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探讨
国家泄密案例启示

国家泄密案例启示
国家泄密案例的启示有以下几点:
1. 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泄密案例表明,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泄密的源头,因此,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员工的信息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从而减少泄密事件的发生。
2. 搭建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完善的安全策略、规范的权限管理、强化的网络安全防护等,以保护重要信息的安全。
3. 强化内部监督与控制: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员工的日常行为和操作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行为,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4. 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需要不断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及时更新和升级安全设备和软件,提高技术防范能力,阻止黑客和其他恶意分子对信息系统的攻击。
5. 严惩泄密行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泄密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加大对泄密人员的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确保国家机密和重要商业机密的安全。
总之,国家泄密案例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教训和启示,我们应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内部
监督与控制,提高技术防范能力,严惩泄密行为,从而确保国家机密和重要商业机密的安全。
部队泄密心得体会

部队泄密心得体会泄密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军队来说更加不能容忍。
作为一名军人,我被要求时刻保守军事机密,严守军事纪律,严禁泄露任何军事秘密。
我深刻认识到泄密的危害性,从而有了以下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保守军事机密是每一个军人应尽的职责。
军事机密是国家的重要资产,是国防建设的核心内容。
泄露军事机密将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甚至可能危害国家的安全。
因此,作为一名军人,保守军事机密是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我要时刻保持警惕,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其次,泄密会破坏军队的战斗力和行动计划。
军事机密的泄露将导致敌人获得重要信息,削弱我军在战场上的优势。
敌人利用这些机密信息,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行动,甚至对我军进行攻击。
同时,军事机密的泄露还会破坏我军行动计划的保密性,降低行动的成功率。
因此,保守军事机密是维护军队战斗力和行动计划的重要保障。
第三,军事机密的泄露会破坏军人的信誉和威信。
一个不守秘密的军人不仅会失去上级的信任,也会失去战友的信任。
泄密的军人会被视为不可信赖的人,这将严重损害自身在军队中的地位和声誉。
作为一名军人,我知道只有以高度的纪律性和忠诚度来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才能获得上级和战友的尊重与敬意。
最后,保守军事机密是一种高尚的品质和职业道德。
军人应该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只有通过维护军事机密的安全,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军队的强大。
作为一名军人,我将始终保持高度的纪律性和自律性,坚决遵守军事保密制度,保守军事机密,不让任何人或事物对我产生威胁。
总之,保守军事机密是每个军人的首要任务和职责。
作为一名军人,我深刻认识到泄密的危害性,坚决遵守军事保密制度,保守军事机密,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安全。
只有时刻保持高度的战斗状态,才能够真正发挥军人的价值和作用。
【推荐】部队泄密案例分析-优秀word范文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部队泄密案例分析篇一:泄密案例分析:无知导致的泄密无知导致的泄密201X年8月,中央保密委员会检查组在对A省进行保密检查时,发现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有3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有涉密信息,涉嫌泄密,当即将这3台计算机封存,交由A省保密局调查处理。
经密级鉴定,A省保密局确认被封存的3台计算机内存储有机密级资料3件、秘密级资料1件、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7件,随即向省委保密委领导汇报案情。
领导明确指示:查清责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并要求将案情在全省范围通报。
懵懂无知触目惊心经过深入调查,酿成泄密事件的原因逐渐浮出水面:当事人缺乏起码的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意识和防范技能,对违规操作可能造成泄密的严重后果懵懂无知。
这一情况,既令人匪夷所思,更让人触目惊心。
责任人、该中心副处长孙某在检讨时坦承,他起草材料找素材就上互联网,平时忙于工作,很少接受保密教育,相关知识几乎一片空白。
比如,孙某竟然认为文档资料只要保存在自己电脑中,不给别人看就不会有事,压根儿就没想到还会被别人窃取;出事后,孙某也不知道该如何采取补救措施。
另一责任人、该中心副处长魏某与孙某的想法如出一辙:以为电脑里的东西就跟放在柜子里的东西一样,如果不把电脑里的东西复制给别人,别人不可能拿走。
最令人“大开眼界”的是该中心主任科员韩某,直至案发,这位都还不知道自己究竟错在哪里。
他怯怯地问办案人员:“我在处理涉密信息时将网线断开,不处理涉密信息时才连接互联网,涉密文件资料怎么会被窃取呢?”这种不知今夕何夕的认识水平真叫人啼笑皆非。
正是这种意识、责任与知识的严重缺失和匮乏,造成了不该连的连了,不该存的存了,最终导致了计算机网络泄密的严重后果。
虽经过认真核实,孙某等3人的泄密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但难逃行政纪律的处理。
因为泄密而导致战争失败的典型案例

因为泄密而导致战争失败的典型案例1. 引言泄密是一种严重的安全隐患,尤其对于军事行动而言更是如此。
在历史上,有许多因为泄密而导致战争失败的典型案例。
本文将对这些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泄密对于战争结果的影响。
2. 战争中的情报与泄密战争的结果往往取决于各方对战场情报的掌握和分析能力。
然而,泄密的发生可能会使得敌方掌握关键情报,从而影响战争的结果。
保护军事机密对于一个国家的安全至关重要。
3. 美国纳粹德军侦察员泄密事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军方的一个侦察员因私人原因向纳粹德军泄露了大量情报,其中包括盟军的行动计划以及军事部署。
这次泄密事件导致了盟军在欧洲战场上的一系列失败,直接影响了战争的进程。
4. 苏联核情报泄密事件冷战期间,苏联的一名科学家向美国情报机构泄露了苏联的核武器研发情报。
这次泄密事件直接导致了苏联在核武器领域的技术优势被美国所获得,最终影响了冷战时期的战略平衡。
5. 回顾与总结泄密事件对于战争结果的影响是深远而严重的。
在历史上,由于泄密而导致战争失败的案例数不胜数,这也再次凸显了情报保密的重要性。
在当今世界,各国也应该高度重视军事情报的安全,避免因为泄密而导致战争结果的被动影响。
6. 个人观点与理解我的个人观点是,军事情报的安全绝对不容忽视。
泄密事件可能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甚至直接导致战争的失败。
各国应该加强对军事机密的保护,建立健全的情报安全体系,以确保国家安全和战争结果的胜利。
结语泄密对于战争的影响是深远的。
