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第四章国家经济安全
2023年安全阀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安全阀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阀的使用,保障生产安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阀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安全阀使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责任。
第四条安全阀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可行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阀的使用管理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场所、不同使用条件的安全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安全阀的分类和标准第六条安全阀按照其结构、功能和工作原理的不同,分为常压型安全阀、自动重启安全阀、调整型安全阀、排放型安全阀等。
第七条安全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过国家认可的检验和测试机构的检验合格。
第八条安全阀的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能够可靠地保证在设定压力下安全、灵敏地启闭。
第九条安全阀的选型应当根据设备的工作压力、容量和安全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安全阀的使用性能。
第三章安全阀的安装和调试第十条安全阀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安全阀能够可靠地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阀的安装位置应当便于操作和维修,避免污染和损坏。
第十二条安全阀在安装前,应当进行外观检查、压力试验和开启压力的调整。
第十三条安全阀的调试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确保安全阀的启闭压力和工作状态符合要求。
第四章安全阀的使用和维护第十四条安全阀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阀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安全阀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阀的使用操作规程,告知操作人员,确保正确使用和操作。
第十六条安全阀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安全阀的维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定期清洗、检查和更换损坏部件等。
第十八条安全阀的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严格按照厂家要求进行操作。
刑法罪名一览表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
54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
55
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
5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
57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8条
58
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
59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8)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
6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
61
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1条
62
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第142条
6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140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6条
141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7条
142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8条第1款
143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1款
144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2款
26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同上
27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同上
29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同上
30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同上
31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刑法第120条
32
资助恐怖活动罪 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2024年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上作业是指在水上进行的各类工程施工、维修、保养、检测、救援等活动。
第四条水上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作业的监督,建立健全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章水上作业组织管理第六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及管理流程,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指挥和监督水上作业活动。
第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开展安全培训,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养。
第九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安全教育。
第十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作业场所、作业设备和作业程序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水上作业设备与工具管理第十一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确保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换。
第十二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检,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培训作业人员熟悉设备的操作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设备技术性能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配备适当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灭火器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第四章水上作业安全风险防控第十六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识别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制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刑法罪名及其对应条文

刑法罪名及其对应条文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102背叛国家罪103 第一款分裂国家罪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104 武装叛乱、暴乱罪105 第一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7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8 投敌叛变罪109 叛逃罪110 间谍罪111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2 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15 第一款防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 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时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6、119 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罪117、119 第一款破坏交通设备罪118、119 第一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 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20参加、领导、组织恐怖活动罪121劫持航空器罪122劫持船只、汽车罪12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4 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二款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5 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二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126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7 第一、二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8 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二、三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9 丢失枪支不报罪条文罪名130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1重大飞行事故罪132铁路安全运营事故罪133交通肇事罪134重大责任事故罪13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6危险物品肇事罪13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9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三章破坏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4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1生产销售假药罪142生产、销售劣药罪14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14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7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二节走私罪151 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三款走私珍贵植物、稀珍植物制品罪152走私淫秽物品罪15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5 第(3)项走私固体废弃物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58虚报注册资本罪159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60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161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162妨害清算罪16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条文罪名164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16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6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8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169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四节破坏经融管理秩序罪170伪造货币罪171 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72 使用假币罪173 变造货币罪174 第一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175高利转贷罪17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7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8 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9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80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交易信息罪181第一款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二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182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186 第一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二款违法发放贷款罪187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折借、发放贷款罪188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189对违法承兑、付款、保证罪190逃汇罪191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192集资诈骗罪193贷款诈骗罪194 第一款票据诈骗罪第二款金融凭证诈骗罪195 信用证诈骗罪196 信用卡诈骗罪条文罪名197有价证券诈骗罪198保险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201偷税罪202抗税罪203逃避追缴欠税罪204 