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处理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处理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处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法律纠纷处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包括诉讼法律纠纷和非诉讼法律纠纷。
诉讼法律纠纷是指通过司法裁判解决纠纷的活动,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与之相关的调解、和解行为。
非诉讼法律纠纷是指本条第二款诉讼程序以外的,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的纠纷。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属于重大法律纠纷:(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二)由外国(含境外)仲裁机构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的;(四)严重影响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五)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对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企业发展部是公司法律纠纷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对公司重大法律纠纷处理工作进行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当定期对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识别,对职责范围内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时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第七条纠纷涉及的事实主管部门负责诉讼、应诉及非诉讼法律纠纷材料的整理及准备工作,并配合企业发展(法律事务)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对于具有普遍性或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风险事项,采取风险提示函等形式进行预警,遏制风险扩大。
第三章法律纠纷处理流程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启动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二)债务人、担保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已经或可能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毁灭争议标的物、灭失证据等行为;(三)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侵权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四)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但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错误;(五)临近诉讼时效,不提起诉讼有可能丧失胜诉权;(六)其他符合提起诉讼的情况。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明确案件管理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具体负责。
(二)及时性原则。
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法律纠纷案件的重复发生。
(四)与绩效考评挂钩原则。
集团公司将各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绩,作为各下属单位年度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率、案件发生原因、处理结果、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并与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处理集团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或根据案件情况,办理授权下属单位代理集团公司参与具体法律纠纷案件的委托手续;(三)对各下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四)负责选聘和管理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协调相关中介机构;(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总结和备案等工作;(六)整理、分析典型法律纠纷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七)负责组织法律纠纷业务培训和交流;(八)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九)根据集团的相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十)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管理职责。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化解纠纷,减少或消除因法律纠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法律纠纷是指公司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需要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的纠纷。
第三条公司内各类法律纠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分管法律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分工负责,法律事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并具体实施,各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四条公司各子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或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律师作为长期法律顾问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即:公司本部聘请社会律师的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批,其他各子公司聘请社会律师的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二章法律纠纷类型及范围第五条法律纠纷主要分三大类:经济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
其类型及范围如下:(一)经济纠纷经济纠纷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与公司外部其他法人、公民、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经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及涉外纠纷,其范围如下:1、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页脚内容1(3)租赁、融资租赁合同;(4)借款合同;(5)承揽合同;(6)建设工程合同;(7)运输合同;(8)技术合同;(9)保管合同;(10)仓储合同;(11)委托合同;(12)居间合同等其他合同。
2、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3、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保护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4、投资、融资、担保过程中发生的纠纷;5、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6、因产品质量及产品营销发生的纠纷;7、因安全事故发生的纠纷;8、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纠纷;9、因土地权属发生的纠纷;10、因虚假广告、倾销等不正当商业竞争发生的纠纷;11、因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发生的纠纷;页脚内容212、因股权、股东管理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13、公司涉外经济纠纷;14、其他经济纠纷。
公司法律纠纷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范纠纷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及各所属部门、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对非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统计管理。
