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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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一、引言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与合作伙伴、金融机构或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提供担保的行为。

担保可以是连带担保、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等形式。

然而,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总是明确的。

因此,本文将探讨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问题,并分析相关法规及判例法的规定,以供参考。

二、相关法律规定1. 公法和法律法规层面在公法层面,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公司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具备法律效力:(1)有合法的担保行为: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必须通过正式的决议、授权或合法的行政程序等方式确定进行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有合法的代表人签署合同。

(2)明确的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必须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

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连带担保、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等。

(3)担保债权具备合法性:被担保债权必须是合法的、有效的债权,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2. 司法实践和判例法层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时,一般会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1)担保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法院会审查担保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签署、授权、担保方式等,以确定担保行为是否真实有效。

(2)担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法院会审查公司是否有担保的决策程序,并核实决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

(3)公司的可支付能力:法院会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以确定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4)担保债权是否存在争议:如果被担保债权存在争议,法院可能会对担保责任进行调整或解除。

三、效力认定的具体情形1. 公司无合法授权和代表人签署的担保合同如果公司无合法授权和代表人签署担保合同,担保行为无效,担保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2. 担保金额超过授权范围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超过了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的范围,超出部分可能无效。

然而,担保合同在其他方面仍然有效。

3. 公司破产或清算如果公司破产或清算,担保合同的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影响。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公司对外担保 合 同效力如何认定?
一 文/ 虹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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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年 , 理应 适 用 旧《 公 【 情 】2 0 案 0 3年 3月 1 日, 2 某 合 同签订 于 2 0 , 电力 公 司董事 会作 出决议 , 同意 为王 司法 》 故应 认 定涉 案担保 合 同无 效 。
关于 适 用<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象本 应 是《 保 法 》 身 , 从 第 四条 担 本 且
的 结构 布 局 来看 , 应 当是 针 对 《 其 担
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 ( 下 简称 《 二 》以 合 同法 》 解释 ( ) 第 十 四条 规 定 : 合 二 ) “ 同法 第五 十二 条 第( ) 规 定的 ‘ 五 项 强
行 为 的 约束 指 导管理 其 次 . 其 规 就 范属 性 来看 . 应属 于 管理 性 强制 规 其 范— — 即 出 于 对 公 司及 董 事 经理 行
为 之 强 化 管 理 而提 出的 规 范 性 要 求 . 而 并 非 效 力 性 强 制 规 范 ,根 据 2 0 09 年 5月 1 日施 行 的 《 高 人 民 法 院 3 最

对 旧《 司法》 公 第六 十条 第三
年 。因王某 未依 约 还本 付 息 。 国农 中 业 银 行 某 支行 将 王某 及 某 电力 公 司 诉 至法 院 , 求 判令 王某 归还 借 款本 请 息 , 电力 公 司承担 连 带保证 责 任 。 某 案件 在 审理 中 . 各方 对 于涉 案担
万 元 . 于购房 , 限 自 2 0 用 期 0 3年 3月 2 起 至 2 0 01 3 0 6年 3月 1 日止 。某 9
鼓 励 民商 事交 易 活动 安全 、有序 、 高

最高院最新司法观点:如何认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

最高院最新司法观点:如何认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

最⾼院最新司法观点:如何认定公司为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问题节选⾃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刘贵祥2019年7⽉3⽇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上的讲话第五部分来源于⽹络,如有引⽤请核对原⽂关于公司为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问题,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有必要予以统⼀。

对此,要把握以下⼏点:⼀是关于《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

该条是对法定代表⼈代表权进⾏限制的强制性规范。

这意味着担保⾏为不是法定代表⼈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因此,法定代表⼈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原则上属于⽆权代表合同,未经公司追认的,依法应当认定⽆效。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要区分两种情况:⼀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或仅经董事会决议的,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仍构成⽆权代表。

⼆是为他⼈提供担保的,是由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章程未作规定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都可以;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提供担保构成⽆权代表。

但鉴于章程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相对⼈,此时善意相对⼈可基于表见代表规则主张担保有效。

