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
青岛改造拆迁补偿方案

青岛改造拆迁补偿方案一、背景介绍青岛市是中国重要的沿海城市之一,也是山东省的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的快速推进,青岛市政府决定对部分老旧区域进行改造拆迁,以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品质。
在进行拆迁工作之前,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补偿方案,以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和原则青岛市改造拆迁补偿方案的目标是确保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让他们在拆迁过程中能够有一个合理的安置方案。
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必须秉持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所有被拆迁居民在补偿安置方面应该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收入水平或其他因素。
2.合法合规:补偿方案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
3.科学合理:方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测算和评估,确保补偿金额和安置条件合理。
4.充分沟通:在制定补偿方案之前,必须与被拆迁居民进行充分沟通和征求意见,听取他们的合理建议和意见。
三、补偿内容青岛市改造拆迁补偿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房屋补偿被拆迁的居民将获得相应的房屋补偿。
补偿方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包括:•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货币补偿,确保被拆迁居民能够购买到合适的替代住房。
•安置房:政府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满足被拆迁居民的居住需求。
2. 生活补助除了房屋补偿外,被拆迁居民还将获得一定的生活补助,用于过渡期间的生活开支。
补助标准可以根据被拆迁居民的家庭状况和收入水平进行测算,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不受影响。
3. 就业安置为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就业权益,改造拆迁补偿方案还包括就业安置措施。
具体措施可以根据被拆迁居民的职业和技能情况进行灵活安排,包括培训、创业支持、就业咨询等。
4. 社会保障为了让被拆迁居民能够继续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补偿方案还应该包括相应的社会保障安排,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5. 其他补偿除了以上内容,补偿方案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其他补偿,如临时过渡补偿、搬迁补助等。
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

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拆迁由于涉及到补偿问题,因此时常发生金钱纠葛,以下一些拆迁补偿标准仅供参考,避免动迁纠纷的发生。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房屋拆迁各补偿费种类及计算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胶东机场拆迁补偿标准

胶东机场拆迁补偿标准胶东机场是中国山东省青岛市的一个重要机场,也是中国东部地区的重要航空枢纽。
随着青岛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胶东机场的客流量不断增加,机场面积也不断扩大,但是机场周边的居民和企业却因机场扩建而面临拆迁。
为了保障拆迁补偿的公平合理,青岛市政府出台了《胶东机场拆迁补偿标准》,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该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胶东机场拆迁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胶东机场拆迁补偿标准》适用于胶东机场周边范围内,因机场扩建而需要拆迁的居民和企业。
拆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设施和其他财产。
二、胶东机场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1.房屋拆迁补偿(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所在地段、建筑年代和装修情况等因素综合计算。
(2)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准。
(3)房屋所在地段的计算以拆迁补偿标准所在地段的市场价格为准,市场价格由青岛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4)建筑年代的计算以建筑物竣工时间为准,按照不同年代的房屋分别计算拆迁补偿标准。
(5)装修情况的计算以装修等级、装修时间和装修质量等因素综合计算。
2.土地拆迁补偿(1)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土地面积、土地所在地段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综合计算。
(2)土地面积的计算以国家规定的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准。
(3)土地所在地段的计算以拆迁补偿标准所在地段的市场价格为准,市场价格由青岛市土地估价机构评估。
(4)土地用途的计算以土地规划用途和土地实际用途为准,按照不同用途的土地分别计算拆迁补偿标准。
3.设施和其他财产拆迁补偿(1)设施和其他财产拆迁补偿标准按照设施和财产的类型、数量、使用年限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计算。
(2)设施和财产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电器、机器设备、汽车等。
(3)设施和财产的数量和使用年限由拆迁补偿评估机构评估。
(4)设施和财产的市场价格由青岛市相关估价机构评估。
三、胶东机场拆迁补偿标准的支付方式1.一次性支付根据拆迁补偿标准评估结果,一次性支付拆迁补偿款项。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修改)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0.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人民政府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各县级市(以下称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市北、四方、东沧四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物价、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与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以下称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使用人(包括公有房屋承租人和私有房屋承租人,以下称被拆迁使用人)。
第七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实施拆迁,按规定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补贴住房改善费。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
围墙
旧料归原主
乱 石 基 土 坯 墙 高 1.5-2m
80-130 元/m
铁艺围墙
100-160 元/m2
彩钢板围墙
80-130 元/m2
—4—
序号
名称
类别
3
门垛
铁质大门
4 厂区大门 不锈钢大门
电动大门
5
外楼梯
水泥硬化
6
地面
花砖
沥青
7
路面
水泥
砼块
砖混结构
8
畜禽舍
简易结构
9
迁坟
棺木、拾骨、骨灰盒
钢、砼骨架、玻璃顶
57750-190000 元/公 顷
冠状 树种 苗圃
雪 松、黑 松、 油 松、白 皮 树高50厘米以下
松、华 山 松、
龙 柏、花 柏、 树高50-100厘米
钢 笔 柏、侧
柏、蜀 桧、圆 柏等树种苗圃
树 高 100-150 厘 米
57750-90000 元/公 顷 87000-150000 元/公 顷 160000-190000元/公顷
苗木
移 栽 费 5-10 元/株
幼龄期 (区分树种) 初果期 (区分树种) 盛果期 (区分树种)
6600-11000 元/亩 23000-40000 元/亩 38000-50000 元/亩
果 树 包 括: 苹 果、 梨、 桃、 杏、 核 桃、樱 桃、柿、枣 等树种,树归原主
衰老期 (区分树种)
15000-30000 元/亩
40-95 元/m2
40-85 元/m2
115-315 元/m2 60-160 元/m2 1000-1500 元/座 120-360 元/m2
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青岛城中村的改造成为了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这个过程中,补偿标准成为了村民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详细介绍青岛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标准,帮助村民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概述1.补偿类别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房屋补偿、土地补偿、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2.补偿金额补偿金额根据不同补偿类别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房屋补偿金额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土地补偿金额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
3.补偿方式补偿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
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
4.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根据《青岛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补偿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有利于发展的原则。
具体标准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补偿标准的影响因素1.房屋面积:房屋面积是影响补偿金额的重要因素,按照不同面积段划分,补偿金额会有所差别。
2.人口数量:根据家庭人口数量,补偿金额也会有所调整。
3.区位因素:区位因素是影响补偿金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区位越好,补偿金额越高。
四、城中村改造补偿的申请与发放流程1.申请阶段:村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村委会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阶段:村委会对村民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政府有关部门。
3.补偿发放阶段:经过审核批准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将补偿款项发放给村民。
五、特殊情况下的补偿政策1.住房困难户补偿政策:对于住房困难的家庭,政府会提供一定的住房保障。
2.低收入家庭补偿政策:对于低收入家庭,政府会给予一定的经济援助。
3.社会保障住房政策:政府鼓励符合条件的村民申请社会保障住房,以解决住房问题。
六、如何提高补偿金额1.了解政策法规:村民们应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2.合理评估房屋价值:村民们可以邀请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确保补偿金额合理。
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为更好地推进我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1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2]34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国有土地上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和作出征收决定等。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工作。
房屋征收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原房屋拆迁承办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
第二条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区政府根据辖区内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编制房屋征收实施计划。
第三条补偿房屋销售价格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和区政府确定。
安置用地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房屋销售价格和有关建设条件应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附加条件。
第四条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登记结果。
第五条区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城管执法、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现场公示。
第六条区政府将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青岛市黄岛区拆迁补偿标准

