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得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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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所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与其关联方、股东、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下面是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的解析。

1.监管机构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应该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必须遵守信息披露、合规性和资金风险管理的原则,确保合规操作。

2.担保限额担保限额是指上市公司对某一关联方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的担保额度应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或者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上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

3.担保种类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具有多种形式,如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种类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选择,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4.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应包括担保审批流程、担保合同签署程序、担保风险控制机制等内容。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担保审批制度,规范担保合同签署程序,确保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股东利益。

5.风险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对外担保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公司应注意风险分散,不过度集中担保,合理配置担保资源。

担保风险评估结果应包括评估报告、风险计量报告等。

公司应根据担保授信额度、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合理担保费率,确保担保费用能够充分覆盖担保风险。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合理设定担保限额、担保种类,建立完善的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机制,以降低担保风险。

同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担保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外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融资、担保管理办法一、本办法管理范围:公司取得的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长期与短期借款;公司对外借款;公司各种资产抵押、担保事项。

二、管理责任人(一)董事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额度内批准公司对外融资事项、资产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负责公司的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借款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担保、抵押管理工作。

(三)集团公司对外融资、担保的主管部门设在集团公司财务部。

三、管理内容(一)对外融资1、集团公司的对外融资须经董事会在授权额度内批准,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办理,统融统还。

2、集团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借款或将本公司款项借与其他单位;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借用资金;任何个人不得将公司资金擅自借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3、委托贷款,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并按期计提利息,记入损益;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抵押、担保1、审批权限:董事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2、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子公司或其他单位提供借贷款担保。

特殊情况须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反担保。

3、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和抵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代公司签定担保、抵押合同,越权签定担保合同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控股子公司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抵押和对外提供担保。

5、对外提供担保后,集团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尽量避免担保损失。

6、因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而产生的或有负债,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作为预计负债核算,单独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对不符合确认条件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作相应披露。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企业对外担保法律规定(3篇)

企业对外担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对外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促进企业间合作、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担保法律规定的缺失和执行不力,企业对外担保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企业对外担保法律规定,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二、企业对外担保的定义及法律性质1. 定义企业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企业或个人向金融机构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2. 法律性质企业对外担保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担保合同性质:企业对外担保行为属于担保合同,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债权人之间形成担保法律关系。

(2)债权性质:企业对外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是指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3)保证性质:企业对外担保行为具有保证性质,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企业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的基本法律,对企业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规定。

(1)担保合同:企业对外担保应当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担保范围: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担保人的权利: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有权要求被担保人偿还债务,并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企业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对外担保的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当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

(3)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企业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合同相对性原则:担保合同仅对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对外担保有哪些法律的规定?

公司法对外担保有哪些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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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对外担保有哪些法律的规定?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角度而言,是合乎担保要求的。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一般担保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

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公司对外所签合同的效力?有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的,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

1.章程有规定的情况公司担保可以认为属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内容,一般而言,公司章程会规定担保计划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才得以实施。

无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审查

无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审查

无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审查前言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是企业为获得更多融资资源与更好的经营发展机会,所做的一种常见的方式。

然而,对于担保方企业来说,因为如此做会对其自身利益及其股东、员工、供应商等相关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其特别需要关注和审查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本文从文献研究和实践经验角度出发,阐述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法律规定,并分析担保效力的合法性和审查要点,探讨无董事会的情况下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合法性和审查要点,从而为有限公司在对外担保时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法律规定1.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法律规定《公司法》第6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其对公司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出资人不负担公司对外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

第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一定担保的最高额度和方式。

公司章程的规定超过最高担保额度或者未经股东会决议,出资人不负担超过的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6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预付股本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致使公司的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以其所订立的协议为准,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向公司追加出资,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担保人提供的保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保证书必须载明出具日期、保证事项和保证金额,保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3条规定:公司提供的保证或财产担保,未经机构决策机构授权的,不得认定为合法担保。

机构决策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主席、经理等。

判例也明确规定,如有限公司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担保额度或者未经股东决议,出资人不承担超过的部分责任,不承担担保责任二、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审查1.审查依据和审查主体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应当以公司章程为依据。

公司章程一定要规定担保的最高额度和方式。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担保时,必须仔细审查公司章程,确保所担保的金额和方式均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一)一、《公》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主要规定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还对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及担保提出严格要求。

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证监会、银监会120号文件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机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其权限及审议程序由公司章程进行明确。

但以下情形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计算口径是:(Σ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最近期末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包含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1、审批程序。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公司担保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公司担保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公司担保的最新规定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公司担保的最新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七条【越权担保的效⼒和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订⽴担保合同,⼈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相对⼈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效⼒;相对⼈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相对⼈⾮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效⼒;相对⼈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本解释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在订⽴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超越权限。

相对⼈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了合理审查,⼈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第⼋条【⽆须机关决议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公司以未经决议程序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民法院不予⽀持:(⼀)⾦融机构开⽴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其全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前款第⼆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相对⼈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担保合同,相对⼈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效⼒,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相对⼈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效⼒,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相对⼈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的担保合同,适⽤前两款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分析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对外担保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影响。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不仅关系到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还涉及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以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概念与形式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以自身的信用或资产为其他主体的债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

常见的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上市公司承诺在被担保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代为偿还的责任。

抵押担保则是将上市公司的不动产或特定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在债务未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

质押担保则是以上市公司的动产或权利(如股权、应收账款等)进行质押。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中,《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和权限,强调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则从信息披露的角度,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对外担保的相关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此外,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审议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内部程序。

首先,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对于重大担保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充分考虑担保的风险、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因素。

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对担保事项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评估。

股东大会在表决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以确保表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中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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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得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得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她企业投资或者为她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得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得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得数额有限额规定得,不得超过规定得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得,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得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得实际控制人支配得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得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得其她股东所持表决权得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得,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得,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得股东所持表决权得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得主要规定
证监会与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得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得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还对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及担保提出严格要求。

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证监会、银监会120号文件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得决策机构、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详细得规定。

(一)、上市公司得对外担保决策机构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其权限及审议程序由公司章程进行明确。

但以下情形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得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得任何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计算口径就是:(Σ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其
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最近期末经审计得上市公司净资产,包含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得担保。

)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得担保对象提供得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得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得担保、
(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得决策程序
1、审批程序。

应由董事会审批得对外担保,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得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得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董事涉及与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得,还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回避。

2、回避制度。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得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得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得其她股东所持表决权得半数以上通过。

3、其她议事规则与表决程序,法律法规未规定得,由公司章程载明。

(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得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得对外担保,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 披露得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得总额。

(四)、上市公司得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得对外担保,比照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得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得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

三、上交所《上市规则》得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9、11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得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得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得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得担保对象提供得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得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得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得其她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得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得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得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得股东所持表决权得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6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得,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象屿股份公司章程对对外担保得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得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得50%以后提供得任何担保;
(二)公司得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得30%以后提供得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得担保对象提供得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得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得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得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得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得其她股东所持表决权得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得;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得权限,建立严格得审查与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三份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累计与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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