但该规则并⾮绝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即便没有公司决议,也应当认定该担保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从⽽认定担保有效:⼀是公司是以为他⼈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独⽴保函业务的银⾏和⾮银⾏⾦融机构;⼆是公司与主债务⼈之间存在着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三是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提供担保;四是为他⼈(不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为,由持有公司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单独或共同实施。

⼆是关于相对⼈的审查义务。

⾏为⼈未经公司决议对外提供担保,相对⼈能够证明其在订⽴担保合同时已经对公司章程、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件进⾏了审查,⽂件所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第16条、第104条、第121条等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一)一、《公》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主要规定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还对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及担保提出严格要求。

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证监会、银监会120号文件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机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其权限及审议程序由公司章程进行明确。

但以下情形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计算口径是:(Σ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最近期末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包含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1、审批程序。

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公 司对 外 担 保 的效 力 认 定 一 直 是理 论 界 及 实 务 界 讨 论 的热 点 问题 之 一 。 担保 合 同被 认 定 为 有 效 与否 ,直 接 关 系 到 担 当担 保 人 的 公司 、 公 司股 东、 债权 人 及债 务人 的直接 利 益和 法律 责 任 。 相 对 于 旧 《公司 法 》 对 公 司担 保 的保 守 态 度 ,新 《 司法 》 公 就 担 保 问题 显示 出较 多 的灵 活 性及 开放 的态 度 ,但 仍 然存 在 矛 盾 和 冲 突 。 而 这些 矛盾 和 冲 突 使 得 同类 案 件 在 不 同地 域 的裁 判 机 构 甚 至 同一裁 判 机构 的 不 同裁 判者 会作 出截然 相 反 的法律 评 价 。 新 《 司法 》第 1 条 明确 规 定 了 公 司可 以对 外 提 供担 保 ,并 公 6 且 规 定 了相 应 的程 序 ,其 意 义 无 疑 是积 极 的 。不 过 , 虽然 公 司为 本 公 司 的股 东或 者 其 他 个 人 债 务提 供 担 保 而 订 立 的 担 保合 同不 再 当 然 无 效 ,但 其 是否 有 效 将 受 到 公 司章 程 、股 东 会 、 董事 会 决 议 以及 担 保数 额 的制 约 :并 且 对 于在 章程 没 有 规 定 的情 况下 所 提 供 的 担 保 效 力 ,新 公 司法 没 有 予 以明确 。 因此 ,尽 管 新 《 司法 》 公 已经 生 效 , 由于 这 一 条 款 的 含 义 并不 清 晰 ,学 界 及 实务 界 对 第 1 6 条 的歧 义和 争 议 已经 发 生 : 首 先 ,在 公 司章 程 未 作 规 定 的情 况 下 ,公 司 是 否 具有 对 外 担 保 能 力 的 问题 ;其 次 ,超 出章 程规 定 的 限额 或 条 件 后 担保 合 同部 分 无 效 还 是全 部 无 效 的 问题 ; 再 次 ,公 司行 使 对 外 担保 权 未 经 法 定 程序 是否 必然 导致 担 保 合 同 无效 ;最 后 ,债 权 人在 接 受 公司 提 供 担保 之 前 ,是 否 有 义 务 审 查 担保 人 公 司的 章 程 及 董 事会 、股 东 会 的决 议等 符 合 公司法 的规 定 。 基 于上 述 ,公 司 对 外 担保 的这 把 双 刃 剑 使 得 人们 在 利 用 它 的 同 时 必 须注 意控 制 风 险 。而 实 务 界遇 到 的 困境 和 争议 的 问题 迫 切 需 要 理 论 界进 行 系 统 的研 究 和梳 理 ,最 终 满 足 在 法律 的框 架 内充 分 实现 担保 的最 大 商 业 价 值 , 以更 好 地 服 务 于 社 会经 济 的快 速 发 展。 本 文仅 以有限责任 公司对 外担保 的效力作 为讨论 的范围 , 因 为 , 相对 于股 份 有 限公 司 而 言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相对 封 闭 ,对 于 《 公司 法 》 的规定 应 如何 理解 和 适用 ,更需 要 明确 规 范 。 公 司章 程未 明 确规 定 时有 限 责任 公 司对 外担 保 的效 力 在 公 司章 程 没 有 就 公 司对 外担 保 作 出规 定 时 的 公 司对 外 担 保 的 效 力 问题 ,实 务 中争 论 很 大 。在 新 《 司 法 》 实施 以前 ,公 司 公 章 程 不对 公 司对 外 担 保 作 出规 定 的情 形 较 为 常 见 。有 学者 认 为 ,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简析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简析
公 司对 外 担 保 效 力简 析
王 俊 翔
( 吉林 银行 吉林 长春 10 3 ) 3 0 3
的过 半数 通 过 。第 15 “ 法 和公 司 ” 0条 本
章程规定公司转让 、 受让重大资产或者 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的 , 董事会应 当及时召集股东
大会 会 议 , 由股 东 大会 就上 述 事项 进行
《 公司法》 1 条“ 第 6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 式批 准公 司 对外 担保 。 是 , 述 规 定 也 说 明 只有 公 司 但 上 提供 担保 , 依照 公 司 章程 的规定 , 由董事 会 或 者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或 者 股 东 会 、 东 大 会 才 有 权 决 定 公 司对 外 担 股
经股 东 会 、 东 大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同意 , 股
将公 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 或者以公 司财 公 司对 外 提 供 担 保 ( 括 保 证 与 物 权 担 保 ) 银 行 产 为他 人提 供担 保 。 包 在 ”
信贷业 务中应用较多 , 司担保 的效力 , 公 直接关系所担
二、 对公 司对 外 担保 可分 以 下几 类进行 分 析
作有所 裨益 。



