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行政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及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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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的行政法思考

构建和谐社会的行政法思考

构建和谐社会的行政法思考周佑勇和谐社会是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理想社会形态。

然而只有当人类进入法治时代,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有效调整的法律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规则性的良好状态。

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是依赖于行政法所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通过对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一方面维护和促进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化解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从而不断地追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实现两者之间的利益协调。

显然,行政法的这种价值追求与和谐社会的内核完全相契合,支撑和决定着和谐社会构建的成功与否。

为此,我们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对现行行政法观念及其制度实行根本性的变革,不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

一、树立“公共服务”的法律观念。

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利益协调的社会,但在现实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既相一致又相冲突。

与利益关系的一致与冲突相对应,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行为分别呈现出“服务与合作”的互相信任关系和“命令与服从”的斗争或对抗关系两种不同的状态。

既然我们应当倡导和促进利益关系的一致性,就决定着政府与公众间关系应当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相互信任关系,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命令与服从的对抗关系。

即强调政府行使职权的目的不再仅仅是为了“管理”,而是使政府能够更有效地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

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机关应当改变过去那种高高在上的观念,真正树立起为民服务的观念;不要把自己手里的职权看作一种绝对的命令和强制,而要看作是为公众服务的职责;不要把公众当作敌人或小偷来防范和对待,而要充分信任我们的公众,诚实地对待公众,把公众当作行政的主人或参与者。

只有这样,才能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和谐一致的良好关系。

二、倡导“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

尽管和谐社会追求的是利益关系的一致性,但是利益关系的冲突与矛盾在现实中却总是不可避免的。

现代行政法与和谐社会

现代行政法与和谐社会
行政机关拥有越来越多的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权力,授权
对方做工作,期待对方实施行政机关意图的行为 ( 作为或不
。1这表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已 。 行政官员 自由裁量的事项也 日趋增多,行政权的范围已经从 作为)的行为行式”l。 不再局限于运用强制性的权力行使方式 ,而这一变化正是现 税收、警察等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具有负面影响的权力,扩展 行政机关可 到宏观经济调控、社会保障、资金支付、公用事业运营、科 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的发展结果。 以不通过命令或强制措施圆满且灵活地实现预期的行政目的, 技开发等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正值作用的权力;行政权也从消 极、 亦步亦趋、机械的行使方式转向积极主动的方式;政府 而较少甚至不引起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情绪,从而缓和行政机 发挥职能的手段也不再仅仅限于行政强制,行政计划、行政 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关系,使之逐渐融洽,实现和谐
[ 收稿日期]2O — 6 2 O6 0 — 0 [ 作者简介]刘莘,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燕,女,广西师范大学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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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国家 行 政 学院 学报
20 6 0 6.
; 去治 经 星 苇
平等对待相对人” 、 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控制机构接连不断地涌现了出来。 因此, 行政管理领域的延伸,它要求行政机关 “ 尊重相对人意志” 重视相对人的权利” 、“ ,这也正是和谐社 “ 产生了这样一种趋势,即取消或削弱对这些机构的行动所施 ‘ 以的司法检查。1 世纪对行政权力的低估,在 2 世纪初已被 会对权利进行保护的要求。 9 0 行政指导是 “ 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通过向 人们对行政权力在诸方面带来的好处的高度赞扬所替代” 。
立这一新型关系,除了宪法作为法律的根本依据,最重要、

完善行政法体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完善行政法体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完善行政法体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关勇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胡总书记的这一论断,是党在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顺应历史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所提出的重大战略举措。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充分证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本质、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保障并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总体目标的实现。

社会和谐是人类不懈追求的愿望和社会理想,但要实现它却只能在社会进入法治时代后,统治阶级通过制定一套全面、有效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和机制,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与有序。

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对社会关系则是行政法所调整的政府与民众、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通过对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一方面维护并促进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化解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从而不断地追求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以实现两者的利益协调。

行政法的这种价值追求,与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完全一致的,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础性条件。

因此,我们应当立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完善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的建设,以进一步推进政府的法治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一、和谐社会必须是利益协调的社会。

在社会现实中,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一致又相冲突的。

与利益关系的这种特性相对应的,是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在“服务与合作”的信任关系与“命令与服从”的对抗关系这两种不同状态的存在。

