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统一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提高法律服务效能,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和人员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条法律顾问的职责公司应聘请有执业资格的法律顾问,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合同、参与诉讼等。
第四条法律风险评估公司在进行业务决策时,应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确保所采取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合同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种合同的管理程序和责任人,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应根据需要申请和保护相关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诉讼与仲裁公司在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下,应及时寻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并按照其建议采取相应的行动。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八条法律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九条文件档案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文件的归档、保管和销毁程序。
第十条信息安全保护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护公司的法律事务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第十一条内部合规检查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合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第四章法律事务管理的责任与监督第十二条责任分工公司内部应明确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各部门和岗位应明确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管理的监督检查机构,对法律事务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对违反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人员,公司应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门所有,并由公司领导审批和发布。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生效及修改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修改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生效。
以上为《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以实际执行为准。
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经典版)

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法律合规风险,全面提升公司依法治企能力,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XXX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托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落实主体责任。
以各公司为主体,主动作为,采取措施,切实维护各公司合法权益。
(二)坚持全程依法合规。
法律事务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履行程序。
属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集体研究决策。
(三)坚持分层分类处置。
根据法律事务主体、金额、影响等不同情况,区分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进行分类研究处理。
(四)坚持重在事前防范。
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体系建设,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职责权限第四条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由各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监督实施,相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纳入依法治企全局统筹谋划。
各公司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外聘律师管理,完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及流程,根据自身规模设置相应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指定专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二)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听取案件管理情况及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汇报,充分发挥内外部法律资源作用,做细做实风险分析、法律论证、证据收集、申请保全等工作,积极制订务实有效的应对方案,加强对法律事务的管理。
(三)各公司与外部发生法律纠纷后,在不损害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协商的原则,邀请法律顾问参与,积极与争议相对方协商解决,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升级。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条件成熟的可成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设立总法律顾问。
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单位、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单设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规章制度;(三)负责重大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五)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指导并参与子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六)负责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子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指导;(七)在工作需要时,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和指导法律事务的管理和运作,保障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本办法依据《公司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法律部门等。
第二章:法律事务部门组织与职责2.1 组织设置2.1.1 法律事务部门的设置、人员编制和定期调整等。
2.1.2 法律事务部门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和人员配备等。
2.2 职责与权限2.2.1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预防。
2.2.2 协助处理涉及法律争议的纠纷,并提供法律援助。
2.2.3 起草和审查合同、协议、法律文件等,确保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2.2.4 参与公司内部的法律培训和宣传,提高全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流程3.1 事前预防措施3.1.1 法律风险识别与评估,建立风险分类及级别评定体系。
3.1.2 内部法律合规检查和督导,定期修订合规手册和规章制度。
3.1.3 内外部法律培训,加强员工法律意识和合规素养。
3.2 事中处理措施3.2.1 接受并处理内部各部门的法律咨询和法律事务委托。
3.2.2 参与与外部法律主体的谈判、协商及纠纷解决。
3.2.3 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审查。
3.2.4 跟进法律进展,及时解读法律政策,为公司提供法律风险提示和防范措施。
3.3 事后总结与改进3.3.1 研究和总结法律风险案例,制订应对策略和经验教训。
3.3.2 建立法律事务管理档案,做好法律事务信息的归档和维护。
3.3.3 定期开展法律事务管理评估和改进,提升管理水平和效能。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法律事务部门设置方案附件2:法律事务工作流程图附件3:公司法律合规手册附件4:法律培训计划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5.1 法律事务: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到的法律事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合规、纠纷解决等。
(完整版)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
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
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
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员工法律业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章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和明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处理制度,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涉及法律事项的工作.第二条公司法律事务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补救为辅的原则。
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服务。
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报告审批制度。
