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论第三章

案例分析
1、黄某与李某勾结于97年10月22日至11月3日,趁人不备,先 后9次将剧毒老鼠药投入9户村民的猪槽内,每次毒死猪1至2头, 总共毒死16头,价值4000元。事后,二人向受害村民购买死猪 肉,然后卖给某食品厂,获利280元。该食品厂及时发现才不至 造成严重后果。
2、叶某1997年12月某晚,窜至本村农民孙某家里,将事先准 备好的带有剧毒的玉米放在牛槽内,毒死1头耕牛价值3000元, 次日,叶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死牛收购,后到市场贩卖。此后, 叶某采取同样的手段,以收购被毒死的耕牛贩卖谋利为目的,先 后在各地作案17起,毒死耕牛20头,价值近6万元,其中,叶某 收购13头到市场贩卖,牟取非法利益8000多元。
破坏生产经营罪:见刑法第276条
③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竞合
【案情】
A、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 损失10余万元(注:乙家是一个比较偏僻的单家独院)
B、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 结果将乙家邻居房屋震塌、震坏,损失共计达20余万元。
故意毁坏财物;见刑法第275条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
正确理解:不特定或多数人 P23
“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 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 制,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1、概念:指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注:恐怖活动组织——三人以上为长期共同实施杀人、
中国刑法分论-03-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特定”:心理
• • • • 直接故意:特定对象 直接故意:不特定对象 间接故意:特定对象+不特定对象 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
• 行为规定在第114条至第139条之中 大多数是作为的积极形式,如 放火罪、爆炸罪 少数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 如第 129 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纯粹不 作为) • 有些行为可以针对特定个人或者特 定财产,如投毒;有些不行,如决 水。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玩忽职守罪 • 专门(特别)法 v. 一般(普通)法
放火罪未遂的一般理论
• 独立燃烧说 • 效用丧失说 一部效用毁损说 主要效用毁损
放火罪未遂的标准问题
• 第114条放火罪: “足以”之前的未遂,可采“独立燃烧 说” • 第115条放火罪: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之前的未遂,可 采“效用丧失说” • 第114条就是第115条的未遂形态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此罪彼罪问题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关于毒鱼的司法解释
• 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 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 • 不顾人畜安危,向饮用的池塘、水库中投放大量剧毒 药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定为投毒罪。 • 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而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 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 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惨重的,应当定为破 坏集体生产罪。 • 同时,还应查清毒药的来源,研究是否构成违反危险 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如果也犯有后列罪的,可以按照 其中的一重罪从重惩处。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特征比较
• • • • 放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放火行为:“足以” 即可构成 已满14岁的一般主体 故意 • • • • 失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失火行为:严重结果 才构成 一般主体 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安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破坏、纵火、爆炸等危害行为,严重威胁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场所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给公众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危险。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桥梁、隧道、水库等公共设施上实施破坏、炸毁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正常运行。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道路、铁路、水域等公共交通设施上实施破坏、纵火、炸毁等行为,给公众出行带来极大的危险。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
例如,散布传染病、投放有毒物质等行为,给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针对以上几种情形,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制裁。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司法机关将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做出相应的刑事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不言而喻。
一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将给社会和公众带来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增强法治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5.
