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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纠纷处理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处理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处理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处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法律纠纷处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包括诉讼法律纠纷和非诉讼法律纠纷。

诉讼法律纠纷是指通过司法裁判解决纠纷的活动,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与之相关的调解、和解行为。

非诉讼法律纠纷是指本条第二款诉讼程序以外的,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的纠纷。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属于重大法律纠纷:(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二)由外国(含境外)仲裁机构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的;(四)严重影响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五)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对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企业发展部是公司法律纠纷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对公司重大法律纠纷处理工作进行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当定期对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识别,对职责范围内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时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第七条纠纷涉及的事实主管部门负责诉讼、应诉及非诉讼法律纠纷材料的整理及准备工作,并配合企业发展(法律事务)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对于具有普遍性或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风险事项,采取风险提示函等形式进行预警,遏制风险扩大。

第三章法律纠纷处理流程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启动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二)债务人、担保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已经或可能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毁灭争议标的物、灭失证据等行为;(三)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侵权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四)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但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错误;(五)临近诉讼时效,不提起诉讼有可能丧失胜诉权;(六)其他符合提起诉讼的情况。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明确案件管理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具体负责。

(二)及时性原则。

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法律纠纷案件的重复发生。

(四)与绩效考评挂钩原则。

集团公司将各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绩,作为各下属单位年度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率、案件发生原因、处理结果、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并与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处理集团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或根据案件情况,办理授权下属单位代理集团公司参与具体法律纠纷案件的委托手续;(三)对各下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四)负责选聘和管理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协调相关中介机构;(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总结和备案等工作;(六)整理、分析典型法律纠纷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七)负责组织法律纠纷业务培训和交流;(八)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九)根据集团的相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十)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管理职责。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化解纠纷,减少或消除因法律纠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法律纠纷是指公司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需要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的纠纷。

第三条公司内各类法律纠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分管法律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分工负责,法律事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并具体实施,各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四条公司各子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或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律师作为长期法律顾问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即:公司本部聘请社会律师的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批,其他各子公司聘请社会律师的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二章法律纠纷类型及范围第五条法律纠纷主要分三大类:经济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

其类型及范围如下:(一)经济纠纷经济纠纷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与公司外部其他法人、公民、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经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及涉外纠纷,其范围如下:1、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页脚内容1(3)租赁、融资租赁合同;(4)借款合同;(5)承揽合同;(6)建设工程合同;(7)运输合同;(8)技术合同;(9)保管合同;(10)仓储合同;(11)委托合同;(12)居间合同等其他合同。

2、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3、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保护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4、投资、融资、担保过程中发生的纠纷;5、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6、因产品质量及产品营销发生的纠纷;7、因安全事故发生的纠纷;8、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纠纷;9、因土地权属发生的纠纷;10、因虚假广告、倾销等不正当商业竞争发生的纠纷;11、因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发生的纠纷;页脚内容212、因股权、股东管理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13、公司涉外经济纠纷;14、其他经济纠纷。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化解纠纷,减少或消除因法律纠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法律纠纷是指公司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需要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的纠纷.第三条公司内各类法律纠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分管法律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分工负责,法律事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并具体实施,各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第四条公司各子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或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律师作为长期法律顾问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即:公司本部聘请社会律师的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批,其他各子公司聘请社会律师的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二章法律纠纷类型及范围第五条法律纠纷主要分三大类:经济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其类型及范围如下:(一)经济纠纷经济纠纷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与公司外部其他法人、公民、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经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及涉外纠纷,其范围如下:1、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3)租赁、融资租赁合同;(4)借款合同;(5)承揽合同;(6)建设工程合同;(7)运输合同;(8)技术合同;(9)保管合同;(10)仓储合同;(11)委托合同;(12)居间合同等其他合同.2、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3、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保护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4、投资、融资、担保过程中发生的纠纷;5、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6、因产品质量及产品营销发生的纠纷;7、因安全事故发生的纠纷;8、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纠纷;9、因土地权属发生的纠纷;10、因虚假广告、倾销等不正当商业竞争发生的纠纷;11、因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发生的纠纷;12、因股权、股东管理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13、公司涉外经济纠纷;14、其他经济纠纷。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工作,有效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是指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或与本企业有关的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简称“案件”),包括下列情形:(一)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民事、行政争议或案件;(二)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有关知识产权争议或案件;(三)其他与企业有关的、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单位法律纠纷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劳动法律纠纷管理遵照劳动人事管理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因授权执法而引起的行政法律纠纷管理遵照集团公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公司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法律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法律纠纷的管理和具体办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具体职责包括:(一)拟订或审核法律纠纷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协调案件的办理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争议的办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出法律建议;(三)组织实施法律纠纷的统计、报备、总结反馈等工作。

