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银监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总体要求,银行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现就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一)摸清风险底数。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预警体系,密切监测分析重点领域信用风险的生成和迁徙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或增长较快、类信贷及表外资产增长过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治理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不良贷款的行为。
(二)严控增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治理放松授信条件、放松风险管理、贷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暴露,要及时进行跟踪调查。
(三)处置存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等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资产,通过追加担保、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通过解包还原、置换担保、救助核心企业、联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担保圈风险;利用债权人委员会机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处置计划;加强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信用社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真实、全面、及时反映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信贷风险状况,规范贷款风险分类操作,提高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通知》(银监办通[]76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银监办通[]107号)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要求,结合XX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分类对象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形成的垫款等其它信贷资产。
第三条贷款风险五级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评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社)贷款质量,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各类贷款的核心定义是:(一)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四条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要按户分析,根据借款人的整体还款可能性揭示贷款风险,并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五条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要遵循统一标准、动态调整、季度分析、分工负责、规范运作的原则。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22•【文号】银监办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2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把严守风险底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有效地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逐步有序缓释存量风险,严格控制增量风险,促进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健全风险治理体系,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一)加快风险治理体系建设。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深化治理体系改革,加强集团全面风险管理。
督促加强董事会建设,强化履职评价,严格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规范。
推进子公司制、事业部制、专营部门制、分支机构制改革,完善业务治理体系,完善风险隔离机制。
(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非信贷、表外等类信贷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表内业务一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建立包括各类资产在内的资产质量监测体系,及时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风险。
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兴表外业务风险自查,自查报告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三)健全联防联控风险化解机制。
各级监管机构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绘制辖区风险地图,确定风险监管重点地区,成立风险防控小组,定期分析监测区域风险变化及趋势,及早预警提示。
积极推动由地方政府、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参与的联扶、联防、联控的风险化解机制。
(四)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相关监管机构要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督促其切实计提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
强化对银行集团的并表监管,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建立危机管理工作组,加强跨境危机管理和处置协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06•【文号】银监发[2005]28号•【施行日期】2005.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8号)各银监局:为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银监会制定了《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
现将这两个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这两个意见转发给辖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为促进农村合作银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监管原则与目标(一)监管原则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和“明确目标、区别对待、分步提高”的基本原则,2007年以前,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参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实施影子评价。
从2007年起,在风险监管领域,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与要求,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在部分监管指标及监管指标计算口径方面,要考虑农村合作银行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实施有效监管。
(二)监管目标1.2006年底以前,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口径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始终保持在8%以上;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比例实现“双降”,按五级分类口径,平均不良贷款比例达到8%以下。
2.2007年底,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按五级分类口径,多数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达到5%以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分类风险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四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二○○七年七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09a7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af.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全面、准确地识别、反映和监控信用风险,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银监会决定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起,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以下简称五级分类)的资产范围将从《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规定的各类信贷资产,扩大到开出信用证、承兑、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上述表外业务风险分类结果单独统计报告;表外业务一旦出现垫款或履约行为,计入资产负债表时,须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划分,并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上报分类结果。
信托投资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暂不实施五级分类。
