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河北省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办法---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办法---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二类疫苗的费用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

根据国家和省传染病防治规划及免疫策略, 有重点、有步骤的推行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

第二章疫苗的购进与供应第四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必须向具有生产或经营资质的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购进第二类疫苗。

第五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购进第二类疫苗时, 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 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 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保存证明文件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购进第二类疫苗时, 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供应记录, 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 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进计划, 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三章疫苗的储存和运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在收到第二类疫苗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 做好记录。

符合要求的疫苗, 方可接收。

疫苗的收货、验收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对验收合格的第二类疫苗, 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 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第二类疫苗。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二类疫苗(非国家免疫规划内的疫苗)的监管和管理体系。

在中国,由于国家免疫规划只包括一定范围内的疫苗,其他疫苗被归为二类疫苗,需要另外的管理制度进行监管。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注册备案:二类疫苗生产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注册备案,包括产品注册、生产许可等程序。

2. 生产监督:二类疫苗生产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接受监督检查。

3. 市场准入:二类疫苗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市场准入审核,确认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后方可上市销售。

4. 全程追溯:对于二类疫苗的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追溯管理,确保疫苗的质量安全。

5.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二类疫苗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不良反应报告:二类疫苗使用单位需要及时报告疫苗使用中出现的不良反应情况,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

以上是二类疫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严格的监管和管理,能够确保二类疫苗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第 1 页共 1 页。

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第二类疫苗购销和使用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有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品种全部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第三条全市第二类疫苗供应实行以招标采购的形式确定的疫苗品种目录、规格、厂家、价格的准入制(以下简称招标目录)和逐级供应制。

第四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择优竞价”原则;坚持逐级供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上饶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卫生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各县级卫生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监管协调、配送供应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疾控科,负责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1) 制定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2) 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一招标采购工作;3) 审定招标采购目录;4) 审定需要发布的招标文件、通告及招标采购活动相关信息;5) 负责监督招标采购活动中各自职能履行情况;6) 受理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7) 对第二类疫苗购销使用、配送供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疫苗使用、配送供应等环节中存在的违规情况进行查处。

第三章招标采购第六条全市第二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由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包括招标公告发布、受理企业申报、申报资格审核、挂网竞价、价格谈判、组织专家评审和招标结果公示等。

第七条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辖区内传染病流行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确定所需第二类疫苗的采购品种、数量和剂型,经核准后书面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八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各地上报的第二类疫苗需求品种,会同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辑全市第二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并征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意见,报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集中招标采购。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1:二类疫苗实行专人管理制度,班班清点,账物相符,实行清点后双核双签制度,每日(有冷链室护士与注射护士共同完成),核对无误后,有冷链护士(商海燕)全权保管负责,上锁保存,保证安全。

2:二类疫苗实行预约制度,有预检护士按照本接种点制定表格内容认真填写各项内容,避免漏项,每月下旬统计预约二类疫苗数,电话确认后,经协商数目,有负责报表护士上报市南疾控(杜海燕)备苗。

3:注射前,有预检护士开出疫苗处方及疫苗注射费到医院缴费,然后到注射室注射(儿童走金苗系统)。

有注射护士收取处方和发票,第三联给患者,作为注射依据。

4:二类疫苗单支开取,便于管理,当天注射疫苗在处方上打勾,写上注射时间并签名有注射护士保存。

提前开取疫苗注射护士将二联发票收回,全部当天发票都应登记电脑后交由冷链护士清点疫苗用,实行双核双签后,将已用发票有注射护士单独保存。

未用发票有注射护士(杜海燕)交由冷链护士(商海燕)保存,双核确保账务相符。

5:二类疫苗注射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有效。

首先认真填写知情同意书,按医院要求认真填写科室自定的疫苗分类表格。

内容有姓名,性别,年龄,疫苗名称,注射者签字,电话号码及发票号,以备医院,药房及市物价局核查用。

6:预约缴费疫苗在冷链室应保证发票及疫苗账务相符,患者按约定时间注射,需带第三联发票,有注射护士找冷链护士找出相应发票处方,在处方上写明当天注射日期,挑钩签名,做好各项登记。

注射护士电脑登记注射时间,保留处方发票。

7:注射护士每天查对患者知情同意书与疫苗接种登记数目是否一致(无漏项)。

(按照家属签字确认登记为证)与冷链护士共同核实疫苗数量
科内会议内容
签字:。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1 疫苗分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

1.1 第一类疫苗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1.2 第二类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 疫苗使用规定2.1 第一类疫苗2.1.1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括儿童常规接种疫苗和重点人群接种疫苗。

