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 ..\资料库\今日说法-杭州保时捷撞人 案.f4v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1
、概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是公私财 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 因此,本罪主要适用于公路和水上交通肇事,但 也不排除铁路和空中交通肇事. (2)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者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本罪的司法认定
1 、罪与非罪 本章大多数是危险犯,只要实施
了法律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可构 成犯罪,并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1)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的区分 2)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 的区分.
第二节 本章的重点罪名
一、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1 、概念: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本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
(二)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交通肇事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
分;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交通肇事 罪必须是致人死亡、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 交通肇事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的区分 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 必要分清造成事故的原因,以正确定罪量刑. ..\资料库\[今日说法]郑州奥迪车碾轧事件解 密(2010-10-31)路一鸣主持.f4v
财产的安全→与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无论是 否造成严重后果) →作为、不作为
刑法分则各章节罪名总览表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乳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8
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秣抵扣税款发票罪
149
第209条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50
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51
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152
第210条之一
■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
65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66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67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68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69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70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1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1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6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5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23
第八幸贪污贿赂罪
14
第九章渎职罪
37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31
1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本章共有12个罪名
1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2
第103条第1款
8国家罪
3
第103条第2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49
第128条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50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中国刑法分论-03-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特定”:心理
• • • • 直接故意:特定对象 直接故意:不特定对象 间接故意:特定对象+不特定对象 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
• 行为规定在第114条至第139条之中 大多数是作为的积极形式,如 放火罪、爆炸罪 少数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 如第 129 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纯粹不 作为) • 有些行为可以针对特定个人或者特 定财产,如投毒;有些不行,如决 水。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玩忽职守罪 • 专门(特别)法 v. 一般(普通)法
放火罪未遂的一般理论
• 独立燃烧说 • 效用丧失说 一部效用毁损说 主要效用毁损
放火罪未遂的标准问题
• 第114条放火罪: “足以”之前的未遂,可采“独立燃烧 说” • 第115条放火罪: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之前的未遂,可 采“效用丧失说” • 第114条就是第115条的未遂形态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此罪彼罪问题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关于毒鱼的司法解释
• 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 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 • 不顾人畜安危,向饮用的池塘、水库中投放大量剧毒 药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定为投毒罪。 • 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而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 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 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惨重的,应当定为破 坏集体生产罪。 • 同时,还应查清毒药的来源,研究是否构成违反危险 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如果也犯有后列罪的,可以按照 其中的一重罪从重惩处。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特征比较
• • • • 放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放火行为:“足以” 即可构成 已满14岁的一般主体 故意 • • • • 失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失火行为:严重结果 才构成 一般主体 过失
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5.
[案情]1998年4月25日晚,韩某酒后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去 王某家,路经本市中山大道与建设路交汇的十字路口处,韩 某因神智不太清醒,且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时,将对面散步的 张某撞倒,韩某吓呆了,没有下车即匆忙逃离现场.事有凑巧, 几分钟后,孙某骑摩托车路经此处.孙某晚上也喝了不少酒, 且光线较暗,车速较快,孙某未发现躺在路边的张某,从张某 身上辗过.孙某觉察到有些不对劲,下车察看,发现地上躺着 一个人,用手一摸,张某已气绝身亡.孙某惊恐万分,将张某的 尸体拖入路边草丛后骑车回家.但孙某思前想后,最终投案 自首.交警队经勘验鉴定,发现在孙某之前,张某已被撞过,但 由于间隔时间短等原因,不能辨认究竟是谁将张某撞死. [问题] 韩某和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四、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Hale Waihona Puke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
[案情]1999年7月25日中午12时左右,刘某为逃避交纳过桥费, 驾驶解放牌卡车绕道而行,遇见交通局路政大队执勤人员示 意其停车,刘驾车强行冲过,执勤人员陈某等三人遂乘一辆 三轮摩托车追赶.刘某沿路曲线行驶,占道逼车,致使摩托车 翻下路基熄火,刘某驾车逃跑.后面有一辆张某驾驶的路政 大队的面包车赶到,继续追赶,追至前方十米路口时,张某继 续鸣号并打左转向灯,示意超车.当面包车与大卡车车厢前 部齐平时,刘某又左打方向盘占道逼车,致张某驾驶的面包 车与路旁树木相撞,张某当场死亡,车上二人受轻伤,面包车 严重损坏. [问题] 刘某驾车故意挤占车道阻止追赶车辆,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 定性?
