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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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罪名。

此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对公共安全实施危害行为,可能给社会公众带来重大损失或严重危险的行为,从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

下面将详细探讨该罪名的特点和构成要件。

首先,危险方法是该罪名中的核心概念。

危险方法指的是一种行为方式或方法,这种行为方式或方法本身并不直接造成危险的后果,但却极大地增加了公共安全受到危害的可能性。

例如,破坏火灾报警装置、破坏交通信号灯等。

这些行为并不会立即产生严重的危险后果,但却破坏了公共设施,使得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

其次,危害公共安全是此罪名的受害对象。

公共安全指的是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安全。

这是社会发展和个人生活的基本条件,任何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

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受到严厉打击和惩罚。

再次,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主观故意。

犯罪人故意实施危险的行为,明知该行为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仍然故意实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阻止或减轻危险后果的发生。

二是犯罪客观方面,即危险的行为和危险后果。

这些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和危害性,能够增加公共安全受到危害的可能性。

此外,危险方法往往是表现为以违法、非法的手段来实施的行为,如使用非法爆炸物或破坏公共交通工具等。

最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一般较为严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此罪的,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对于犯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罪名的严厉处罚,反映了社会对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视和对犯罪行为的严惩。

总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犯罪罪名。

通过制定该罪名来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知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知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知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知识为标题,写一篇文章。

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它是指以危险的方式威胁、破坏或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给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以下是对该罪名相关知识的详细介绍。

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的方式,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破坏或破坏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故意制造、放置爆炸物、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威胁公众安全;2.故意破坏、破坏公共设施,如桥梁、道路、铁路等;3.恶意传播虚假信息,引发社会恐慌;4.非法占用、破坏公共场所,如公园、广场等;5.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制造骚乱、暴力事件等。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后果十分严重,可能导致以下几种情况的发生:1.造成人员伤亡,甚至死亡;2.破坏公共设施,影响正常社会秩序;3.引发社会恐慌,导致社会不稳定;4.给公众带来严重心理创伤。

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责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会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轻微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加强危害公共安全的预防与应对针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加强预防与应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

以下是一些具体措施:1.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2.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3.加强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防范恶意破坏行为;4.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5.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潜在危险因素的排查和管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安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破坏、纵火、爆炸等危害行为,严重威胁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场所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给公众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危险。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桥梁、隧道、水库等公共设施上实施破坏、炸毁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正常运行。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道路、铁路、水域等公共交通设施上实施破坏、纵火、炸毁等行为,给公众出行带来极大的危险。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

例如,散布传染病、投放有毒物质等行为,给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针对以上几种情形,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制裁。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司法机关将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做出相应的刑事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不言而喻。

一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将给社会和公众带来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增强法治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主要是针对那些以危险的方法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规制和惩治。

下面将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武力恐吓、骚扰等行为。

其中,爆炸罪是指故意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引发爆炸造成爆炸物损害、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或者野火蔓延造成严重火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向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可能危及社会公众的场所投放危险物质,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武力恐吓罪是指以武器、爆炸物品、毒害物品或者其他危险方法,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骚扰罪是指以滋扰、骚扰、恐吓等方式,妨害他人生活、工作秩序,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施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

个人作为一种主体,指的是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行为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破坏的行为。

个人在实施此罪时,往往是以个人意愿、动机为驱动,以个人行为为基础,以达到满足个人的其中一种目的或满足其中一种个人情绪需求为目的展开行动。

组织作为另一种主体,指的是以非个人名义组织活动的集体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是有预谋的,可能是因一些利益博弈、政治目的等因素催生的,具有明确组织或共谋的一定模式。

再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犯后果不仅是直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还包括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破坏。

由于侵犯公共安全可以导致重大的社会后果,对此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非常大。

对于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旦社会因此产生不安定的现象,可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实行了较为严厉的打击制度。

最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需要进行法律救济和惩治。

对于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需要对其实施者进行适当的刑事处罚,还需要对其造成的后果进行追究和赔偿。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我们来看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未发生交通事故而具有危险性行为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是比较严格的,根据不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拘役、罚金、吊销驾驶证等刑罚。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交通安全的威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设施、器材等,造成公共安全事故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与危险驾驶罪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加偏重于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其犯罪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国刑法对这一类犯罪也给予了严厉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危害性都是不可低估的。