第一款骗取出口退税罪20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头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6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 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9 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三块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四款非法出售发票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213假冒注册商标罪21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5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16假冒专利罪217侵犯著作权罪218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9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22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22虚假广告罪223串通投标罪224合同诈骗罪225非法经营罪226强迫交易罪227第一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228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29第一、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条文罪名229 第三款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30 逃避商检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32故意杀人罪233过失致人死亡罪234故意伤害罪235过失致人重伤罪236 第一款强奸罪第二款奸淫幼女罪237 第一款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三款威胁儿童罪238非法拘禁最239绑架罪240拐卖妇女、儿童罪241 第一款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242 第二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3 诬告陷害罪244 强迫职工劳动罪245 非法搜查罪非法入侵住宅罪246 侮辱罪诽谤罪247 刑讯逼供罪保利取证罪248 虐待被监管人罪249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50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51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52侵犯通讯自由罪253 第一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54 报复陷害罪255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56 破坏选举罪257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8 重婚罪259 第一款破坏军婚罪260 虐待罪261 遗弃罪262 拐骗儿童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条文罪名263抢劫罪264盗窃罪266诈骗罪267第一款抢夺罪268聚众哄抢罪270侵占罪271第一款职务侵占罪272第一款挪用资金罪273挪用特定款物罪274敲诈勒索罪275故意毁坏财物罪276破坏生产经营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277 妨害公务罪278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9 招摇撞骗罪280 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281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282 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283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284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85 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6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8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90 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二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1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2 第一款聚众斗殴罪293 寻衅滋事罪294 第一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二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四款包庇、容留黑社会组织罪295 传授犯罪方法罪296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297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298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299 侮辱国旗、国徽罪300 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二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301 第一款聚众淫乱罪第二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02 盗窃、侮辱尸体罪303 赌博罪304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305 伪证罪306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7 第一款妨害作证罪第二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8 打击报复正认罪309 扰乱法庭秩序罪310 窝藏、包庇罪311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312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31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14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15 破坏监管秩序罪316 第一款脱逃罪第二款劫夺被解押人员罪317 第一款组织越狱罪第二款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318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19 骗取出境证件罪320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321 运送他人偷越过(边)境罪322 偷越国(边)境罪323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324 第一款故意损坏文物罪第二款故意损坏名胜古迹罪第三款过失损坏文物罪325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6 倒卖文物罪327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28 第一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二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29 第一款抢劫、窃取国有档案罪第二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330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1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32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33 第一款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334 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335 医疗事故罪336 第一款非法行医罪第二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337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338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39 第一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二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40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41 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二款非法狩猎罪342 非法占用耕地罪343 第一款非法采矿罪第二款破坏性采矿罪344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345 第一款盗伐林木罪第二款滥伐林木罪第三款非法收购盗伐、滥发的林木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8 非法持有毒品罪349 第一、二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一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50 第一款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51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352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3 第一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二款强迫他人吸毒罪354 容留他人吸毒罪355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58 第一款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第三款协助组织卖淫罪359 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二款引诱幼女卖淫罪360 第一款传播性病罪第二款嫖宿幼女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63 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364 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365 组织淫秽表演最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368 第一款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二款阻碍军事行动罪369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讯罪370 第一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二款过失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1 第一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二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372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3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374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375 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二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376 第一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二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377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378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379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380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81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382 贪污罪384 挪用公款罪385 受贿罪387 对单位受贿罪389 行贿罪391 单位行贿罪392 介绍贿赂罪393 单位行贿罪395 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二款隐瞒境外存款罪396 第一款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二款私分罚没财物罪第九章渎职罪397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398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99 第一款徇私枉法罪第二款枉法裁判罪400 第一款私放在押人员罪第二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401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402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3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条文罪名404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05 第一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二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40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407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08 环境监管失职罪409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410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11 放纵走私罪412 第一款商检徇私舞弊罪第二款商检失职罪413 