第四条公司法务部是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成员单位法律事务职责所在的部门为本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考核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直接处理或指派成员单位处理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六条成员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处理本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及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交办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七条同一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积极协助配合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密切配合,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九条公司及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本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挽回法律纠纷案件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有义务防止法律纠纷案件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一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经营管理薄弱环节,排查诉讼风险,避免同类纠纷重复发生。
第二章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第十二条公司首先收到应诉法律纠纷案件材料的,由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法律纠纷案件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法律纠纷案件材料当日报公司法务部。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首先收到应诉法律纠纷案件材料的,应在收案当日报公司法务部。
第十四条公司或成员单位欲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报公司有审批权限的机构或领导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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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因为法律问题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纠纷, 处理起来比较麻烦。
因此, 作为一个管理有序的公司, 必须要建立各种制度, 包括法律纠纷管理。
那么,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做个了解。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诉讼与非诉讼管理工作, 使法律纠纷得到正确、及时处理, 有效维护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事务, 包括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本办法所称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是指以公司及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 通过人民法院, 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这些诉讼活动包括:民事诉讼(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是指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 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或由第三方主持, 采取协商、调解、咨询、谈判、仲裁、复议、申请、公证、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实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和具体受委托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单位)开展初始工作并逐级汇报的制度, 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诉讼与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第一负责人的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
第二章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办理权限第六条公司对所属单位发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的任何诉讼和重大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都应上报公司, 公司可以授权所属单位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公司所属单位应按公司意见处理;涉及财产性非诉讼可计算额在1万元以下和其他影响不大的非诉讼(涉及企业重大权益和声誉的除外), 公司所属单位可以依职权处理。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化解纠纷,减少或消除因法律纠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法律纠纷是指公司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需要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的纠纷.第三条公司内各类法律纠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分管法律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分工负责,法律事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并具体实施,各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第四条公司各子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或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律师作为长期法律顾问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即:公司本部聘请社会律师的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批,其他各子公司聘请社会律师的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二章法律纠纷类型及范围第五条法律纠纷主要分三大类:经济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其类型及范围如下:(一)经济纠纷经济纠纷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与公司外部其他法人、公民、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经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及涉外纠纷,其范围如下:1、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3)租赁、融资租赁合同;(4)借款合同;(5)承揽合同;(6)建设工程合同;(7)运输合同;(8)技术合同;(9)保管合同;(10)仓储合同;(11)委托合同;(12)居间合同等其他合同.2、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3、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保护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4、投资、融资、担保过程中发生的纠纷;5、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6、因产品质量及产品营销发生的纠纷;7、因安全事故发生的纠纷;8、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纠纷;9、因土地权属发生的纠纷;10、因虚假广告、倾销等不正当商业竞争发生的纠纷;11、因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发生的纠纷;12、因股权、股东管理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13、公司涉外经济纠纷;14、其他经济纠纷。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工作,有效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是指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或与本企业有关的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简称“案件”),包括下列情形:(一)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民事、行政争议或案件;(二)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有关知识产权争议或案件;(三)其他与企业有关的、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单位法律纠纷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劳动法律纠纷管理遵照劳动人事管理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因授权执法而引起的行政法律纠纷管理遵照集团公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公司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法律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法律纠纷的管理和具体办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具体职责包括:(一)拟订或审核法律纠纷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协调案件的办理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争议的办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出法律建议;(三)组织实施法律纠纷的统计、报备、总结反馈等工作。