浅议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定位

浅议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定位

浅议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定位党的*《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刚刚闭幕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将加强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加以强调。

当前,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职能定位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对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意义重大。

如何按照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定位为现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功能,是政府改革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来找准政府职能的定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均gdp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迈进的关键发展阶段,社会对政府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

各级政府只有提供系统性、制度性、公平性、可持续性的公共服务,才能适应迅速增长的社会公共需求,为经济增长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政府认真履行这一职能,就能够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应当看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问题,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关键要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努力为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

在现代经济增长方式中,政府提供的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科技创新等公共服务,对经济增长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以xx市为例,近年来以打造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主线,先后制定了《xx 市政务公开办法》和《xx市政府聘请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等,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行政行为,改进了作风,促进了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善,增强了xx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使全市经济社会实现了较快发展。

行政和解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功能及适用

行政和解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功能及适用

行政和解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功能及适用行政和解制度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权利本位、服务合作以及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等理念,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多重价值功能。

为使行政和解更好地发挥作用,应在丰富其适用原则的基础上,扩展其适用范围,合理设置其适用程序。

标签:行政和解;和谐社会;价值功能;适用行政争议作为社会矛盾与冲突的一大类型,其能否得以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行政权的有效实施,乃至社会稳定与和谐。

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德国、日本、美国等许多国家在行政程序中引入了调解、和解等较为柔性的争议解决机制,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过分强调行政权的强制性,和解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作用一直不被重视,行政和解的制度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

为此,必须加紧对行政和解的理论探讨和立法完善。

一、行政和解基本理论考察(一)行政和解的概念和性质界定所谓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法律关系发生争执或有可能发生争执时,通过协商,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以终止或防止争执的行为”。

行政和解即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范围内,通过平等对话、协商沟通,相互让步,达成合意,从而化解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包括行政执法和解、行政诉讼和解、行政复议和解。

行政执法和解主要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产生了行政争议,双方及时平等对话、协商沟通、达成协议,以将争议解决在执法过程中的法律行为。

就其性质而言,行政执法和解属于行政合同之一种。

行政诉讼上的和解,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于已经提起诉讼的行政争议,在诉讼中通过平等对话、沟通协商,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

通说认为诉讼和解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诉讼和解是一种诉讼行为,其以全部或部分终结诉讼程序为目的,可直接对诉讼程序发生效力;另一方面,诉讼和解又是一种公法上的契约,其使当事人就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合意。

”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通过沟通协商、互相让步,从而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法与法治社会建设

行政法与法治社会建设

行政法与法治社会建设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进步,法治社会建设成为了我们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

而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定义、作用以及其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贡献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行政法,顾名思义,是指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而言之,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旨在建立一个符合法治原则的行政管理系统。

与行政法相对应的是刑法和民法等,而这些法律体系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治社会建设的框架。

行政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法能够保证行政权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并且必须依法行使权力。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行为规范和程序等,从而保证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其次,行政法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常常会对公民产生一定的干预和约束。

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行为规范和程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此外,行政法还能够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公正和公平。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责和程序,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行为边界和行为标准,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行政法对于法治社会建设的贡献不可忽视。

首先,行政法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石。

一个法治社会的建设必然需要有效的行政法律体系作为支撑。

只有通过制定和执行合理的行政法规,才能确保行政机关合法行使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行政法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保障机制。

行政法通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约束行政权力,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从而保证了法治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此外,行政法还通过落实法治理念和原则,推动了政府行政能力的提高和行政体制改革。

行政法为政府决策提供了依据和程序,增强了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从而提升了法治社会建设的水平。

依法行政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推动作用.

依法行政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推动作用.

依法行政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推动作用依法行政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推动作用预览: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取得和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法行政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依法行政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依法行政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推动作用正文: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取得和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法行政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依法行政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政府依法行政对整个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具有极大的示范带动作用。

政府行为的影响广泛、力量巨大,其合法合理与否直接涉及群众利益,对广大公民的心理、行为有深刻影响。

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行为在法律框架内活动,政府意志和行为符合人民的意愿,公民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

如果组织或个人的权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可以到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支持。