第一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二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4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415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416 第一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二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7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8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419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421战时违抗命令罪422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423投降罪424战时临阵脱逃罪425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426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27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428 违令作战消极罪429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430 军人叛逃罪431 第一款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二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2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433 战时造谣惑众罪434 战时自伤罪435 逃离部队罪436 武器装备招式罪437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条文罪名438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439 非法出买、转让武器装备罪440 遗弃武器装备罪441 遗失武器装备罪442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443 虐待部属罪444 遗弃伤病军人罪445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446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447 私放俘虏罪448 虐待俘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1.26•【文号】国务院令第32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第二章补贴与损害第三条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
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四)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五)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4篇)

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有效的原则,依法保护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是实施工作的主体。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的内容第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包括标准制定、评审认证、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六条标准制定工作是指依据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
标准制定应当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技术发展水平,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评审认证工作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审核和认证。
评审认证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评审认证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八条日常管理工作是指企业自觉落实和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各项措施。
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包括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培训教育、检查考核等方面内容。
第九条监督检查工作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追责问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的程序和要求第十条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标准制定工作应遵循科学性原则,依法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标准制定应当公开透明,听取各方意见和专家建议。
第十二条评审认证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照评审认证程序进行。
评审认证应当坚持事实导向,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日常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企业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6•【文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CCAR-329)已经2013年6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组织和管理第二节航空安保管理体系第三节质量控制第四节经费保障第三章航空安保方案第一节航空安保方案的制定第二节航空安保方案的形式和内容第三节航空安保方案的报送和审定第四节航空安保方案的修订第五节航空安保方案的保存和分发第六节航空安保协议第四章运行航空安保措施第一节机场开放使用的安保要求第二节机场控制区的划分第三节机场控制区的安保设施第四节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第五节机场控制区通行管制第六节候机隔离区的航空安保措施第七节携带武器乘机或托运枪支弹药的航空安保措施第八节航空器在地面的航空安保措施第九节要害部位的航空安保措施第十节机场非控制区的航空安保措施第十一节机场租户的航空安保措施第十二节驻场单位的航空安保措施第十三节信息报告第十四节其他规定第五章安保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保证旅客、工作人员、公众和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与机场安全保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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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自身的特点,使得市场经济条件 下,窃取商业秘密成为不正当竞争最常见 的方式。所以一定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 护。
(七)市场安全
1.在“自由贸易”条件下的市场保护 2.利用外资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利用外资对经济安全造成的威胁: 严重冲击中国民族品牌; 外资抢占我国市场; 争夺人才;
陆地面积960万平方公里; 海域约300万平方公里; 耕地20亿亩、森林18.7亿亩、草原60亿亩; 水力资源储量6.76亿千瓦; 矿藏已探136种,煤储量世界第二、铁、铝、石油等 世界前列,其他稀缺资源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
具有总体优势,具备建立完整工业体系的强大 物质基础
(一)资源安全
耕地为世界人均值的1/3; 水资源为1/4; 森林为1/4;煤炭为1/2; 其他资源也多为低于平均水平
(三)国家财政安全
• 财政是指国家为保证和实现其职能,凭借着特有 的法律和行政管理权力对一部分社会财富进行分 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国家经济活动和分配关系。 国家财政安全是从财政的基本职能出发,维护国 家财政收支平衡和国民收入稳健增长。
财政不安全表现
各种偷税、骗税、漏税、逃税和抗税行为的普遍 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从根本上说,经济全球化是场以发达 国家为主导,跨国公司为主要动力的世 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经济全球化的内容
• 1.生产全球化
生产全球化是指随着科学技 术的发展和高精尖产品及工 艺技术的出现,生产领域的 国际分工和协作得到增强
(三)经济全球化的内容
• 2.贸易全球化
贸易全球化是指随着科学技术 的发展和各国对外开放程度的 提高,流通领域中国际交换的 范围、规模、程度得到增强
对策:
(五)农业经济安全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农业是整个社会和国民经济其他部门 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与前提条件。
农业经济的安全,主要是粮食安全(主要 指在任何时候都应当确保全体国民能够获 得为生存和健康所需要的基本“口粮”和 充足食品),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最后底线
(五)农业经济安全
•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支出体系和机制不健全造成国家财富浪费和流失;
过高的财政赤字和过度的财政债务则会引发严重 通货膨胀,造成国家财政危机;
(四)金融安全
• 金融即货币资金的流通、信用所形成的融 通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 场的全部活动。
• 金融安全是指国家金融政策、金融机构和 市场、金融活动等都能够有效地抵御和消 除来自国内外的各种风险冲击和侵害,确 保国家正常稳定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
巨大的人口数量给农业造成及其沉重的压力; 我国农业科技总体水平非常低,国家财政向农业投入 相对偏少; 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日益恶化; 农业基础薄弱,发展滞缓,负担过重,灾害频繁,问 题严重。
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提高 农业科技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安全问题。
(六)商业秘密的保护
•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经济全球化的内容
• 3.资本全球化
资本全球化是指随着科技的 发展和各国对外开放程度的 提高,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 速度加快
单位:亿美元
20000 全球FDI额 15000 10000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 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中之重。
问题:
(四)金融安全
我国金融安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国内经济不景气带来的银行不良债权增加; 国际金融风险加大; 金融违规和犯罪活动是破坏金融安全的人为因素; 金融政策的失误,会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
确保政策的正确性,建立国家金融风险管理和预 警机制,合理外债结构,加强资本市场监控,稳 定人民币汇率,强化金融法律,积极开展国际协 作,谋求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
3.反经济制裁
(八)防范、打击经济犯罪
• 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经济犯罪主要有: • 1.“寻租活动” • 2.“黑色经济活动” • 3.“经济间谍活动”
三、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
(一)经济全球化概念及成因 概念:是指随着科学技术和国际分工的发展以及生 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活 动超越一国或地区的范围而相互联系和密切结合的 趋势。
• 背景:
1.科技革命带来的生产力的巨大发展
2.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旋律
3.新国家安全战略的总体要求
二、国家经济安全的基本内容
• 资源安全 • 国有经济安全 • 国家财政安全 • 金融安全 • 农业经济安全 • 商业秘密的保护 • 市场安全 • 防范、打击经济犯罪
(一)资源安全
• 中国资源安全状况
第四章 国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济安全
一、国家经济安全的含义 二、国家经济安全的基本内容 三、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 四、我国宏观经济安全的总体思考
一、国家经济安全的含义
• 概念:是指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 够有效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抗拒外来冲 击,以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 展,确保国家经济主权不受分割的一种经 济状态。
成因: 1. 世界各国经济体制的趋同化消除了经济全球化发展
的体制障碍。 2. 微观经济主体的趋利性动机推动了经济活动的全球
化发展。 3. 信息技术的进步降低了远距离控制成本。
(二)经济全球化双重效应
正面效应:为少数发展中国家追赶发达 国家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负面效应:加剧国际竞争,增加了国际 风险,对国家主权和发展中国家民族工 业造成了冲击。
人均资源处于 明显劣势
保护资源安全要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并重。
(二)国有经济安全
• 概念:指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必须保证国
有经济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机制及能力,实现应 有的保值增值,同时,必须保障国有经济在重要产业 中的绝对优势和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主导地位。
国有经济的威胁和危害表现
由于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企业亏损甚至破产; 由于决策失误造成大量的银行呆帐死帐或国家财产损失; 对国家各种矿藏进行掠夺性开采; 由于“权钱交易”使国家投资项目产生相当严重的损公肥私现 象; 对外经济活动中,由于许多制度和人为原因而形成效益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