。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保证和抵押。
2. 法律性质公司对外担保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合同行为:公司对外担保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2)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对外担保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3)担保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目的是保证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履行债务,因此,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1)基本原则: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程序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2. 《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详细规定。
(1)保证:公司对外担保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以其全部资产为债务人债务提供担保。
保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保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保证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③保证人应当自愿提供担保。
(2)抵押:公司对外担保中的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以保证债务履行。
抵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②抵押物应当具有交换价值;③抵押物应当是合法的财产。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对象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方式合理,担保金额适当。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披露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或者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充分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股东出席,且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后,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担保方式,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限制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所有下属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二、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超过该数额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担保程序1. 申请:需要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担保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
2. 审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法律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评估。
3. 决策: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4. 执行:担保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风险管理1.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担保风险。
2. 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设置担保期限等。
3. 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保管: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应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六、违规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风险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一、《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主要规定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还对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及担保提出严格要求。
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证监会、银监会120号文件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机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其权限及审议程序由公司章程进行明确。
但以下情形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计算口径是:(Σ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最近期末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包含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1、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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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六条,该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该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程序和相应限制。
(一)一条原则,两个选择,两类担保,两层决策。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曹士兵博士对第十六条的形象地总结。
一条原则是指公司对外担保是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由公司制定章程,自行决定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
两个选择是指公司章程只能选择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含股东大会)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这是法定的选择范围,超出该选择范围将归于无效。
如某公司章程如果选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来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其规定无效。
两类担保是指公司对外担保存在一般及特殊两种担保情形,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对外特别担保---即公司为有投资关系的股东或者有实际控制力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相对一般担保即公司为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法人、经济组织、个人提供的担保。
针对两种担保,公司法相应规定了所有人和经营层两层决策-----股东会决策和董事会决策,公司对外一般担保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行使决策权,提供特殊担保则必须由公司股东会亲自决策。
(二)采取股东会---所有者中心主义
公司是否可以从事对外担保行为,法律已明确不作禁止,但从决策权的角度对公司的担保能力作出了一定限制,采用了股东会中心主义。
其主要理由在于公司对外担保尽管也属于经营项目,但却属于一种非常规性经营行为,对此法律规定该行为并不必然授予公司经营层行使。
公司一旦承担担保责任,则必然会对公司特别是股东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加上多年来现实中比比皆是的董事、经理的违规担保行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所以立法者认为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权力必须由公司所有者-----股东行使,由所有者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作出决策,即使法律规定可以以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行使一般担保的决策权,其本质上也是公司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特别授权。