政府不依法行政,公民则将对政府失去信心和信任,造成法律价值和道德价值失范,严重影响民主法治的进程。

依法行政意味着其法治价值较好地实现,意味着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在责任内管理规范社会不良行为,使一些可能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政府不依法行政,公民则将无所适从,无法预料哪些行为确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哪些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依法行政包涵着政府恪守和张扬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

孔子曰:“政者,正也。

”政府存在的基本价值就是主持公平正义,维持社会秩序,为民造福。

而法治或良法的首要价值也是努力实现公平正义,维持社会秩序。

因此,二者是一致的。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政府依据法律的规定实现政府应有的价值,实现法律赋予政府的价值和政府自身的价值,实现公平正义。

政府由特定的人负责具体运作,其私利、好恶、欲望、偏见、性格等理性和非理性因素都可能会对政府运作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可能使行政行为不公平不正义。

论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

论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

论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一直是中国社会政治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支柱。

依法行政,指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地进行管理。

构建和谐社会,则是在法律的引导下,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和谐、公正、包容、共享的社会环境。

本文将围绕依法行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展开探讨。

一、依法行政基础上的和谐社会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法律,是治理社会的基本手段。

法律的制度体系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保障,也是政府行使权力的约束。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范性文件,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制定、实施、监督和检查各项行政措施和行为,实现治理效果最大化,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依法行政还要在尊重个人权利、保障公共利益中取得平衡。

法律是保障公正正义的基础,但刚性的法律规定也会影响到个人的权利。

因此,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注意权利平衡,不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行政的推进和难点推进依法行政,是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经明确提出了更加重视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战略。

但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影响,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依法行政制度尚未完善。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相对完备,但是行政相对程度较大,其中部分行政机关存在着法制意识不强、法律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漠等问题,不能有效地落实法律,并产生了权力滥用、失信、公信力缺失等问题,需要加强法律规范和监管,以保证政府行政的公正和合法性。

其次,存在行政应用法律简单机械化的倾向。

在不少地方,法律规定并不被完全认同,部分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运用法律也存在简单的机械性;少数行政机关或部门“爱打官腔”,不重视和理解各项法律规定的真正实质,从而影响行政效率。

第三,司法制度和审批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严格的司法规范和审批制度,是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重要保障。

但是,由于过于僵化和过于繁琐的审批,还有不同层级权利的分配的问题,导致了一些地方和部门和人员没有有效落实执行,存在一些利益博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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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特 征是其 自由裁量性 ,这 也正契 合 了公共 行政 的事 务繁琐 性、 不断变 化性 。为 了契合这 方面 的要 求 , 国政府 就要遵 照 自 我 由裁 量 的要求 , 合理行 政 。 以, 所 从这个 方面来 说 ,现 代行 政法” “