本文通过分析历史案例,强调了军事情报保密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个人观点。
希望各国都能意识到情报安全的重要性,加强对军事情报的保护,避免因为泄密而导致战争的失败。
泄密行为可能会给战争结果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各国应该重视并加强情报安全的保护。
事实上,泄密事件在历史上发生过很多次,而且其影响也是深远的。
由于泄密而导致的战争失败案例屡见不鲜,这也再次凸显了情报保密的重要性。
本文将继续探讨泄密对于战争结果的影响,并对情报保密的重要性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什么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什么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作⼈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为。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定时间内只限⼀定范围的⼈员知情的事项。
关于什么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问题,⾯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什么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作⼈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为。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定时间内只限⼀定范围的⼈员知情的事项。
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九⼗⼋条国家机关⼯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特征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及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有机会获取、知悉、掌握、保管国家秘密的国家⼯作⼈员和其他相关⼈员。
本罪在犯罪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即⾏为⼈明知⾃⼰的⾏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严重后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的故意⾏为。
在⼀定时间内只限⼀定范围的⼈员知情的事项。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及处罚原则

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及处罚原则作者:黄文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3期摘要通常情况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容易区分的,但对行为人先获取国家秘密,进而又泄露国家秘密的复杂情形的处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争议颇大。
关键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政治权利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84-0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主观为故意但不具有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目的,否则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此罪在客体、主体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这里的国家秘密是广义的,包括绝密、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
窃取,是指通过盗取文件或者使用计算机入侵、截取电磁波、照相机拍照等方式取得国家秘密;刺探,是指使用探听或者一定的侦察技术手段获取国家秘密;收买,是指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
获取国家秘密,既可以表现为直接取得国家秘密,也可以表现为通过获取国家秘密的载体进而取得国家秘密。
有学者就此认为前者将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于不应知悉、接触的人员,是从内向外的行为方向;后者是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从外向内的行为方向。
笔者认为,其实两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泄露,而后者为获取,前者在泄露之前一定要先获取,但不一定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也可能是合法的知悉和接触;后者非法获取后不一定进行泄露,也有可能非法获取后自己保管不让第三人得知,掌握这两方面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正确认定两罪。
涉军产品泄露案例研判报告

涉军产品泄露案例研判报告背景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军事装备的数字化进程,涉军产品的安全保密问题备受关注。
然而,不断出现的涉军产品泄露案例,给国家安全带来了威胁和挑战。
本报告旨在对某一涉军产品泄露案例进行研判和分析,以期提供有价值的教训和建议。
案例描述案例中,某军事装备制造公司研发并生产了一种新型军用雷达系统,具备高性能、高精度和高抗干扰能力的特点。
该雷达系统在引进国内市场后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在部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就在该雷达系统刚过交付验收不久,却发生了泄露事件。
泄露事件发生在该公司的一位高级工程师在短期内担任该雷达系统的国内市场销售负责人期间。
从调查结果来看,该高级工程师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将雷达系统的关键技术资料通过网络传输给了一家国外竞争对手,后者迅速研制出了相似的产品并以更低价格进行市场竞争。
研判与分析安全漏洞暴露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认为安全漏洞是导致涉军产品泄露的根本原因。
首先,该公司在内部安全管理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特别是在人员管理方面。
工程师担任市场销售职务,使其接触到了大量机密信息,成为泄露的风险点。
其次,该公司对于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和监督不到位,缺乏对泄露行为的有效抑制和惩处机制。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涉军产品泄露案例的发生也暴露了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首先,在人员的招聘和背景调查环节,公司对于进行全面的安全审查,以筛选出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员工。
其次,在权限管理方面,公司缺乏严格的权限控制机制,致使员工可以轻易获得敏感信息的访问权。
此外,公司在物理设备安全和网络安全等方面也存在薄弱环节。
法律监管和保密制度不完善尽管该公司有一定的保密制度,但在案例中,我们发现该制度实施不严密,法律监管不严厉,致使违法行为得以存在和发展。
对于涉军产品设计开发阶段,保密意识和保密措施的重要性需要再次引起重视,以防范泄露风险。
教训与建议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提出以下教训和建议:1. 加强人员管理。
浅析泄漏军事秘密罪的“故意”与“过失”

浅析泄漏军事秘密罪的“故意”与“过失”作者:李秉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是我国犯罪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行为人的罪过形态在量刑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传统犯罪理论中,故意与过失是截然不同的心理态度。
