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人才中介服务许可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莆政综[2014]150号【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26【实施日期】2014.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莆政综〔2014〕1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政〔2014〕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县(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4〕119号)精神以及省审改办统一部署,市政府对市本级管理单位涉及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开展新一轮集中清理,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
清理后46个市直有关单位共保留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302项,其中行政许可92项、公共服务事项210项。
现将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加大取消和下放力度。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级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对已取消、下放和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不得再进行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
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保留的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3.取消、下放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莆田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6日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92项,其中47项含子项158项)子项名称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审批部门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1市级权限内企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令第19号)第二条; 3.《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闽政[2006]47号)第五条。
人才服务中介工作制度

人才服务中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服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行为,保障求职者和客户的权益,提高中介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才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中介机构应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求职者和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中介机构应依法开展业务,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求职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规范第五条中介机构可以提供以下服务:(一)发布招聘信息,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机会;(二)提供职业咨询、职业规划、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三)开展人才测评、人才评价等活动;(四)提供人事代理、薪酬福利设计等服务;(五)开展猎头服务,为企业寻找合适的人才;(六)提供其他人力资源服务。
第六条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时,应遵守以下规范:(一)真实、准确、完整地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二)尊重求职者和客户的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内容;(四)收取服务费用时,应明确告知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妥善管理求职者和客户的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六)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歧视等行为。
第三章服务费用第七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可以收取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应合理、公开,符合市场行情。
第八条中介机构收取服务费用时,应向客户提供正规发票,开具服务项目、服务金额等信息。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在服务结束后,按照约定退还服务费用。
客户提前解除合同的,中介机构应在扣除已发生费用后,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第四章人才库建设和管理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人才库,为求职者和客户提供便捷的招聘信息查询和匹配服务。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定期更新人才库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加强对人才库的管理,防止信息泄露、滥用等现象发生。
第五章职业咨询和职业规划第十三条中介机构提供职业咨询和职业规划服务时,应了解客户的个人信息、职业需求、兴趣爱好等因素,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莆田市关于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莆田市关于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莆政办[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莆田市关于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08〕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莆田市关于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抓好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莆田市关于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市纪委五届四次全会、全省全市预防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和《莆田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强化行政机关监督执法的职能作用,确保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中介机构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
现就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专项清理整顿的原则和目标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以制度建设促进中介机构规范执业行为为核心,以行业协会的行业指导和企业的自查自纠促进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体系的形成,以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建立起中介机构的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制度,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的原则,严格界定市场准入条件和从业资格,严格规范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
以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中介机构管理模式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
通过清理整顿,加强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中介市场的诚信、公平。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验收通过的通报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验收通过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2.10•【字号】莆人社文〔2018〕428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验收通过的通报各县(区)人社局(湄洲岛人劳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快社会事业发展补齐民生短板力争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莆委发[2017]9号),改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基础设施条件,构建全市就业保障服务网,计划分三年建设完成全市54个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保障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并开展构建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为基层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平台。
2018年11月28-30日,市局组织(县)区人社局平台建设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对已经建成的服务平台进行验收,各乡镇(街道)都能够严格按照《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莆人社文〔2017〕55号)文件要求并结合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平台进行建设。
目前全市已经完成38个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特此通报。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2月10日38个基层平台建设乡镇(街道)名单仙游县(8个):枫亭镇、郊尾镇、榜头镇、园庄镇、钟山镇、石苍乡、度尾镇、西苑乡荔城区(5个):西天尾镇、北高镇、新度镇、镇海办、拱辰办城厢区(6个):华亭镇、东海镇、龙桥办、凤办、灵川镇、常太镇涵江区(8个):白塘镇、国欢镇、涵西办、涵东办、庄边镇、萩芦镇、白沙镇、大洋乡秀屿区(7个):笏石镇、东峤镇、东庄、南日镇、平海镇、埭头镇、月塘镇湄洲岛(1个):湄洲镇北岸(3个):山亭镇、忠门镇、东埔镇。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1401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1401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莆人社〔2014〕213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1401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民革莆田市委会:贵委提出的“推进莆田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对策建议”收悉,您所提出的“抓好人才培养环节”的建议,我局党组十分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要求职能科室、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认真办理。
现就相关情况答复如下:一、加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配合市经贸委,扎实做好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推动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岗,主要依托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职业院校开展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着眼于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通过理论学习与顶岗实习相结合的形式,使培训对象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
开设绿色通道,积极鼓励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凡是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及时给予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近三年,共有近2000名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含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月嫂等相关职业)取得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二、提升职业介绍服务水平。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将家政服务业人员就业工作列入我市就业工作重点,通过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充分发挥各级劳动力市场的功能,服务家政服务行业。
建立健全就业服务网络,加强劳动保障基础工作,推动社区和村就业服务组织建设,完善社区就业平台,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及时向求职者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服务。
