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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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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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仅四条罪)一、间谍罪(故意犯罪)1、三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又实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成立叛逃罪与间谍罪,数罪并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对与窃取、刺探、收买行为,属于主观要素;相对与非法提供行为,属于客观要素。

2、(共犯要求)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甲认识到,成立本罪,乙如果没有认识到,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只构成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主体: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2、资助不是帮助3、资助表现为:提供经费、场所、物资的行为,如超出资助范围,如又参加具体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四、叛逃罪1.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如探亲后不回来的,不成立。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只要求叛逃境外或境外叛逃行为之一即可。

从重处罚。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失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注意:1、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杀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放火等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以放火等方式实施伤害他人、过失导致死亡或者毁坏财物,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认定为放火等犯罪。

因为放火等犯罪的行为内容完全包含伤害和毁坏财物的内容。

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分论104个罪名

刑法分论104个罪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失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生产、销售假药罪,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走私罪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伪造货币罪2、持有、使用假币罪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五)金融诈骗罪1、集资诈骗罪2、贷款诈骗罪3、票据诈骗罪4、信用卡诈骗罪5、保险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管罪1、偷税罪2、骗取出口退税罪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1、假冒注册商标罪2、侵犯著作权罪3、侵犯商业秘密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1、合同诈骗罪2、非法经营罪3、强迫交易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五、侵犯财产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聚众斗殴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二)妨害司法罪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脱逃罪(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罪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嫖宿幼女罪(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八、贪污贿赂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九、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17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17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4.行为对象:本罪的叛逃的对象是境外,投奔的对象只能是外国政府或者 境外机构、组织等;投敌叛变罪投奔或者投降的对象可以是国内外任何敌 对势力。
第五节 叛逃罪
(四)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叛逃罪的主体限于军人。 2.客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客观方面仅限于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本罪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 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情形。 注意:掌握国家秘密的军人在非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的,由于军人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时应以叛逃罪论处。
第五节 叛逃罪
三、叛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 规定。即犯本罪的,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情节严重的以及未 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 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 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即犯本罪的,对 于其他参加者,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 加的,以及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参加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罪名一览表

刑法罪名一览表

(三)、恐怖型犯罪(7个)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19.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20.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 2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 22.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120条之四) 23.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120条之五) 24.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120条之六) (四)、交通型犯罪(7个) 25.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26.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2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28.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29.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30.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31.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 (五)、枪支类犯罪(6个) 3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 3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3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 35.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 36.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3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137. 侮辱罪(第246条) 138.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139.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五)、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3个) 140.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141. 重婚罪(第258条) 142. 破坏军婚罪(第259条) (六)、普通罪名(17个) 143.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144.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145. 强迫劳动罪(第244条) 146.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 147.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148.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 149.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150. 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151.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 15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 153.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15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155.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156. 虐待罪(第260条) 157.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条之一)

犯罪种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犯罪种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犯罪种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在我国,犯罪的种类有很多,因此,法律上对每一种犯罪也有不同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犯罪的种类,希望能帮到你们。

犯罪的种类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12个罪名。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体又分为八类:(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走私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管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12个罪名。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体又分为九类:(一)扰乱公共秩序罪(二)妨害司法罪(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七、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罪名汇总表

刑法罪名汇总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法罪名汇总表: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 背叛国家罪2. 分裂国家罪3. 武装叛乱、暴乱罪4. 颠覆国家政权罪5.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6. 投敌叛变罪7. 叛逃罪8. 间谍罪9.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0. 资敌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 放火罪2. 决水罪3. 爆炸罪4. 投放危险物质罪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 失火罪7. 过失决水罪8.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9. 过失危险物品肇事罪10.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3. 丢失枪支不报罪14.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5.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16. 重大责任事故罪17. 交通肇事罪18.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9.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21. 危险物品肇事罪2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3.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24. 消防责任事故罪25.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6.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27. 危险作业罪28. 生产、销售假药罪29. 生产、销售劣药罪30.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31.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等或者明知是缺陷电器产品而销售者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等或者明知是缺陷电器产品而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行为、破坏行为等方式危害国家安全,触犯了国家法律的罪行。

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通常会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以及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影响。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比较广泛,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分裂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是指以使用武力、暴力、欺骗等手段,制造民族、地区分裂活动来破坏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例如,组织、参与分裂活动、制作、传播分裂宣传资料等。

2.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使用武力、暴力、威胁等手段,以推翻国家政权或者取代国家政权为目的,组织、策划、参与等危害国家政权安全的行为,例如,暴力推翻国家政权、制造暴乱、散布谣言、煽动颠覆等。

3.恐怖活动罪:恐怖活动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吓、破坏、劫持等恐怖活动,以达到政治、宗教、种族、地域、经济等目的,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

例如,恐怖袭击、恐吓勒索、制造爆炸等。

4.间谍活动罪:间谍活动罪是指为外国刺探、窃取、购买、提供国家秘密或者从事颠覆、破坏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例如,获取国家机密、间谍活动、渗透、间谍网络攻击等。

5.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煽动民族、地区分裂活动,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例如,制作、传播煽动分裂宣传资料、组织宣传等。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危害与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危害与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政治安全: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会直接或间接破坏国家的政治安全,破坏国家政权的稳定、安全,破坏国家的政治制度,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不安全感。

2.国家经济安全: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也会对国家经济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例如,恐怖活动、间谍活动等可能破坏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影响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导致经济损失。

3.社会稳定和治安: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会对社会稳定和治安产生严重破坏。

暴力恐怖活动、分裂活动等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增加社会治安风险,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刑法分则条文 第1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分则条文  第1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98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23日施行)第1条: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或者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199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30日施行)第7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03条、第105条、第1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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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从重处罚的情形】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22日)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第四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条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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