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建房规划审批办法(试行)
樟树市农村拆旧建新房政策法规

樟树市农村拆旧建新房政策法规一、法律法规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秩序,加强农民住房建设管理,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乡村(含街道、建制镇、垦殖场等管辖的村庄,下同)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含统建单元楼)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的农民建房,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机构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樟树市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民政局及各乡镇(街道)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四条各乡镇(街道)分别成立相应的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审批、用地审核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条各村委应指导村组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并明确专人负责组织、指导农民建房报批审核工作。
三、建设规划第六条乡镇(街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尽快实现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
村庄规划要贴近生活、注重实际、体现特色,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建议。
各乡镇(街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对已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并依法依规报批。
第八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九府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9月13日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是指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具有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且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按照“规划引领、合理布局;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一户一宅、节约集约;注重风貌、彰显特色”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保障村民住房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鼓励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有条件的地区应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点。
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及时受理、限时审批的原则。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2019)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第七章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含室内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禁止任何地区和部门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工程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第五条下列单位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二)建筑施工单位;(三)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农民建房实施方案篇一: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
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
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7)、无住宅用地的;(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有哪些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有哪些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就对部分农村的着急地的审批做了许多的相关规定,这样在农村就不会出现随便圈地盖房子,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了,下面赢了网的小编以宁海县为例,介绍一下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有哪些,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原则。
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村镇规划,按规划审批宅基地。
未编制村镇规划,或规划未经政府批准实施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二)“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
(三)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及限量供应的方法管理宅基地。
江西省村镇建房申报审批表

编号:
江西省村镇建房申报审批表
县(市/区):乡(镇):村(居)委会:
建房申请人(单位):
经办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一、本表示意图以上栏由申请人(单位)用钢笔或碳素笔如实填写清楚,项目填写不全或涂改无效。
二、单位意见各栏应按表中顺序到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三、本表适用于村镇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
四、本表一式三份,由建房申请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五、房屋竣工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此表连同有关批准文件、证书复印件、房屋设计图纸
等资料整理归档。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3]18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3]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0fc6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ac.png)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3〕18号)井开区管委会,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9日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发[201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自建房是指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农户,利用集体土地,按照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和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建设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
第三条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具体为:(1)河西片区:东分别至吉兴大道-经四路-站前大道-高铁站西侧控制线-经四路-经三路;南至禾河;西至樟吉-大广高速公路;北至翠屏路。
(2)河东片区:东至规划的博新路(东环线);南至赣江;西至梅林大道-京九铁路;北至河东经济开发区现状的工业园区。
共计约71.90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中心城区其他区域为禁止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以下简称禁建区),包括中心城区农民居住(安置)社区建房规划范围(共计约59.96平方公里、详见附图)和中心城区已建成区范围(共计约 58.74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1—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2—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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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村镇建房规划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村镇房屋建设管理,规范村镇房屋建设的规划审批程序,提高村镇房屋建设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境内的村镇(不含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的村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服从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第三条在村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城市和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程序审批。
第四条在镇规划内集体土地上建住宅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建房申请人在征得村(居)委会同意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村(居)委会征求四邻意见后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填写《江西省村镇建房审批表》;
(二)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理机构派员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报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房的由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建房申请人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四)建房申请人在办理了用地手续后,将有关证件、房屋设计图纸等资料交镇人民政府审查,由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对房屋的设计进行把关,符合建房条件的,通知建房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可由镇人民政府代收);
(五)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后,开工前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理机构验证,并派员现场放线定位,所选择的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须报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备案;
(六)房屋施工过程中应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建住宅的,按以下程序审批:(一)建房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同意并征求四邻意见后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填写《江西省村镇建房审批表》;
(二)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理机构派员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到到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建房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五)建房申请人在办理了用地手续后将有关证件、房屋设计图纸等资料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对房屋的设计进行把关,符合规划条件的,通知在集镇规划区内建房的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代收);
(六)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后,开工
前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理机构验证,并派员现场放线定位,所选择的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备案;
(七)房屋施工过程中,应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企业厂房、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建房申请人在征得用地权属单位的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填写《江西省村镇建房审批表》;
(二)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理机构派员现场踏勘,并征求四邻意见后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同意建房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建房申请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到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建房申请人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建房申请人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房屋设计图纸等资料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然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对房屋的设计进行把关,符合规划条件的,通知在集镇规划区内的建房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六)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开工前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
理机构验证,并派员现场放线定位。
限额以上的工程还须按规定办理招投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房屋施工过程中应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击规划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房屋竣工后由建房人申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并做好图纸、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为保证“一户一宅”,折旧建新,房屋占地面积、层数和各项规划、设计要求落到实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应由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与建房申请人签订协议书,明确必要的约束条款。
协议书内容、形式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拟定。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时,应将办事程序和办事制度公开,并定期公布建房审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在镇、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需临时占用土地的还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两年内如因村镇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条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建房的,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村镇建房,按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后正式施行,原《江西省村镇建房规划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