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行为可能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因此在我国刑法中也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对犯罪主体的刑罚和对犯罪行为的处罚。
首先,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
一般情况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
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对于不同情况下的犯罪主体,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
比如,对于因疏忽、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其刑罚幅度可能相对较轻;而对于蓄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行为人,其刑罚幅度则可能相对较重。
其次,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刑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行为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因此刑法对此类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于不同情节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幅度。
比如,对于因疏忽、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处罚幅度可能相对较轻;而对于蓄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行为,其处罚幅度则可能相对较重。
总的来说,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相应的刑罚和处罚幅度。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讲义(45页)

• 2.客观方面:(1)行为。大多数是作 为,也有不作为;(2)结果。包括危 险犯和结果犯两种形态,即足以危害 公共安全和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 后果两种情况。
•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 致人死亡罪
•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 亡罪
• 2008年真题(多项选择题):甲曾向乙借款 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 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 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 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 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 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犯罪; • (5)出于盗窃目的破坏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
构成这三种犯罪或者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 (6)法定刑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相同。
• 2006年真题(单项选择题):甲盗割正在 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 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 B.破坏交通设施罪 • 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
• 3.犯罪主体有的是一般主体,有的是 特殊主体。
• (1)第128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这两类人员构成犯罪的条 件不一样;
• (2)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 枪的人员;
危害公共安全罪资料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要求: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况。
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本章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1.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失火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与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是常见考点:题干设计案件,判断成立何种罪名是常见考法。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是常见的考点。
主要考核这样的思路:凡是能评价为其他犯罪的,不再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结合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加重情形的判断以及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属于司法考试最常见的考法。
4.关于枪支、弹药的犯罪也是考点之一,学习时把枪支、弹药犯组作为一个整体把握。
其中常见命题点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抽象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以及其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是否独立成罪的问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等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本章罪名需要区分侵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侵害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具体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抽象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只要求实施特定的行为。
第一节重点罪名一、放火罪与失火罪【相关法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故意投放危险物质、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交通
通信设施、故意制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和损失,因此在我国法律中,对于这些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首先,故意投放危险物质是指故意向公共场所投放危险物质,造成人员伤亡或
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国刑法对于这种行为做出了严厉的惩罚,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其次,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交通通信设施也是一种严重妨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严重的危害,还会给整个社会交通系统带来严重的瘫痪。
因此,我国刑法对于这种行为也做出了严厉的规定,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最后,故意制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也是一种严重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引起社会的恐慌,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稳定因素。
因此,我国刑法对于这种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总之,妨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刑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不做违法的事情,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希望大家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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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 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 关于“破坏”的对象
(1)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交通工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注:通常地,大型拖拉机被解释为汽车,电 瓶车、缆车被认为包含于电车。 (2)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
“交通设施”: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 场、航道、灯塔或其他破坏活动。 (3)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成立本罪的前 提。 (3)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是重大 交通事故的原因。换言之,至少行为人负事故的 同等责任,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 主观(责任)构成要件:过失。
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具有疏忽大意的过 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C.崔某构成窝藏罪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AD]
第六节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罪名揽总
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 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 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 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质肇事罪、工程重 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 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甲偷盗铁路上的电缆,价值约5万元,甲可 能成立的犯罪是( ),择( )处罚。 A.盗窃罪
B.破坏电力设备罪
C.破坏交通设施罪
D.破坏交通工具罪
(2)2003年4月,田某骑三轮车到邻村麦地边, 将该村停闸未通电的灌溉用动力铝线盗割三空, 每空三根,共计420米,价值1600元。半个月后, 田某再次来到该处,见现场没有变动,随即在动 力铝线的接口处再次盗割三空后离去。田某的行 为是否成立破坏电力设备罪?
1. 枪支的范围:
(1)发射金属弹丸的钢珠枪,包含在内; (2)不能发射子弹的仿真手枪等,不属本罪中的 枪支。
2.非法邮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处理? 3.案例:
某公安派出所几名民警进入某村抓捕犯人时, 早有防备的余某便按事先与村民的约定敲锣。听 到锣声后,村民们蜂拥而至,阻挠民警执行公务。 在双方冲突中,民警乐某的手枪及弹药被村民熊 某抢去丢掉,三名民警被村民李某等人捆绑殴打, 多名民警受伤。熊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抢劫枪支、 弹药罪?
