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资料
国际海洋法——精选推荐

国际海洋法国际海洋法⼀、⼏个相关定义国际海洋法: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的各种关系的规则、原则、制度的总称。
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线: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陆架的宽度,需要有⼀条起算线,这条起算线就称为基线,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此外,在群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内⽔:领海基线以内的⼀切⽔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内海、港⼝、海湾等;(对于群岛国⽽⾔,是指群岛⽔域内的河⼝、海湾、港⼝封闭线以内的⽔域)海湾:海洋伸⼊陆地形成明显⽔曲的⽔域,其海岸可能属于⼀国或多国。
港⼝: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设备,⽤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
领海:沿海国陆地领⼟和内⽔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代海域。
对于群岛国⽽⾔,是指,群岛⽔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带海域。
领海的宽度: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
但是,这⼀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
⽬前,12海⾥是⼤多数国家采⽤的领海宽度,据统计:有117个国家采⽤12海⾥,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
⼆、沿海国可在领海内⾏使的权利1、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管辖权;2、⾃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3、海上航⾏和空中飞⾏管辖权;4、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5、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6、国防保卫领海内的管辖权:⑴沿海国基于对领海的主权,对其领海内的⼈或事物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受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
⑵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以及军舰和其他⽤于⾮商业⽬的政府船舶就不能⾏使管辖权。
⑶此外,沿海国管辖权的⾏使还不应妨碍外国船舶的⽆害通过。
⽆害通过:⑴⽆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由通过沿海国的领海。
这也是⾮沿岸国在沿海国领海的唯⼀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本资料主要是在学习第四章海洋法时,参考使用的。
序言第一部分用语第一条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领海的界限第三条领海的宽度第四条领海的外部界限第五条正常基线第六条礁石第七条直线基线第八条内水第九条河口第十条海湾第十一条港口第十二条泊船处第十三条低潮高地第十四条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第十五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第十六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三节领海的无害通过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第十七条无害通过权第十八条通过的意义第十九条无害通过的意义第二十条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第二十一条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二十二条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二十三条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第二十四条沿海国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沿海国的保护权第二十六条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B分节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七条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C分节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九条军舰的定义第三十条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第三十一条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第四节毗连区第三十三条毗连区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五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三十六条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第二节过境通行第三十七条本节的范围第三十八条过境通行权第三十九条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第四十条研究和测量活动第四十一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四十二条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第四十三条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第四十四条海峡沿岸国的义务第三节无害通过第四十五条无害通过第四部分群岛国第四十六条用语第四十七条群岛基线第四十八条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第四十九条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五十条内水界限的划定第五十一条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第五十二条无害通过权第五十三条群岛海道通过权第五十四条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第五十五条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第五十六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第五十七条专属经济区的宽度第五十八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九条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第六十条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六十一条生物资源的养护第六十二条生物资源的利用第六十三条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第六十四条高度回游鱼种第六十五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六十六条溯河产卵种群第六十七条降河产卵鱼种第六十八条定居种第六十九条内陆国的权利第七十条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第七十二条权利转让的限制第七十三条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第七十四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第七十五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六部分大陆架第七十六条大陆架的定义第七十七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第七十八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第七十九条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第八十条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八十一条大陆架上的钻探第八十二条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第八十三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第八十四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八十五条开凿隧道第七部分公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六条本部分规定的适用第八十七条公海自由第八十八条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第八十九条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第九十条航行权第九十一条船舶的国籍第九十二条船舶的地位第九十三条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第九十五条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第九十六条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第九十七条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第九十八条救助的义务第九十九条贩运奴隶的禁止第一OO条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第一O一条海盗行为的定义第一O二条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第一O三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第一O四条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第一O五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