股东 大会决议 。 可见 ,公 司法》 《 将公 司为股东或实际控 对 于 公 司 担 保 问题 , 《 司 法 》 要有 以 下规 制 人 以外 的人 提 供 担保 的批 准权 限赋 予公 司章 程 。 程 新 公 主 章 可 以 自主 规 定 由董 事会 或 者 股 东会 、 东大 会 决议 的方 股
公 司 印章 并 拥 有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的 担保 合 同应 当 的决议 。 认 定 为是 该 公 司真 实 的意思 表示 , 银行 可据 此 产生 足 够 ( ) 司为其 股东 或实 际控制 人提供 担保 。 二 公 对 于 为公 司 股东 或 实 际控 制人 提供 的担保 , 为避 免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律或法人 章程 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 权的负责人。 在对外关 系上 , 法定代表人 以法人 名义进行民事活 动时 , 其与法人之 间并 非代理关 系 , 而是代表 关系 , 且其代 表职 权来 自法律的明确授权 , 故不另需 法人 的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 人对外的职务行为 即为法人行为 , 其后果 由法人承担 ( 《民法通
者实际控制 人提供担保 的 ,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前 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 的实际控 制人支配 的股 东 ,不得 参加前款规定事 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 由出席会议 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有观点认 为 , 公司 的章程是股东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 也是
笔者认为 ,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 的公 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符合新公司法第 1 条 的规定 , 当是合法有效 的。 然 , 6 应 诚
公司章程在公司 内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是公司行为的宪章 , 对 公司、 股东 以及 董事等高管具有 约束力 。 而从另一 方面 , 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最高权力机构 ,有权决定公 司的一切重大
讨。

程没有对公 司对外担保进行 明确规定 的情况下 ,公 司股东会或
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有权通过股东会或股东 大会对此进
行决议 。
国家法律 限制而不是禁止公 司对外担保 的 目的 ,一是发挥

关于公司章程 没有对外担保 的规定 。 而股东会 、 董事会
其在宏观层面促进社会资金融通 与商 品流通 , 促进交易发展 ; 在
条 、第 1 2 和第 19条等就公 司对外担保进行 了较为全面 的 2条 4 规定 , 如强调 了公 司章程在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中的重要 性, 明确 要求公 司按 照程序对对外担保进行审议, 了上市公 司重大担 确立 保事项 的特别决议机制, 构建公 司担保 问题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责任机制 。这些规定将成 为公 司对外担保 司法实践 的重要 法律依据 。 但是 , 由于新公司法关 于公司对外担 保的程序 、 效力

浅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浅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上 这种 条款 叫做 引致条款 。 定。