2.1.1.1 儿童常规接种的疫苗包括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卡介苗(BCG)、脊髓灰质炎(脊灰)灭活疫苗(脊灰灭活疫苗,IPV)、口服脊灰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OPV)、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DTaP)、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DT)、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风疫苗,MR)、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腮风疫苗,MMR)、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L)、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HepA-I)、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JE-L)、乙脑灭活疫苗(乙脑灭活疫苗,JE-I)、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MPV-A)、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MPV-AC)。

2.1.1.2 重点人群接种疫苗包括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的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出血热疫苗,EHF);发生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时,对重点人群应急接种的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炭疽疫苗,Anth)和钩端螺旋体疫苗(钩体疫苗,Lep)。

2.1.2 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辖区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接种的疫苗种类或剂次,疫苗的使用原则依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方案执行,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截至2021年10月,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推出了二类疫苗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措施:
1. 注册和预约系统: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二类疫苗的注册和预约系统,居民需在系统中提供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并通过系统预约接种时间和地点。

2. 接种资格限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二类疫苗的接种资格可能有所不同,通常会根据年龄、职业、健康状态等因素进行限制,以确保疫苗资源的合理分配。

3. 接种证明和健康码:接种二类疫苗后,居民会得到相应的接种证明和健康码,以便在入境、就业、旅行等场合出示。

4. 定期接种提醒:一些国家和地区会通过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符合接种条件的人群发送疫苗接种提醒,以确保居民及时接种二类疫苗。

5. 剂次管理和疫苗追溯:二类疫苗接种通常需要多剂次,相关管理制度会追踪和记录居民的接种剂次,确保接种过程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管理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这仅是一些常见的措施。

随着疫情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二类疫苗管理制度可能会有所调整和更新。

建议居民密切关注当地卫生部门和政府的相关通知和指引。

第 1 页共 1 页。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二类疫苗管理制度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二类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卫发20xx31号********卫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二类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杜绝二类疫苗预防接种不规范行为,减少和避免群众误解及投诉,保证疫苗使用的安全有效,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20xx34号文件、******20xx123号文件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购管理,确保疫苗质量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一类疫苗外的其他疫苗,是预防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重要措施。

本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向县卫生局和县疾控中心报告并获得批准后,再自行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采购。

本单位二类疫苗的进购必须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二类疫苗进货合同,并索取相关文件备案,不得在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进购疫苗。

同时将二类疫苗纳入单位药库管理,严禁以个人名义采购、接种二类疫苗,购买疫苗往来必须用单位转账支付,杜绝现金支付。

二类疫苗的运输和储存,必须严格在冷链要求下运行,以确保疫苗效价不受影响。

二、规范接种程序,确保安全有效本单位要严格落实二类疫苗接种“知情同意、自费自愿”的原则。

在二类疫苗与一类疫苗接种安排上,遵照一类疫苗免费接种、优先接种的原则,不允许用二类疫苗代替一类疫苗。

要在严格掌握适应症、履行告知义务和知情同意、手续完善的情况下接种二类疫苗。

防疫专干不得诱导或强迫接种二类疫苗,严禁在受种对象或其监护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接种二类疫苗。

防疫专干在接种二类疫苗时,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防疫专干从即日起立即清点库存二类疫苗,登记造册后将剩余二类疫苗退回原购买单位,并确保与购买单位无经济纠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饶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第二类疫苗购销和使用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有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品种全部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第三条全市第二类疫苗供应实行以招标采购的形式确定的疫苗品种目录、规格、厂家、价格的准入制(以下简称招标目录)和逐级供应制。

第四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择优竞价”原则;坚持逐级供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上饶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卫生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各县级卫生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监管协调、配送供应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疾控科,负责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1)制定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2)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一招标采购工作;3)审定招标采购目录;4)审定需要发布的招标文件、通告及招标采购活动相关信息;5)负责监督招标采购活动中各自职能履行情况;6)受理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7)对第二类疫苗购销使用、配送供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疫苗使用、配送供应等环节中存在的违规情况进行查处。

第三章招标采购第六条全市第二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由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包括招标公告发布、受理企业申报、申报资格审核、挂网竞价、价格谈判、组织专家评审和招标结果公示等。

第七条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辖区内传染病流行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确定所需第二类疫苗的采购品种、数量和剂型,经核准后书面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八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各地上报的第二类疫苗需求品种,会同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辑全市第二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并征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意见,报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集中招标采购。