第一O六条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第一O七条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第一O八条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第一O九条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第一一O条登临权第一一一条紧追权第一一二条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第一一三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一四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一五条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第二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第一一六条公海上捕鱼的权利第一一七条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第一一八条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第一一九条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第一二O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八部分岛屿制度第一二一条岛屿制度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第一二二条定义第一二三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第十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二四条用语第一二五条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二六条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第一二七条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第一二八条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第一二九条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第一三O条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第一三一条海港内的同等待遇第一三二条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第十一部分“区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三三条用语第一三四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一三五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第二节支配“区域”的原则第一三六条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第一三七条“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第一三八条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第一三九条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四O条全人类的利益第一四一条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第一四二条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一四三条海洋科学研究第一四四条技术的转让第一四五条海洋环境的保护第一四六条人命的保护第一四七条“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第一四八条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第一四九条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第一五O条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第一五一条生产政策第一五二条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第一五三条勘探和开发制度第一五四条定期审查第一五五条审查会议第四节管理局A分节一般规定第一五六条设立管理局第一五七条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第一五八条管理局的机关B分节大会第一五九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六O条权力和职务C分节理事会第一六一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六二条权力和职务第一六三条理事会的机关第一六四条经济规划委员会第一六五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D分节秘书处第一六六条秘书处第一六七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第一六八条秘书处的国际性第一六九条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E分节企业部第一七O条企业部F分节管理局的财政安排第一七一条管理局的资金第一七二条管理局的年度预算第一七三条管理局的开支第一七四条管理局的借款权第一七五条年度审计G分节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第一七六条法律地位第一七七条特权和豁免第一七八条法律程序的豁免第一七九条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第一八O条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第一八一条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第一八二条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第一八三条捐税和关税的免除H分节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一八四条表决权的暂停行使第一八五条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五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第一八六条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第一八七条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第一八八条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第一八九条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第一九O条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第一九一条咨询意见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九二条一般义务第一九三条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第一九四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第一九五条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第一九六条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第二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第一九七条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第一九八条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第一九九条对污染的应急计划第二OO条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第二O一条规章的科学标准第三节技术援助第二O二条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第二O三条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第四节监测和环境评价第二O四条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第二O五条报告的发表第二O六条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第五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二O七条陆地来源的污染第二O八条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第二O九条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第二一O条倾倒造成的污染第二一一条来自船只的污染第二一二条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第六节执行第二一三条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四条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五条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六条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第二一七条船旗国的执行第二一八条港口国的执行第二一九条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第二二O条沿海国的执行第二二一条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第二二二条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第七节保障办法第二二三条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第二二四条执行权力的行使第二二五条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第二二六条调查外国船只第二二七条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第二二八条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