现代行 政法
我们 研 究任 何 问题 , 要有 一个逻 辑起 点, 都 而研 究理论 问题
L g l y t m A dS ce y e aS se n o it
29 口年 4月 ( ) 11 中
{占 I 缸会 } I
现代行政法在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 中的功能及实现路径
丁晓 晶
摘 要 党的十 六届 四 中全 会提 出了构 建社会 主义 和谐社会 的 战略 目标。通 过分析 我们发 现 ,现代行政 法 不仅是 一个概 念 范畴 , 而且是 人们 对某 一特定 历 史时期行政 法 自一种 定性 。现 代行政 法 与社会主 义和谐 社会在 基本 原则 、 能、 夸 功 理念 等 方 面T _ 契合 。现 代行 政法 在政府 治理 和谐 、 o- * 经济和谐 、 阶层 和人 际关 系和谐等 方面促 进社会 主 义和 谐社会 的建设 与 社会 发展 , 并主要 通 过增 强对于行 政裁 量 的关注 、 大行政 相对人 权利 的保 护范 围、 强对 于行使 行政权 力 方式 的控 制 、 行 增 增 增加 政程序 为控 制方 式进行 调整 和 实现 。
践的重要 目 。从行政 法学 的角度 来看 , 标 和谐 社会成为我们 时代 代 行政法 ” 是制约 与 限制 行政权 力 的法律 , 制约行 政权 力就是 其
依法行 政 。 行政权 力区 别于其 他公共 权力 的一个 的主旋律意味着行 政法精神 、 价值趋 向、 基本功能及其 内在 机理必 要 求政府 合理 、 将 发生某种程度 的转变 以适应和 促进社会 主义和谐社 会的构建 。
能较 好 的理解“ 代行 政法 ” 现 的基 本精神 内核 。
在资 本主义 社会之 前 , 由于“ 官本位 ” 以及皇 权意识 的影 响,
最重 要 、 最有 效 的法律 形式就 是行 行政 法现象 的认 识之 中: 第三 , 现 代行政 法” “ 是对 行政法 现象 的 了宪法 作 为法律 的根本 依据 ,
断代 , 而不是 历史事 件方 面 的断代 。从这 三个方 面 出发, 我们 就
政法 。 因为行 政法 的核心 是调整 行政 主体 的行政 权 力和行 政相
的逻辑起 点 往往 是这个 问题 的基 础概 念 。为 了研 究现代 行政 法 与 社会主 义和 谐社会 是有其 一致性 的 。 的基本 问题 , 我们需 要首 先 明了“ 代行政 法” 现 的基本概 念 。 ( ) 代行政 法 与社 会主 义和谐 社会在 “ 二 现 公平正 义” 角度 的
中图分类号 : 9 2 D 2. 1
2 0 年 9月 l 04 9日经过 中国共产党 第十六 届中央委员会第 四
次全体会议 充分讨论 、 认真 审议 , 决通过 了《 表 中共中央关 于加 强
党 的执 政能力建设 的决定》 提 出要“ , 坚持 最广泛 、 最充分地调动 一
切积 极因素 , 不断提 高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 的能力”“ 和谐 社 纪 9 年 代 , 国提 出“ 法治 国” ,把 0 我 依 的伟大方 案之后 , 我国在 大力完 会 建设摆在重要位 置”“ , 形成全体人 民各 尽其能 、 各得其所而 又和 善社 会主 义法制 的 同时, 开始 大力推 进依法 行政 。 建设社会 主 而 谐 相处的社会 ” 社会主 义和谐社 会” 。“ 作为一 个重要政治概念 在 义法 治 国家 ,不仅 要求政 府在 行使公 共权 力时遵 照合 法性 的要 也要求 其在行 政 时遵 照合 理性 的原则 。 有这样才 能合 理协 只 党 的决议上 明确提 出来 , 具有重要 的战略 意义。 它丰富 、 实了我 求 , 充 们 党的治 国方略 。 促进或 实现和谐是 行政法学 研究与行政法制 实 调政 府与 公众 、 市场 的关系 , 推进社会 主义 和谐社 会 的建 设 。 现 “
征 ; 二 , 现代行 政法 ” 一种分 析工 具 , 现代行政 法”由大量 律 的角度 看 ,构 建和 谐社会 的公平 正义 的关 键所 在是权 利 的配 第 “ 是 “
的 、 种各样 的行 政法 事件 、 各 行政 法法 案 、 行政法 规范 组成 , 这各 置 、 障和救 济 问题 , 以说, 保 可 权利 是和谐 社会 的阿基 米德 点 。 在 保 建 种各样 的 内容使 “ 代行 政法 ” 现 具有 了真 实的物质 内容 , 从而使 配 置 、 障和救 济权利 的 问题 上 , 立政府 与公 民的新 型关系 是 建立这 一新 型关系 , 除 “ 现代行 政法” 为“ 作 理念 ” 范畴 的东西 , 从主观 方面存在于 我们对 提 高构 建社 会主义 和谐社 会能 力的关 键 。
要研 究“ 现代 行政法 ” 的基本 概念 , 们需要 从 以下三 个方面 契 合 我
来考量 : 第一 ,现代 行政法 ” 资产阶级 取得 国家政权年 2月 1 9日在省部 级主 要领 导干 部专题 研讨 班上 胡
进入 资本主 义社 会之 后所 产生 的新 的现 象 ,具有鲜 明的 时代特 锦 涛 同志指 出 公平正 义是社 会主 义和谐 社会 的特征 之一 。从法
关键 词 现 代行政 法 和谐 社会 行政 程序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 5 22 l)4 2 10. 9(O0O O 2 0
二 、 代行 政法理 论与社 会主义 和谐 社会 的契合 现 ( ) 一 现代 行政 法与社会 主义和 谐社会 在 “ 理性” 合 原则上 社会 的和 谐需要 完善 的法制 来支 撑与保 障 。特别 是在上 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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