[案情]1998年4月25日晚,韩某酒后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去 王某家,路经本市中山大道与建设路交汇的十字路口处,韩 某因神智不太清醒,且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时,将对面散步的 张某撞倒,韩某吓呆了,没有下车即匆忙逃离现场.事有凑巧, 几分钟后,孙某骑摩托车路经此处.孙某晚上也喝了不少酒, 且光线较暗,车速较快,孙某未发现躺在路边的张某,从张某 身上辗过.孙某觉察到有些不对劲,下车察看,发现地上躺着 一个人,用手一摸,张某已气绝身亡.孙某惊恐万分,将张某的 尸体拖入路边草丛后骑车回家.但孙某思前想后,最终投案 自首.交警队经勘验鉴定,发现在孙某之前,张某已被撞过,但 由于间隔时间短等原因,不能辨认究竟是谁将张某撞死. [问题] 韩某和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四、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Hale Waihona Puke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
[案情]1999年7月25日中午12时左右,刘某为逃避交纳过桥费, 驾驶解放牌卡车绕道而行,遇见交通局路政大队执勤人员示 意其停车,刘驾车强行冲过,执勤人员陈某等三人遂乘一辆 三轮摩托车追赶.刘某沿路曲线行驶,占道逼车,致使摩托车 翻下路基熄火,刘某驾车逃跑.后面有一辆张某驾驶的路政 大队的面包车赶到,继续追赶,追至前方十米路口时,张某继 续鸣号并打左转向灯,示意超车.当面包车与大卡车车厢前 部齐平时,刘某又左打方向盘占道逼车,致张某驾驶的面包 车与路旁树木相撞,张某当场死亡,车上二人受轻伤,面包车 严重损坏. [问题] 刘某驾车故意挤占车道阻止追赶车辆,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 定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危险方法的含义。
危险方法是指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进行行为,例如,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实施破坏、纵火、放毒等行为,或者以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对象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危害的对象正是这些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一旦发生此类罪行,其社会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需要依法予以严惩。
在我国刑法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我国对这类行为是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程度是非常严重的。
由于其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
重大损害,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而且,这类行为往往是有预谋、有组织的,其危害性更是不可小觑。
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严惩此类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它严重影响社会秩
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法第三章

本章重点:第一,实施这种犯罪, 本章重点:第一,实施这种犯罪,其危害后果 之重,破坏范围之广, 之重,破坏范围之广,往往是犯罪分子自己也 难以预知和控制的。第二,不仅故意犯罪, 难以预知和控制的。第二,不仅故意犯罪,而 且忽视公共安全的许多过失行为, 且忽视公共安全的许多过失行为,同样也可以 造成上述严重后果, 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因而本类罪也是包含过失 犯罪最多的一类犯罪。第三, 犯罪最多的一类犯罪。第三,本类罪的危害结 一般是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对财产的破坏, 果,一般是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对财产的破坏, 因此,如何区分本类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罪、 因此,如何区分本类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罪、侵 犯财产罪的界限,特别值得注意。 犯财产罪的界限,特别值得注意。
本章难点: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本章难点: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什 么是公共安全; 么是公共安全;(2)交通肇事罪的有关 问题; 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 问题;(3)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4) 放火罪等几种重点犯罪的既遂标准; 放火罪等几种重点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 些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 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限,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例1:某甲点燃某乙堆放在田地中间的数千 斤稻谷,但未危及其他财产安全。 斤稻谷,但未危及其他财产安全。 不构成放火罪
例2:甲因某事对门卫乙怀恨在心,便欲除 甲因某事对门卫乙怀恨在心, 但甲不愿伤及他人, 之。但甲不愿伤及他人,几次均未能下 一日夜,门卫室仅乙一人值班, 手。一日夜,门卫室仅乙一人值班,甲 得知后借机将定时炸弹防入门卫室后溜 恰巧乙觉得闲得无事, 走,恰巧乙觉得闲得无事,便邀几个人 到门卫室打牌,结果均被炸死。 到门卫室打牌,结果均被炸死。 甲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过失爆炸罪? 甲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故意 杀人罪? 杀人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五)

分析:本案中高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 生命、财产安全。高某在客观上实施了危险方法,致使两车相撞,造 成三死一伤的危害后果。此案定性的关键在于确定高某的主观心理状 态。 首先,从认识因素上看,高某作为职业司机,明知占道行驶是十分 危险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从本案的整个 过程看,高某应认识到占道“挤”车可能造成三轮车司机及乘客伤亡 的重大事故,但是高某因心中有气,仍然两次占道行车。 其次,从意志因素上看,高某对三轮车司机及乘客的死亡持一种放 任的态度,高某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为 了发泄不满,仍然先后两次实施占道“挤”车的行为,也就是说高某 为了达到“教训”三轮车司机的目的,采取了对司机、乘客的死伤听 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 综上所述,高某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 被害人均有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责任或 仅负次要责任,也不能认定为本罪。 (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前者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具有危害公 共安全的故意。 在城镇街道发生的交通肇事,主要是汽车驾驶人员 违反交通法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重大事 故,无论死伤多少人,都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 能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应当注意:如果查明行为人是故意驾驶汽车在街道 上横冲直撞,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 财产安全,不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应