第二二九条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第二三O条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第二三一条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第二三二条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第二三三条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第八节冰封区域第二三四条冰封区域第九节责任第二三五条责任第十节主权豁免第二三六条主权豁免第十一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二三七条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三八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第二三九条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第二四O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第二四一条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四二条国际合作的促进第二四三条有利条件的创造第二四四条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第三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第二四五条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四六条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四七条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第二四八条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第二四九条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第二五O条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第二五一条一般准则和方针第二五二条默示同意第二五三条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第二五四条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二五五条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第二五六条“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五七条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四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二五八条部署和使用第二五九条法律地位第二六O条安全地带第二六一条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第二六二条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第五节责任第二六三条责任第六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第二六四条争端的解决第二六五条临时措施第十四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六六条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第二六七条合法利益的保护第二六八条基本目标第二六九条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七O条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第二七一条方针、准则和标准第二七二条国际方案的协调第二七三条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第二七四条管理局的目标第三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二七五条国家中心的设立第二七六条区域性中心的设立第二七七条区域性中心的职务第四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二七八条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七九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第二八O条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第二八一条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八二条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第二八三条交换意见的义务第二八四条调解第二八五条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第二八六条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第二八七条程序的选择第二八八条管辖权第二八九条专家第二九O条临时措施第二九一条使用程序的机会第二九二条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第二九三条适用的法律第二九四条初步程序第二九五条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第二九六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节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第二九七条适用第二节的限制第二九八条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第二九九条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第十六部分一般规定第三OO条诚意和滥用权利第三O一条海洋的和平使用第三O二条泄露资料第三O三条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O四条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第三O五条签字第三O六条批准和正式确认第三O七条加入第三O八条生效第三O九条保留和例外第三一O条声明和说明第三一一条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第三一二条修正第三一三条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第三一四条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第三一五条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第三一六条修正案的生效第三一七条退出第三一八条附件的地位第三一九条保管者第三二O条有效文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注意到自从一九五八年和一九六O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 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希望以本公约发展一九七O年十二月十七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经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用语第一条用语和范围1. 为本公约的目的:⑴“‘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国际法第八章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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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927年法国诉土耳其的“荷花
号案”。1927.9.7法院判决土国胜诉,法 院认为并无惯例规定对碰撞事件的船舶需 受船旗国专属管辖,可以共同管辖。 •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 行为、贩运奴隶和偷渡、非法广播及贩运 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的 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 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 的飞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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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各国船舶在公海上,对需要救助的遇险
难船舶应给予救助。 • ④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的国家船 舶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 • 规定这一制度是为了保障各国自由航行权 的行使和维护公海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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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
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 基于公海自由原则的结果,公海将形成 “无法的真空状态”。因此国际法势必要 进一步订定标准,依此标准来解决有关公 海中发生的事项,应由何国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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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外国船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应管