二、从2004年起,五级分类的实施范围将扩大到所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从现在开始,应当在制度和操作方面着手准备,从2004年起试行五级分类。
三、从2004年起,已全面实施五级分类制度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停止执行“一逾两呆”分类制度,同时要按照《指导原则》的要求加强贷款期限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对贷款按逾期时间长短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1•【文号】银监办发[2006]166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6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自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以培训为重点的前期工作已基本结束,目前各地陆续进入分类操作阶段。
为确保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实现摸清风险底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初步形成健康的信贷文化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完善考核机制,做实资产和利润。
一是各银监局要及时了解并解决影响贷款五级分类的认识问题和制度性问题,对以账面利润为指标对基层农村信用社进行综合考核的省联社,要督促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考核制度和办法,取消按账面利润考核盈利水平的做法,实行按经营利润(即账面利润+当年提取拨备+当年消化包袱)考核,从根本上解决因担心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增加造成拨备增提,账面利润减少,进而降低评级结果的问题。
二是为了客观真实地揭示贷款风险,各级监管部门2006年末可不按五级分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双降”考核,从2007年起,统一以2006年末五级分类结果为基数,对贷款质量进行考核。
二、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分类质量。
一是要严格标准,规范操作。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关于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要求、操作程序、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对表内外信贷资产实施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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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银监发[2003]2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全面、准确地识别、反映和监控信用风险,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银监会决定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以下简称五级分类)的资产范围将从《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规定的各类信贷资产,扩大到开出信用证、承兑、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上述表外业务风险分类结果单独统计报告;表外业务一旦出现垫款或履约行为,计入资产负债表时,须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划分,并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上报分类结果。
信托投资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暂不实施五级分类。
二、从2004年起,五级分类的实施范围将扩大到所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从现在开始,应当在制度和操作方面着手准备,从2004年起试行五级分类。
三、从2004年起,已全面实施五级分类制度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停止执行“一逾两呆”分类制度,同时要按照《指导原则》的要求加强贷款期限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对贷款按逾期时间长短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测。
从2004年起,各机构应按季上报五级分类的数据。
目前已全面实施五级分类制度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2004年起可以停止向银监会报送“一逾两呆”的分类数据,但应按季报送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个档次的贷款数据。
四、各机构应将贷款逾期天数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
逾期天数的计算应建立在贷款合同期限与贷款实际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相一致的基础上。
各机构在贷款审核发放时应认真匡算贷款实际所需周期,依此确定贷款期限。
五、各机构应严格按照《指导原则》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有关资产实施五级分类。
对于透支、贴现、各类垫款、进出口押汇等信贷类资产和有关表外业务,各机构应当根据其风险特征、历史损失状况以及自身的管理经验和水平测算实际风险状况,并制定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各机构可知行制定各类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试行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并
按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条件成熟时,银监会将统—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
各机构应对重组贷款的分类予以重视,其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在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指导原则》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另外,各机构还应充分关注抵债资产的风险状况,并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对抵债资产的评估至少应—年进行一次,当资产评估值低于账面值时应在期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各机构应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的要求对各类信贷类资产计提损失准备,并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规划”及不良贷款处置计划,在2003年11月30日前上报银监会。
未按规定上报计提及核销规划、不良贷款处置计划,或未按规划提足损失准备,或对2001年以来新发生贷款未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2003年起在核算利润时,应扣除应提未提损失准备;当年利润不足以扣除的,不得在账面上反映利润。
未能按《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的规定在五年内完成分年计提呆账准备金和核销贷款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财政部说明原因并同时报送银监会。
七、各机构应通过完善五级分类制度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根据《指导原则》制定并完善统一、可行的贷款分类细则、操作程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逐步健全信息管理系统,调整内部激励考核体系;改进贷款的发放和评估系统,坚决遏制新的不良资产形成;细化对五级分类工作人员分级培训方案,强化对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贷管理人员有关贷款风险分类知识的考核;保证五级分类制度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落实到位。
八、各机构在保证五级分类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根据五级分类的基本原理并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确定的风险分类理念,进一步细化风险分类方法。
九、各机构应严格执行五级分类制度,严禁在贷款分类工作中弄虚作假。
各机构制定的各类资分类标准、分类频率、认定权限及有关重组贷款风险状况、贷款迁徙情况、抵债资产估值情况以及在分类中遇到的问题和疑问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银监会在今后的现场检查中,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五级分类标准,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
五级分类的执行情况将作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内容。
十、各机构应完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提供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贷款人信用判断的恶意借款人,应及时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
对于长期向贷款银行提供虚假报表资料、虚假信息或已经对贷款银行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借款人和提供信息或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银监会,银监会将进行通报,并实施必要的制裁措施。
十一、农信社五级分类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二、各银监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由本局负责监管的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200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