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酒驾、不超速、不疲劳驾驶,同时也要增强公共安全意识,不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总的来说,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是不可忽视的。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责任,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希望通过对这两种犯罪行为的深入了解,能够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其危害性,自觉遵守法律,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它是指在过失的情况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危害对象是公共安全,其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该罪的构成要件、处罚和预防措施都有明确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该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所谓“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违反管理规定,导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只有当这两个构成要件齐备时,才能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

其次,我们来谈谈该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是有一定的幅度的。

一般情况下,对于该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根据其过失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处罚。

如果行为人的过失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较轻,后果也相对较轻,那么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或者教育矫正。

总之,对于该罪的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该罪的预防措施。

预防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规章,提高公共安全的保障水平。

其次,要加强对行为人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其对公共安全的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减少过失行为的发生。

另外,还要加强对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共安全事件的损失。

总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加强预防和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危险方法的含义。

危险方法是指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进行行为,例如,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实施破坏、纵火、放毒等行为,或者以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对象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危害的对象正是这些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一旦发生此类罪行,其社会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需要依法予以严惩。

在我国刑法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我国对这类行为是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程度是非常严重的。

由于其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
重大损害,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而且,这类行为往往是有预谋、有组织的,其危害性更是不可小觑。

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严惩此类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它严重影响社会秩
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
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行
为方式和危害后果。

主体是指犯罪人,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主体;客体是指公共安全,是指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安全以及重要的公
共设施、交通工具等公共利益;行为方式是指实施本罪的具体方式,可以
包括使用危险物质、器具、设备等手段;危害后果是指该行为造成的严重
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具体包括以
下几种常见情形:
1.制造、使用危险物质、器具或设备以及其他危险方法,危及公共安全。

2.破坏、占用重要的公共利益设施,如水坝、桥梁、道路等。

3.破坏、阻碍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如炸毁火车、飞机等。

4.对重要场所进行恐怖袭击,如宗教场所、政府机构等。

5.纵火、爆炸等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存在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对
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国家法律对该罪做了严厉
的惩治措施,以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同时,公众也应加强
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安全意识,及时报告可疑行为和情况,共同维护公共
安全。

总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构成要素、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都有明确的规定。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
法律法规的普及,可以提高公众对该罪行的认识和防范能力,从而有效地减少该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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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

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

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犯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

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

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

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

也就是说,本法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

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如某甲为报复社会,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故意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因此,行为人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在客观上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危险方法的程度较小,尚不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中毒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如出售霉变、生虫的糕点等,就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相当或相类似,所以不能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表现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止单位、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动机。

如姚某对领导、工作不满,驾驶出租车在大街上冲撞行人,致多人伤亡。

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并无差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以制、输坏血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个别不法医务人员,为了牟取非法暴利、置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于不顾,采取以支付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

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出于牟利或报复社会的目的和动机,实施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出于报复社会或寻求新奇刺激的目的和动机、向人群开枪射击。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

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

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编辑本段认定(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处罚依照本条和本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编辑本段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析在当前的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有不一致的认识。

有人认为,此罪中的“危险方法”是指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任何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如在公共场所施放毒气等。

也有人认为,所谓“危险方法”,是指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一样,一经实施,就有可能造成多人死伤或大范围的破坏的危险方法,如投放放射性物质、散布病菌、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私架电网以及近年来不少地方发生的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等,这些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

然而,从严格限定的角度出发,有人认为“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因为刑法将此罪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之中,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它必须与前面所列举的行为相当,即其只是这两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表述,只有那些针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列举的对象具有严重破坏性,并且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才能认定为此罪。

换言之,对那些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行为,不管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都不宜认定为此罪。

虽然上述观点都对“危险方法”作出了界定,但均未给予充分的说理和范围界定。

从司法实务看,尽管有若干司法解释规定某些行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同样未说明如此规定的理由。

例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危险方法”的界定应从以下几点来把握:(1)现行生效刑法已设置独立罪名专门规定了相关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就只应按该条处理,不能为了从重处罚而解释此种行为同时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等。

(2)“危险方法”的界定应依当时刑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解释。

在《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删除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对象要素”之前,立足于历史解释的立场和犯罪构成系统论的观点,这些“对象要素”虽然不同时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行为一一搭配(或许这是立法者予以删除的原因),如“投毒”不能作用于“公共建筑物”,但是毕竟对行为有限定性的作用。

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来看,既然对象要素不包含独立的“人”,根据犯罪构成系统论的观点,“驾车冲撞人群”的行为就难以解释在本条的“其他危险方法”之内,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没有明确列举对象要素,并且结果要素又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此种行为又可解释在“以其他危险方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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