司法解释中的追究标准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本罪 论处: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的;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 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此外,(1)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2)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3)并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以本罪论处: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一、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陷入危险的,就应该立案。
法律快车提醒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能判缓刑吗符合判缓条件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能判缓刑,前提条件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哪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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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案例一 被告人陆某,男,24岁,初中文化,某市水泥厂工人。 被告人陆某,男,24岁,初中文化,某市水泥厂工人。 1998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陆某和工人于某从亲戚家回 1998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陆某和工人于某从亲戚家回 来,在一商场门口的过道处,被告人陆某误碰了迎面走来 的张某。与张某同行的贺某(某单位保卫干事)上前指责 陆某。陆某不服,双方发生争吵。与陆某同行的于某出手 打了贺某一拳。贺即掏出手枪,拉开枪栓对准陆某和于某, 威逼二人前往贺某所在单位的保卫科。陆某、于某二人不 服,上前辨理,贺某竟用枪顶着陆某的后背,勒令二人往 前走。此时,贺某扣动扳机,因子弹未上膛,打了一下空 枪。被告人陆某出于自卫,闻声转身打落贺某的
案例二: 被告人黄某,男,21岁,四川人 被告人黄某,男,21岁,四川人 被告人李某,男,24岁,四川人 被告人李某,男,24岁,四川人 被告人黄某为了牟利,勾结被告人李某于2000年10月 被告人黄某为了牟利,勾结被告人李某于2000年10月22 日至11月 日,趁人不备,先后9次将毒鼠药磷化锌投入9 日至11月3日,趁人不备,先后9次将毒鼠药磷化锌投入9 户村民的猪槽内,每次毒死毛猪1 户村民的猪槽内,每次毒死毛猪1至2头,总共毒死村民毛 猪16头,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在作案过程中 ,被告人 16头,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在作案过程中 黄某直接投毒,被告人李某望风。事后,二人分别单独或 一起向害村民购买死猪肉,然后卖给某食品加工厂,获利 280元。该食品加工厂及时发现猪肉有毒,即采取了必要 280元。该食品加工厂及时发现猪肉有毒,即采取了必要 措施,才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问:被告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二、放火罪
被告人李某,男,36岁。被告人由于染上毒瘾, 被告人李某,男,36岁。被告人由于染上毒瘾, 家人送其治疗帮其戒毒,治疗期间,因心绪不佳, 常与家人发生矛盾。1998年 常与家人发生矛盾。1998年9月9日中午时分,被 告人李某因家人未叫其一起吃饭而躺在床上生闷 气。下午3 气。下午3时许,李某起床见家人均外出,遂将餐 厅的门窗及部分物品烧毁。后因邻居和公安干警 及消防队员及时赶至现场将火扑灭,才避免火灾 蔓延、危及四邻的严重后果发生。据查,被告人 李某家处于市井闹区,周围有宾馆酒楼、工厂仓 库、汽车站和众多的邻里住户。 问: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为什么?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述
1、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 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他罪危害的特定人和物而言,所谓多数,相对于其他犯罪一般 只危害少数人和物而言。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的行为。 (3)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主要罪名: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破坏交通 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非法制造、买卖、运 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 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生产、作业重大 安全事故罪。
答案
被告人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驾驶机动车 在本市道路上多次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危 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三:被告人吴清、王伟、丁辉。 2005年 2005年2月1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吴清驾驶苏 13日下午5 N01406号中巴客车载7 N01406号中巴客车载7名乘客从沭阳县客车站发 车返回宿迁市区,在行驶至沭阳县步行街时,车 主王伟发现从沭阳提前发车的被告人丁辉驾驶的 苏N01397号中巴客车,即唆使被告人吴清驾车追 N01397号中巴客车,即唆使被告人吴清驾车追 赶,后两车互不相让,不顾车上乘客安全并排高 速行驶。期间,王伟从其乘坐的中巴车副驾驶位 置持铁锤将丁辉所驾中巴车的左倒车镜砸坏。