实害犯(侵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
犯。
1.实害犯
(1)所有过失犯都是实害犯;
(2)就本章罪而言,发生法益侵害的现实结果是 法定刑升格的理由,罪状往往表述为“造成严重 后果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
2.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 (1)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意义在于:
“电力设备”:包括发电设备、供电设备与 输电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的电力 设备。
(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 备罪 “易燃易爆设备”:燃气或其它易燃易爆设 备。
(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
2. “破坏”的含义
(1)使用有形力量,产生物理上的毁损,使其失 其应有的性能或作用。必须实质解释“破坏”, 换言之,只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的行为, 才是上述犯罪的“破坏”行为。
(3)动机:多种。如为了躲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为了其他事情赶时间而离开。为了躲避被害人的 家属的报复,在报案后暂时离开的,不是“逃 逸”。 司法解释将其解释为“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 后,为逃离法律追究而逃跑”,缩小了处罚范围。
(三)认定:
1.何时为放火罪的着手?(具体判断)
2.放火罪的既遂标志是什么? 第114条,独立燃烧说 3.放火罪的犯罪中止
(1)区分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的基本标准:是 否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实害结果,第115条第1款没有犯罪中止。 (2)第114条是对第115条第1款(实害犯)的未遂 犯的特别规定,因此第114条“既遂”后仍可成立 犯罪中止。
e.盗窃已经通电使用但因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暂停 使用的电力设备的,可否成立“破坏电力设备 罪”?
f.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的,如何处理? 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还是“破坏 交通设施罪”?
3.关于罪数
行为人盗窃上述对象的,犯盗窃罪;若又犯相 关破坏罪时,应以想象竞合犯原理,择重罪处罚。 4.案例
二、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 客观(不法)构成要件
(1)在行为主体上是一般主体,并非身份犯, 无论是否驾驶员,都可犯本罪。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 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成立本罪。
4.认定放火未遂的意义何在?
(1)若行为人已经实行着手,但对象未能独立燃 烧,此时,成立第114条的未遂犯; (2)若对象已经独立燃烧,但严重伤亡实害结果 没有出现的,不成立第115条的未遂犯,而是成立 第114条之罪。
(四)失火罪(略)
二、决水罪、过失决水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略)
7.关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几个问题:
(1)登机时,甲对某空姐拳打脚踢的行为,是否 成立本罪? (2)飞机在航行中,两乘客互殴的行为,是否成 立本罪?
(3)行为人以杀人、伤害等罪的故意,对飞行中 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 如何处理?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问题: a.破坏私家车的刹车系统,是否成立“破坏交通工 具罪”? b.将某辆公汽的椅子全部给砸坏,是否成立“破坏 交通工具罪”?
c.甲的汽车因为车祸交付修理厂维修,修理工乙在 维修过程中,故意破坏发动机,致使车辆无法修 好,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吗? d.将铁轨掀翻,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破坏” 行为,请问:将一块大石头防止在铁轨上,是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破坏”行为吗?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根据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 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根据司法解释: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根据司法解释: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 冲撞,放任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根据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 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根据司法解释: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根据司法解释: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 冲撞,放任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 (四)罪数 发生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想象竞合时,择 重罪处罚,放火罪(或其它罪)or 故意杀人罪?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点讲授: 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 点讲授:破坏交通工具罪)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5.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点 讲授: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 罪)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 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 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 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 罪名揽总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2)资助恐怖活动罪 (3)劫持航空器罪 (4)劫持船只、汽车罪 (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具体危险犯)
2. 如何理解“劫持航空器罪”中的“航空器”? 劫持正在使用中的“军用航空器”的,成立劫持 航空器罪吗? 3.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与抢劫罪是什 么关系? 4.劫持火车、电车的,如何处理? 5.劫持航空器罪与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既遂标准是 什么? 6.铁路职工甲因故下岗,全家穷困潦倒,产生了报 复社会情绪,某日,在火车从远处驶来时,甲紧 紧抱住铁路轨道工乙,不让其正常调动转辙器, 结果导致火车倾覆,本案如何处理?
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故意不是刑法 意义上的故意,而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故意。
(三)认定
交通肇事罪与一般肇事的界分:
(1)是否发生重大事故? (2)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3)行为人负事故责任的程度? 根据司法解释:(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2)死亡3人以 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3)财产直接损失, 无能力赔偿30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 任)。
一、放火罪
(一)客观(不法)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才能评价为放火。
3.放火的方式:作为;不作为。 (二)主观(有责)构成要件:故意。 1.第114条,对具体危险的故意。 2.第115条,(1)对具体危险为故意,对实害结果 为过失,此时为结果加重犯;(2)对具体危险为 故意,对实害结果也为故意,此时为普通的结果 犯,第114条是对第115条第1款未遂犯的特别规定。
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需要客观判断,而抽象危险 犯不需要司法人员进行判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 该行为,就认为行为已具备侵害法益的抽象危险。 (2)若在条文的罪状表述上有“……危害公共安 全的”、“足以使……危险的”,一定是具体危 险犯,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反之,就是抽象危 险犯,最典型的例子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3)注意刑法第127条,在对象为枪支、弹药、 爆炸物时,为抽象危险犯;而为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是具体危险犯。 (4)关于危险犯与行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