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您现在的位置:安监局- 法规公文- 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信息类别:法规公文生成日期:2009-7-15 发布机构:安监局索引号:hn420-1989-025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23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安全与职卫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管理制度

1 目的为确保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实现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3 主要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4 职责2.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按照相关法规设置安全和职卫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2安全办提出安全和职卫管理人员的任用条件,起草、下发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文件。
5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5.1安全生产委员会5.1.1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领导机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及职工代表任安全生产委员会组员。
5.1.2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设置及人员组成应以正式文件发布。
5.2安全办5.2.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的专业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设置安全办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与职业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并为之配备能力与数量相适应的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吸收具有相关安全管理与职业健康工作经验者,并优先吸收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的人员进入安全办。
5.2.2安全办的设置及负责人任命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以正式文件发布。
5.2.3安全员与职业卫生管理员配置人数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定。
5.3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成立由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班组长、兼职安全员以及技术人员为成员的部门安全管理小组。
5.4每个生产班组班组长为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生产具体管理工作。
6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要求6.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决定等。
6.2对重大人身、设备、交通、火灾、中毒事故、职业危害或重大事件,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立、人员配置及管理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立、人员配置及管理摘要本文主要讨论了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设立、人员配置及管理相关的事项。
在职业健康管理领域,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设立专门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并合理配置人员,可以有效地提供相关的健康管理服务,促进企业员工的健康和福利。
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设立应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合规要求。
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注意事项:1. 规划和组织:在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之前,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划和组织工作。
确定机构的目标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管理体系。
2. 法律合规: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设立符合法律要求。
与相关部门联系,获取必要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3. 人员配备:合理配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人员是保证工作有效性和质量的重要因素。
根据机构的规模和需求,招聘合适的医生、护士、健康顾问等专业人员。
4. 设备设施:为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以便进行健康监测、预防和干预工作。
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人员配置及管理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开展健康管理工作。
以下是一些建议和管理注意事项:1. 岗位要求:根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明确相关岗位的要求和能力标准。
确保招聘的人员符合相应的条件,并根据需要进行培训和提升。
2. 工作流程:制定清晰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程序,确保工作的执行和监管都按照规定进行。
定期审查和更新工作流程,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技术。
3. 团队合作:鼓励团队合作和沟通,促进协作和信息共享。
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 绩效评估: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对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根据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和激励,以提高工作动力和质量。
结论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设立、人员配置及管理是保障员工健康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合理规划和组织,确保法律合规和科学配备人员,可以有效地提供职业健康管理服务。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本制度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有关职业健康的管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国家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GB 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T192.1-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机构设置: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XXX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安全监管处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目的:为加强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具体内容:一、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五)《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第5号令)二、分工及职责(一)职业健康领导小组构成及职责组长:总经理副组长: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交付中心负责人、验证中心负责人成员: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交付中心、验证中心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二)综合管理部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2、定期(每3年/次)委托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区内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报告,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向人力资源部、交付中心、验证中心报告并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4、每年委托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医疗机构对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体检,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并及时将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反馈给人力资源部、交付中心、验证中心,对体检结果异常的及时告知员工本人并安排员工进行复查;5、负责安排在职业危害岗位作业的员工在上岗前、岗中、转岗、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及时将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反馈给人力资源部、交付中心、验证中心,及时将个人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发放给员工本人查阅并签字确认后收回存档;6、负责对劳动者有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7、协同人力资源部开展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防护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8、负责按照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三)人力资源部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检测报告上的职业危害岗位确定职业健康查体人员名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存档;3、负责提供职业危害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转岗、离岗时的人员名单及时通知综合管理部安排职业健康查体;4、接到综合管理部的职业病体检结果报告后,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患者,应及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治疗;5、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6、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7、负责集中入职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学习职业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培训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8、负责公司职业卫生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区卫健委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9、负责制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四)交付中心、验证中心1、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监督、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每月检测其性能;2、定期组织员工在岗中进行职业卫生培训;3、负责对零散入职新员工(包含外包人员)及调入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三、工作程序(一)职业健康管理1、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4)职业危害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5)所有产尘设备和尘源点,应严格密闭,并设除尘系统。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1、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单位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
3、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4、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必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5、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健康培训,催促从业人员遵守相关职业危害规定。
6、新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7、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8、单位必需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催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9、单位必需常常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10、加强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异样监测,检测结果,准时公布。
11、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2、单位应当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而隐瞒使用的,要追究其责任。
13、单位必需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和职业危害体检。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供应人力资源;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讨论解决存在的问题;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催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准时消退职业危害事故隐患;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准时、照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详细职责;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状况;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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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公司员工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工作,促进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成立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
一、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王志刚
组员:李显著闫玉和
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1、审定职业安全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
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二、职业健康工作管理机构
负责人:王志刚
组员:李显著闫玉和王英杰张满和孙小杰
管理机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及相关档案,并妥
善保存。
3、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健康监测站对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4、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健康档
案的建立工作。
5、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
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建立健康档案。
6、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
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
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负责新入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健康
查体工作。
9、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
原岗位并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