第九条市第二类疫苗评审专家组就全市第二类疫苗所需的品种、规格,在应标的第二类疫苗生产(批发)企业中选择证照齐全、质优价廉、冷链条件、商业信誉及售后服务好的第二类疫苗生产(批发)企业作为疫苗供应单位,对每一品种、规格的第二类疫苗确定1至3个生产(批发)企业和每一种疫苗的供应价格,并在市卫生局网站上公布中标的招标目录,并依法与中标的疫苗生产(批发)企业签订供应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规格、价格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目录根据市场需求及往年的供应情况等因素进行及时招标后调整。

第四章疫苗流通第十一条全市第二类疫苗实行按招标目录逐级供应。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各预防接种单位之间分别签订第二类疫苗供应协议。

第十二条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单位在中标的疫苗供应企业和中标的品种目录内,自主选择所需疫苗品种、规格和供应商,并科学、合理地制定第二类疫苗需求计划,每两月逐级上报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招标目录内的第二类疫苗供应单位中,根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的不同需求进行批量采购,并保证疫苗及时足额供应到位。

第十三条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必须使用全市招标目录内的疫苗,严禁使用非招标目录内的疫苗。

第十四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直接向各县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向无预防接种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第二类疫苗(不含暂未取得预防接种资质,但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临时从事接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在招标目录内确定的疫苗供应商不得私自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不得向疫苗使用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六条全市第二类疫苗销售实行限制加成率管理,各流通环节进销加成率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全市招标目录内疫苗实际购进价格为基价,根据疫苗的价位,加成率为5-10%;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供应价的基础上加成率不能超过25%。

第十七条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预防接种门诊、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接种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指导价格。

如按照限制加成率管理,第二类疫苗最终接种零售价超过了物价部门或疫苗生产企业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由市卫生局逐级下调加成率。

各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实行全市统一价格,由市卫生局在网上公示。

第十八条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预防接种单位应确保第二类疫苗货款及时回笼。

乡镇预防接种单位在所采购的第二类疫苗到货后30天内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货款;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所采购的第二类疫苗到货后60天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货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所采购的第二类到货后90天内向疫苗供应商支付货款。

第十九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统一采购全市第二类疫苗时,应当向中标的供苗单位索取药品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如需要第二类疫苗的证明文件可分别向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索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要有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章);进口疫苗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或分发单位印章)。

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二十条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在购进或供应第二类疫苗时,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出入库记录,记录应当注明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单位、数量、价格、购销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

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五章疫苗储存与运输第二十一条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储存和运输第二类疫苗要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冷链运转。

第二十二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对有可能不能在效期内用完的第二类疫苗,应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申请调剂或退货,由上级疾控机构在其辖市、区范围调剂使用或向供苗单位退货,防止疫苗批量浪费。

第六章疫苗接种及异常反应的处理第二十三条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应坚持“知情、自愿、自费”原则,并认真执行接种前告知、签字后接种,接种单位必须在接种点醒目位置公示疫苗销售价格和疫苗接种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第二类疫苗接种前,应当告知受接种者或者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情况,接种后做好留观和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五条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受种者,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首先应推荐第一类疫苗的接种,若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同品种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以及预防接种有关注意事项。

严禁在受种者或其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第二类疫苗代替第一类疫苗接种。

第二十六条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需要在辖区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报请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认证,并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二十七条预防接种单位在接种过程中出现异常反应、疑似异常反应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组调查诊断。

重大异常反应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组调查诊断。

第二十八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县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诊断。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结论性诊断,对擅自作出诊断引起的纠纷,由其承担相应后果。

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并及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经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或经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所涉及的补偿,按照《江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助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处理第二类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第二类疫苗异常反应的调查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二类疫苗购销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单位采购使用全市非招标目录内并统一配送的第二类疫苗或违反疫苗加成率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纪金额两倍的罚款,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同当地财政部门或会计核算中心,加强对各乡镇预防接种单位的第二类疫苗购销票据的审核把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购进疫苗并配送到乡镇预防接种单位时,必须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具正式发票并经乡镇接种单位核实数量、金额并签批,县级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务必将疫苗款划拨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户,以保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回收款项并按时汇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凡是采购使用未经全市招标目录内的疫苗或越级采购的疫苗不得签字报销。

第三十三条未告知、未经群众自愿,以第二类疫苗代替第一类疫苗接种并收取费用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招标目录内确定的疫苗生产(批发)企业私自越级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以下预防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或向采购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一经查实,由市卫生局取消其在我市的第二类疫苗供应资格。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上饶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饶市第二类疫苗需求计划表上饶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