打造就业服务平台,有效组织现场招聘、网络招聘和自主招聘,认真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每月12日、26日人才交流专场招聘会”等招聘活动,通过“莆田就业网”、“莆田人才网”动态发布全市用工单位的最新岗位与人才需求信息,合作开通移动12580、电信160声讯求职平台,方便求职,完善提升网络视频招聘平台和手机微信求职平台,充分发挥信息化功能,为高校求职提供优质服务。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人才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人才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闽人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人才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8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属人才中介机构:根据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开展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才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专项治理自查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各省属人才中介机构请于2008年7月15日前如实填写专项治理自查表并报送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各设区市人事局负责所属县(市、区)人才中介机构专项治理自查表填报的汇总审核工作,并于2008年7月20日前将结果报送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7833713(传真),联系人黄仲熙。
附件:1、《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专项治理自查表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一: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开展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切实有效地推进人才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根据全省纠风工作的任务安排,按照“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人才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规范人才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人才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人才中介机构侵害人才、用人单位利益的问题,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机构自律性管理机制,规范人才市场秩序,促进全省人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中介组织行政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中介组织行政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莆政办[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中介组织行政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莆政办〔2009〕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莆田市中介组织行政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我市中介组织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莆田市中介组织行政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中介组织执业行为的管理,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管理的职能作用,提高行政监管水平,确保中介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莆田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8〕86号),结合我市行政监管工作的实际,制定以下责任追究办法。
一、追究对象全市范围内具有中介组织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追究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纪律为准绳”、“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有错必纠,有责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责任追究,应依法依纪认真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案情、综合分析,并根据单位职能和人员岗位职责,严格区分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三、追究范围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1. 对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2. 未依照法定程序审批,或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和公示制度的;3. 对依法应当实施日常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检查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实施中违反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4. 对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该督促整改的不督促整改,致使中介组织管理混乱、违法设立、违规执业、违规收费、违纪违法的;5. 利用职权对中介组织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强迫中介组织降低收费标准或无偿提供中介服务的;或采取利用行政权力、非法设置限制条件、暗中授意等手段变相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的;6. 不按规定建立诚信档案,或不及时把所监管的中介组织违规、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造成不良后果的;7. 以资金或实物形式,或利用行政权力或影响力等以干股、暗股形式,投资兴办或参股中介组织的,或利用行政权力或影响力等为中介组织非法提供便利,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8. 参与所监管的中介组织组织的旅游及娱乐、健身等高消费活动的,或在所监管的中介组织中报支应由个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或巧立名目向所监管的中介组织索取费用,或接受所监管的中介组织赠送财物,或收受中介组织的财物,用于本单位发放福利、补贴的;9. 利用职权,对中介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10. 不按职责要求及时受理对中介组织的投诉,或未能认真组织调查处理,致使中介组织违规执业行为得不到制止、纠正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11. 与中介组织脱钩改制不彻底,不按照省、市关于分开脱钩的要求与中介组织在组织、工作、经济和场所上全面、彻底分开,或存在明分暗不分的;12. 无偿为所监管的中介组织提供办公场所的;13.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所监管的中介组织中兼职、挂职的;14.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条件、标准、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及行政裁决的;15.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组织,该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该依法取缔的不给予依法取缔,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16.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不据实开具合法收据或者不使用法定部门规定的专用票据的;17. 未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行政罚没款、行政征收款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未按规定缴销收费票据的;18. 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行政罚没款、行政征收款的;19. 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模版(3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模版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进驻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进驻中心为中心各窗口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成果的机构,及一些提供便民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并收取相应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预算、会计审计、资产(房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测绘、检测、检验、认证等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税务、房地产等代理机构及电信、移动、数字电视、供水、供气、供油等办事机构,银行服务,商务中心。
第四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本行业内市场占有率高、诚信评估名列前茅;(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____人,原则要求无执业资格人员不得进驻中心,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进驻的,应经中心认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介机构进驻中心的程序:(一)相关机构提出进驻申请,提供《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申请表》、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二)中心进行调查审核和决定,并根据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该机构在中心的服务事项;(三)签订协议,填报《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表》,发放工作牌。
第六条中心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准予其在中心内设置服务窗口,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期限,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活动;中介机构应接受中心日常管理和考核,自行负担办公、服装等费用。
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亮证、亮照经营,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应在窗口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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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材料(如属企业的,须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的机构名称)
申请从事互联网人才中介服务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域名注册手续
2
取得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3
拥有服务器或租用服务器手续
4
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专业学历证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后,谨此确认提交材料不含虚假成份。
签字:年月日联系电话:
申请报告
(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服务宗旨、筹备过程等内容,可单独提交)
机构名称
主管部门
机构性质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N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邮编
办公面积
电话
传真
配套设施
电话部、微机台、复印机台
人员情况
专职:人
3
健全可行的人才中介机构章程(服务宗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组织架构、业务运作、收费情况等)和管理制度
4
办公或者服务场所所有权(房产证明)或使用权证明(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场所协议)
5
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及A4复印件各1份
6
机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及A4复印件各1份
7
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学历证书、专职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保证
XXXXXX
3
林XX
男
大学
35030219XXXXX0011
XXXXXX
4
林XX
男
大学
35030219XXXXX0011
XXXXXX
核准业务
所在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受理人员意见
签字:年月日
审核人员意见
签字:年月日
市人事局局领导核准意见
(单位盖章)
签字:年月日
省人事厅
审批意见
兼职:人
合计:人
隶属法人单位情况
法人单位名称
所有制性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隶属法人单位意见:
(公章)
201X年XX月XX日
申请业务
工作人员花名册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历
身份证号码
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1
林XX
男
大学
35030219XXXXX0011
XXXXXX
2
林XX
男
大学
35030219XXXXX0011
莆田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
申请表
人才中介机构名称:
申请人(单位):
填表日期: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情况
序号
应提交材料的名称
是否提交
1
书面申请报告(含拟成立的与所申请的人才中介业务有密切关系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名称、申请理由、申请业务范围、具备相应的条件及筹备情况)
2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单位盖章)
签字:年月日
许可证编号
核发日期
领证人签字
领证日期