青岛市黄岛区拆迁补偿标准青岛市黄岛区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城市更新等需要拆除房屋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提供的补偿措施。
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制定的,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在拆迁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
以下是青岛市黄岛区拆迁补偿标准的一般内容。
1.安置房补偿:被拆迁人的住房需要被拆除时,可以得到安置房补偿。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黄岛区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安置房补偿主要包括两种情况:-按照新房标准补偿;-按照原住房面积、类别、等级、年代等因素综合评估后补偿。
2.临时安置费:在拆迁期间,被拆迁人需要暂时离开自己的住房,可以得到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临时安置费的额度根据被拆迁人原住房的面积、位置、条件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
3.经济补偿费:经济补偿费是指被拆迁人因住房被拆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等。
经济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根据被拆迁人的住房面积、年限、评估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
4.就业补助:对于因拆迁导致失去工作机会的被拆迁人,可以得到就业补助。
就业补助的标准根据被拆迁人的年龄、教育程度、职业技能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
5.其他补偿:除了上述几种补偿方式外,还有一些其他补偿方式,比如搬迁费、住房过渡费等。
这些补偿费用的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拆迁补偿标准仅为一般规定,实际补偿标准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政府应该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同时,被拆迁人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权益,积极维权,确保自己得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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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受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建设规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房屋拆迁应当按照批准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法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合做好房屋拆迁有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建设项目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项目以及其他搬迁项目涉及房屋拆迁的,建设单位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确定后,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列入年度计划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分割、分立承租名义手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建设单位在暂停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暂停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期限终止。
第十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用于房屋补偿的房源证明;(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存储证明。
属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项目以及其他搬迁项目的,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和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资料。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拆迁房屋的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在拟拆迁区域公示规划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拟拆迁范围;(二)被拆迁房屋的状况(包括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三)被拆迁人情况和公示方案的反馈意见;(四)拆迁方式;(五)拆迁补偿方式;(六)实施房屋补偿的方案;(七)实施货币补偿的方案;(八)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的期限;(九)被拆迁人搬迁腾房的期限;(十)拆除房屋的期限;(十一)补偿房屋的交付期限。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期限、搬迁腾房期限、临时过渡期限等。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方案、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暂停期限延长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期限内,就补偿方式、房屋补偿的面积和地点、货币补偿金额、搬迁腾房期限、临时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公有出租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拆迁期间,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影响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严禁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和欺骗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者搬迁。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通知储存拆迁补偿资金的金融机构向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开具拆迁补偿金专项存款凭证。
拆迁人实施拆迁计划的拆迁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由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意见,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人应当依法办理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和拆迁补偿金或者补偿房屋的提存。
第二十条对拆迁当事人之间有关房屋拆迁纠纷的裁决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的建设项目转让的,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
建设项目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协议中项目转让人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将转让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报告制度,定期将拆迁统计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拆迁档案和统计资料的管理,并按照规定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拆迁补偿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但建设合法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除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以外,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拆迁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实行就地房屋补偿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补偿房屋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实行就地房屋补偿。
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规划部门在审批该住宅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考虑被拆迁人就地房屋补偿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四)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五)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
实际用于补偿的房屋超出应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
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
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款的,由被拆迁人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
拆迁补偿金由拆迁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九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方法计算的拆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
拆迁补偿金与异地补偿房屋价款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互相结算差价款。
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
第三十条拆迁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一)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房屋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原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原房屋承租人;(二)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的,由拆迁人将按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偿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拆迁人;(三)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
补偿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再行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四)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但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