集团公司各级法律纠纷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争议的办理工作,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 2 —集团公司除子公司以外其他直属单位有下列案件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办理或指定有关单位办理:(一)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二)被境外司法部门采取司法措施的;(三)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社会和职工稳定,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四)涉及集团公司下属多家单位和部门的;(五)其他情况复杂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二章法律纠纷预警第五条(预警报告)企业员工或业务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企业合法权益正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或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应当即时将有关情况向业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或通报。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项目部、**、**:为了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现予印发,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二○**年**月**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项目部、**、**的法律纠纷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管理、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各单位应当重视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管理体制第七条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由总法律顾问在其职责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统一领导;诉讼(仲裁)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并协助配合,由项目、分公司经理具体实施并全权负责;非诉讼(仲裁)案件由法律事务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处理,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WORD8页)【经典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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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区域分(子)公司,各全资企业、内部核算单位及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其他法人、个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劳动仲裁及刑事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二)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统一归口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受集团公司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区域子公司、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所辖企业(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所属各单位应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防范、预警、处理、报告及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预警与处理第九条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

第十条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管理工作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律部门”)牵头协调,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减少经济损失,维护集团经济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因业务、贸易、投资、融资、人事等活动产生的各类法律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的执行原则是:依法、公正、及时、协调、灵活、比例。

第四条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务管理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贯彻到企业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法律风险防范。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应当为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严格掌握各项法律规定,协助公司制订各类管理方法和规定,并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第二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第六条集团公司应当设立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协调、处理和跟踪回访工作。

第七条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主管负责人、法务部门主管负责人及相关法律专家、律师担任,具体名单由董事长决定。

第八条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监控、法律纠纷预防、纠纷处理和跟踪回访,协调各部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协调和处置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设立法律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法律事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十条法律事务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工作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法律风险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法务部门。

第三章法律纠纷管理程序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调查核实纠纷事实和情况;(二)分析纠纷本质及解决可能的方式;(三)按照委员会决定的处理方式执行;(四)对解决方案进行跟踪回访。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内部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务部门提供的法律意见,对纠纷进行判断和处理,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解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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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4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风险,其中就包括法律风险。

如果公司因为法律问题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纠纷,处理起来比较麻烦。

因此,作为一个管理有序的公司,必须要建立各种制度,包括法律纠纷管理。

那么,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做个了解。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诉讼与非诉讼管理工作,使法律纠纷得到正确、及时处理,有效维护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事务,包括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本办法所称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是指以公司及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这些诉
讼活动包括:民事诉讼(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是指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或由第三方主持,采取协商、调解、咨询、谈判、仲裁、复议、申请、公证、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
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实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和具体受委托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单位)开展初始工作并逐级汇报的制度,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诉讼与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第一负责人的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

▲第二章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办理权限
第六条公司对所属单位发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的任何诉讼和重大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都应上报公司,公司可以授权所属单位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公司所属单位应按公司意见处理;涉及财产性非诉讼可计算额在1万元以下和其他影
响不大的非诉讼(涉及企业重大权益和声誉的除外),公司所属单位可以依职权处理。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为公司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公司下属的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为本单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部门。

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第八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部门在各自权限内对本级与下级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协调。

第九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制度;
(二)归口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接受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三)对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进行登录、统计、整卷、归档;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

▲第四章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处理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单位所有职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应当采取诉讼或其他维权方式来解决时,有义务向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有关情况,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及时告知法律事务部门,并呈报公司领导。

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在企业的经营、商务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当事人、有关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保证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部门处理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十三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向公司负责人及相关领导请示,依批示处理;非诉讼案件可在授权范围内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牵头协调安排,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通力协作。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部门接受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后,应根据待处理的法律纠纷事务的具体情况指定经办
人。

经办人负责对该法律纠纷事务的处理。

属于公司管理总部的法律纠纷事务,相应办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属于公司所属单位的法律纠纷事务,相应办理费用由公司所属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指定经办人代理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时,应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领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活动,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案情,并负责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经办人对法律纠纷事务进行初步分析后,对法律纠纷事务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资料。

收集的资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经办人详细书面陈述(或笔录),我方当事单位关于有关该事务的报告和公司领导的批示;
(二)当事各方主体情况资料;
(三)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与法律纠纷事务处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经办人在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后,应对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向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初步处理意见。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在收到该意见后,应组织集体讨论,形成集体讨论意见。

第十八条法律事务部门经集体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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