集团公司各级法律纠纷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争议的办理工作,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 2 —集团公司除子公司以外其他直属单位有下列案件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办理或指定有关单位办理:(一)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二)被境外司法部门采取司法措施的;(三)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社会和职工稳定,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四)涉及集团公司下属多家单位和部门的;(五)其他情况复杂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二章法律纠纷预警第五条(预警报告)企业员工或业务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企业合法权益正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或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应当即时将有关情况向业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或通报。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减少经济损失,维护集团经济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因业务、贸易、投资、融资、人事等活动产生的各类法律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的执行原则是:依法、公正、及时、协调、灵活、比例。
第四条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务管理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贯彻到企业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法律风险防范。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应当为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严格掌握各项法律规定,协助公司制订各类管理方法和规定,并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第二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第六条集团公司应当设立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协调、处理和跟踪回访工作。
第七条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主管负责人、法务部门主管负责人及相关法律专家、律师担任,具体名单由董事长决定。
第八条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监控、法律纠纷预防、纠纷处理和跟踪回访,协调各部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协调和处置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设立法律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法律事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十条法律事务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工作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法律风险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法务部门。
第三章法律纠纷管理程序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调查核实纠纷事实和情况;(二)分析纠纷本质及解决可能的方式;(三)按照委员会决定的处理方式执行;(四)对解决方案进行跟踪回访。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内部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务部门提供的法律意见,对纠纷进行判断和处理,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解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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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及时、有效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一)分公司;(二)集团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是指:(一)中国集团公司;(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对法律纠纷实行统一管理,由法律事务室统一负责处理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未经许可,公司所属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法律纠纷。
第二章法律纠纷分类第六条公司对法律纠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一)按照纠纷主体的不同,分为外部法律纠纷和内部法律纠纷;(二)按照纠纷性质的不同,分为特殊法律纠纷和普通法律纠纷。
第七条外部法律纠纷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中国所属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组织、单位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
包括但不限于:(一)民事诉讼;(二)刑事诉讼;(三)经济仲裁;(四)劳动仲裁;(五)行政争议、复议或行政诉讼;(六)国家赔偿;(七)其他纠纷。
第八条内部法律纠纷是指:公司所属单位之间、以及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与中国系统内部其他单位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第九条特殊法律纠纷是指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外部法律纠纷,包括:(一)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技术合同、技术秘密等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二)不正当竞争、反倾销法律纠纷;(三)与股票或债券发行、转让、公司合并或分立、合资、合作、联营、股权转让等相关的投资、融资及购并等法律纠纷;(四)含有下列涉外因素之一的涉外法律纠纷案件:1、法律纠纷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2、法律纠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3、法律纠纷所争议的标的物在境外;4、其他涉外因素。
(五)集体劳动争议;(六)集团诉讼;(七)安全及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纠纷;(八)一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纠纷案件;(九)其他复杂、疑难、新型法律纠纷案件。
第十条普通法律纠纷是指:除特殊法律纠纷外,由日常经营活动引起的常见外部法律纠纷,按照标的额大小,可分为一般法律纠纷、重要法律纠纷和重大法律纠纷:(一)一般法律纠纷,即标的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普通法律纠纷;(二)重要法律纠纷, 即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普通法律纠纷;(三)重大法律纠纷, 即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普通法律纠纷;第三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室是公司法律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产生的法律纠纷。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室对法律纠纷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制度;(三)代理以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各类法律纠纷;(四)按照中国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协调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外部、内部法律纠纷;(五)负责选聘、联络律师处理外部纠纷并监督其工作质量;(六)负责对已处理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七)其他法律纠纷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室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可以要求发案单位指派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协助纠纷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室在处理上述外部法律纠纷时,可以视情况将般法律纠纷授权发案单位负责处理。
第四章外部法律纠纷的受理第十五条法律事务室受理外部法律纠纷的途径:(一)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管理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二)为协商解决纠纷,对方当事人通过公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非仲裁方式向法律事务室或发案单位说明情况;(三)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申报法律纠纷;(四)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在案发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当通知法律事务室提前介入:(一)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有律师来访时,必须通知法律事务室参加接待。