刑法对泄漏军事秘密罪的立法规定,没有区分故意与过失在量刑上的不同,具有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需要重新审视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
关键词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主观恶性作者简介:李秉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边防系二队学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64-02我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漏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行为人犯了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当判处轻重相当的罪刑。
与此相适应的是,在同一罪行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有多大,对社会的危害性有多大,便应当适用轻重相当的刑罚,以体现立法与司法的公正精神。
军事刑法属于特殊部门法,考虑到其所保护法益的特殊性,军事刑法体现出了相对的从严性。
一、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立法沿革及现状分析在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此罪,现行刑法中规定的非战时军人泄露军事秘密罪是在1981年《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泄露军事机密罪的基础上修改而来的,即“违反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法规,泄露或者遗失国家重要军事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行《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与该条相比,产生了两方面的改变。
一是量刑幅度发生了明显变化。
非战时犯该罪,最高刑由七年降到了五年,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使量刑具有一定层次性。
现行刑法的规定较上述条例也更为具体合理;二是放宽入罪条件。
一方面,《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中的“秘密”应做扩大解释,包括秘密级及以上级别的军事秘密;另一方面,现行刑法中明确了泄漏军事秘密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和过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本文拟以我国刑法的规定为基础,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理论和实践作了一些尝试性的探讨,全文共分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引言。
阐述了侵犯军事秘密与情报违法犯罪的现状,概括介绍了当前几种主要的泄密途径,强调了对军事秘密进行刑法保护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军事秘密的概念、范围和分级。
依据《保密条例》对军事秘密的三要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讨论;第三部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论述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是全体军人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第四部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
重点讨论了本罪与非罪、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第五部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分析了本罪的立案标准、处罚原则和相关刑法条文;第六部分泄露军事秘密犯罪的立法完善。
对如何惩治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提出了三条建议。
关键词: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立法完善AbstractThis paper is drafted to base on the regulations of Criminal Law and attempts to makes some tentative discussion 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The main content is as follows:Part one is an introduction abou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violating military secrets and intelligence and some main ways of divulging secrets is summarized. Part two analyzes the concept, scope and rank of military secrets in detail. Part three discusses the subject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Part four proposes the determination principles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Part five expounds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n the crime of deliberate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Part six presents several suggests about the legislative perfection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Key Words: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a Crime Criminal Liability,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Legislative Perfection1 引言1.1 选题意义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与国家和法律的存在是紧密相联系的。
军事秘密直接涉及到国防安全,关乎国家的重大利益。
由于军事秘密被泄露,造成战斗失败、战役失利和国家政治、外交斗争陷于被动状态的事例屡见不鲜。
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由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对我国防和军队建设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
为适应保密形势的发展,1997年刑法第432条在《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的基础上将过去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泄露军事机密罪改为泄露军事秘密罪,不仅将密级由“军事机密"降为“军事秘密",而且将法定刑作了具体划分和提高,平时犯此罪的法定刑由七年以下提高到十年以下,战时犯此罪的法定刑起点由过去的三年以上提高到五年以上。
笔者希望对泄露军事秘密犯罪的犯罪主体、立法模式、资格刑等方面进行细致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帮助。
1.2侵犯军事秘密犯罪现状(一)隐蔽战线斗争日趋激烈当前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国的情报窃密活动主要做法有以下特点:第一,西方敌对势力把收集、刺探我国防情报,收买、策反我军人员作为情报工作重点。