关于效 力性 强制性 规范确 定标准 的建议
笔 者认 为关 于效力 性规 定的判 断标准 应该 是一个 由各 种 因 素构成 一个因素集 合体 , 法 官在具体 司法裁量 中根据具体 事实再 结合 各个判 断 因素进行 综合 判断 。为 了让法官 的 自由裁量 权 不
与《 公 司法》 第1 6 条的衔接, 即对强制性规定这一概念的理解与适用, 本文拟通过对理论与司法案例的分析, 构建一个公司
对外担 保合 同效 力认 定 的法律逻 辑框 架 , 来解决 司法 实践 中的 问题 。
关键 词 公 简介 : 曹海 涛 , 中国人 民大学法 学院法 学硕士 , 研 究方向 : 经济法 学。
第 1 4 条规 定 : “ 《 合 同法》 第五 十二条第 ( 五) 项 规定 的 ‘ 强制性 规
的或 其他规 定直接推知 法律行 为构成违法 , 而其原 则归于无 效时,
定’ , 是指效 力性 强制性 规定 。 ” 2 0 0 9年 7月 7日出 台的 《 最 高人 法 院也无 再进行 评价 的余地 。当禁止规 定 未明确 最示立 法者 就 民 法院关 于 当前形势 下审 理 民商 事合 同纠纷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指 私法 行为效 力是 否受影 响 已有 决定时, 法 院即依 法益权 衡 的方法 导意 见》 要求“ 人民法 院应 综合法律 法规 的意 旨, 权衡 相互冲 突的 代替 立法 者为价 值补充 。法益权衡 的结 果如不 易取舍 或有疑 义, 权益 , 诸 如权 益 的种 类 、 交易 安全 以及其所 规制 的对象 等综合 认 则应 认定 法律行 为违法 。
明确 了法律与 行政法规 的范围 , 即对 于地方性 法规及 部 门规章 不 虑 的各种 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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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摘要] 从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角度入手,《公司法》16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不是当事人行为能力、标的问题。

因此,判断对外担保的效力应遵循意思表示规则。

公司对外担保的意思表示过程是: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形成对外担保意思,由法定代表人向外做出意思表示。

无意思形成的对外担保效力,应据动机错误的效力规则确定其效力。

有意思形成的对外担保效力,属于典型当事人错误,可纳入表示内容错误。

由于界定赔偿责任时,须考虑相对人的过错,相对人过错取决于其审查义务,应限制相对人只是形式审查公司章程与担保决议。

[关键词] 公司对外担保;意思表示错误;缔约过失;审查义务[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1763(2015)03―0156―05Abstract:From the view of legal act formation requisites,the first paragraph of Article 16 of the Company Law which defines the problem of corporate external guaranty,does not refer to behavior capabilities or the subject. Therefore,the judgement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external security shouldfollow the rules of the meaning representation. The process of the company's external security meaning expression,is that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r the shareholders will make a decision and form the meaning expression of external guarantee,while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should make the meaning expression outwardly. The effectiveness of external security without the meaning formation,should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rule of motivation errors. The effectiveness of external security with the meaning formation,if belonging to the typical party error,can be included into the mistake of expression. Since the definition of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must take the fault of the relative person into consideration,whose fault depends on its obligations of review,the behavior of relative person should be limited,which means relative person can only review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mpany and the resolution of guarantee.Key words:external guarantee;meaning expression error;contracting negligence;review of obligations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法律仅做出正面规定,却没有明确说明公司违反该条款对外担保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较大争议。

从纵向历史脉络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在2001、2006、2008年、2011年的判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分别展示不同的态度。

[1]最高人民法院的暧昧态度直接导致下级法院对该问题做出不同认定。

从横向实践比较来看,现时有两种审判思路决定对外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的路径。

一是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以及《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首先界定《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性质,如果属于效力性规定,则合同无效;如属于管理性规范,则合同有效。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书(2011)浙绍商初字第74号、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嘉海商初字第849、853、854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绍商初字第81号第二种思路是,再根据《合同法》50条之规定,审查作为债权人的相对人是否尽了审查范围,如果是否有应知或知道代表权上有瑕疵。