二、机构设置、职能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室是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建议;2、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3、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及投资项目等经营活动的谈判、合同的起草和签约工作;对重大合同及其它重要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4、应主办部门要求,参与有关公司的分立、合并、投融资、担保、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5、负责或配合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制订普法规划,开展普法工作,提供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6、负责律师函、催款函的转办、催办、督办;7、应分子公司申请,办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案件所需相关授权手续;8、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办理其它非诉法律事务;9、负责与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的联系;负责律师机构的推荐、管理和考核;10、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第五条分子公司根据自身实际设置法律事务专门机构或配备法律事务专业人员,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勤勉尽责,保守商业秘密,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六条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日常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与诉讼,出具律师函,参与谈判、协调、调解,进行法律培训。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公司法〔2012〕***号关于下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快速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印发给各单位,望各单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本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
原公司办(**)**号文同时废止。
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二○一二年**月**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避免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快速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授权委托书的四项法律审核、对法律函件的处理、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法律咨询指导、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管理、合同综合管理、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贯标法律法规清单和合规性评价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应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风险救济为辅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促进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权益,确保各单位经营管理行为合法合规,实现企业最大利益。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在总法律顾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公司主管领导负责;重大法律事务实行法律工作领导小组的集体决策。
法律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总法律顾问及其它公司领导担任,组员由相关部门领导、机关各部室负责人担任。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一、概述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事务的处理而制定的文件。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内部的所有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旨在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维护公司权益,提升法律风险应对能力。
二、法律事务管理的重要性法律事务在企业经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起着保障作用。
合理高效的法律事务管理可以预防和解决法律风险,为企业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法律事务管理还能够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增强经营信誉。
三、法律事务管理的原则1.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公司行为。
2.优先保护原则:坚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
3.依法公正原则: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处理法律事务,保护公司及员工权益。
4.风险可控原则:积极防范法律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降低公司损失。
5.制度规范原则:建立健全的法律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规范运行。
四、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责1.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2.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解释。
3.排查和分析潜在法律风险,加强企业内部合规监督。
4.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查、纠纷解决、法律文书起草等。
5.组织或参与企业涉诉案件,对外代表公司出庭,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6.提供法律培训,加强员工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提高公司整体合规水平。
五、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流程1.法律风险识别:通过定期排查和分析,发现与企业业务相关的法律风险。
2.风险评估和控制:对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和降低风险。
3.法律咨询和解释: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咨询,解答企业内部法律问题。
4.合同管理:审核和起草公司合同,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5.纠纷处理:处理与公司相关的法律纠纷,采取合适的解决措施。
6.维权和诉讼:代表公司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和处理涉诉案件。
7.法律培训:定期组织员工法律培训,提高整体合规水平。
六、法律事务管理的考核1.定期评估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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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法律事务审核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水平,维护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公司紧密结合企业实际,前移法律事务工作关口,突出预防为主,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畅通、健康发展。
公司实行法律事务审核制度。
第二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为综合部,综合部对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业务部门配合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分公司由副经理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律事务审核是指公司在实施各项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前,应提交公司综合部予以审核。
第四条各单位开展本章所涉及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项目的,项目实施部门应事先由公司综合部进行审核,综合部对提交的项目予以审核并提供法律意见。
第五条需经法律事务审核的事项如下:1、各项促销、优惠措施、营销方案的制定;2、各项新业务的开展;3、现有业务的变更;4、广告宣传;5、商标使用;6、开办新的分支机构;7、专卖店、合作营业厅、代办等经销商的管理;8、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投标;9、网络建设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告知用户;10、基站建设和维护;11、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市场经营部门提交审核的前款第1、2项内容需要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应当将草拟好的合同一并提交综合部审核。
综合部审核定稿的合同法律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如因合同法律条款擅自变更使公司遭受法律纠纷的,追究相应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如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市场经营部门应当将相应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至综合部,及时调整合同条款。
第六条对于本章规定需经审核的生产、经营、管理事项、项目承办部门一般应至少于项目实施前的七个工作日交由公司综合部审核。
第七条公司综合部在接到提交审核的事项后,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并协助项目承办部门办理有关事项。
第八条遇有紧急出台的营销方案等,项目承办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前交由公司综合部审核,综合部应及时提供法律支撑。
第九条公司综合部发现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条项目承办部门对综合部提供的法律意见有异议时,可以与综合部共同协商,双方意见产生分歧的,应向项目承办部门的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章法律纠纷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法律纠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法律纠纷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1、各单位涉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2、客户起诉的电信服务纠纷案件;3、劳动争议案件;4、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5、行政机关处罚,以及因此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6、经新闻媒体披露的案件;7、仲裁案件等。