把注意力重点放在我军军事战略调整、重大军事部署、新型武器装备研制开发等我军建设中心任务上。
第二,台湾间谍组织不断加大策反我军人员的力度,意图刺探收集我军反“台独"军事斗争准备的情报。
第三,境内外敌对势力不断宣扬“军队非党化"、“军队国家化”、并加剧“兵运”活动,企图达到改变我军根本性质和宗旨,改变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目的。
(二)泄露军事秘密的渠道多元化除了传统的军事外交等泄密渠道外,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运用于军事情报领域的窃密技术也有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侦察卫星、计算机网络、微光夜视、红外摄影等窃密工具层出不穷,甚至达到无孔不入的地步。
境外情报机关还通过研究公开的报刊和资料,从中收集政策性、战略性情报。
此外,从近年来部队发生的一些失泄密案件看,重要泄密岗位人员法纪观念不强、保密观念淡薄越来越成为失泄密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立法保护军事秘密的重要性严格保守军事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军队建设的重大利益。
无论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保密工作一直对军队作战和建设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必须十分注意保守秘密,九分半不行,九分九也不行,非十分不可。
"为此,作为一名军人必须熟悉有关保密工作的基本常识,明确军人保守军事秘密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军队作为军事秘密的持有者,必须建立起对军事秘密的法律保护的体系。
2 军事秘密的定义、范围和分级《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2条规定:“军事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人员知悉的事项。
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8条规定了军事秘密的基本范围:1)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2)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3)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码以及有关资料;4)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5)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6)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7)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8)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9)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10) 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11) 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12) 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军事秘密按其内容的重要程度和对国家军事安全利益的利害关系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就军事秘密来说,绝密是军事秘密的核心部分,如被敌方截获,将对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
机密是军事秘密中较为重要的部分,如被敌方截获,将对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秘密是军事秘密中一般的部分,如被敌方获悉,将对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造成一定的危害。
3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3.1 概念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2 主体(一)主体要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是全体军人,只要是军人均可以构成此罪。
既包括对军事秘密负有特殊保密职责的各级首长、机要、通信和保密等人员,还包括善意取得(如拣拾军事秘密)和非法获得军事秘密的不应当知悉该秘密的人员。
因此,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不一定都是合法的知密者,非法获取军事秘密后又泄露给他人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由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作为刑法分则中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中规定的罪名,依照《刑法》第450条规定,“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其中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是指从事与军事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这些人员可以是直接参加作战、训练、演习或者是担负部队日常保障工作的人员等。
具体来说包括在军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机关、院校、医院和仓库等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员、职工和文职人员;为部队的作战、训练和科研任务中直接承担后勤、装备保障任务的地方人员,如在作战和演习任务中为部队新型武器装备提供技术支持的军工科研院所,在某国防工程工地施工的地方民工等。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保密法规,会造成泄露军事秘密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炫耀自己,也有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还有的是为了讨好他人,不论犯罪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构成泄露军事秘密的主观故意。
3.3 客体(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
我军《内务条令》和《保密条例》都规定了军人必须遵守的保密守则,如“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带的秘密不带”,“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不用普遍邮电传递秘密”和“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等。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保密规定,使军事秘密被无关人员知悉,危及军事秘密的安全,对国防和军队安全与利益将造成严重危害。
本法第398条虽然己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鉴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犯罪主体又是军人,为了加强对军事秘密的特别保护,所以又专门规定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施行办法,中央军委制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解放军各总部和各军、兵种制定的保密规章等。
根据这些保密法规,我军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保密制度。
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就可以杜绝泄露事件的发生,保障军事秘密的安全;相反,违反了保密法规,就可能造成军事秘密被泄露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