(三)实行集体决策
无论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行使对外担保决策权的过程,都是一个集体决策过程,只不过董事会代表经营者阶层,股东会代表所有者阶层。
这个集体决策也是立法者所坚持的一个原则,这也就决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一般担保的决策机构时,只有两个选择。
(四)限额及利害关系人的回避制度
为体现公司的意思自治,法律将公司是否对外担保,全部交由公司自主决定。
考虑对外担保的风险,公司依据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章程中为对外担保实施限额管理。
而一旦公司章程中对担保设定限额,依据公司法规定,突破该限额的对外担保应当归于无效。
为防范股东或者董事利用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权益,公司法引进了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
根据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实行进行表决时,与该事项有利益关系的股东,包括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担保人控制的股东必须回避,不得参加该对外担保事项的表决。
二、公司法担保新规定的适用
如何适用公司法关于担保的新规定,将直接涉及银行债权担保的有效性。
虽然法律规定未直接给作为债权人的担保相对人设定义务,但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推定为所有人都应当知晓。
公司法的关于担保新规定的出台,使公司在为股东担保等问题上不再受限,但法律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条件及决策程序的规定,给相对人也带来相应的约束---即担保相对人应尽注意义务。
(一)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我们认为,相对人应当以法律规定为限,对公司担保过程尽合理必要注意义务。
1、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设立者为实现公司目的而为公司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活动所制定的根本性和纲领性文件。
其地位对公司而言相当于宪法对于国家。
公司在登记时必须将章程进行登记,向社会进行公示,从而可以使国家和社会对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公司对外担保,新公司法将公司对外担保(一般担保)的决策机关交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依法还可以对公司对外担保作出各种限定,所以我们接受公司担保,首先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
在以往的信贷实践中,公司章程都由担保单位自行提供,其真实性我们无法判定。
由于公司章程必须经登记向社会公众公示,且具有对抗效力(即使经修改但没有登记也不能对抗第三人),现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获取真实有效的企业章程不再困难,所以我们对企业章程的审查义务,不再是形式上审查义务,而必须鉴别章程的实质真伪。
为保证章程的真实有效,建议信贷人员亲自到工商部门复印企业最新章程,并要求工商部门在该章程复印件上盖章确认,注明调查日期。
只有在章程真实的前提下,才能对企业的对外担保能力以及担保程序有准确的了解和判断,否则,企业违背章程规定对外担保将直接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对章程的审查,重点在于:第一、对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审查。
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以及单笔担保额度做出限定,甚至可以禁止公司对外担保,这些应该是我们在审查中应注意的首要问题。
第二、对一般担保的决策机构的规定。
公司对外一般担保,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由公司章程决定。
如果章程规定董事会无权决议对外担保,则我们必须要求担保单位出具股东会决议。
第三、了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组成,会议程序等,特别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人数,需参会人数以及一些基本的表决程序等等。
2、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审查义务
公司对外担保依据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则作为接受担保的相对人,则就有义务要求担保人出具有权决策机构的决议。
如果相对人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或者过失,若担保单位内部机构或者人员越权对外担保,相对人也将无法主张表见代理,担保合同无效。
对于担保单位提供了决议,相对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形式审查,而对其实质真伪并无审查义务,因为实际上由于相对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参与担保人的内部整个决策过程,也根本不具备审查实质真伪的能力。
在进行形式审查过程中,应注意:
(1)章程没有规定是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由股东会决策。
因新公司法实施时间较短,绝大多数公司并未因此而修改章程,而以往的企业章程基本上没有涉及对外担保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立法趋向对外担保的权力应当归属于所有者行使,所以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应视为股东会未向董事会授权,则作为接受担保一方,应当要求提供担保的公司股东会决议。
(2)无法辨别一般担保还是特殊担保,由股东会全体一致通过决议。
新公司法规定一般担保可以由章程选择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而对于为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被担保人以及为被担保人所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实践中,对于股东,我们依据企业登记材料可以判断。
但准确判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各种原因却会显得比较困难。
作为相对人,在无法识别应当由谁作出决议以及依据什么程序作出决议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建议由股东会全体一致通过决议。
(3)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效力进行形式审查。
既是形式审查,应要求其决议在形式上完善、合法,如决议上必须要有股东或者董事的签名(董事会决议需要董事会盖章),其参会以及同意者人数应当符合法律及章程的规定等。
(4)无法确定董事会人员组成,由公司提供。
公司章程未规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应出席的股东或者董事人数时,视为全体成员都应参加。
3、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被股东申请撤销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为保护股东权利,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赋予了股东撤销权,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由于该规定,很多人(包括很多银行界内人士)都认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是公司是否能对外提供担保的前提和必经程序,一旦其前提不复存在,担保合同必然归于无
效。
但这样一来也就必然使担保合同在法律规定的股东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期内处于不确定状态,极大影响交易安全,所以这种看法并不符合立法本意。
中国社会科学院刘俊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曹士兵都认为决议被撤销是否影响担保合同效力,其关键还是在于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
如果说决议内容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相对人过失明显,担保行为无效。
但如果决议因不符合法律或者章程所规定的程序以及存在虚假,而作为相对人一般无法知晓或者不能对其实施监控,当然不能因此而判定担保合同无效。
不过实践中,如何把握好合理注意这个度,还有待司法解释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