辖,只有四种情况下才管(P224)。 • 沿海国①一般不得为对外国船上的人行使民事 管辖而改变船舶的航行或航向, ②也不得对外 国船实行执行措施或逮捕。但由于外国船违反 通过领海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在此限。 • 军舰和执行政府公务的非商业运输的外国船在 领海享有管辖豁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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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海洋法的编篡: • 1、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会,制定了
七个有关海战与海上中立的条约。1930年国 际联盟在海牙召开国际法编纂会议,未达成 协议。 • 2、1945年杜鲁门宣布为了维护与利用海床及 底土的自然资源,邻接美国海岸直至水深一 百英寻 的大陆架的海底,属于美国管辖与控 制。
国际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洋法公约
一、定义
国际海洋法公约(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是1982年12
月10日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结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总共包含了320多项协议,其中
涉及领海范围、沿海权和其他海洋权利等内容。
二、范围
国际海洋法公约定义了海洋权属、海洋正当使用、海洋安全、海洋经济管理和环境保
护等权利和义务,确立了一个统一的国际海洋法律体系,膜拜天捍地者,是推动全球海洋
的开发和保护的重要工具。
1、领海范围:公约要求在各国的领海内,拥有主权管辖权,且只有在领海内的航行
权和经济权利才能得到实现且具有法律效力。
公约定义了新的12海里毗连海岸线为国家
实现领海:12海浪,24海里毗连海岸线领先沙洲,24海里滩外管辖权,200海里专属
经济区。
2、沿海国权利:沿海国拥有防卫区、贡品区、渔业禁海区、渔业管理区、特殊
行政区、划定海洋特别的贡品等概念,以解决沿海国与跨国贸易、跨国捕捞等相关权利问题,维护沿海国拥有的经济权利。
三、实施
有鉴于国际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全世界各国政府广泛地运用其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认可和全面实施此公约的各项规定。
因此,本公约及其各项规定是成为全球海洋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石,也是维护海洋合理
利用,维护国际海洋稳定,推动国际和平与发展的重要文件,也是联合国成立以来就受到
联合国会员国广泛推崇和奉行的国际条约之一。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结

海洋法第一节:概论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
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18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年3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第二节:基线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1、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1:1到1:9之间;2、基线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最长不超过125海里;3、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了解国际海洋法与海洋资源管理

了解国际海洋法与海洋资源管理国际海洋法是指国际社会围绕海洋行为和海洋资源开展的法律规定和协定,以保护和管理海洋资源为目的。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日益紧迫,国际海洋法和海洋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将从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公约以及海洋资源管理等方面来探讨。
一、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领土主权、资源可持续利用、国际合作与平等、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等。
领土主权是国家在200海里的领海范围内行使主权的权利。
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指出,国家应建立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制度,以确保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
国际合作与平等原则强调国家间应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海洋事务,并在分配海洋资源时遵循公平和平等原则。
环境保护原则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为后代保留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
科学研究原则则强调国家应共同开展海洋科学研究,为海洋资源管理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二、国际海洋公约国际海洋公约是关于国际海洋法的最重要的国际协定,它包括了《海洋法公约》、《捕鱼及相关保护性措施公约》、《海洋污染公约》等。
《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核心文件,规定了海洋领土主权、航行自由、渔业捕鱼权、经济海域和大陆架等问题。
《捕鱼及相关保护性措施公约》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并规定了相关渔业管理措施。
《海洋污染公约》则旨在防止和控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
三、海洋资源管理海洋资源管理是指对海洋资源进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其中包括资源评估、渔业管理、海洋矿产开发、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
资源评估是指对海洋资源进行科学调查和评估,以了解资源状况和可持续利用的潜力。
渔业管理涉及到渔业资源的规划、监控、捕捞配额的分配和管理等,以保护渔业资源并维持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海洋矿产开发包括对海底矿产的勘探和开采,其中涉及到国际合作和资源分配的问题。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一

内水(内海)
1. 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 允许,不得在其内水中 航行,除非船舶遇难或 承担条约义务。
领海
所有国家船舶享有经由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1. 概念: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 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 国许可的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2. 通过:穿过领海但不进内水,或为驶入驶出内 水或停靠内水外泊船处或港口设施而通过领海。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不可在领海内停船 和下锚。例外: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难。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航 行并展示旗帜。 3. 有害通过的情形:12项。 起落或接载飞机;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 4. 为保护国家安全,在不歧视条件下,可在领海 特定区域内暂停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国家领土的一部 国家领土的一部 分。 分。
领海以外。 从领海基线 量起不超过 24海里。
专属经济区 或公海的特 殊部分。
群岛基线包 围的水域。
自成一类的 海洋区域。
内水(内海)
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1. 对驶入或停泊在内水的 外国船舶享有刑事和民事 管辖权。 (1)刑事管辖:① 扰乱港 口的秩序。② 受害者是沿 海国或其国民。③ 案情重 大。④ 船旗国领事或船长 提出请求。 (2)民事管辖:涉及① 沿 海国公民利益或其他船舶 以外因素;② 船舶本身在 港口内航行、停留期间的 权利义务。 (3)例外:① 依国际法享 有豁免权的军舰和政府公 务船。② 事件不牵涉沿海 国利益或纯属船舶内部事 务,通常由船旗国负责。 2. 自由决定港口是否向外 国船舶开放。
沿 海 国 权 利 义 务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关键词
领海基线 群岛海道通过权 公海 无害通过权 专属经济区 登临权 毗连区 大陆架 紧追权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 史发展及编纂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 国际海洋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与国 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种种关系的原则、规
(3)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 通过权。群岛国有权暂时停止无害通过。 群岛国可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 上空的空中航道,称为“群岛通道”, 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 航道,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 使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只受制于一 般国际法的规定。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在一定条件 下作为沿岸国的内水。在海湾天然入口两端之 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情况下,沿岸国可在 这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线内所包围的水 域为该国的内水。这条线也就是沿岸国的领海 直线基线。如果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 里,则该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 该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
