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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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及时、有效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

(一)分公司;

(二)集团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是指:

(一)中国集团公司;

(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对法律纠纷实行统一管理,由法律事务室统一负责处理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未经许可,公司所属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法律纠纷。

第二章法律纠纷分类

第六条公司对法律纠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一)按照纠纷主体的不同,分为外部法律纠纷和内部法律纠纷;

(二)按照纠纷性质的不同,分为特殊法律纠纷和普通法律纠纷。

第七条外部法律纠纷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中国所属单位以

外的自然人、法人、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组织、单位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包

括但不限于:

(一)民事诉讼;

(二)刑事诉讼;

(三)经济仲裁;

(四)劳动仲裁;

(五)行政争议、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国家赔偿;

(七)其他纠纷。

第八条内部法律纠纷是指:公司所属单位之间、以及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与中国系统内部其他单位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第九条特殊法律纠纷是指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外部法律纠纷,包括:

(一)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技术合同、技术秘密等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不正当竞争、反倾销法律纠纷;

(三)与股票或债券发行、转让、公司合并或分立、合资、合作、联营、股权转让等相关的投资、融资及购并等法律纠纷;

(四)含有下列涉外因素之一的涉外法律纠纷案件:

1、法律纠纷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2、法律纠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

3、法律纠纷所争议的标的物在境外;

4、其他涉外因素。

(五)集体劳动争议;

(六)集团诉讼;

(七)安全及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纠纷;

(八)一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纠纷案件;

(九)其他复杂、疑难、新型法律纠纷案件。

第十条普通法律纠纷是指:除特殊法律纠纷外,由日常经营活动引起的常见外部法律纠纷,按照标的额大小,可分为一般法律纠纷、重要法律纠纷和重大法律纠纷:

(一)一般法律纠纷,即标的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普通法律纠纷;

(二)重要法律纠纷, 即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普通法律纠纷;

(三)重大法律纠纷, 即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普通法律纠纷;

第三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室是公司法律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产生的法律纠纷。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室对法律纠纷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制度;

(三)代理以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各类法律纠纷;

(四)按照中国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协调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外部、内部法律纠纷;

(五)负责选聘、联络律师处理外部纠纷并监督其工作质量;

(六)负责对已处理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

(七)其他法律纠纷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室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可以要求发案单位指派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协助纠纷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室在处理上述外部法律纠纷时,可以视情况将般法律纠纷授权发案单位负责处理。

第四章外部法律纠纷的受理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室受理外部法律纠纷的途径:

(一)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管理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

(二)为协商解决纠纷,对方当事人通过公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非仲裁方式向法律事务室或发案单位说明情况;

(三)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申报法律纠纷;

(四)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在案发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当通知法律事务室提前介入: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有律师来访时,必须通知法律事务室参加接待。

(二)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接待司法部门调查取证,必须及时与法律事务室取得联系,由法律事务室参加调查。

第十七条未经法律事务室审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司法部门、律师和对方当事人出具或提供书面证据材料。

第一节法律文书的签收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管理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

(一)起诉状、上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通知书、行政决定书;

(三)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

(四)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五)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九条因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法律专业性,需要予以及时妥当处理,应由法律事务室统一负责签收送达人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送达人向公司机关其他部室或公司所属非法人单位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被送达单位应向送达人说明情况,并立即将法律文书报法律事务室签收。

送达人向公司所属法人单位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被送达单位可以签收,但应当在签收后1 个工作日内上报法律事务室。

第二十一条送达人向公司机关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公司公文收发单位应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及时批转法律事务室。

第二十二条送达人向公司所属单位留置送达(即其他机构拒绝签收,但送达人将法律文书留置于其他机构住所的一种送达方式)或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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