(二)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接待司法部门调查取证,必须及时与法律事务室取得联系,由法律事务室参加调查。
第十七条未经法律事务室审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司法部门、律师和对方当事人出具或提供书面证据材料。
第一节法律文书的签收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管理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一)起诉状、上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二)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通知书、行政决定书;(三)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四)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五)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九条因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法律专业性,需要予以及时妥当处理,应由法律事务室统一负责签收送达人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送达人向公司机关其他部室或公司所属非法人单位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被送达单位应向送达人说明情况,并立即将法律文书报法律事务室签收。
送达人向公司所属法人单位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被送达单位可以签收,但应当在签收后1 个工作日内上报法律事务室。
第二十一条送达人向公司机关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公司公文收发单位应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及时批转法律事务室。
第二十二条送达人向公司所属单位留置送达(即其他机构拒绝签收,但送达人将法律文书留置于其他机构住所的一种送达方式)或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被送达单位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1 个工作日内,向法律事务室报送该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收到对方当事人发来的与纠纷有关,或有可能引发纠纷的公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文件,发案单位应当按照本节所规定的法律文书签收程序上报法律事务室;第二节对方要求协商处理法律纠纷的受理第二十四条法律纠纷对方当事人通过公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非仲裁方式向发案单位说明情况,寻求协商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室在收到材料后,根据下述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一)向发案单位初步调查落实纠纷事实情况,如果该纠纷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无关,或对方当事人的要求明显无事实或法律依据的,法律事务室可向对方当事人说明情况,不予受理。
(二)向发案单位初步调查落实纠纷事实情况,如果该纠纷与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有关,根据法律分析通过协商解决可能更有利于维护公司、发案单位权益的,法律事务室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节发案单位申报法律纠纷第二十五条公司所属单位在对外交往中发生纠纷,一般应当由发案单位先行出面协商解决。
根据其要求和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法律事务室应当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指派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协助谈判。
发案单位应当给予法律事务室5 个工作日以上的准备时间,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发案单位在约束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原有合同、协议等框架下,或虽不存在原有合同,但可能存在侵权或其他纠纷的情况下,经协商不能与对方达成一致,或认为不适宜采用协商方式时,发案单位应当及时填写《公司法律纠纷申报表》(附件一),附相关材料上报公司法律事务室,并应当明确提出对法律纠纷的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法律事务室根据申报,发现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发生或预计将发生重大或特殊法律纠纷时,应在案发5 个工作日内或在提请诉讼、仲裁、听证、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前,填写《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授权审批表》(附件二),报告中国法律事务部。
经中国法律事务部审核,确定由其直接负责处理,或授权由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经审核,决定由中国法律事务部直接负责处理的案件,法律事务室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部沟通、按照法律事务部要求积极配合案件处理工作;经审核,授权公司法律事务室处理的案件,法律事务室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案单位申报法律纠纷包括两种情况:(一)作为责任人,可能以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等身份参与诉讼或仲裁的;(二)作为权利人,准备以原告、申请人、第三人等身份参与诉讼或仲裁的。
第三十条发案单位作为责任人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将要起诉/ 申请仲裁、或已经起诉/申请仲裁的当天向法律事务室申报。
发案单位作为权利人时,应在准备采取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法律手段之前申报。
第三十一条法律事务室根据发案单位报来的《公司法律纠纷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应在登记之日起3-5 个工作日以内以法律意见书形式做出决定:(一)是否受理该法律纠纷、组织应诉或主张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方式解决法律纠纷;(二)要求发案单位补充事实证据材料。
第三十二条对于重大、具有特别影响的法律纠纷,法律事务室可适当延长做出决定的期限。
第三十三条法律事务室决定受理法律纠纷的,应向发案单位以法律意见书形式下达受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法律事务室应当定期出具法律建议书,提醒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和业务部门及时催收债权或主张其他权利,确保不超过诉讼时效,建立预警机制。
对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或其他权利,发案单位必须至少在时效届满前60 个工作日向法律事务室申报。
第五章外部法律纠纷的处理第三十五条法律事务室负责外部法律纠纷的处理,实行集体讨论,领导决策,承办人员负责制。
集体讨论是指法律纠纷处理方案应由法律事务室通过集体讨论,报法律事务室负责人批准;或由法律事务室负责人确定建议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承办人员负责制是指法律纠纷案件应由法律事务室指定一名公司内部专职法律纠纷管理人员,根据确定的处理思路和方案,直接处理或全过程跟踪法律纠纷的处理,并及时向法律事务室负责人汇报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法律事务室受理法律纠纷后即进入处理程序,工作流程如下:(一)指定承办人员,处理特殊或重大法律纠纷要成立工作小组;(二)研究案情,确定纠纷的承办人员或根据需要选聘律师;(三)办理处理法律纠纷所需法律手续;(四)调查取证,查询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五)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提出法律纠纷初步处理方案;(六)法律事务室负责人批准或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处理方案;(七)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起草、修改案件所需的法律文书;(八)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参加庭审、调解、听证会等法定程序;(九)根据庭审、听证会等情况、提交代理意见、补充其他法律文书;(十)被送达判决书、行政决定书或仲裁裁决书后,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形成结案报告或法律建议书,制作完成案卷;(十一)法律事务室根据案情分析,决定是否通过上诉、复议申请或其他方式进入下一法律程序;(十二)如进入下一法律程序,重复前述流程。
第一节法律纠纷处理的准备第三十七条法律事务室受理法律纠纷后,在1 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法律纠纷承办人员;并按照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外聘律师并议定律师人选。
第三十八条选择法律纠纷代理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遵循以下顺序:(一)公司律师;(二)企业法律顾问;(三)外聘社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