第十三条属于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法律纠纷,各单位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当天上报公司综合部,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综合部提交下列材料:1、案情汇报;2、已经搜集到的证据;3、有关司法、行政、仲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4、案件处理具体预案;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如上报的内容不详细和不明确的,综合部有权要求其澄清,上报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和不隐瞒的原则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公司综合部在收到上报纠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处理预案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案件上报部门在按照案件处理预案处理法律纠纷时应将阶段性结果反馈至综合部,以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预案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案件上报部门在公司综合部回复期间,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以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章法律风险化解第十六条法律风险化解是指妥善地处理公司经营当中发生的各种纠纷或诉讼隐患,避免纠纷升级至诉讼,以免公司经营发展遭遇不必要的障碍。
第十七条法律风险是指公司在市场经营、客户服务、工程网络建设和维护以及员工管理中遇见的涉及下列方面的纠纷和诉讼隐患:1、新业务推广;2、优惠措施;3、有奖销售;4、广告宣传;5、客户服务;6、客户积分;7、基站、铁塔租房用地;8、管线建设过河穿路;9、招投标;10、工程建设;11、线路维护;12、互联互通;13、员工权益;14、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其他方面。
第十八条公司法律风险实行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制度。
第十九条化解法律风险应当及时、迅速,不得拖延,应以公司经营发展的大局为重,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各单位负责处理发生的各种纠纷,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负责处理的纠纷负责。
第二十一条纠纷各单位无法单独处理纠纷时,针对该纠纷由综合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纠纷处理小组。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及时解决遇到的纠纷,纠纷处理的最长时限是三个工作日。
如果三个工作日内仍然无法解决纠纷,责任单位应当在二天内报送综合部。
第二十三条公司综合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三天内组织纠纷处理小组协商处理方案。
第二十四条综合部处理纠纷的最长时限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公司综合部在七个工作日内仍然无法解决纠纷的,应当在三日内上报省公司综合部。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诉讼纠纷,应立即上报至公司综合部:1、被媒体曝光或有明显媒体曝光倾向的;2、有明显诉讼倾向的;3、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口头表示拟进行行政处罚或有其他行政处罚倾向的;4、可能造成越级上访,并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5、其他案情复杂、影响面比较广且不易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对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纠纷必须存档,个别事实简单、责任明确且容易处理的可以不专门建立档案,但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八条纠纷处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案情介绍:包括整个案件处理经过、当事人、起因、事实和理由、处理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2、主要证据;3、主要法律依据;4、简要评述。
各县(市、区)分公司发现竞争对手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的5小时之内上报竞争对手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附相关材料。
第四章法律文件管理第二十九条法律文件管理实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文件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三十条本章所称的法律文件是指下列文件:1、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以及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资质证明文件;2、招标公告、招标邀请函、招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书面文件。
3、授权委托书;4、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书;5、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行政许可而出具的各种证明、声明等书面文件;6、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政等各种资质文件;7、处理诉讼纠纷案件和非诉讼纠纷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8、依法取得的各种财产权利证明文件;9、其他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综合部是法律文件管理部门,其他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综合部的法律文件管理工作。
但各单位在移交法律文件时,综合部无权拒绝接受。
第三十二条公司综合部履行下列法律文件管理职责:1、管理与分公司直接相关的法律文件;2、制定和完善法律文件保管制度;3、做好法律文件的使用登记;4、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法律文件管理工作;5、监督、检查、考核各单位法律文件的管理工作;6、与法律文件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分公司业务部门履行下列法律文件管理工作:1、妥善保管与本单位直接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2、定期向综合部移交法律文件;3、谨慎使用法律文件;4、做好本单位法律文件使用登记;5、其他与本单位法律文件使用有关的工作。
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法律文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做好法律文件的使用登记,使用法律文件应当登记所用法律文件名称、用途、使用起始时间、使用人等内容。
法律文件使用登记表应当同法律文件一起存档备查。
第五章工商事务管理第三十五条工商事务是指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年检等履行的程序和手续。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依法办理、统一安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工商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综合部统一指导、安排全区工商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综合部工商事务管理工作职能:1、负责全区工商登记、变更、年检、注销登记等有关事宜;2、对工商事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公司综合部;3、负责全区工商事务的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4、统计公司年度办理工商事务的有关情况;5、其他工商事务的相关事宜。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区)分公司工商事务管理工作职能:1、负责本单位工商事务资料存档;2、对工商事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公司综合部;3、负责本单位工商登记、变更、年检、注销登记上报工作。
4、其他工商事务的相关事宜。
第四十条本章所指的注册登记,是各县(市、区)分公司营业厅的设立登记。
第四十一条各县(市、区)分公司设立营业厅的,应当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将下列相关资料送交综合部: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该营业厅的权属证明(租赁或自有营业厅),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房产证复印件。
公司自有的提供公司产权证明。
3、负责人一寸免冠照片。
4、其他需要的文件、证明。
第四十二条各县(市、区)分公司经营期限到期需延长经营期限的,至少应当提前九十日报公司综合部。
第四十三条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公司及下属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各县(市、区)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应于办理登记前三十日内报公司综合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经公司分管经理同意后的三十日内办理变更事项。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营业执照的年度年检。
各县(市、区)分公司应按综合部规定时间提交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各县(市、区)分公司需办理撤销登记(营业厅)的,应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分管经理同意后,公司综合部进行撤销登记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六章企业资质管理第四十七条企业资质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由国家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资格及证书。
公司企业资质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第四十八条企业资质管理由公司综合部负责。
各县(市、区)分公司负责本单位企业资质管理事宜。
第四十九条公司综合部的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职能:1、负责在当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职责范围内,企业资质文件的申请、年检、注销和协助业务部门变更等有关事宜。
2、对本单位在企业资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公司综合部。
3、负责有关本单位企业资质文件的档案管理。
4、与企业资质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条各县(市、区)分公司的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职能:1、负责在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职责范围内,企业资质文件的申请、变更、年检、注销等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