如果认定有瑕疵,就认定,相对人对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承担负有责任。

此时则需要适用《合同法》50条里来判定。

如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的对内担保行为超越权限,则行为无效,债权人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造成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7条,承担不足清偿之责任。

该判决书做出严谨的说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09)舟定商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反之,则不承担。

如何认定构成知道或应当知道呢?由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决定。

由于各个法院对以上几个关键问题做出不同回答,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地区得出不同的结果,极大损害法律权威。

然而,以上裁判思路是否正确?通过判定《公司法》第16条第1款性质为起点的认定方法是否正确?对于公司对外担保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一种。

其效力的认定必须遵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规则。

因此,本文将回归民法基础本身,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角度来分析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

首先,本文指出,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判定应当归结到意思表示问题上,接着再展开公司对外担保时的意思表示过程,最后,区分无公司决议与有公司决议两种情形分别讨论如何认定其中的效力问题。

一对外担保属意思表示瑕疵传统民法分别从三个方面规定某个行为的效力: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须健全、标的须可能、确定、适法、妥当。

[2](P201)(一)对外担保不属当事人能力问题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P60)法人同样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但是,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目的事业与法律双重限制。

前者是,法人在设立时有一定的经营范围,因此,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但是,现时各国一般对目的事业限制持宽容态度,即不认为违反目的事业的行为无效。

因此,考虑对外担保是否生效就应当从法定限制的角度入手,通过考察公司法的立法历史而知。

1993年《公司法》起草过程中,立法者“调查研究了一些地方开办公司的经验,参考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的内容,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法律专家、经济专家和企业的意见,起草了《公司法》(草案)初稿”。

1993年2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的说明》由此可知,第60条第3款可能来自于本国经验,将现实社会的需求法定化;也可能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进行法律移植或继承和发展的结果。

经过多年的实践,第60条第3款最终被2005年《公司法》第16条所取代。

2005年《公司法》第16条的改变体现在:第一,取消了对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第二,由规范董事、经理的行为转变为规范公司关于担保的内部意思形成。

由此可见,1993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明显是限制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能力。

而到2005年修法时,立法者采取去除限制的方法,将公司对外担保禁止性规定去除,表明立法者并不认为公司不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

因此,公司完全具有对外担保的行为能力。

(二)对外担保不属标的问题标的可能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可能实现,如不可能实现,则法律行为无效。

标的确定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须自始确定或可得而确定。

[4](P105)可见,公司对外担保不会涉及可能与确定的问题。

实际上,从体系配置来看,对外担保的标的是否妥当与适当应由《担保法》来规定。

由于公司对外担保一般是公司采取保证形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因此,只要公司符合担保主体资格,其对外保证就可生效。

依照《担保法》第8-10条从反面排除某些主体对外保证能力的规定,只要公司不属于以上条款所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就可对外提供保证。

因此,在排除当事人行为能力与标的两个问题的情况下,判断对外担保的效力只需要集中在讨论其中的意思表示瑕疵问题。

二对外担保意思表示过程(一)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旨在达到某个法律后果的私人的意思表达。

[5](P68)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2](P266)意思表示过程分成四步:其一,先有某种动机,其二,基于该动机产生意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希望引起特定法律后果的意思。

[5](P69)其三,又将该效果意思向外部公开的意识,即表示意思。

其四,为向外部发表该效果意思的行为。

指向实施一项外部行为的有意识的意志行为。

通过表示行为将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而完成意思表示。

[6](P170-171)德国民法理论根据意思表示过程,划定相应的意思表示错误类型:第一步,内部意思,对应动机错误;第二步,如何将意志加以表示,将这一意志以某种能以对方理解的方式表达出来的话语或其他表示符号。

对应表示内容错误(意义错误);第三步,必须将其决定的使用的表示符号表达出来。

对应表达错误、表示行为错误;第四步,意思运送,对于传达错误;第五步,受领错误。

[7](P565)(二)对外担保的意思表示过程梅迪库斯指出,社团或者多层次的董事会通过决议形成其意思。

[7](P166-167)另有学者认为,意思形成与意思表示存在诸多区别,包括:内外指向的区别、适用范围不同、原则与瑕疵判断标准不同、时间先后不同、效力不同。

[8]由此可见,公司在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借助公司决议构成意思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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