•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基线 •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的宽度,需要有—条起算线。这条起算 线就称为基线,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 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 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此外,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四)领海内的管辖权
• 沿海国基于对领海的主权,对其领海内的人或 事物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受国 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 •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以及军舰和其他用 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就不能行使管辖权。 • 此外,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还不应妨碍外国船 舶的无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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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概念: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特定事项 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起 算不超过24海里。( UNCLOS第33条)
管辖权: ✓ 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
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 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UNCLOS第77条,第78条):
✓ 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 权利 。
✓ 权利的专属性: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 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 权利的固有性:即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 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第六讲 国际海洋法
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与编撰
1.国际海洋法的发展
概念: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 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海洋法发展的动因: ✓ 经济发展和争取海洋资源的需要 ✓ 科技进步增强了人类控制和利用海洋的能力 ✓ 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权益诉求
“海洋是人类生活的真正基础…… ”
公海制度
✓ 船旗国管辖 ✓ 普遍管辖——打击海盗( UNCLOS第101条) ✓ 禁止贩卖奴隶( UNCLOS第99条) ✓ 禁止贩运毒品(UNCLOS第108条) ✓ 禁止非法广播(UNCLOS第109条) ✓ 登临权(right of visit,UNCLOS第110条) ✓ 紧追权(hot pursuit,UNCLOS第111条) ✓ 捕鱼制度 ✓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 ✓ 防止海洋污染
章的行为。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专属经济区 (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
概念: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海洋区域, 自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 (UNCLOS第55条)
沿海国享有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UNCLOS 第56条)
2.大陆架 (continental shelf)
古罗马时期——海洋是人类的“共有之物” 地理大发现时代——西班牙和葡萄牙瓜分海洋(1493?) 荷兰雨果·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1609)——演变
为公海自由原则(公海制度)
V.S. 英国塞尔登——《闭海论》(1618) 荷兰宾刻舒克——“大炮射程论”(领海制度)
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大陆架公 告》——大陆架制度逐渐成型
定义: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 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 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UNCLOS第76条第1款)
大陆架的界限:自然延伸 (最宽距离,UNCLOS 第76条第1款)& 200海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CLCS)——UNCLOS第76条 第8款
拉美国家(如智利、秘鲁、萨尔瓦多、尼 加拉瓜等)提出200海里海洋权——20世纪 70年代(肯尼亚)专属经济区概念的提出
1967年马耳他大使阿维德·帕多提出建立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2.国际海洋法的编撰
1930年国联框架下的编撰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日内瓦)——《领海及
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决争端的任择 议定书》 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73年-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UNCLOS1982(“海洋大宪章”,1994年11月16日生 效)
✓ 大会——全体成员组成的最高机关 ✓ 理事会——执行和决策机关 ✓ 秘书处——行政服务 ✓ 企业部——直接进行勘探和开发活动的机关
六、海洋划界
1.领海划界
UNCLOS第15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 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 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 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 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 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 不适用上述规定。
2.领海 (territorial sea)
概念: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 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12 海里。( UNCLOS第2、3条)
领海基线:正常基线(低潮线)、直线基线(中 国)、混合基线
领海外部界限(领海线):一条其每一点同领海 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 UNCLOS第4条)
法律地位: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对领海主权的限制——无害通过权(innocent passage): 外国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 则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 ( UNCLOS第17、18、19条)
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UNCLOS第27、28条) ✓ 一般不对无害通过其领海的外国商船行使刑事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 地位。
四、公海 (high seas)
公海:国家享有管辖权的海域之外的其他 全部海域(即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
法律地位:人类的共同财富
公海六大自由: ✓ 航行自由 ✓ 飞越自由 ✓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 捕鱼自由 ✓ 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 科学研究的自由
五、国际海底区域 (“区域”)
概念: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 其底土。(UNCLOS第11部分以及《关于执 行UNCLOS第11部分的协定》(1994年))
法律地位:全人类共同财产(区域内的一 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 表全人类行使)
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
二、内水、领海及毗连区
1.内水 (internal waters)
概念: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 河流、港口、海湾等。( UNCLOS第8条)
法律地位: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如中国的渤海 湾、琼州海峡)
海湾: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
港口: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 用于船舶停靠或装卸客货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