答案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注意问题: 爆炸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例一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汉族,农民。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汉族,农民。 被告人王某于1999年初,随其丈夫孙某到某采石场做饭,其丈夫是采 被告人王某于1999年初,随其丈夫孙某到某采石场做饭,其丈夫是采 石四组组长。同年7 13日上午,四组与二组为采石发生口角,双方 石四组组长。同年7月13日上午,四组与二组为采石发生口角,七组的工人,随起报复之念。当天13时许,王某趁七组工 其丈夫的是七组的工人,随起报复之念。当天13时许,王某趁七组工 棚无人之机,进入工棚,将灭蚊剩余的敌敌畏约30毫升投入已做好的 棚无人之机,进入工棚,将灭蚊剩余的敌敌畏约30毫升投入已做好的 梅豆汤盆内。王某回到自己工棚后,听到工人聊起与二组吵骂的事才 知己搞错了。王某急忙赶往七组工棚,正碰上一工人喝了梅豆汤后出 现头晕、心悸等中毒症状。王某一面告诉他人梅豆汤有毒,一面送中 毒工人去医院,经医治后脱险。被告人王某作案后自首。 问: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两被告人构成以开枪射击的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注意问题: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二:2008年 月至8 案例二:2008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某为谋取 非法利益,驾驶牌照号为豫N66720的“吉利美日” 非法利益,驾驶牌照号为豫N66720的“吉利美日” 轿车,在上海市杨浦区等处故意采用先驾车超越 他人驾驶的车辆,后突然停车致后车追尾,以及 在他人驾车变道或转弯时故意不予避让或加速行 驶引起碰撞等方法,先后引起多起交通事故并制 造由对方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假象,从而获得对 方事故赔偿款计人民币2 方事故赔偿款计人民币2万余元。 问: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案及解释
二审法院判决正确。 注意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 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 全。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认定
案例一: 被告人雷某,男,30岁,四川人。 被告人雷某,男,30岁,四川人。 被告人孔某,男,37岁,河南人。 被告人孔某,男,37岁,河南人。 2003年11月初,重庆中州实业总公司孔某私藏有一支步枪,存放在 2003年11月初,重庆中州实业总公司孔某私藏有一支步枪,存放在 中州总公司招待所。存放在该所客厅的壁柜中。同年5月1日晚,被告 中州总公司招待所。存放在该所客厅的壁柜中。同年5 人雷某、孔某与其公司领导人等到该招待所度假。次日午时3 人雷某、孔某与其公司领导人等到该招待所度假。次日午时3时许, 孔到招待所客厅,与雷某相约至阳台上,选中离阳台8.5米左右处一 孔到招待所客厅,与雷某相约至阳台上,选中离阳台8.5米左右处一 个树干上的废瓷瓶为目标比赛枪法,谁输了谁拿出一包香烟。接着二 人轮流各射击子弹3 人轮流各射击子弹3发,均未打中瓷瓶。其中一发子弹穿过树林和花 溪河上空,飞向距招待所阳台约133米远的南泉公路人行道138号电 溪河上空,飞向距招待所阳台约133米远的南泉公路人行道138号电 杆附近,恰逢行人龙某途径该处,致龙某右肩中弹,倒地身亡。 问题: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答案及解释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注意问题: 一、要区分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区别。 二、要区分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 别: 二者的最主要的一点区别是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害到了公共安全,而后者只侵害了 财产权利。 放火罪的既遂标准:目标物的独立燃烧。
三、爆炸罪
被告人张某,男,32岁。被告人张某与养父张德某自1993年以来,因 家庭琐事,关系逐渐恶化。1997年9月,张德某提出与张某解除收养关 系并诉诸法院。张某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因为在养父子关系存续期间 的财产分割问题而未能达成协议。张某认为是村委会主任徐某(张德某的女 婿)为私利从中挑拨所致,加之徐某预在张德某的宅基地上建房,更使张某 对徐某不满。1998年1月19日,张某因未缴电费被徐某打伤住院。张 某对徐某怀恨在心,蓄意对徐某进行报复。 1998年2月1日凌晨,张某来到南斤村程某家,取出事先准备好的雷管、 导火索,拆掉徐某家房屋南墙处用于堵洞的水泥砌快,钻进徐某家中,将村 里存放在徐某家中用于修路的一袋硝酸铵炸药搬出,放到徐某寝室外东墙处 引爆,致徐某的妻子王某、长子当场炸死,次子被炸成轻伤;徐某的房屋被 炸毁,周围13户居民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济损失 达三万余元。 问: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问: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为什么?
问:三被告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案:被告人吴清、王伟、丁辉驾驶公共交通运 输工具时,不顾公共安全,在公路上高速行驶, 互相追逐,致多人轻伤,并致公私财产遭受损失, 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被告人吴清受王伟的唆使,明知车内有大 量乘客仍高速行驶,并与被告人丁辉驾车互相追 赶,在进入收费站之前,明知仅允许一辆车通过, 仍然与丁辉的车并排行驶,同时高速冲入收费站, 其行为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及交通安 全造成威胁;被告人吴清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 果放任发生,属间接故意。
答案
一、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同犯罪。
案例三: 被告人叶某,男,32岁,吉林人。 被告人叶某,男,32岁,吉林人。 被告人叶某2000年12月某日晚,窜至本村农民孙某家,将事先准备 被告人叶某2000年12月某日晚,窜至本村农民孙某家,将事先准备 好的带有剧毒鼠药的玉米棒放在孙家的牛槽里,毒死1 好的带有剧毒鼠药的玉米棒放在孙家的牛槽里,毒死1头耕牛,价值 3000元。次日,叶某以1000元价格将死牛收购,后到市场贩卖。 3000元。次日,叶某以1000元价格将死牛收购,后到市场贩卖。 2000年12月至2001年 2000年12月至2001年2月间,叶某采取投毒的手段,以收购被毒死的 耕牛贩卖牟利为目的,先后在各地作案17起,毒死耕牛20头,价值 耕牛贩卖牟利为目的,先后在各地作案17起,毒死耕牛20头,价值 5.8万元。其中,叶某收购13头到市场贩卖,牟取非法利益8000余元。 5.8万元。其中,叶某收购13头到市场贩卖,牟取非法利益8000余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叶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审法院改判,判决被告人叶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 年;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 刑11年。 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